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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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社保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流程

重庆社保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流程

重庆社保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流程
内容:
一、重庆社保失业金领取条件:
1. 已经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
2. 非自愿离职的失业人员;
3.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失业人员;
4. 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失业人员停止经营的;
5. 不再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

二、重庆社保失业金领取流程:
1. 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登记。

2. 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失业人员失业状态后,开具失业登记证明。

3. 持失业登记证明、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到指定银行申领失业保险金。

4. 银行根据信息核对无误后,将失业保险金直接划入申领人银行卡。

5. 失业人员领取完毕当月失业保险金后,需要按要求每月到银行或社保经办机构确认一次失业状态,才能继续领取下一月的失业保险金。

6. 失业期满后,失业保险金停发。

三、注意事项:
1. 失业登记必须在失业之日起60日内办理。

2.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3.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以上内容概括了在重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主要条件和领取流程,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准备材料,及时申请领取。

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及材料(参保单位)

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及材料(参保单位)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及材料:1、政策依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2、办理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3、办理程序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原单位开据《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交失业人员本人。

失业人员应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原单位将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缴费认定。

原单位将已认定的个人缴费登记卡、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整档密封后交给职工本人,以便再就业后新单位续保以及累计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应具备如下材料: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一式两份)2、失业保险申报表;(一式两份)3、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由参保单位填报并记录缴费时间、金额)一份4、提供失业职工个人档案;(材料内容齐全)5、提供失业职工居住地及所属辖区(户口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复印件)。

重庆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重庆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重庆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办事指南:重庆市五险一金一、引言重庆市作为中国的特大城市,拥有发达的经济和庞大的劳动力市场。

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重庆市实施了五险一金政策,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重庆市五险一金的办事指南。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为确保职工退休后能够获得养老金而设立的制度。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1. 参保条件:- 在重庆市工作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员工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的居民从事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也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 缴费方式和比例:- 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的月平均值确定,缴费比例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各占8%;- 基数上下限分别按照重庆市居民年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

3. 办理流程:- 职工无需个人办理,由企事业单位代为办理缴费手续;- 职工每个月可通过工资单等方式查看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三、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就医过程中的费用支出而设立的制度。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1. 参保条件:- 在重庆市工作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员工必须参加医疗保险;- 居民从事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也必须参加医疗保险。

2. 缴费方式和比例:- 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的月平均值确定,缴费比例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各占2%;- 基数上下限分别按照重庆市居民年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

3. 办理流程:- 职工无需个人办理,由企事业单位代为办理缴费手续;- 职工在就医时,可凭借医保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的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1. 参保条件:- 在重庆市工作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员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2. 缴费方式和比例:- 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的月平均值确定,缴费比例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基数上下限分别按照重庆市居民年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

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

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

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篇一:重庆市失业保险待遇办事指南重庆江北区失业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宣传资料) ? 注解:1、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宣传资料。

2、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3、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并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职工个人档案需装订成册附目录并密封,未按规定装订或未密封恕不接收。

5、全市统一模板《失业职工介绍信》、《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在单位参保所在地失业经办机构领取。

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政策规定一、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的;(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等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三)依法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再就业的职工;(五)濒临破产的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六)依法关闭和停产整顿单位被精简的职工;(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二、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 - 1 -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重庆失业金领取流程

重庆失业金领取流程

重庆失业金领取流程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至失业人员银行卡或社保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重庆失业金领取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重庆失业金领取材料1、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加盖单位印章)2、终止、解除、开除、除名或辞退原件(非本人意愿离职)3、劳动合同原件(加盖单位印章)4、免冠一寸彩照2张5、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6、户口本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7、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或中国银行卡复印件,社会保障卡需要到银行激活银行功能,并设置密码。

标明本人姓名及常用电话。

8、1986年10月1日(以招工招干时间或派遣书时间为准)以前参加工作,第一次失业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提供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和《失业证》原件。

以上材料只收一份,交到就业局大厅失业保险窗口。

重庆失业金领取标准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二年的为三个月;累计缴费满二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累计缴费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累计缴费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重庆失业金计算标准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82元;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9元;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6元;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3元;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1元;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82元发放。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流程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流程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流程
一、失业保险条件
1.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经被雇主解雇或因雇佣合同到期而失业
(2)主动辞职但符合合理理由标准(如工作环境、健康等)(3)因经济原因被迫离职(如公司倒闭、裁员等)
二、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1.提交申请材料
(1)填写失业保险申请表
(2)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3)提供最近的工作合同或解雇通知书
2.审核申请资格
(1)核实申请人的工作和失业情况
(2)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失业保险条件
(3)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批准失业保险待遇
1.发放失业保险金
(1)计算并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数额
(2)安排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
(3)发放失业保险金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持续符合失业保险条件
1.定期报告就业状况
(1)更新失业情况和就业努力
(2)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求职记录、面试通知等)2.定期审查资格
(1)定期检查失业人员的就业和生活状态
(2)确认失业人员是否仍符合失业保险条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21•【字号】渝府发[1999]32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17日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办机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具体经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二)制定本地区失业保险规划;(三)指导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办失业保险工作;(四)对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责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与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二)负责本地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报及审核;(三)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建档、建卡、统计和组织管理;(四)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五)负责管理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六)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七)按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失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资料;(八)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

重庆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流程,标准

重庆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流程,标准

重庆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流程,标准一次性领取一次性领取的条件:在失业期间重新就业,先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在新的单位重新工作,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且缴纳失业保险费3个月以上,就可以申请将上一次没有领完的失业金领完。

领取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一年以上;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

领取流程1、失业人员原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2、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3、领取办法:失业保险金由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领取材料1、首先需要准备一份公司辞退你的协议或者是通知,并需要盖有公司印章。

如果可以的话,建议准备两份原件。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主动辞职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的。

2、离职后,需要让公司将你的社保进行停缴,以前停缴的话会需要企业提供一个停缴的证明,不过现在不需要了,因为社保中心是联网的,是否停缴可以通过查询得知。

3、然后需要准备好你的身份证原件。

4、还需要准备好你的户口本原件,原件中要有户主页和本人页两页。

5、还有就是需要准备好你的社保卡原件。

6、最后还要将户口本上的户主页、本人页以、身份证正面以及社保卡正面同时复印在一张纸上。

领取标准1、从2019年1月1日起,失业金标准为全市最低工资最高档标准的80%(即1440元/月)。

2、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参保,且户籍地在深度贫困县的失业保险领金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全市最低工资最高档标准的90%。

深度贫困县指城口县、巫溪县、酉阳县、彭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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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失业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宣传资料)
注解:1、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宣传资料。

2、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3、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并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职工个人档案需装订成册附目录并密封,未按规定装订或未密封恕不接收。

5、全市统一模板《失业职工介绍信》、《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在单位参保所在地失业经办机构领取。

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政策规定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的;
(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等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依法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再就业的职工;
(五)濒临破产的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六)依法关闭和停产整顿单位被精简的职工;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二、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
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渝劳社办发[2000]96号失业保险申领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凭单位签发的有关证件,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照片3张,失业职工介绍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以及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的,不纳入失业人员管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应提供哪些资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三)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已审核的档案转移通知书和介绍信;
(四)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证?需准备哪些资料?
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复员退伍军人;全日制的应届、历届大中专、技校、职校毕业生;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初、高中毕(肄)业生、解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人员、城镇长期无业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近期一寸登记照一张;人事档案送达街道后,可办理失业证。

五、失业人员办理失业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人员应由本人每月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保所办理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领取手续的,其当月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自行放弃处理,并视为重新就业。

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应由本人于每月18日前持失业证、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领取手续,同时应向经办人员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六、关于刑满释放后解除劳教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社厅函[2000]108号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
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重新就业前,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七、失业人员出现以下八种情形之一即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如何规定?
九、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如何计发?
根据渝劳社办发[2000]96号失业保险申领办法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已为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到单位投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标准按单位为其实际缴费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一次性发放。

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和领取失业金期限如何计算?
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其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为本人和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十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补助金标准如何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渝府发[2004]29号重庆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先告知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于治疗终结后30日内申请领取一次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金以失业人员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住院医疗费总额未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按住院医疗费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部分,下同)的50%至75%给予补助,具体划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3年的按50%补助;
(2)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5年的按55%补助;
(3)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7年的按60%补助;
(4)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不足10年的按65%补助;
(5)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足15年的按70%补助;
(6)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以上的按75%补助。

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部分按50%给予补助,但医疗补助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倍。

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能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十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抚恤费用如何计发?
根据渝府发[2004]29号重庆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十三、失业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渝府发[2004]29号重庆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欠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

《重庆市失业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失业保险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怎么办?
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十五、单位欠费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渝府发[2004]29号重庆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单位和职工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与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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