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签证与隐蔽工程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签证和工程量签证规定

工程变更签证和工程量签证规定南道发【2021】通字33号关于印发《工程变更签证和工程量签证规定》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各施工标段:为了完善工程质量,促进工程规范化建设,规范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将《工程变更签证和工程量签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务必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关键词:变更规定通知南京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0日共印5份工程变更签证和工程量签证规定一、工程变更原则(一)涉及规划验收方面的变更,须有规划部门的批准手续方可进行。
(二)涉及结构的变更,必须先有设计部门的变更设计方可施工。
其它变更,特殊情况,经设计单位同意,可边办理变更手续,边施工。
(三)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手续,必须有设计院加盖公章和专业设计人员签字。
(四)工程变更须在专用的变更文书中填写。
填写变更文书时,须写清变更工程名称、位置,还要写清“事前或事后变更”,否则变更按“事前变更”认定,严格禁止事后变更。
(五)变更内容由项目经理或受项目经理委托人提出,并签字、单位盖章,工程部审查报公司批准后,综合部盖章,一联由施工队保存,一联综合部存档,作为决算的依据。
(六)复印件交工程部、监理部存档,进行变更工程的施工与核算。
(七)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签证经总监签署验收意见交工程部。
工程部会同成本部即派专业人员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到现场对变更部分的工程进行测量核算(成本部7日内完成核算,核算人对其核算结果负责)。
各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委托人签字,报公司批准,交综合部存档,复印件交项目经理,作为变更决算的根据。
二、工程变更流程(见图1)说明理由并退还申报单位申报单位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不同意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同意;盖章、签字工程部负责人同意不同意不同意设计变更联系单需要联系设计院设计单位层公司领导层同意不同意变更决算,资料存档图1:工程变更流程图三、工程变更预决算(一)工程变更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量清单及材料分析等。
项目工程量签证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量签证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项目工程量签证管理要求,确保工程量签证的有效性、可执行性、真实性,工程量签证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从签证发生到结算跟踪负责的原则。
工程量签证申请由施工队提出并报送,项目工程师进行审核,并对签证内容和工程量进行现场实际丈量和检查,对所签证项目内容、工程量的真实性,由现场签证施工队、项目部工程师负主要责任,项目经理负监督管理责任。
工程量签证的原则是项目部只负责对工程量的认量工作,不负责认价.工程量签证范围: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明确但实际施工过程中确实产生的工程量;在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中无法明确具体数量,或者未注明的项目而施工中产生的工程量;因电厂或公司原因,给施工队增加的额外的施工内容、施工措施所产生的工程量以及零星用工的工程量和人工。
工程量签证必须附有工作说明,施工图并附有尺寸,使用的材料情况说明,计算过程、现场照片,对于隐蔽工程(如土方开挖、基础施工、管道防腐等)要在施工前进行工程量确认,现场实际发生的人工量,当现场无法确定是否为合同追加量时,请注明由技经核实,对于施工队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办理的签证的,将视为放弃签证。
公司技经部对现场的工程量签证单进行现场确认检查,对签证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检查,对谎报、多报的工程量给予相应的责任人给予严肃处分。
附表:现场工程量签证单;计时工签证单项目管理部2014-2-13项目名称华能吉林九台电厂循环水余热回收项目2#汽机房13.7m平面签证编号施工单位浙江搏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形式零星人工,(注明工种,时间具体到小时)用工原因及工作内容2014年2月23日,受业主孟工委托,增加钢筋混凝土楼板取孔两个、配电箱基脚(4处)切割地砖并凿除楼面地砖及水泥砂浆找平层,待配电箱安装后再修复楼面地砖,共用综合工(3人),每人9小时, 计27小时.使用工日27小时/8= 3。
38 (工日)大写工日计叁点叁捌工日施工单位浙江搏崛建设有限公司章:2014年2月26日专业工程师项目经理章: 年月日本表一式3份,由施工单位填报,项目部存2份,施工单位存1份.计时工签证单项目名称华能吉林九台电厂循环水余热回收项目2#汽机房13.7m平面签证编号施工单位浙江搏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形式零星人工,(注明工种,时间具体到小时)用工原因及工作内容2014年3月22日,受业主委托,增加支架钢管油漆,共用综合工(4人),每人每天9小时×2天=18小时,计72小时。
电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制度

电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制度
电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防范潜在的安全隐患。
为此,制
度范本中应明确验收的基本流程、验收标准、责任主体以及不合格处理措施等关键要素。
在验收流程上,制度范本应规定施工单位在电缆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需先进行自检,并
整理相关的施工记录、试验报告等资料。
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
监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对电缆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查,这包括但不限于电
缆的敷设方式、连接质量、标识完整性、绝缘性能等方面。
检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严格
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执行,确保每一项检查都细致入微。
验收标准方面,制度范本需要详细列出各项验收指标,如电缆的型号、规格、敷设深度、
弯曲半径等,以及相应的合格标准。
这些标准应当与最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保持一致,以确保工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责任主体的明确也是制度范本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施工单位负责电缆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验收工作,而建设单位则负责协调各方,确保整个验收流程的顺利进行。
对于不合格的处理措施,制度范本应明确规定,一旦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工程,施工单位必
须立即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
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为了提高验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制度范本还应包括验收记录的保存和归档要求。
所
有验收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由参与验收的各方签字确认,最终形成验收签证文件,作
为日后查询和追责的重要依据。
建筑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分享)

关于执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门: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现发布本公司的《工程签证管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有关签证如没有总经理签名和公司盖章的,必须在七日之内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办理补办手续,否则过期作废结算时无效单据处理;未发生的签证,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6月8日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修订版)为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工程签证的内容和程序,减少无效签证的发生,便于工程结算的办理,保障双方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签证的适用范围工程签证是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由发承包双方代表、监理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变更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工程签证适用如下范围:1.承包人依据建设单位“工作联系单”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2.在业主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之前承包人已按原图完成了部分工作应办理工程签证;3.承包人依据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共同认可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而变更的施工工作。
4.施工形象进度完成情况的现场确认(不办理核定手续,但须由三方盖章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签证单据分为“现场确认单”和“工程签证核定单”两种:1.“现场确认单”是需要现场确认的事项认定单据,包括对增加或修改的工程量、签证项目中需报价的单价或包干价、工程材料质量、施工形象进度完成情况等的确认。
除施工形象进度完成情况现场签证确认单可单独作为报工程进度的计量依据外,其余的只作为办理“工程签证核定”的附件使用,不能单独作为结算使用。
“现场确认单”格式见附件一。
2.“工程签证核定单”是涉及工程签证项目的结算凭证。
须在取得“现场确认单”或该项目完成后14天内提出核定,过期不以办理。
“工程签证核定单”格式见附件二。
二、办理工程签证的程序(一)现场确认1.现场确认由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向项目监理单位提出,由项目监理单位组织办理。
建设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规范工程签证行为,使现场签证程序有章可循,确保签证的质量,杜绝不实及虚假签证的发生,特制定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签证,是对公司技改、维修、检修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进行联合签字确认。
第三条工程部为工程签证的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申报,不得擅自安排。
第二章定义第四条工程变更一般包括工程项目合同以外的设计变更、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工作质量或其它特性的改变、工程中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等,工程变更确认方式称为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是施工图、设计变更(修改)的补充,是确认施工中突发事件处理工程量及办理工程结算依据的一种方法。
第五条“三通一平”签证:绝大部分工程开始前的路、水、电通和施工场地平整项目须进行“三通一平”工程量确认。
第六条施工中发生的签证:是对施工图中未包括,施工完后正常情况下看不见而施工中必须发生的工程量确认。
第七条施工签证:是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满足原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对施工图进行局部调整。
第八条工程整改签证:由于施工图与现场情况不完全相符或不能满足使用安全操作要求,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毕后,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零星整改要求,对零星整改工程量确认。
第九条临时签证:技改工程施工时,为保证生产秩序,或受施工环境限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额外增加的技术措施费、机械台班、工程量等;施工过程中开挖有时会挖断地下敷设的管道、电缆等,因会影响生产,故必须立即抢修。
这些技术措施费、机械台班、工程量均须及时确认。
第十条其它签证:土方类别、地面或地下障碍物、地质原因造成超深、设计不合理等发生的工程变更,以及需通过现场签证来确认的工作内容、设计变更造成的重复施工、零星用工等。
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工程部(项目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对工程项目变更进行签字确认;对各类签证工程量的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隐蔽工程签证检查制度

隐蔽工程签证检查制度一、目的与原则制定隐蔽工程签证检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的检查流程,确保隐蔽工程在被后续工程覆盖前,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
检查工作应坚持公正客观、重点突出的原则,确保每一项隐蔽工程都能得到充分的检验。
二、检查范围隐蔽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部分:1. 基础工程:包括地基处理、基础浇筑等;2. 主体结构:涉及梁、柱、板、墙等承重构件;3. 防水工程:屋面、地下室、卫生间等防水层;4. 电气管线:电线敷设、配电箱安装等;5. 水暖工程:管道敷设、暖气安装等;6. 安全设施:消防系统、安全出口等。
三、检查程序1. 申请签证:施工单位在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隐蔽工程签证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施工记录和自检报告。
2. 组织检查: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组应由监理工程师牵头,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代表以及必要时的第三方专家组成。
3. 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对隐蔽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包括材料质量、施工工艺、尺寸规格等方面,确保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 记录与反馈:检查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施工单位反馈,并要求其整改。
5. 整改与复检:施工单位根据反馈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复检。
复检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
6. 签证发放:确认隐蔽工程符合要求后,监理工程师签发隐蔽工程签证,作为后续工程继续进行的依据。
四、责任与义务1. 施工单位应保证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及时完成整改工作;2. 监理单位应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确保检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3. 设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协助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4. 第三方专家应保持中立性,提供专业的意见和评价。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建设单位组织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及签证管理制度一、隐蔽工程验收1、凡隐蔽工程都必须组织隐蔽验收,一般分部(项)隐蔽工程邀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派人参加.2、施工单位完成隐蔽工程作业并自检合格后,应填写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报送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须会同建设单位基建负责人共同进行隐蔽工程的检验,现场检查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其中对自检结果应进行不少于30%的复检。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是工程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隐蔽工程经三方共同验收后,应及时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隐蔽检查记录由技术员或该项工程施工负责人填写,建设单位基建负责人回签。
4、不同项目的隐蔽工程,应分别填写检查记录表应复写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各一份,自存二份归档。
5、特殊设计的或者与原设计变更较大的隐蔽工程,应通知设计人员共同检查签证。
6、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组织检查签证。
7、施工单位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经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施工单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施工单位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
8、未经建设单位基建负责人检查验收,施工单位擅自隐蔽的隐蔽工程,以该分部工程不合格结论处罚施工、监理单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9、隐蔽工程检查内容:。
(1)检查地脚螺栓和插入式主角钢规格、材质;(2)砼配合比、基坑尺寸、模板安装、保护层厚度;(3)基础根开、对角线、基础顶面相对高差、欲偏;(4)地脚螺栓露出基础顶面的高度,混凝土浇筑、试块制作等,均满足实际图纸、验收规范和验评标准要求。
(5)基础拆模后经外观检查和尺寸实测均满足设计、验收规范和验评标准的要求,可以进行隐蔽回填。
(6)经检查接地体规格、埋深、长度、焊接,接地体引下线安装工艺均满足规范和验评标准的要求。
工程计量签证管理规定

工程计量签证管理规定为完善和规范工程计量管理,提高造价管理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一、计量签证的一般原则(1)合法原则。
签证有效的前提是合法,必须满足。
签证的合法性有两层含义:首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约束下的合同对签证事项的约定,当合同未约定时应符合惯例对签证的要求,如对签证的主体、签证的权限、效力、时效等的约定。
其二,签证的主体及形式必须满足合同的约定(此处指广义合同,包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合同、标书、图纸等)。
(2)责任关联原则。
在签证的证据中必须全面反映事由、明确责任,这是签证事件的前提要素。
根据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签证的权利主张方在主张权利前对此必须十分清楚,这是个最基本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权利能否主张的问题。
当然在具体处理签证事件时,一些特殊的事件也会有全责和非全责之分,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准确确定。
(3)合理准确原则。
签证的举证和签认,在合法、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力求准确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签证计量的准确性是维护双方权益界面合理的必要条件,只有签证的表述准确才能合理地调节双方的利益,也是因为准确合理的要求,也就有了对签证表述的要求原则及优先顺序。
(4)举证权利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民事事件谁主张权利,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义务,举证者不是举过证就行了,举证应该能够充分地说明事件的事实,为说明事实能提供有效足够的证据。
举证不足、举证无效的直接结果,就是权利不能被主张或不能完全被主张。
(5)证据充分原则。
主张权利的一方,要提供权利依据,但是证据是要充分的,平时经常看到的签证要求是有结论无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能充分到能唯一地确定事实,在反映事件的真实、全面、关联性方面存在缺陷,或其证明的效力缺乏合法效力都是有违充分性原则的。
(6)缺陷就低原则。
当主张权利的一方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充分的权利依据,即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事实的存在但存在着某种缺陷。
对于这类签证按就低原则比照处理,以不利于举证方的结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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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签证与隐蔽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厂工程施工签证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为工程决算审计提供合法的书面证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厂工程的施工签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签证是指我厂与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四条施工签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严格控制办理施工签证。
按本办法不应办理的施工签证,坚决不予办理。
第五条经我厂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文件,禁止采用单纯施工签证方式组织施工。
第六条施工签证单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签证日期、签证连续编号;
(二)签证事由(隐蔽工程签证时包括隐蔽工程名称);
(三)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勘察记录;
(四)签证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的计算(必需明确造价的项目,列表或列明表达式);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我厂工程主管部门三方的意见、公章、授权经办人签字和签认日期(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采取全程跟踪审计,必须有审计部门授权经办人意见、签字和签认日期)。
第七条隐蔽工程是指被其他工序施工所掩盖的事后无
法进行测量或验证有困难的分项分部工程。
审计科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参与全部隐蔽工程签证;施工图预算计价等方式下,对工程全过程的隐蔽工程签证。
第八条隐蔽工程签证,签证各方必须意见一致方为有效,如有争议,可请有关专家或政府职能部门裁定,否则不得进行后续工序施工,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设计图纸以外且无签证的隐蔽工程,一律不得计入结算。
第九条隐蔽工程签证的查验时间由我厂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人员,上述部门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能办理施工签证:
(一)施工合同、标底价款、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中已经包含的内容,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二)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设计变更、调整施工方案或追加工程立项等方式解决的内容;
(三)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
(四)属于其他直接费中施工因素增加费用范围的内容;
(五)施工单位虚报工程内容或为创品牌、业绩工程等增加的费用以及为增加利润提出的各种要求;
(六)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七)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等降效损失;
(八)违规操作或失职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等损失;
(九)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第十一条除隐蔽工程签证外,下列情况可以办理施工签证:
(一)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用;
(二)定额直接费中未含但按规定允许计算的有关费用;
(三)设计变更不增加工程量的材料改、代等所发生的费用;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五)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六)受我厂工程主管部门委托,发生的其他零星工程;
(七)设计、监理单位和我厂工程主管部门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第十二条办理施工签证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特别要严格控制造价较高或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的施工签证,禁止化整为零单项多次签证。
其中确实无法避免必须发生的费用或项目,应当报经我厂分管领导组织研究后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随意签认高价施工签证,因此造成我厂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委托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师要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监督施工签证并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我厂工程主管部门驻工地代表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不得延误;我厂工程主管部门驻工地代表要积极协调,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有权更正施工签证中的不合理部分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非委托监理工程,我厂工程主管部门驻工地代表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监理工程师职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负责人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
第十五条我厂工程主管部门驻工地代表要按专业分工办理施工签证,专业人员不全的应由我厂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后会签。
施工签证应“一事一签、随作随签”,避免补签。
第十六条施工签证要求依据充分,责任明确,内容完整,记录真实。
文字表述详尽清楚、图示尺寸精确、工程量计算合规无误、材料预算价或市场价标注准确,签证与附件能相互解释,字迹清晰、书写工整、格式规范统一。
第十七条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签证各方签章后各持一份,结算后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要求施工签证随其他结算资料一并报审,办理工程形象进度款时施工签证可以报送复印件。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企业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