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药事法规重点考点
202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43个考点

202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43个考点第一章执业药师与健康中国战略1.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主题:(共建共享、全民健康)2.2030年健康中国战略目标:(基本实现健康公平,主要健康指标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3.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体系)4.新的药品管理理念:(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5.健康权:(是人类人权中自然拥有的一种权利,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6.“1+4+2”的医疗保障制度总体:(“1”是力争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7.改革框架:(“4”是健全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四个机制。
“2”是完善医药服务供给和医疗保障服务两个支撑)8.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9.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确认由行政部门进行两定资格审查后再由经办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两步走”,转变为仅由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一步走”)1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原则:(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12.非处方药遴选原则:(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13.国家基本药物遴选的原则:(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14.【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滋补、濒危、保健药品不纳入。
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不纳入;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不纳入)15.【甲类】目录:(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16.【乙类】目录:(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价格略高)17.中药饮片:(医保药品目录中列出了准予支付的,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品种,采用准入法)18.通过谈判方式准入:(价格较高或对医保基金影响较大的专利独家药品)19.通过常规方式纳入:(在满足有效性、安全性等前提下,价格(费用)与药品目录内现有品种相当或较低的)2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21.【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22.【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23.药品的【定义】:(指人用药品,不包含兽药和农药)24.药品的【质量特性】:(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均一性)25.药品的【特殊性】:(专属性、两重性、质量的重要性、时限性)26.药品的【安全风险】:(复杂性、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27.诊断药品包括体内使用的诊断药品和按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其他的更多体外诊断试剂在我国是按医疗器械进行管理)28.某些物质虽然具有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但极易变质、不稳定、不便运输贮存:(体现了药物的稳定性)29.药品产业链长,有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存在着可能危害消费者的风险)30.【研制环节】的政策与改革措施:(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31.【生产环节】的政策与改革措施:(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给予政策支持;全面实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健全短缺药品、低价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保障药品有效供应)32.【流通环节】的政策与改革措施:(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提高零售连锁率;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的优势和作用,方便群众用药。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大纲重点)

《药事管理》一国家药物政策与相关制度1.制定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的目标:基本药物的可供性、可得性、费用可承受性,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药物的安全、有效、经济并合理使用。
要点包括1/基本药物的可获得性;2/向公众提供安全、有效、质量合格的药品;3/合理用药。
2、国家药物政策的内容:主要由基本药物、价格合理、财政支持、供应系统、质量保证、合理用药研究、人力资源开发、监测与评估等内容组成。
3、制定基本药物目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环节的科学管理和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资源,保证满足社会公众的健康要求。
**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使其发挥应有作用:A、保障全体人民的身体健康;B、规范合理用药;C、促进医疗保险体制的改革;D、正确引导药物的研究与开发。
4.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应该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
5.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制度:从199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不知道这要考什么)6.农村药品监督: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工作、严格农村药品经营的准入条件、规范农村药品销售行为、依法打击农村中非法药品经营活动,确保农村药品的购销行为和渠道规范,确保药品质量,严格控制药品价格。
A.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管网络B.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药品流通领域的整顿和规范C.加大农村地区药品管理法制和安全用药的宣传D.大力推进农村药品流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7.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的规定:药柜是指由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在村设置药品销售点;药品零售企业限于所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申请设置药柜;药柜经营的品种原则上限于非处方药。
设置药柜的条件: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药柜经营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健康状况符合经营药品的有关要求;药柜放置及拆零销售设备应清洁卫生;具有保证所陈列药品质量的相应条件和措施。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对自己,“学而不厌”,对人家,“诲人不倦”,我们应取这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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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采购规定(1)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给。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
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给的药品。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和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按照卫生部统一规定的处方标准,处方由前记、正文和后记三局部组成。
①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工程。
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②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此局部是处方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病人用药的平安有效。
*③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的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一、药事管理体制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3.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区域药品监管工作,对省际区域性、跨地区的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问题,进行组织排查、通报和协查,开展监督抽验,建立监管联动机制。
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保障与职责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药品监管职责。
二、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1.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2.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药品注册证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的药品应当具备临床试验批件。
研制新药或者仿制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可以自行开展临床试验,但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取得知情同意书。
3.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4. 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其处方、生产工艺、用法用量等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一致的,且具有不可控的或者难以预期的严重不良后果的,技术审评机构可以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
5. 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或者进一步说明情况的,应当一次性提出书面要求,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补充或者说明,并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202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

202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322个考点(88-153)第三章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8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质量可疑药品】进行的抽查检验:(属于监督抽检)89.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评价某类或一定区域药品质量状况而开展的抽查检验:(属于评价抽检)90.药品【抽查检验】:(不向被抽样的企业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支出)91.药品抽检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验】)92.药品质量公告主要针对的公告是:(抽查检验结果)93.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需要进行【指定检验】)94.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进口时,都应当通过批签发审核检查的:(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药监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95.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制度政策措施【到2020年底,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基本完成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制度体系建设】:(合理确定队伍规模,规范检查员编制管理,创新检查员管理机制,多渠道充实检查员队伍;【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将检查员划分为初级检查员、中级检查员、高级检查员、专家级检查员4个层级,每个层级再细分为若干级别;强化检査员业务培训,鼓励检查员提升能力水平;完善检查员参加相应职称评审的政策,建立检查员薪酬待遇保障机制,强化纪律约束和监督)96.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97.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98.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99.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00.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01.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阶段【I期】:(观察人体的耐受程度和药动学)102.治疗作用的初步评价阶段【Ⅱ期】:(【初步观察】对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103.治疗作用的确证阶段【Ⅲ期】:(【进一步验证】治疗作用和安全性)104.上市后药品临床再评价阶段【Ⅳ期】:(考察药品【广泛使用】时的疗效与不良反应)105.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备案管理】以及临床实验申请【默示许可制度】:(具备临床试验条件的机构在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网站登记备案后,可接受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开展临床试验。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要点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要点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要点执业药师是药学技术人员的一部分,药学技术人员不一定是执业药师,但执业药师一定是药学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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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有关时效1、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是两年。
(2)行政处罚的听证申请,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3)行政处罚的听证通知应当在听证七日前发出。
2、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的一般时效为60日。
(2)行政复议的特殊时效只有在法律规定超过60日时才有效。
(3)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4)行政复议决定在情况复杂的情况下,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人民法院接到诉状后,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处方保存期满后药品处理A.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B.登记备案C.方可销毁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A.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B.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C.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A 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①告知处方医师;②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B 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当①拒绝调剂;②告知处方医师;③应当记录;④按有关规定报告。
C 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5、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①积极救治患者;②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③做好观察与记录;④按规定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GSP规定: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A.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B.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7、GSP实施细则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重点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重点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重点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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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说明书需要注明内容1、发运中药材的包装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2、中药饮片的标签: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注意没有:有效期)3、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4、标签或说明书(1)药品管理法规定:通用名、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药品管理法,P56,54条)(2)GSP实施细则(P177,29条):①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②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③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
④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⑤进口药品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5、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检查包装的其他事项(1)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2)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3)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4)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重要考点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重要考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1.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条件及批准部门: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要求: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3.销售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要求: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总则1.管理范围和模式:A.范围: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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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法规重点考点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考点 1考点 3考点 4第四章 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药物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
其目的分别为: Ⅰ期临床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病例数为20 ~ 30 例。
Ⅱ期临床试验: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Ⅲ期临床试验研究 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
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 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病例数不少于 100 例。
Ⅲ期临床试验: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 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依据。
根据不同的病种和剂型要求,病例数不得少于 300 例。
Ⅳ期临床试验: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 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病例数不少于 2000 例。
药物非临床研宄质量管理规范的基本要求: (1)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独立的质量保证部门,相应的工作人员。
(2)具备符合研究需求实验设施与仪器设备。
(3)制定与实验工作相适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4)研究工作按规定程序实施。
(5)研究资料的档案管理。
药品注册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 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药品注册申请: 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 进行审批。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 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试验现场进行核查;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对注册药品进行质量标准复核。
考点 2考点52016 年 3 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工作改革方案,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 年第 51 号)》(2016 年第 51 号)。
公告对当前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改革,对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类别进行调整,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共分为5 个类别:1 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
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
考点 7考点 82 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
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 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3 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
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 效一致。
原研药品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4 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
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5 类: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药品批准文件 (1)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 H (Z 、S 、J )+4 位年号 +4 位顺序号;(2)《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 (Z 、S )+4 位年号 +4 位顺序号;(3)《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 (Z 、S )C+4 位年号 +4 位顺序号;(4)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 H (Z 、S )+4 位年号 +4 位顺序号; 其中 H 代表化学药品,Z 代表中药,S 代表生物制品,J 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 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 B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 期为 5 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申请再次注册。
新药的监测期可以根据现有的安全性研究资料和境内外研究状况确定,自新药批准生产 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针对不同类型的新药,分别规定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治疗性 生物制品、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相应监测期限。
《药品管理法》第 42 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 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 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 考点 6考点 9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1)《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五年。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公告(2015 年第 171 号), 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企业名称、分类码、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社会信 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有效期、发证机关和签发人,还须注明日常监管机构、 日常监管人员和监督举报电话,落实监管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新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启用。
其中,《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份简称 + 四位年号 + 四位顺序号”。
(2)《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企业负责 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 项目的变更。
考点 10(3)《药品生产许可证》遗失,对《药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 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原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 遗失声明之日起满 1 个月后,按照原核准事顶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GMP 的基本要求和实施: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唯一的批号。
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
每批药品均应当编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 GMP 认证管理工作: ①负责 GMP 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②设立国家 GMP 认证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 ③负责进口药品 GMP 境外检查和国家或地区间药品 GMP 检查的协调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GMP 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开展的药品 GMP 检查工作。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承担药品 GMP 认证申请的 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等工作。
GMP 认证程序: (1)申请主体,①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规定 申请药品 GMP 认证;②已取得《药品 GMP 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重新 申请药品 GMP 认证;③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重新申请药品 GMP 认证;(2)申请提出,申请药品 GMP 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 GMP 认证申请书》,并与 相关申请资料一并报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考点 12 考点 11考点 13考点 14(3)形式审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药品 GMP 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4)现场检查,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5)审批与发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符合药品GMP 要求的,向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证书》;(6)网站公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公告上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7)跟踪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药品 GMP 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组织进行跟踪检查;《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考点15考点16考点17考点18考点19《药品GMP 证书》有效期5 年,在有效期内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结构、关键人员等如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进行备案;《药品GMP 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
放射性药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不适用召回程序。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 29 号)发布,标志我国药品召回制度正式开始实施。
药品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应当保存完整的购销记考点 20 录,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 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一样也是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履行相同的义务。
进口药 品需要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的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主动召回由药品生产企业发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 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
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 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在 24 小时内,二级召回在 48 小时内,三级召回在 72 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2)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级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