新三板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实物出资程序、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出资瑕疵解决方案汇总

出资瑕疵解决方案汇总出资瑕疵总结第一节典型案例一、实物资产增资未评估――证通电子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
如果在该类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成一定瑕疵。
典型案例如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21年11月26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1996年的增资即出现此类瑕疵:1996年8月,根据证通有限股东会决议,股东曾胜强以实物资产增资36.8万元,股东许忠桂以现金增资16.2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
深圳市信恒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
1996年9月25日正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此次增资扩股后,证通有限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情况如下:股东名称曾胜强许忠桂合计出资金额(万元) 66.8 33.2 100 出资比例(%) 66.8 33.2 100 在本次增资中,曾胜强先生的实物出资未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
经当时的股东曾胜强先生及许忠桂女士确认,同时根据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本次曾胜强先生用作增资的价值368,947元的实物资产为:序号 1 2 3 4 5 资产名称三星五座轿车奔腾-100计算机奔腾-133计算机 STAR-3200打印机 HPS(激光)数量 1 1 1 1 1 价值(元) 285,000.00 15,000.00 18,000.00 4,500.00 8,000.006 7 8 合计 PANASLKX-7-50 手提电脑ACEKY 家俱一批 1 1 1 16,000.00 6,000.00 16,477.00 368,947.00 律师认为:按照股东确认并根据《验资报告》的验证,该部分实物资产已全部缴付至证通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已就本次出资办理了工商登记。
同时,该行为发生在最近三年之前,所涉金额较低。
新三板知识产权出资操作实务

新三板知识产权出资操作实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在现实的审核实践中,对拟挂牌企业涉及知识产权出资者,股转系统公司往往会予以特别关注。
从法律上讲,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没有任何问题,《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但是在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过程中需要履行必要的程序。
律师在实务工作中需要根据非货币资产的不同类型对出资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
一、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在实务操作中应该注意六大问题:1.出资的无形资产所有权问题,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一定要说清楚。
即关注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出资股东所有,其中重点关注是否是职务发明的问题。
2.出资(财产转移过户)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经过评估和验资,是否已交付公司占有和使用。
3.出资的比例是否复核设立时《公司法》的规定。
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问题,即用作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会引起股转公司的关注。
4.出资资产的评估报告是否适当,评估价值是否真实合理。
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是否高估、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导致虚假出资,并侵害其他投资人的利益。
需要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出资进行复核,出具资产是否减值的评估报告,如果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之后出现减值的迹象,企业要根据评估报告进行减资或者出现金进行补足实收资本。
5.无形资产和公司业务是否紧密相连,是否后续对公司业绩做出贡献。
如果不能对业绩做出贡献,而是为了满足出资的目的,只能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出资的部分进行减资。
6.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新三板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案例

常见问题实务公司挂牌条件1、合法存续满二年2、主营业务突出,有持续经营的记录3、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运作规范4、财务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健全5、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一)主体资格问题(1)必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
(2)必须持续经营在2年以上。
(3)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章程;如具有相关资格资质。
(4)股权清晰,发行人股权均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整体变更-整体变更是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而不以评估值验资后折股,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得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不得发生重大变化-整体变更前可引入投资者(三)出资问题(1)货币资金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抽逃现象(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评估,是否高估(3)实物出资是否评估解决方案:重新认定过去评估,全额补足不实出资,减资(四)股权清晰-股权清晰,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转让合法、程序有效-不能股权上“一拖几”——“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不能有隐蔽的股权转让对赌协议(五)同业竞争同业竞争:挂牌主体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相似、相同业务在整体变更过程中要加以解决。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1)改变经营范围;(2)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挂牌创业企业;(3)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拟挂牌企业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5)拟挂牌企业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六)关联交易原则:-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必要的关联交易要公允,并有充分的财务数据证明其公允性-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方回避)第 19 页(七)资产权属问题土地、厂房、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许可权、商标、专利技术权属是否明确、是否有潜在的权属纠纷、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文件证明(八)企业税收问题纳税申报;税款补缴。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物出资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物出资—-规范公司实物出资行为,整肃市场主体信用秩序关键字:实物实物出资虚假出资产权转移验资报告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实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见,又可摸得到的东西.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经营商品、建筑物、厂房、车辆等作为公司出资的一种方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日益繁荣的市场给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出资形式日趋多元化,其中,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形式越来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行立法对实物出资问题还是比较重视的,其规定也相对比较严格。
特别是对实物资产的评估和验资方面分别委托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进行。
但实物出资不同于货币出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情况比较复杂,法律规定与实际脱节,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本文仅对实物出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展开如下表述:一、存在的问题及表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先过户后登记。
按此规定股东要以实物出资必须先办理过户手续,登记部门才能批准登记.然而,现行的登记程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批准设立,颁发《营业执照》.但会计师事务所受托验资时,公司尚未设立,未领《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当然也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只能在成立后办理实物资产产权转移手续。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有很多投资人出资人不想用所出资的实物资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他们在公司设立后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易造成出资人用实物资产虚假出资.表现如下:(一) 出资人用已出资的实物资产重复出资,设立若干企业。
例如,甲、乙二人拟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80万元,甲有一处房屋经评估作价60万元,乙有一辆小汽车经评估作价20万元,出具验资报告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干货】新三板拟挂牌公司历史出资中“往来款问题”解决之道

【干货】新三板拟挂牌公司历史出资中“往来款问题”解决之道众所周知,公司拟进入资本市场,股东出资问题是一大审核重点;注册资本是否实际缴足、是否存在股东抽逃出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等,直接关系到公司独立责任的承担等关键问题。
对新三板拟挂牌公司,股转系统要求股东出资必须满足真实性和充足性;如果拟挂牌公司存在出资方面的问题,需要采取规范措施,并确保该规范措施足以弥补出资瑕疵。
在实务中,单就公司出资不实的问题就有多种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出资方式不合法、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出资的资产权属瑕疵、出资没有及时到位等,上述问题可以通过补足出资、转换出资或减资等方式规范。
本文仅就出资后短时间内股东(/第三方)与公司发生往来款是否构成“以借款为名抽逃出资”问题展开讨论、分析,以寻求问题解决之道。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往来款出资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2011年2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十二条(以下简称:“公司法司解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014年2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14〕2号)第八条之规定:“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十二条第一项,即原规定“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不再视为抽逃出资。
另,2002年7月25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第180号文”)认为: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IPO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企业出资存在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也并不一定会构成实质性障碍,关键还是要看以何种方式解决及解决的彻底性如何。
对于我们承接的IPO综合服务项目,如果存在出资瑕疵,首先应该做出如下判断:1、出资瑕疵发生日距申报期末的期间跨度是否小于36个月?如果小于36个月,则可能需要考虑调整申报期,使期间跨度大于或等于36个月。
2、出资瑕疵目前是否还持续存在?如果持续存在,则应考虑如何尽快解决.出资瑕疵从性质上讲是严重的,我们在提供IPO综合服务时,不能因为所涉金额较小就掉以轻心,而应该想尽办法彻底解决,免留后患。
当然,从成功案例来看,“所涉金额较小”也常常成为拟上市公司解释出资瑕疵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的理由之一。
一、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1、股东补足出资无论是何种出资瑕疵,首先要确保此出资确实到位、资本确实是充足的,需要相关股东补足的,要以后续投入方式使资本到位。
关于补足的方式,实践中不外乎这么几种:以货币资金补足(包括两种:一是股东再拿出现金资产补足,这种形式最直接、简单;二是股东以应付该股东的应付股利(如未分配利润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产生应付该股东的股利)补足),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补足,但也有以债权补足的。
关于补足的金额,一般而言是缺多少补多少;但更谨慎的做法是按照近期末财务报表每股净资产折算出来的金额补足,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如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足的会计处理,首先应该追溯调减“实收资本(股本)"之不实部分,涉及所得税等税务问题的,还应考虑税务影响;然后借记相关资产,贷记“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但实际案例也有直接将补足的资产视为资本(股本)溢价记入资本公积,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瑕疵资产转让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权属存在瑕疵的资产(如划拨用地;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出资,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是将该瑕疵资产作价转让(如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由原股东用等额货币资金置换出瑕疵资产(如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彻底解决出资瑕疵,证明资本充足。
IPO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IPO出资瑕疵解决方案IPO出资瑕疵解决方案企业出资存在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也并不一定会构成实质性障碍,关键还是要看以何种方式解决及解决的彻底性如何。
对于我们承接的IPO综合服务项目,如果存在出资瑕疵,首先应该做出如下判断:1、出资瑕疵发生日距申报期末的期间跨度是否小于36个月?如果小于36个月,则可能需要考虑调整申报期,使期间跨度大于或等于36个月。
2、出资瑕疵目前是否还持续存在?如果持续存在,则应考虑如何尽快解决。
出资瑕疵从性质上讲是严重的,我们在提供IPO综合服务时,不能因为所涉金额较小就掉以轻心,而应该想尽办法彻底解决,免留后患。
当然,从成功案例来看,“所涉金额较小”也常常成为拟上市公司解释出资瑕疵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的理由之一。
一、IPO出资瑕疵常见形式及案例1、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
股东应当以《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明确认可的财产和权利作为出资,否则可能存在出资不实。
如公司以销售渠道作价出资,因销售渠道尽管具有价值,但会计上无法可靠计量,应当认定为出资存在瑕疵。
在以实物资产出资时,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不一定都必须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即实物资产出资可以分割。
企业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或合同,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所有者权益,则企业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待一定期间需要偿还给出资者的,则应确认为对某出资者的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
2、出资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当上述非货币资产尽管未转让至公司名下,但相关资产实际交与公司占有及使用,且股东未就公司使用相关资产取得或按照相关安排收取费用等,在权属转移至公司后不构成上市实质性障碍;当上述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存在重大障碍,将影响企业上市。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第一篇: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1.什么时点股改税负最轻?A: 在有限公司基本盈利,净资产稍微高于注册资本时实施股改,这样公司留存收益、资本公积金都少,自然人股东缴税负担轻。
2.是否可以吸收农业专业合作社?A: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人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
在这种情况下,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只能合并其资产,不能合并其主体3.企业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二集体土地用于农业是否可以?A: 《土地承包合同》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依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
允许存在的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方的对外出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本合同中的村委会)对外出租。
因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1)不论是给本集体村民还是集体以外的主体(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集体建设用地除外)都必须以承包的方式发包给这些主体,村民委员会直接出租出去肯定是不合法的;(2)这些主体承包土地后,才能把承包的土地出租给第三人使用,此即所谓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租仅为流转的一种常用方式而已);请切记,此时出租的主体不是村委会,而是承包人(如果土地成批出租,村委会可以作为组织者组织出租,但不能作为出租的主体);4.公司可以在12月31日宣告分配当年全年的利润吗?A: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需要由董事会制定,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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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IPO: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 (实物出资程序、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新三板挂牌中,股东出资问题是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审核的一个重要问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得出实物出资是合法的,但是出资的实物必须通过合法的评估。
一、出资规范的重要性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既是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是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现代商业社会,公司运营要以诚信为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申请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挂牌公司,出资过程中的规范及诚信问题尤为值得关注。 股东出资不规范除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完整性存在瑕疵之外,也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混乱或存在重大变更的法律风险。
二、实物出资需履行的流程 1、评估作价 《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所以,股东以实物出资时首先应当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既要核实实物的产权,也要对其价值进行真实的评估。对于法律法规对实物出资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根据该专门规定进行办理。这里的法律法规关于实物出资评估作价的专门规定,主要适用于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情形。 2、转移产权 《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股东应当在约定的出资日期将实物的产权转移给公司。如果实物的产权转移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则股东应对该出资的实物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股东的实物出资义务始完成。如以厂房该等不动产出资的,则需要在房管部门进行厂房产权的变更登记。
三、实物出资瑕疵的具体案例 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较货币资产出资而言,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其包含了评估、权利转移和验资三个步骤。首先,公司资本的资本确定原则要求股东的出资是确定的,而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本身具有价值的不确定性,非货币资产中的无形资产本身更无实物形态,使得出资过程中必然要对其进行合理评估后,方可依照评估结果确定出资财产的价值并确认股东相应的股权。其次,因非货币出资财产形式的多样性,财产权利转移的具体体现形式也不尽相同,不可一概而论。再次,非货币资产可能因评估中介机构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基准日不同而得出不同的评估结果,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可能在存续过程中变化。因此,非货币资产出资因其特殊性可能导致出资价值的不足以及股东之间在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时的不平等。那么,实物出资通常会出现以下问题: 实物出资一次作价分拆认缴增资问题 1.具体案例:300415-伊之密
2.问题:伊之密国际以作价 395 万元的机 器设备,分别作价 199.83 199.83 万元、 195.17 万元,分两次对伊之密有限增资。此增资方式是否合法。
3.核查方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伊之密国际自2004年至2008年期间,先后以四台新购的生产所必需的卧式加工中心设备对伊之密有限进行增资,该等实物资产的具体明细情况。根据佛山市康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公诚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等出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上述伊之密国际用于增资的实物资产的评估值高于或等于报关价值和发票价格,伊之密国际按照该等资产的购买价格,即进口报关单价出资,不存在高估设备作价出资的情形。伊之密国际作为增资投入的实物资产在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时未进行评估,但在伊之密有限对上述两次增资进行实收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时,伊之密有限于2005年4月28日依法聘请了评估机构对该等出资实物资产补办了评估程序。
4.解决方案:解释伊之密国际以设备一次作价、分拆认缴出资未违反当时适用的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实物出资未评估 1.1具体案例:300093金刚玻璃
1.2问题:升平金刚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金怡工程以运输工具,机械设备出资并未进行必要的资产评估。
1.3核查方式:律师前往工商银行汕头分行进行了实地调查,核查了该行留存的汕头金刚当时向该行贷款时抵押设备的原始发票原件,根据该原始发票,金怡工程用作出资的设备是新设备,其价值是真实的。另外,根据金园会计师汕金会验字(94)第151号《验资报告书》,本所律师认为,金怡工程对汕头金刚1,106,718港元的出资是真实、充足的。另外,升平金刚不作价提供的厂房和场地属于升平金刚的合作条件,对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没有影响,不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
1.4解决方案:追溯评估,股东会确认,出具说明和承诺书解释金刚玻璃出资未评估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无实质性障碍。
2.1具体案例430332安华智能 2.2问题:安华有限设立时未对实物出资评估而产生出资瑕疵的问题 2.3核查方式:律师核查了安华有限设立时武汉大公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5月29日出具的[武公会字(1998)087号]《验资报告》所附后的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用于实物出资的发票,时间为1997年11月10日至1998年4月20日之间,所投入的实物资产均为新购资产,实际投入时间与购买时间间隔不长,有关资产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其金额与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金相符合。经过核查,武汉大公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5月29日出具的[武公会字(1998)087号]《验资报告》所附后的安华有限设立时的股东用于实物出资的发票项下资产没有进行评估
2.4解决方案:以货币资金方式再行出资。 实物增资未评估 1.具体案例:00217证通电子
2.问题:1996年8月,根据证通有限股东会决议,股东曾胜强以实物增资36.8万元,本次增资中,曾胜强先生并无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 3.核查方式:核查《验资报告》得出并于股东会确认,该部分实物已全部交至证通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就本次出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时该行为发生在当时最近三年之前,所涉金额较低,证通有限以法定程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即发行人时,系按照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因此前次股东的实物出资未评估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造成实质性障碍。
4.解决方案:出具说明和承诺书,解释股东的实物出资未评估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造成实质性障碍。
出资未及时到位、实物出资未评估 1.具体案例: 002272川润股份
2.问题:1997年公司前身川润集团成立时,存在股东出资不及时,股东以净资产出资但未经评估,以及验资报告与股东实际出资不一致的问题。
3.核查方式:核查《股东入股协议》,确认股份结构以及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核查亚通会计师自贡办事处于1997年9月9日出具“自办97验字第(130)号”《验资报告》,核查自贡市工商局核发的“20396008——7”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解决方案:申报会计师验资复核;全体股东出具书面承诺;川润集团及股东自行纠正;解释股东出资不及时,股东金资产出资未经评估,以及验资报告与股东实际出资不一致的问题不会对本次上市造成实质障碍。
出资实物的产权转移 1.具体案例:002591恒大高新
2.问题:恒大有限分别于1996年10月1日、1996年12月10日和1997年2月26日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恒大有限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50万元,其中朱星河以实物和现金认缴新增注册资本60万元,包括设备作价40万元和现金20万元,胡长清以现金和实物作价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0万元,包括其自有房产一套作价10.56万元,设备作价9.44万元和现金10万元,胡恩雪以现金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万元。发行人历史上多次以实物或资产出资,但未履行过户手续。 3.核查方式:核查股东历来出资情况,得出朱星河以位于枫林大道的土地使用权(洪北土国用[2001]字第002号)出资当时未办理过户至恒大有限名下的登记手续,但是恒大有限、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和朱星河于2002年4月26日签署了协议书,同意恒大有限以该土地使用权投入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并直接由朱星河过户至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恒大有限以该等土地使用权出资依法取得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相应股权并登记为该公司合法股东。由于自朱星河将该土地使用权对恒大有限出资时直至恒大有限以该土地使用权对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时止,未有包括朱星河在内的任何人提出任何形式和性质的权利主张,故在此期间恒大有限作为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对该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各项权能的享有和行使并未因登记过户手续的欠缺而受到任何实质性影响。 经核查,恒大有限以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资当时办理了过户至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手续,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洪北土国用2002字第66号)。
4.解决方案:出具说明书解释朱星河以土地使用权认购恒大有限增资当时未履行过户至恒大有限名下的登记手续,在法律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是该土地使用权已实际投入恒大有限并由恒大有限作为出资投入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其权属最终已有效转移,故朱星河以上述土地使用权认购恒大有限增资以及恒大有限以该等土地使用权认购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增资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不因该瑕疵而受到实质性影响。
实物出资无发票 1.具体案例:832456恒坤股份
2.问题:2004年12月经评估和验资,厦门市恒坤工贸有限公司以实物作价126.795万元对公司增资。根据“光明评估字(2004)第L0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时实物资产26台(套)机器设备账面价值共计1,359,599.99元,而所附发票金额共计512,999.99元,即用于出资的26台机器存在发票不全的情况。
3.核查方式:根据《厦门市恒坤工贸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评估报告书》(光明评估字(2004)第L06号),上述26台(套)机器设备账面价值共计1,359,599.99元,评估值为1,267,950.00元,所附发票金额共计512,999.99元。根据公司的说明,上述26台(套)机器中的8台(套)机器设备目前已报废,其余18台(套)机器设备仍在使用,现存机器设备按评估时点的评估价值为970,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