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街道低保管理制度

街道低保管理制度一、街道低保管理制度的意义1.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
低保政策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设立是为了保障社会中最为贫困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
通过提供经济援助和社会保障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2.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低保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通过向贫困人口提供帮助,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增加社会的凝聚力。
这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3.提升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街道低保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政府通过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提高对低收入群体的帮助力度,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服务,从而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水平。
二、街道低保管理制度的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
低保政策要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性别、地域等,保障他们公平享有社会保障权利。
2.权责明确原则。
低保政策要明确政府和受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政府对低收入群体的帮助能够及时到位,受保障对象也要按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
3.协作协调原则。
低保政策要注重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和协调,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提高低保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4.预防和治理贫困原则。
除了提供经济援助和社会保障服务,低保政策还应注重预防贫困的发生,通过扶贫政策和措施,帮助贫困群体脱贫致富。
三、街道低保管理制度的内容1.确定低保对象的标准和条件。
低保政策要明确低保对象的范围,确定其申请条件和审核标准,保障低收入群体能够及时获得社会保障。
2.提供经济援助和社会保障服务。
低保政策要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经济援助和社会保障服务,包括生活补助金、医疗保障、教育资助等,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3.建立低保工作机构和管理体系。
低保政策要建立完善的低保工作机构和管理体系,包括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等,实现低保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4.监督和评估低保工作。
社区低保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低保人员管理制度社区低保人员管理制度涧河街道六西社区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一)开展城市低保申请对象登记制度,对来访人申请或咨询时间、申请人姓名、家庭情况、答复人姓名、答复内容、答复时间、统一使用街道发放的记录本记录,最后申请或咨询人对答复内容是否满意签署意见,使每一位申请、咨询低保事项的居民得到满意答复。
(二)严格入户调查制度,做到“五清”即:家庭人口清、收入状况清、致贫原因清困难情况清、就业状况清,使低保金核算以事实为依据。
同时为了保证入户调查的质量分清责任的主次,我们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调查谁负责”的调查责任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低保工作集体评议制度,使低保工作做到民-主审核。
低保工作是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的一项基本措施,它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公平、公正,才能让党和政府放心,让老百姓满意,这就必须依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以事实为出发点,使低保工作公开化、透明化。
(四)坚持城市低保公示制度,使低保工作便于群众监督。
一是公开低保政策。
在社区经常性的开展低保政策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政策。
二是公开申请人或低保享受对象家庭情况,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打造阳光低保,让群众放心。
社区设置长期固定的公示栏,专门公示低保内容,社区谁家吃低保让社区群众心中明白。
三是公示举报电话,群众要反映、要举报,知道通过什么途径,打什么电话。
由于严格坚持公示制度,有效避免了骗保现象。
(五)开展低保工作明白告知制度,维护居民及低保对象知情权。
对符合低保标准或不符合低保标准的申请对象,对已享受低保对象的增减标准及其注销全部使用书面告知的方式,使居民对能否享受与否、享受标准高低心中明明白白,避免居民对能否享受低保糊里糊涂,或享受对象被莫名其妙增、减或注销低保金,引起群众误会。
(六)坚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使低保档案管理规范化。
低保档案是反映城镇居民困难情况的有效载体,享受政府救济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它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了享受低保人员的变动情况,是困难居民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重要依据,低保档案整理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低保工作的形象。
街道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街道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一、街道低保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低保专干负责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动态管理坚持依法、客观、公正、不影响被调查对象正常生活的原则,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生活情况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收入、生活变化情况进行调查,被调查对象应配合工作人员正常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动态管理实行分类动态跟踪管理法。
对于老弱病残人员,要定期上门调查,每3个月走访调查不少于一次;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岗、失业、年龄偏大、身体欠佳、重新就业机会较少的人员,要定期上门调查,每2个月调查不少于一次;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比较年轻、有就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开展经常性跟踪管理,每月走访调查不少于一次。
街道、社区的低保工作人员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人员加强合作、互通信息。
四、动态管理的走访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由街道低保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共同组成。
走访调查时,要做好工作记录。
五、对被调查对象的家庭收入及生活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调整保障金额或终止保障,并依据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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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
第三条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原则;3. 分类施保、区别对待原则;4. 严格审核、规范操作原则。
二、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低保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本地区户籍;2.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家庭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家庭成员的工资性收入;2. 家庭经营净收入;3. 财产性收入;4. 转移性收入。
第六条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家庭拥有的房屋;2. 家庭拥有的车辆;3. 家庭拥有的存款、有价证券等。
三、申请程序第七条申请低保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1. 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3.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组织入户调查;4. 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5.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6. 审批通过的,纳入低保范围。
四、待遇标准第八条低保待遇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
第九条低保待遇按照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进行分类施保,分为A、B、C三个等级。
第十条 A级低保对象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B级低保对象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加上一定数额的困难补助;C级低保对象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加上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五、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低保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低保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
第三条低保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低保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二章低保申请与审核第四条低保家庭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地区户籍;(二)持有《居民户口簿》;(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或因病因残等原因无法从事劳动。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二)提供《居民户口簿》;(三)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四)提供家庭成员财产状况证明;(五)提供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第七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三章低保金发放与管理第八条低保金按月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银行直接划拨到低保家庭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其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季度对低保家庭进行一次核查,确保低保待遇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低保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低保待遇:(一)家庭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三)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四)其他违反低保政策的行为。
第四章低保工作监督与责任第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低保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低保政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低保人员工作制度

低保人员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的实施,加强低保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低保工作效率,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低保工作职责,确保低保政策的落实。
第三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旨在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
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全面了解低保政策,熟练掌握低保工作的相关流程和规定。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低保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的隐私,不得泄露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第七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低保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二、工作职责第八条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一)宣传解释低保政策,提供政策咨询;(二)受理低保申请,审核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三)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拟保障对象;(四)公示拟保障对象,接受社会监督;(五)办理低保金发放手续,定期核查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六)及时调整保障对象,确保低保政策的实施效果;(七)整理归档低保工作资料,做好统计报表;(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确保低保金的合理发放。
第十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保存申请人的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工作程序第十二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社区(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上级民政部门;(三)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民主评议;(四)确定拟保障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公示无异议的,办理低保金发放手续;(六)定期对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及时调整保障对象。
街道低保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街道低保工作,确保低保政策的落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
第三条街道低保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原则;(三)社会救助与自助互助相结合原则;(四)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街道低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街道低保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街道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低保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研究制定本街道低保工作的实施方案;(三)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四)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低保政策落实到位;(五)组织开展低保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六)处理低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街道低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街道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收集、整理、上报低保工作相关资料;(二)负责低保对象的调查、审核、公示等工作;(三)负责低保资金的发放、管理和使用;(四)负责低保工作的统计分析、总结和上报;(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低保对象认定第八条低保对象认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调查: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三)审核:社区将调查结果报街道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四)公示:审核通过的低保对象名单在社区公示栏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五)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发放:审批通过的低保对象由社区负责发放低保金。
第九条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三)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或残疾;(四)家庭成员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
城乡低保监督工作制度
城乡低保监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监督工作,确保低保政策的贯彻实施,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乡低保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低保资源合理分配,发挥社会保障的托底作用。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切实履行城乡低保监督职责,加强低保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低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低保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保障低保政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设立城乡低保监督机构,负责对城乡低保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监督机构设在民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城乡低保监督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二)指导、检查和考核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低保工作;(三)组织开展低保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四)协调解决低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五)对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六)定期向上级民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低保监督工作情况。
第六条乡镇(街道)设立低保监督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低保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低保监督小组设在民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低保政策;(二)指导村(居)委会开展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三)对村(居)委会低保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四)及时发现和处理低保工作中的问题,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五)定期向上级民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低保监督工作情况。
第七条村(居)委会设立低保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低保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低保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低保政策;(二)组织、指导村民申请、审核、审批低保;(三)对低保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四)定期向上级民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低保监督工作情况。
社区低保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社区低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低保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居住在我社区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
三、低保人员认定条件1. 具有我社区户口;2.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社区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 家庭成员具备劳动能力,但因病、残等原因无法从事劳动;4. 家庭成员之间无抚养、赡养关系,或虽有抚养、赡养关系但无法履行相应义务。
四、低保申请与审核1. 申请人应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3.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社区居委会将其报送至街道办事处;4. 街道办事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社区居委会;5. 社区居委会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低保待遇发放1.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低保金;2.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发放到低保家庭的银行账户;3. 社区居委会负责监督低保金的发放,确保低保家庭及时、足额收到低保金。
六、低保动态管理1. 社区居委会每年对低保家庭进行一次核查,对家庭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家庭,及时调整低保待遇;2. 低保家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取消其低保待遇:(1)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未积极就业的;(3)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条件的;(4)弄虚作假,骗取低保待遇的。
3. 社区居委会对取消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监督检查1. 社区居委会负责对低保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低保中心工作制度
低保中心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省、市、区关于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两补的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低保中心的工作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公平公正原则:低保中心应严格按照法规和政策,公平公正地开展各项工作。
3. 应保尽保原则:低保中心要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4. 分类施保原则:根据困难群众的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救助措施。
5. 动态管理原则:低保中心要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核查,确保低保政策持续有效。
三、工作职责1. 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区关于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两补的法规和政策。
2. 对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申请救助对象进行审批,确定保障资格。
3. 拟定全区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两补的救助标准、救助方案、工作细则,编制工作计划,为政府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4. 收集、核查、汇总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两补各类信息、数据,并进行档案管理。
5. 指导督促乡镇、社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各项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两补政策、法规,做好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两补资金的核拨、管理和发放工作。
6. 负责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中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工作。
7. 完成区委、区政府、上级业务部门和区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程序1. 申请:困难群众向所在乡镇、社区提出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供养等救助申请。
2. 核查:乡镇、社区对申请人员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并对核查结果负责。
3. 审批:低保中心对核查后的申请人员进行审批,确定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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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街道低保动态管理制度提要:动态管理坚持依法、客观、公正、不影响被调查对象正常生活的原则,可采取入户调查
自
街道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一、街道低保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低保专干负责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动态管理坚持依法、客观、公正、不影响被调查对象正常生活的原则,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生活情况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收入、生活变化情况进行调查,被调查对象应配合工作人员正常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动态管理实行分类动态跟踪管理法。
对于老弱病残人员,要定期上门调查,每3个月走访调查不少于一次;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岗、失业、年龄偏大、身体欠佳、重新就业机会较少的人员,要定期上门调查,每2个月调查不少于一次;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比较年轻、有就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开展经常性跟踪管理,每月走访调查不少于一次。
街道、社区的低保工作人员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人员加强合作、互通信息。
四、动态管理的走访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由街道低保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共同组成。
走访调查时,要做好工作记录。
五、对被调查对象的家庭收入及生活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调整保障金额或终止保障,并依据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