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必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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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必背100法条

注会经济法必背100法条

注会经济法必背100法条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法律制度1.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6.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注册会计师注会CPA经济法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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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结第一单元上市公司的组织架构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相关关联股东回避;单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总额的50%以后的任何担保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担保;一般职权是“制定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决定”的事项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具体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股份公司;成员5-19人;可以有职工代表;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会议记录需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签名..董事与董事会所以事项涉及的企业有关联的;不得亲自或代其他董事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经“出席的无关联董事”的1/2通过..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无效;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可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可撤销..可撤销的;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个;通过职代会等民主形式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和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单元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股东单位或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上述所列举三项的情形;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表;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3年的董事会、监事会、1%以上股东可以提出名独董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独董任期同普通董事;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6年;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董事会可提请股东会撤换重大关联交易需由独董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董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专业解耦股出具独立财务报告重大关联:300万或经审计净资产的5%向董事会提议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无权直接提请独立聘请外部审计和咨询机构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召集投票权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管、决定高管薪酬董事会决议重大关联交易及是否采取有效汇款措施独董认为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第三单元首发股票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即将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续盈利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行业地位或经营环境已经或即将发生重大变化;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者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有重大依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以外的投资收益主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3会年;利润利润和扣非后孰低均为正;累计超3000;3会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或营收超过3亿;发行前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土地、采矿、水面养殖权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36个月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9、董监高忠实勤勉;且不存在以下情形: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36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12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涉嫌犯罪被立案;尚无结论;第四单元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擅自改变上次募资用途;仍未纠正的;12个月内收证交所公开谴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的公开承诺上市公司或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相关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或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扣非和净利孰低;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余额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的利息1、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2、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等引起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3、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同时应约定:转股价修正;需股东会2/3表决;关联股东回避;修正后转股价;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均价和前一日均价..第五单元优先股公开发行3年;标准或带强调;非公开1年财报非标准的;影响已消除;公开增发股票;3年及1期无保留;强调已消除;非公开增发股票;1年及一期无保留或非无保留已经消除;资产重组除外;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超经审计净资产50%配股:拟配数不超过发行前30%;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近期期末净资产的40%;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或成分股;核准时为50即可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已减资为目的发现;或减资够发行;采取固定股息率;不参与分红;必须支付股息;未分的应当累积;票面金额为100元;不可折价或溢价发行;公开发行的票面利息: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非公开票面利率:不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商业银行有规定的除外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对象不超过200人;且累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第六单元公司债券第七单元上市公司收购第八单元重大资产重组第九章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第十单元股份回购和股份转让第十一单元合并、分立和减资第十二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第十三单元主要合同。

经济法记忆口诀

经济法记忆口诀

工作的 5、不得解除合同情形 口诀:他女病逝期 表面意思:他女儿病逝的日子 对应法条 他:其他情形 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病逝:即病失,患职业病或工伤且部分或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 期:患病或非工伤在医疗期内 6、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口诀:抽条破旗 表面意思:抽了一条破烂的旗子 对应法条 抽:即酬,未按约支付报酬 条:未按约提供劳动条件 破:即迫,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迫劳动的 旗:即期,在试用期内 7、获取物质帮助的情形 口诀:是老公生病 对应法条 是:即失,失业 老:年老 公:即工,工伤 生:生育 病:患病 8、劳动法其他 *劳动合同:无效合同有两种:违反法律法规,欺诈/威胁手段;十年以 上任签,试用不过半年(6个月) *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合同(第25条):试用不合条件,严重违反纪律, 失职重大损害,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可以解约,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第26条): 医疗期满不能干,培训调整不胜任,客观情况大变化,履行/变更不可 能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29条):丧失劳动力,病伤医疗期, 女工孕产哺 *劳动者随时解约的情形(第32条):试用期内,强迫劳动,报酬/条 件,不按合同 *加班规定:日不超8,周不过44,加班一般日不超1,特殊日不超3,月 不超36 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的禁止行为 口诀:力皆持增
对应法条 吾:即污,仲裁员由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证:主要证据不足 称:即程,程序违法 公:违反公共利益,依职权为之 犯:超出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法:适用法律错误 条:无仲裁条款或协议 五、申请涉外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 口诀:烦公呈协议 表面意思:麻烦你把协议呈上来 对应法条 烦:即范,超出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 公:裁决违反公共利益,法院依职权为之 呈:即程,仲裁庭组成活仲裁程序与规则不符 协;无仲裁条款或协议 议:即意,被申请(执行)人没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通知,或其 他不由其负责的原因未陈述意见的

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

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

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一、合同法合同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1.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六要素,即合同主体、合同客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合同目的和合同效力。

2.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有效后,各方必须依法履行合同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相应的行为,包括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质量等要求。

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合同发生变化或者无法履行时,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担保法担保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担保方式的规定。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或者其他可以动产物权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清偿时优先受偿。

三、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和解散清算等方面的规定。

1.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满足合伙契约的建立和向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要求。

2.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合伙和有限合伙等组织形式进行经营活动。

3.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地位,共同承担合伙债务,并按照约定进行合伙利润的分配。

4.解散清算: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事项完成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下可解散,解散后需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和结算。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股东责任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定。

经济法背诵顺口溜

经济法背诵顺口溜

经济法背诵顺口溜经济法,知识广,要想记住别慌张。

咱们一起来瞧瞧,背诵顺口溜帮忙。

市场主体要规范,公司企业有条款。

设立变更与解散,章程规定记心间。

有限责任和股份,各自特点要分辨。

股东权利与义务,不能随意就疏忽。

合同法里规定多,合同订立细琢磨。

要约承诺讲规则,生效履行别出错。

违约责任要承担,赔偿方式记周全。

格式条款多留意,公平原则不能弃。

消费者权益保护好,权利义务要知晓。

安全知情和自主,公平交易不能少。

争议解决有途径,依法维权要冷静。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才可行。

商业贿赂不可取,虚假宣传要打击。

侵犯商业秘密糟,不正当有奖销售逃不掉。

产品质量有保障,质量标准不能忘。

生产者销售者责,严格把关不能放。

缺陷产品要召回,损害赔偿依法来。

反垄断法威力大,限制竞争要受罚。

滥用市场支配位,垄断协议不能为。

知识产权要尊重,专利商标和著作。

保护期限与范围,牢牢记住不犯浑。

税法知识也重要,各种税种要明了。

增值税与所得税,依法纳税是职责。

税收优惠别记错,征管程序要掌握。

金融法律要谨慎,银行证券和保险。

监管制度严执行,防范风险保稳定。

劳动法律护员工,劳动合同需签订。

工资福利和工时,劳动争议依法争。

环境保护有法规,可持续发展放首位。

资源节约要做到,污染防治责任到。

经济法律体系全,牢记这些顺口溜。

日常学习多运用,考试答题心不忧。

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50个考点

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50个考点

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50个考点【☆☆☆☆☆】1.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2.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3.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将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4.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权转让】5.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6.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股权转让】7.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股权转让】8.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人财产权】9.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公司法人财产权】10.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1.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XXX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包管义务。

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建立。

7.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义务。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成抗力、货物本身的天然性子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按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10.按照规定,因不成抗力、意外事件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需要承担违约义务。

11.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12.根据有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乞贷并计算利钱。

13.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适用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九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章特别规定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法律条款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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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条款的适用【提示16】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2)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

(6)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界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根据《证券法》第86条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以及根据《证券法》第88条和第96条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提示17】《证券法》第86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提示18】《证券法》第88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提示19】《证券法》第96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重磅推出】2015年注会经济法主观题重要法条来袭(二)重要的事情说三遍,重要的法条一定要记,一定要记,一定要记。

好多考生考试时感觉自己考得不错,但考出来成绩不理想,那么,问题来了,原因是出在了哪里呢?主观题在经济法的考试中占了重要的地位。

考试时要引用教材上的法条,即使不能全部引用,也要使用关键字进行答题。

下面,重要法条出来阅兵啦......还有就是提示一下,对于考点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合同的合并与分立等都是很重要滴,如果不熟悉的话建议听一下郭帅的基础班。

距离注会经济法考试仅剩下40天左右了,童鞋们,CPA经济法来啦,你还在等什么呢?重要法条,走起!下面,东奥小编少年在这里汇总了一些重要法条,努力吧,从今天开始,从现在开始,开始记忆法条,相信最后大家会获得这场战役的胜利!【重点法条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重点法条2】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重点法条3】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重点法条4】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重点法条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重点法条6】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点法条7】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重点法条8】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重点法条9】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重点法条10】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重点法条11】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重点法条12】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重点法条1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重点法条1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重点法条15】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重点法条16】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重点法条1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重点法条18】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重点法条19】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重点法条20】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未完,待续)【东奥提示】2015年注会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清凉来袭(一)在近三年的考试中,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平均分值是16分,第四章平均分值是19分。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考生应当注意合同法与物权法的结合。

下面重点阐述一下第3章和第4章的主观题考点,并附上重要法条。

第3章和第4章分两部分进行阐述,一部分为客观题,一部分为主观题,本文为主观题部分。

客观题部分以后会在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客观题考点攻略(三)中进行说明。

合同法可以分时点看成前、中、后。

通俗解释一下,前就是怎样的才能签订合同。

还有啊,如果合同中不顺呢,因为有曲折,就会产生解决曲折的方法。

合同法说的就是解决方法,也是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

合同中发生的历险记,又一部电视剧,你得好好看看。

后也就是,这事儿就完了吗?哎呀,商品大多有售后服务。

合同出问题了,也就是合同的售后就这么来了。

物权法,字面意思,这个东西是谁滴,你的?我的?还是大家的?下面是一些常考的考点,好好看一下。

【考点1】合同的订立1.实际履行原则(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案例分析题)(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免责条款的无效(2012年案例分析题)(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考点2】可撤销的合同1.可撤销的合同的界定(1)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撤销权的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05年案例分析题)【考点3】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1.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表见代理(2001年案例分析题)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2)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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