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路12号院内工地 城管已发限期拆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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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通告(新)

拆迁通告(新)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农安支线应急供水工程长春城区段管线施工占地范围内居民建筑物的通告朝阳区、绿园区、宽城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绿园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保证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农安支线应急供水工程的正常实施,及时缓解农安县的缺水问题,市政府决定对农安支线应急供水工程〔城区段〕管线施工占地范围内居民建筑物实施拆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技术标准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农安支线应急供水工程长春城区段管线施工占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拆迁范围:南起朝阳区永春镇,北至宽城区兰家镇,途经朝阳区永春镇、富锋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德乡、汽车产业开发区、绿园区西新镇、合心镇、绿园经济开发区、宽城区兰家镇,管线规划中心线东侧11米西侧14米范围内。

具体范围包括:1、朝阳区:永春镇长春堡村、向阳村、柳家村、平安村、长岭子村、富锋镇宋家村、范家村、迎新村、苗圃,管线规划中心线两侧共25米范围内;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拉洛村,管线规划中心线两侧共25米范围内;3、汽车产业开发区:西新村、日新村、繁荣村、东岗子村,管线规划中心线两侧共25米范围内;4、绿园区:合心镇三间村、岳家村、西新镇双龙村、开元村,管线规划中心线两侧共25米范围内;5、绿园经济开发区:新立村、良种基地,管线规划中心线两侧共25米范围内;6、宽城区:兰家镇台家村、姜家村、孟家村,管线规划中心线两侧共25米范围内。

三、拆迁有合法证照的建筑物,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拆迁期限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拆迁公告为准。

撤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迁期限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通知为准。

四、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如有出租、转让,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规定限期内撤除完毕。

南宁经开区违建拆除公告

南宁经开区违建拆除公告

南宁经开区违建拆除公告南宁经开区违建拆除公告尊敬的南宁市民:南宁经开区作为我市的经济发展重点区域,一直致力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城市形象。

然而,近期经开区发现存在大量违法违建问题,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城市建设和发展,更使得区域内秩序严重被破坏。

为了维护区域发展的良好秩序、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以及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南宁经开区决定对违建进行全面拆除。

一. 违法违建的定义1. 对于未经合法审批或超过审批范围而建设、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物,包括临时搭建的棚户区及违规占地建设的违法建筑都属于违法违建。

2. 无论是居民区、商业区或者工业区,只要存在未经审批的建筑物,都将被视为违法违建。

二. 违建拆除的意义1. 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经济开发区是城市的重要门面,大面积的违法违建严重影响了城市景观和形象,拆除违建可以恢复良好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文化底蕴。

2. 促进城市发展:违建拆除可以有效净化城市建设环境,创造更有效的资源配置和土地利用,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3. 改善居民生活品质:违建拆除将消除一些已完全失去安全性的建筑物,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居住环境。

4. 保护生态环境:违建往往破坏了城市生态环境,拆除违建可以恢复生态平衡,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三. 拆除违建的实施细则1. 编制周密的拆除计划:经开区将根据违建的类型、规模和地理位置,制定详细的拆除计划。

该计划将从近期开始执行,并依次拆除,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2. 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因拆除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经开区将依法合规进行补偿和解决,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并与业主或业户达成共识。

3. 充分动员和利用资源:相应的拆除工作人员和设备将协调合理地配置,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拆除任务。

为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将联合相关部门提供协助。

四. 个人观点和理解违法违建问题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屡见不鲜,南宁经开区违建拆除行动是一项必要的举措。

《停建通知》

《停建通知》

《停建通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通告》惠府〔xx〕102号文件精神,我村建所在公庄镇范围内集中开展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清理整治工作,对符合惠州市城市、乡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办理规划、用地和施工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必须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主动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相关手续完善之前不到继续施工建设。

特此通知村镇建设管理所xx年6月30日第二篇:停建通知书停建通知书×三组居民×同志:你户在公共通道内建设房屋,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城市建设规划法》有关规定,属违法修建。

请你接此通知后,立即停建,并主动拆除。

如不拆除,将按照相关法律惩处,相应后果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乡人民政府xx年4月22日送达人:第三篇:停气通知停气通知公司:年月日,由于---造成我司--抢修,目前我司正全力进行停气抢修作业。

请贵公司做好停气准备,在停气期间关闭好表后阀门,切勿使用相关设备。

若抢修完毕,客服热线:抢修热线:======有限公司---年--月----日恢复正常供气,我司将第一时间通知贵公司。

第四篇:通知电梯停运通知通知五单元住户:因9号电梯导向轮补偿装置已经损坏,无法运行,给大家生活上带来一些不便,我们已经及时的联系电梯维保公司正在进行维修,待修期间等配件需停梯一周左右时间。

请大家相互转告。

物业中心xx年10月13日第五篇:停产停建整顿方案福泉市高石乡鸿达煤矿认真开展矿井停产停建整顿方案编制:矿长:xx年十月二十二日第1页福泉市高石乡鸿达煤矿认真开展矿井停产停建整顿方案为吸取福泉市高石乡哲岩煤矿发生“10.17”瓦斯事故和惠水县大冲煤矿发生“10.11”透水事故深刻的教训,切实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矿严格执行福安办发(xx)96号文件关于立即开展全市煤矿停产停建整顿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我矿从10月17日起停产整顿。

成建国、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成建国、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成建国、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1)津01行终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桂英李柏翠芦一峰【审理法官】王桂英李柏翠芦一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建国;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成建国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成建国【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翟倩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倩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倩【代理律所】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成建国【被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鉴定结论举证责任质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被上诉人新兴街道办事处具有对辖区内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主体资格和职权。

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成建国在天津市和平区××路××号楼顶搭建一处九间、面积约为135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建筑物,该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上诉人履行调查、询问等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王志平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志平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志平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4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建忠刘彩霞杨波【审理法官】周建忠刘彩霞杨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志平;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当事人】王志平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志平【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武艳荣北京卓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艳荣北京卓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艳荣【代理律所】北京卓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志平【被告】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参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13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市住房出租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质证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大兴区违法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工作措施”部分第(四)条规定“明确房主责任义务,促进整治工作开展。

进一步明确房屋产权人(房主)对出租房屋负有的管理责任,应主动配合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属地要在调查摸底、找准问题的基础上,逐户同违法群租房各方当事人见面,教育引导其自查自纠;对拒不配合、逾期未清理腾退的,属地应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以及社区、物业、治安巡防队、流管员、安监员等各方面力量成立联合整治队伍,坚决劝离租住人员、坚决拆除隔断,确保实现整治工作目标”。

张崇良、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崇良、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崇良、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5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来敏章宝晓戴华斌【审理法官】来敏章宝晓戴华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崇良;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张崇良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张崇良【当事人-公司】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谢瑞青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温柔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瑞青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温柔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瑞青陈温柔【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崇良【被告】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一、《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经法定程序被赋予城镇规划管理相关行政处罚职责的,由其具体负责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罚款行政赔偿合法性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均随卷移送本院。

经审理,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经法定程序被赋予城镇规划管理相关行政处罚职责的,由其具体负责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本案中,被上诉人龙湾区执法局系经法定程序被赋予城镇规划管理相关行政处罚职责的部门,具有具体负责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职权。

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参考文档】违规占地整改通知书-范文模板 (5页)

【参考文档】违规占地整改通知书-范文模板 (5页)
[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取得的镇农办的批准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其承包某社土地挖塘养渔没有取得合法的批准,且数量较大,根据广东省某土壤研究所的鉴定报告,已经对土地遭成了严重的破坏后果,因此,认为王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宣判时王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问题]
在该案中,除了有关王某主观是否有故意占用土地的分岐外,主要的定案依据是某土壤研究所的鉴定报告,该报告直接确定了王某承包土地的数量、破坏土地的数量以及破坏土地的程度,而这些侦查起诉机关与法院均不具有专业的鉴定能力和辨别能力,因此,公安检察机关在在起诉前委托某土地研究所进行了专业鉴定。鉴定结果显然王某的承包的土地比其承包 合同 上多出了整整9为亩,挖塘破坏的丧失种植能力的为13亩。而当事人均对这一鉴定结果表示异议。认为鉴定的数量超出了实际数额,并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但法院并没有重新予以鉴定,
特此通知
金碧花园物业管理处
二00七年 月 日
篇三:案例二.doc从一起非法占地案看鉴定启动权
案例二
从一起非法占地案看鉴定启动权
[案情]
201X年6月,在某村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王某与该村某社签订了一份《土地 承包合同 书》,约定王某承包该土地用于挖塘养渔,同时协议里也约定王某可以将挖塘后的泥沙运走。该合同签订前已经经过了村委会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合同签订后,王某又与该社的社长到镇农办取得了同意的文件。然后王某开始实施挖塘。201X年,国土部门通过卫星图斑查到王某的土地情况,遂查出王某是有非法取土挖塘的情况,并遂后下发了《非法用土通知书》,并向王某发出了整改通知书,并向公安部门通报了该情况,后来,公安部门以王某涉嫌非法占地罪逮捕了王某,并被检察部门向法院起诉王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检察机关在起诉时采用了广东省某土壤研究所作出的分析鉴定 报告 ,确定土地承包的面积是39亩,其中被破坏13亩土地,并认为这13亩已经遭受严重的破坏,丧失了生产和种植能力。

花园路片区拆迁公告(2篇)

花园路片区拆迁公告(2篇)

第1篇尊敬的花园路片区居民:根据我国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花园路片区进行拆迁改造。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拆迁范围本次拆迁范围包括花园路片区内所有住宅、商业、工业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拆迁原因1. 城市发展战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空间布局不断优化,为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整体形象,有必要对花园路片区进行拆迁改造。

2. 城市规划调整: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花园路片区将调整为新的功能区域,原有建筑已无法满足未来发展需求。

3. 生态环境保护:花园路片区部分建筑存在安全隐患,且环境污染严重,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进行拆迁改造。

三、拆迁政策1. 拆迁补偿方式:本次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安置房。

2. 货币补偿:按照拆迁评估价格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

3. 产权置换: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和性质,提供同等面积、同等性质的房屋进行产权置换。

4. 安置房:对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进行安置。

5. 拆迁期限:本次拆迁期限为一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四、拆迁流程1. 公示:在拆迁范围内张贴拆迁公告,明确拆迁范围、补偿方案等。

2. 调查登记: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调查,登记房屋信息。

3. 评估: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 补偿协议签订: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

5. 拆迁实施: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进行拆迁。

五、拆迁补偿标准1. 住宅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区位等因素,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 商业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经营状况等因素,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 工业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生产设备、产值等因素,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六、保障措施1. 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拆迁政策,提高居民对拆迁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2.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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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路12号院内工地城管已发限期
拆除通知书
白下区城管瑞金路中队段指导员告诉记者,从7月25日向该工地承建方南京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发放停工核查通知书之后,调查程序在一步步进行。

在前期调查阶段,由于该公司无法提供证明其合法的关键手续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从我们执法部门角度来看,可以将其视为违章建筑。


段指导员告诉记者,目前已经进入拆除程序,并于8月2日向其发放限期拆除通知书。

“限期拆除就是给予对方一定期限,由其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至于这个期限要多久,段指导员告诉记者,虽然是限期拆除,但也要给对方一定时间,“根据建筑面积的不同情况,一般需要4—7天。


段指导员补充,如其在自拆期限内没有完成拆除,经上级部门审批后,将对违章建筑执行强制拆除。

公房管理中心:程序失误导致违章
作为产权方,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表示,本来没有任何问题的危房改造成了无法提供合法证明的违章建筑,这种情况的出现完全是由于承建方南京房产经营公司程序操作上的失误。

“如果事先向规划部门办理好相关手续,原高度原面积翻建是没有问题的”,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翻建过程中,南京市房产经营公司对政策理解错误,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翻建部分成为违章建筑。

对城管部门的执法行为,他们表示理解和支持。

本属于国有资产的市管公房,如今却因承建方的失误成了违建。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建的建筑肯定是要拆除的,但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却要坚决避免。

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在现有建筑拆除后,他们会积极办理好相关手续,然后对原有的建筑原高度原面积恢复。

他透露,现在他们已经在进行相关申请。

工地:尚未开始拆除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瑞金路12号,看到该处工地基本上处于停工状态,但翻建部分未见有开始拆除的迹象。

记者来到工地办公室,之前接待记者的袁姓工作人员表示,翻建部分何时开始拆除他并不知晓,具体情况需向公司询问。

记者随后拨通了南京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的电话,但对方称信号不好,并挂断了电话。

当天下午记者再次拨打这位负责人的电话,对方一直不接。

关于这处工地违章翻建部分的拆除情况,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

□见习记者卢通
程序一般是(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行政处罚权力告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执行。

确实是违章建筑的,一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临时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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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
户: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灾后重建的相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川委发【2005】12号)、《大坝乡人民政府、海盐县支援大坝乡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关于大坝乡场镇环境综合整治组织的实施方案》(大府发〔2009〕27号)文件要求,为了保证大坝乡场镇综合整治的统一规划、整治工作的有序推进。

关于你的自建房拆除,经多次对你本人的劝解,但至今仍无效果,严重影响到施工进度。

现经大坝乡人民政府决定,限期你的自建房务必在内拆除,逾期不拆,乡人民政府将通过派出所全程跟踪督导,将按有关规定执行,乡政府领导将对拆除情况进
行验收。

特此通知
大坝乡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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