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重点 (3)
2013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要点

2Z201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Z20110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1.建造师管理体系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2.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职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
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单位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2Z2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2.法律,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3.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5.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2Z201030 宪法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利和获得赔偿权。
平等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
201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重点

201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重点第一章建造师管理制度第一节建造师管理制度一、注册管理概念:注册建造师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按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2、未取得注册职业证书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言下之意: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建筑师担任)相关考题1、下列有关建筑师执业的行为中,合乎我国有关管理规定的是(C)A、李某参加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得知考试成绩通过后即以建造师的名义在某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B、王某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多年,并以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所在单位同意,以建造师的名义在当地的一个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C、陈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没有通过,但其单位急需用人,仍然聘任其为小型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
D、吴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虽然没有通过,但其单位因急需用人仍然以建造师的名义聘任其为某工程的项目经理。
2、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的前提规定(B)A、备案B、注册C、审批D、认证3、万某2006年9月参加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假如他成绩合格,就可以(C)A、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B、通过注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C、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D、取得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注册申请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例题: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2006年1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2007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
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
则张某(D)A、可以自行向南通市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强化讲义(13)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全面的了解的相关重点,本文整理《》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1、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2、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3、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4、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5、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6、列及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8、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对改变的部件,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9、验收组织(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3)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10、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1、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和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复习笔记(3)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全面的了解的相关重点,本文将主要针对《》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撤销注册: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机关。
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及时报告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撒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敝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2013年二建法规和施工管理精编重点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建造师初始、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继续教育120学时。
2.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3.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开始算)2年,身体伤害、租金、销售不合格未申明、寄存财物、海上运输1年,涉外合同4年。
4.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中止:时效最后几个月不可抗力6月。
5.留置权人给债务人2个月履行债务时间。
预告登记后,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6.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面积在300平以下为小型工程(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文物、抢险、临时性、军用、已批准的)7.建设单位领使用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可延期2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不开工和延期的自行废止。
8.中止施工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满1年的,恢复前需要核验。
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9.勘察资质:综合(甲)、专业(甲乙丙)、劳务。
设计:综合(甲)、行业、专业、专项(甲乙丙)。
监理:综合、专业(甲乙2级)、事务所(3级)。
10.必须监理:国家重点、大中型公用事业、成片住宅、国际贷款、其他(3000万以上社会基础设施、学校、影剧院、体育馆)11.必须招标:施工单项200万,设备材料单项100万,勘察设计监理单项50万,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
(公用、国有、国际)12.到位资金:不足1年50%,超过1年30%13.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4.投标人少于3人应当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2/3的技术、经济方面专家。
15.招标书出售时间最少5日,编制投标文件最少20日,招标人修改的需提前15日书面通知所有。
16.一般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30日内,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订合同,订合同后5日内退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价10%。
17.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学习笔记(33)

【合同履行考点解析】1、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2、合同履行的主体: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
但是,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原债务人承担。
3、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依上述还不能解决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
4、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5、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2013二建法规精品课件(重点考点)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 1.4.3合同的效力P163
– 合同成立:条件-3、时间-后/确认书、地点-承诺收到/双方签章 – 合同效力:P165 • 有效:4-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不违法社会公益、合法形式 • 无效:自始绝对当然;无效5情形;免责无效2情形;无效4后果 • 可变更可撤销:4原因;诉讼或仲裁;丧失:1年期限/放弃;后果 • 效力待定合同:限制行为人、无(越)权代理、无权处分 • 附条件、附期限生效或者解除的合同
• A、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投标报价 • B、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撤回了投标文 件 • C、施工人员按照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合同要求 进行施工 • D、承接分包工程的建筑公司将专业工程再分包
• 二级2012-5-B;本题考察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理解,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
4
2012年全国二建执业资格考试综述
13
• 1.3.3代理制度 P14
• •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 1.3民法 • 1.3.4债权制度P15
• • • • 概念:约定或法定特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依据5:合同之债(以约定产生,最普遍最常见)、侵权之债(依 法产生)、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原因(缔约过失、单方允诺—遗赠 —等) 消灭6情形履行、抵消、提存、混同、免除、死亡 概述: 4特点双重、专有、地域、时间
• 【真题示例】2012 • 26、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在( ) 提出。
• • • •
•
A、举证期限届满前 B、首次开庭前15日 C、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D、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二级2012-26-C; Nhomakorabea5
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强化讲义(33)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全面的了解的相关重点,本文整理《》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监理的基本规定国家推行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②有关工程建设文件;③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合同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
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
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三控制”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控制。
“两管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进行的、信息管理。
“一协调”是指建设工程监理要协调好与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此外。
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管理也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限制性规定国家对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第l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同时,该条还规定:“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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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一、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例:诉讼参与人包括( )。
A、原告B、第三人C、证人D、调解人E、法官[答案]ABC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1)公权性(2)强制性(3)程序性(二)掌握仲裁的特点1、仲裁的概念《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此外,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2)专业性(3)灵活性(4)保密性(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熟悉和解与调解1、和解和解的应用非常广泛,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即可自行和解;即使在申请仲裁或诉讼后仍然可以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和解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
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当事人通过和解处理纠纷,但审判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和解以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例1:采用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较为经济和快捷,有利于维持和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
下列关于和解的理解错误的是()。
A、和解是指发生在仲裁、诉讼程序之外的自行解决纠纷的行为B、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制作裁决书C、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D、审判阶段的和解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答案]A例2:施工单位与供货商因采购的防水材料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多次协商,但没有达成和解,则关于此争议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依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后,不可以和解B、双方在申请仲裁后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依据该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C、如果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不能再和解D、如果在人民法院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则原判决书终止执行[答案]B2、调解(1)调解的概念(2)调解的形式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制作调解书的形式,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民间调解,即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或组织的主持下,通过相互谅解,使纠纷得到稳妥的解决,无约束力行政调解,或称行政调处,是指在有关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无约束力仲裁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进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仲裁的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例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经不同主体调解成功并制作了调解书,其中可以强制执行的是()A、双方签收的由人民调解委员公制作的调解书B、双方签收的仲裁调解书C、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但原告方拒绝签收的调解书D、双方签收的由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的调解书答案:B二、证据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
掌握证据的种类才能正确搜集证据;掌握证据的保全才能不使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灭失;掌握证据的应用才能真正发挥证据的作用。
例:关于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所有证据都应该在法庭上出示B、书证必须提交原件C、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作为证人D、当事人之间应在庭审中相互明示其持有的证据[答案]A(一)掌握证据的种类民事证据有以下7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书证和物证(1)书证,是指以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
(2)物证物证,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及其痕迹。
2、视听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1)证人证言(2)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所作的陈述。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4、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1)鉴定结论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注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例:建设单位因施工单位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对其提起诉讼,并准备申请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则鉴定申请应在()提出。
A、开庭审理前B、法庭辩论前C、法院判决前D、举证期限内[答案]D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程序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例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不能作为申请重新鉴定理由的是()。
A、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B、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C、鉴定结论经过质证认定的D、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答案]C例2: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不可以直接要求()。
A、补充鉴定B、重新质证C、补充质证D、重新鉴定[答案]D(2)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的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例2:在案发现场勘验中,发现一封书信,根据书信中的字体鉴定结论,确定了犯罪嫌人。
在本案中书信属于()A、物证B、书证C、鉴定结论D、勘验笔录[答案]A例3:张某被施工现场的建筑坠落物砸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元。
张某起诉到人民法院,并向法院递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
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是()。
A、书证B、鉴定结论C、证人证言D、勘验笔录[答案]A(二)熟悉证据的保全和应用1、证据保全(1)证据保全的概念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2)证据保全的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仲裁法》第46条也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例:下列需要保全证据的情况为()。
A、案外人所掌握的证据B、涉及秘密的证据C、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D、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答案]C(3)证据保全的实施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例1:关于证据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证据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B、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C、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随时可以申请保全证据[答案]B2、证据的应用(1)证明对象(2)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不需证明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出的另一事实;已为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3)证据的收集与固定(4)证明过程1)举证时限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例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A、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B、可以由原告指定C、可以由被告指定D、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必经人民法院认可2)证据交换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
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明确争议焦点,集中辩论;有利于法院尽快了解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尽快了解对方的事实依据,促进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调解。
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应组织质证B、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C、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对有异议的证据,仅做记录D、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答案]A3)质证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例1:由于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被告大成建筑公司,在开庭审理案件时,被告大成建筑公司对工程质量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审查后认为这是有缺陷的鉴定结论。
面对这种情况,可通过()方法解决。
A、重新质证B、重新审理C、延期审理D、法院中止诉讼[答案]A例2:关于开庭质证,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B、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C、书证应当提交原件D、物证应当提交原物4)认证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认证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其具体内容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