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重点 (1)

合集下载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一、建设工程法规概述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法规是指用于指导、规范建设工程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性发展。

二级建造师需要熟悉并遵守这些法规,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基本原则、审批程序、质量标准等内容,是二级建造师必须掌握的重要法规之一。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二级建造师需要了解并遵守其中的规定。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事故预防、应急措施等内容,二级建造师在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三、建设工程相关知识考点1. 施工组织设计二级建造师需要掌握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包括人员配置、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等内容,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

2. 施工图纸认识二级建造师需要熟练掌握施工图纸的阅读和理解,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3. 施工质量管理二级建造师需要了解施工质量管理的要求,包括质量验收、质量检测等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4. 工程施工二级建造师需要了解工程施工的工艺流程、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确保施工过程安全、高效。

结语二级建造师在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时,必须熟悉建设工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要求,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掌握建设工程相关知识考点,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二级建造师的学习和工作有所帮助。

201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重点

201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重点

201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重点第一章建造师管理制度第一节建造师管理制度一、注册管理概念:注册建造师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按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2、未取得注册职业证书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言下之意: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建筑师担任)相关考题1、下列有关建筑师执业的行为中,合乎我国有关管理规定的是(C)A、李某参加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得知考试成绩通过后即以建造师的名义在某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B、王某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多年,并以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所在单位同意,以建造师的名义在当地的一个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C、陈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没有通过,但其单位急需用人,仍然聘任其为小型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

D、吴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虽然没有通过,但其单位因急需用人仍然以建造师的名义聘任其为某工程的项目经理。

2、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的前提规定(B)A、备案B、注册C、审批D、认证3、万某2006年9月参加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假如他成绩合格,就可以(C)A、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B、通过注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C、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D、取得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注册申请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例题: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2006年1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2007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

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

则张某(D)A、可以自行向南通市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13年二建法规知识点

13年二建法规知识点

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专利权的客体及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计算):(1)发明为20年;(2)实用新型为10年;(3)外观设计为10年。

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12年10月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1年(4)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可以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小型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or 300 m2以下的建筑工程资质条件:钱(注册资本)、人、物(技术装备)、业绩施工许可证重新核验的条件: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6类):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3.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4.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5.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6.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方米)【注意】对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标准和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招投标:公开、公平(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公正(统一的标准衡量)、诚实信用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施工200万;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50万;单项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和标有效期一致。

2013年二建法规和施工管理精编重点

2013年二建法规和施工管理精编重点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建造师初始、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继续教育120学时。

2.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3.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开始算)2年,身体伤害、租金、销售不合格未申明、寄存财物、海上运输1年,涉外合同4年。

4.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中止:时效最后几个月不可抗力6月。

5.留置权人给债务人2个月履行债务时间。

预告登记后,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6.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面积在300平以下为小型工程(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文物、抢险、临时性、军用、已批准的)7.建设单位领使用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可延期2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不开工和延期的自行废止。

8.中止施工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满1年的,恢复前需要核验。

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9.勘察资质:综合(甲)、专业(甲乙丙)、劳务。

设计:综合(甲)、行业、专业、专项(甲乙丙)。

监理:综合、专业(甲乙2级)、事务所(3级)。

10.必须监理:国家重点、大中型公用事业、成片住宅、国际贷款、其他(3000万以上社会基础设施、学校、影剧院、体育馆)11.必须招标:施工单项200万,设备材料单项100万,勘察设计监理单项50万,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

(公用、国有、国际)12.到位资金:不足1年50%,超过1年30%13.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4.投标人少于3人应当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2/3的技术、经济方面专家。

15.招标书出售时间最少5日,编制投标文件最少20日,招标人修改的需提前15日书面通知所有。

16.一般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30日内,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订合同,订合同后5日内退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价10%。

17.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前资料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前资料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课程重点内容汇总1.P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P4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可以对城乡建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3.P7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4.P8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文都建考整理)。

5.P9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6.P11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7.P16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8.P17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9.P18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10.P19。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对于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11.P21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12.P22知识产权其他人若要利用这一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

13.P23专利权的期限。

2013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重点19049

2013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重点19049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部分重点)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1分;2分;2分)(一)了解建造师框架体系1、建造师制度起源于英,发展于美,国际建造师协会有17个成员。

2、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省建设厅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3、分级别、分专业:一级和二级;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

4、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六大标准:职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二)掌握考试管理1、二级:全国统一大纲、各省组织考试二加一:两门综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加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六选一)2、一级:全国统一大纲、全国统一考试三加一: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三)掌握注册管理1、注意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

有效期3年。

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多专业注册的,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4、因变更注册不及时损失由聘用企业负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四)掌握执业管理1、执业范围:考核认定或通过全国统考取得资质证书并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2、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3、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工程:本专业一级中型工程:本专业一级、二级小型工程:无限制4、注册建造师不得从事的行为:(五)掌握继续教育管理继续教育年学时:共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其中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

注册两个以上专业:60个公共学时外,每个专业各20学时(六)掌握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归纳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归纳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归纳一、建设工程法规概述建设工程法规是指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活动的法规和规章,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法规主要包括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二级建造师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法规,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法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标准、监督检验等方面的规定。

二级建造师在施工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三、《建筑工程质量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条例》是针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定的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质量监督管理等内容。

二级建造师需深入了解《建筑工程质量条例》的相关条款,保证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是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二级建造师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有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做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要点建设工程合同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重要依据,合同范本、签订、履约等环节都需要遵守相应的法规。

二级建造师在签署建设工程合同时应谨慎,明确各项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六、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二级建造师需了解《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合理分工,明确监理职责,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二级建造师应掌握相关法规,如《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合理规划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以上是关于二级建造师需要掌握的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重点归纳,二级建造师在工作中需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建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要笔记

二建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要笔记

二建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要笔记1. 建筑工程法规概述建筑工程法规是指在建筑工程活动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环保,保护公众利益,并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 建筑工程法规的分类建筑工程法规可以分为国家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大类。

2.1 国家级法规国家级法规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活动。

其中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2.2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法规,适用于特定地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活动。

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可能存在差异,建筑工程参与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遵守和执行。

3. 建筑工程法规的重要性建筑工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对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环保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预防事故和减少损失,保护参与方的权益,提高建筑行业的信誉度和竞争力。

4. 常见的建筑工程法规和相关知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工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重要笔记:- 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包括建筑布局、结构设计、防火设计等。

- 建筑施工规范: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安装工程等。

- 建筑材料标准: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质量和安全。

- 建筑质量检测:建筑工程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达到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 建筑安全管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和使用阶段都需要进行安全管理,包括施工安全、消防安全等。

- 建筑环境保护:建筑工程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遵循节能环保的原则和标准。

5. 相关法规的更新和研究建筑工程法规是不断更新和完善的,建筑从业人员应及时了解最新的法规要求,并进行相应的研究和培训,提高专业能力和法规意识。

6. 总结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参与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建筑从业人员应牢固树立法规意识,不断研究和掌握相关知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得以满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合同履行(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1、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2、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领人)。

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

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者除外。

另外,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

但是,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原债务人承担。

3、合同条款空缺(1)合同条款空缺的概念(2)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时,若部分工程价款约定不明,则应按照()履行。

A、订立合同时承包人所在地的市场价格B、订立合同时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C、履行合同时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D、履行合同时工程所在价格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答案]B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例:甲市某企业向乙市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依据合同法规定,()。

A、甲市某企业付款给乙市某公司应在甲市履行B、甲市某企业可以随时请求乙市某公司交货,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C、甲市某企业付款给乙市某公司应在乙市履行D、乙市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甲市某企业,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答案]C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例:下列关于合同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B、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C、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D、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答案]D7)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处理1、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①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③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④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①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②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③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①提供的设计有缺陷;②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③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解释》第23条也对于工程质量产生的争议如何进行鉴定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对竣工日期的争议问题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2.4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1)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

《解释》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从这个规定我们看到,应该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于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解释》第14条同时做出了下面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对计价方法的争议问题(1)因变更引起的纠纷1)工程量的变化导致价格的纠纷2)工程质量标准的变化导致价格的纠纷对于上面的由于变更而引起的计价方法的纠纷,《解释》第16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因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解释》第17条对于计付标准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同时,《解释》第18条也对何时开始计付利息做出了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5、对工程量的争议问题(1)工程结算的程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了工程结算的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4)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2)关于确认工程量引起的纠纷1)对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对于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的纠纷《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