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
房地产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房地产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工程签证行为,加强工程签证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签证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签证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工程签证的范围包括:(一)设计变更签证: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工程结构变化、材料品种及规格变更等产生的费用变化;(二)工程量签证:因工程量增减导致的合同价款变化;(三)施工条件签证:因施工条件变化导致的合同价款变化,如地质条件变化、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等;(四)其他签证: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的合同价款变化。
第六条工程签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签证项目名称;(二)签证原因及依据;(三)签证工程量及单价;(四)签证费用;(五)签证时间;(六)签证单位及签证人;(七)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三章签证程序第七条工程签证的提出:(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签证申请,并附上相关依据材料;(二)监理单位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签证依据、工程量及费用等无误后,报建设单位审批;(三)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签证协议,并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程签证的审批:(一)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签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二)建设单位审批不同意签证的,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三)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第四章签证费用管理第九条签证费用的确定:(一)签证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签证协议的约定计算;(二)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签证协议没有约定的,签证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单价计算。
签证单确认工程量的依据介绍

签证单确认工程量的依据介绍签证单确认工程量的依据介绍1. 引言签证单确认工程量是建筑工程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签证单确认工程量的依据,从而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2. 签证单确认工程量的定义及意义签证单确认工程量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变更或修正的工程量进行核对和确认的过程。
它是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用于评估变更工作对工程量的影响,及时确定工程量的变更情况,并对其进行合理的结算和处理。
签证单确认工程量的意义在于:(1) 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通过签证单确认工程量,可以准确评估变更或修正对工程量的影响,并及时做出合理的调整,从而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
(2) 保证工程质量:签证单确认工程量的依据可以帮助项目管理人员对变更工作进行审查和监控,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3) 确定工程费用:签证单确认工程量对工程费用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项目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工程支付计划,并保证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公平交易。
3. 签证单确认工程量的依据签证单确认工程量的依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和确认:3.1 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单是签证单确认工程量的重要依据之一。
它通常包括变更工程的描述、原因、影响范围、工程量变更等内容。
项目管理人员根据工程变更单对工程量进行核实和确认,以确保变更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2 建设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项目的基础性文件,它包括了工程项目的所有工程量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等信息。
在签证单确认工程量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对建设工程量清单进行仔细分析和核对,判断变更工作对工程量的影响,从而有效确认签证单中的工程量。
3.3 相关设计文件签证单确认工程量的依据还包括相关设计文件,如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
这些设计文件包含了工程项目的详细设计和施工要求,通过仔细研究和评估设计文件,可以更准确地判断变更工作的影响范围和工程量变更情况。
合同内的工程量可以签证吗

合同内的工程量可以签证吗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量的确定往往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
随着工程项目的进展,实际施工条件可能会与预先设计的有所出入,这就需要通过工程量签证来调整合同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公正处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量签证的合同规定及其操作流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机制。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程量签证。
简单来说,工程量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时,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确认的工程量调整手续。
它是确保工程质量和控制工程成本的重要手段。
我们探讨合同中关于工程量签证的规定。
一般而言,合同会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启动工程量签证程序,以及签证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例如,合同可能规定在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或设计变更时,承包商有权提出签证申请。
同时,合同还会规定签证申请的提交时间、所需材料和审批流程等。
如何操作工程量签证呢?通常,承包商在需要签证的情况下,应先与业主进行沟通,说明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之后,根据合同约定,填写工程量签证单,详细记录变更的内容、原因、影响范围及估算的增减工程量等。
业主在收到签证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与承包商协商确定最终的签证工程量。
值得注意的是,工程量签证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它还涉及到经济和法律层面。
因此,在进行工程量签证时,双方都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签证结果能够真实反映实际情况,避免因签证不当而引发的纠纷。
为了保障工程量签证的顺利进行,建议业主和承包商都应加强项目管理,及时沟通信息,妥善保存相关文件和资料。
还可以考虑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督和审核,以提高签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建设工程签证的法律及规范依据

建设工程签证的法律及规范依据
建设工程签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揽合同法》:该法律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基本要素和签订程序,对建设工程签证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该法律对建设工程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建设工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建设工程签证提供了法律基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律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和有关要求,对建设工程签证中的招标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为建设工程签证提供了依据。
此外,建设工程签证还需要遵守相关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例如:
1.《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该规范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关验收手续和文件。
2.《建设工程质量评定规范》:该规范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评定的方法和标准,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评定规范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3.《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程序和要求,要求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签证的法律及规范依据主要包括《承揽合同法》、《建设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以及相关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作者:————————————————————————————————日期:工程施工签证与索赔作者:斯淑芳律师时间:2011-05-29 查看(927)评论(0)由于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商,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也已经在国内推广开来。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承包商为了承揽到工程,只得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
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往往使承包商面临亏损的处境,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承包商欲维护自身权益和实行盈利目的,必须勤签证。
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而我国签证比率较低,中国承包商必须与国际接轨,做到“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
(一)工程签证1、什么是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工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这是工程签证或索赔的法律依据。
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1.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若进行工程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单不另作审查。
2.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大、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履行中的可变更性常态,可变更性又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规定。
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

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现场工程量的确认和签证行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建设工程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方。
三、签证原则1. 公正性:工程量签证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2. 准确性:签证内容必须准确无误,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
3. 及时性:工程量的变化应当在发生后及时进行签证,避免事后纠纷。
4. 合法性:签证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合同约定。
四、签证程序1. 提出申请: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签证申请。
2. 审核确认: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3. 协商一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就工程量变化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签证单。
4. 正式签证:监理单位根据协商结果,出具正式的工程量签证单。
五、签证内容1. 工程量增减的具体项目和数量。
2. 增减工程量的原因和依据。
3. 增减工程量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4. 双方对工程量变化的协商结果。
5. 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六、签证责任1. 施工单位应对提出的工程量变化负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监理单位应对签证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签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建设单位应及时响应签证申请,参与协商并履行合同约定。
七、争议解决如在工程量签证过程中出现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word版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word版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明确各方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工程签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种类
第三条
工程签证按照类型分为设计签证、施工签证、变更签证等。
第四条
工程签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进行办理。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程序
第五条
工程签证的申请应当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接到签证申请后,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
况进行审核核准。
第四章工程签证的管理
第七条
工程签证应当实行台帐管理,做到记录清晰、实时更新。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核准的签证信息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第五章工程签证的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签证造成的增加费用。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签证监督管理
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建设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签证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签证规范一、编制依据1.1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签证活动。
二、术语和定义2.1 施工签证:施工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或者工程量增减等原因,需要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和其他有关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认的一种工程造价管理文件。
2.2 发包人:发包人是指委托他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3 承包人:承包人是指接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4 监理人:监理人是指由发包人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三、签证办理3.1 签证申请3.1.1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和工程实际情况,向监理人提出签证申请。
签证申请应包括签证原因、工程量、工程部位、签证费用等内容,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3.1.2 监理人应在收到签证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2 签证审核3.2.1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同意的,发包人应签字确认,并将签证费用支付给承包人。
3.2.2 发包人审核不同意签证申请的,应书面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并说明理由。
监理人和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就签证申请进行协商。
3.3 签证确认3.3.1 签证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发包人共同签署签证确认书。
签证确认书应包括签证原因、工程量、工程部位、签证费用、支付时间等内容。
3.3.2 签证确认书一经签署,即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四、签证管理4.1 签证资料的保存4.1.1 承包人应将签证资料归入工程档案,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规要求进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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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签证与索赔作者:斯淑芳律师时间:2011-05-29 查看(927) 评论(0)由于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商,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也已经在国内推广开来。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承包商为了承揽到工程,只得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
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往往使承包商面临亏损的处境,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承包商欲维护自身权益和实行盈利目的,必须勤签证。
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而我国签证比率较低,中国承包商必须与国际接轨,做到“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
(一)工程签证1、什么是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工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这是工程签证或索赔的法律依据。
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1.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若进行工程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单不另作审查。
2.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大、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履行中的可变更性常态,可变更性又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规定。
工程签证毫无疑问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也是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补充协议,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3.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变化是不现实的,如设计变更、进度加快、标准提高、施工条件、材料价格等变化,从而影响工期和造价。
因该变化而对原合同进行相应调整,也是常理之中的例行工作。
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对该调整用书面方式的互相确认,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不需要其它证据,只依据已发生的变化,工程签证就能获得对方的确认。
2、工程签证的分类(1)从结算结果上分:一种是已经发生或履行完毕事项的签证:如:土方外运量的签证,可以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种是准备发生或未履行完毕事项的签证,如:设计变更联系单(4层楼改为5层楼),必须与履行资料结合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2)从目的上分:工期签证:避免工期罚款的签证;费用签证:追加工程价款的签证;工期+费用签证:两者兼而有之。
(3)从表现形式上分:签证单(发包人比较反感)、工作联系单、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系单备忘录。
(4)从价款是否明确角度又可分为:工程量签证,比如桩基工程量签证;价款(费用)签证,比如人工费签证。
3、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1)签证主体:合同双方(2)签证授权:有签证权的人签字方为有效。
如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等。
(3)签证内容:必须涉及工期顺延、费用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内容。
(4)意思表示一致:表述如下: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
如果签字为:“情况属实”,有歧义,应避免。
4、应当签证的常见情形。
从签证目的出发,合同履行之中所有发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或损失发生的事实均应当签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开工延期的签证。
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施工图纸、技术资料迟延导致开工延期,承包人应当及时提请签证。
(2)工期延误的签证。
造成工期延误的事实包括: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价款调整的签证。
可导致工程价款增加的情形包括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固定价可调条件成就等。
(4)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
包括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缓建和返工;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协助;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等造成窝工停工的情形。
(5)工程量确认的签证。
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款是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故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每月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确认工程量意味着确认价款,对结算价款和解决争议无不有益。
5、逾期签证的后果发包人一般都不愿意给承包人签证,承包人要充分利用合同签证条款中“逾期视为认可”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
比如:合同通用条款23.4条:承包人应当在价款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该调整。
通用条款25.2条:“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第11、13、17、23、31、32、36条均有此类规定。
如果采用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承包人只要能够证实向发包人发出签证通知或者提供资料,即可利用“预期视为认可”原则。
我们去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所有的签证联系单,只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书面向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提出,逾期不回复,均视为认可。
所以承包人要做的工作:第一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签证单;第二要送达。
要有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签收单。
碰到发包人不收怎么办?承包人可以用快件、挂号信、公证送达等方式送达签证联系单。
只要是法律意义上的送达,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予承包人书面的意见,发包人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5、没有签证、工程量已发生,能否计取工程款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够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该解释明确了工程量签证未获成功如何保护承包人权利的问题,也解决了其他如工期、价格等事项未获签证的解决思路。
那就是承包人要及时固定其他相关证据,如承包方指令、工程施工图纸、经业主批准的施工方案设计、监理证明、影像资料、施工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其他形式的证据,证明索赔事项是有确凿和充分的依据。
在签证未获成功的情况下,这是承包人第一时间应当要做的事情,这将为成功索赔奠定基础。
(二)工程索赔1、什么是索赔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形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等要求。
主要特征有:(1)是单方法律行为。
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时,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签证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双方行为);(2)必须依赖证据的行为。
索赔是向对方主张权利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提出索赔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
工程索赔的法律特征:1.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
工程索赔款与签证后拖欠款性质不同,其是否应当支付尚待确定,未经认可,不能直接作为对方付款的凭据。
2.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任何一方,自认为理应获得对方支付的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而未获得,都可以向对方提出应当获得的主张。
3.工程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单方权利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
工程索赔是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变化、责任承担以及相应费用增减数量双方持有异议。
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签证要求持有异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当时未履行签证手续,日后又达不成一致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坚持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这也是工程索赔能否成功的关健。
2、索赔的分类索赔主要分为三类: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工期+费用索赔。
3、索赔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同样,承包人要充分利用合同索赔条款中“逾期视为认可”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
(三)对签证与索赔的时效的规定时效是签证与索赔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主张权利,就等于放弃权利;提交签证与索赔报告后,发包人或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则视为确认。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时效规定如下:1 、通用条款6.2款: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应在发出后的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若未确认,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收到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应确认,不答复视为确认。
2 、通用条款6.2款: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3 、通用条款12款: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