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生生活补助公示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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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寄宿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3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在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第三条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2元/天,初中生(含特教生,下同)3元/天。

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

各地可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高补助标准。

第四条落实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

具体分担标准为:中央财政负担小学生1元/天、初中生1.5元/天;省辖市财政负担初中生0.5元/天,县级财政负担小学生和初中生均为1元/天。

各省辖市、县(市、区)应按照规定分担标准将本级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调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五条省财政厅、教育厅分县(市、区)下达补助名额。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分布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各有关学校确定不同的补助比例,下达补助名额,不得平均分配。

各地可在省下达补助名额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助面,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不得通过降低补助标准扩大补助面。

第六条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并将以下几种寄宿生优先确定为补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要求,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补助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负责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审核和资金下划工作,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与具体预算资金。

第四条各市(州)和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加大资金管理力度,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第二章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第五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重点补助对象为寄宿生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残疾人员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城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农村留守少年儿童、因病致贫家庭学生、因灾返贫家庭学生、父母双农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困难企业或下岗职工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单亲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父母无固定职业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复员退伍军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等。

对少数民族、移民地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优先进行资助。

第六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标准为:小学IoOO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七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按照全省寄宿生人数的比例,同时统筹考虑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等因素分配到各县(市、区、特区)。

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说明: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统一使用此表;不再收取学生的书面申请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县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学校: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年级
班级
入学时间
身份
证号
Hale Waihona Puke 是否属于□孤儿□残儿□低保户□特困救助户□建档立卡户(可多选)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
经济
状况
户籍性质
□农业□非农业
主要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家庭人口
总数
家庭
年收入
人均
年收入
开户行
信用社
银行卡
户名
银行卡号
申请寄宿生生活补助的主要理由
勾选了第三行的学生不需填写此栏,由学校根据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事实予以认定;其余学生需表述详细、具体。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班级审核意见
情况属实,同意推荐。
班主任签字:年月日
公示结果及学校审核意见
经公示无异议,同意该生享受年春季(秋季)学期寄宿生生活补助元。
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

2024年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方案

2024年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方案

2024年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方案____年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贫困寄宿生是指那些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在学校附近租房居住的学生,通常需要寄宿在学校提供的住宿条件较差的宿舍中。

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贫困寄宿生面临着生活困难,无法保障日常的饮食、卫生和学习条件。

为了帮助贫困寄宿生改善生活状况,提高其学习成绩和生活质量,制定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本方案的目的是通过提供经济资助,帮助贫困寄宿生解决生活中的紧急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和学习动力,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二、资助标准和范围1. 贫困寄宿生资助对象(1)家庭经济状况艰难,无法在学校附近租房居住。

(2)经学校认定,符合贫困寄宿生资助条件。

2. 资助标准(1)住宿费补助:根据学校宿舍费用情况,按月向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寄宿生发放住宿费补助。

该标准需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学校内部经济情况进行具体调整,以确保补助能够覆盖学生的基本住宿费用。

(2)生活费补助:根据贫困寄宿生的实际生活需要,按月向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寄宿生发放生活费补助。

生活费的标准应该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进行具体调整,以确保能够满足学生的基本生活需求。

(3)教材和学习用品费用补助:根据学生所需教材和学习用品的费用情况,向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寄宿生发放相应的费用补助。

这样可以保障学生在学习上的基本需求,减轻其经济压力。

(4)医疗费用补助:根据贫困寄宿生的医疗费用情况,向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发放医疗费用补助。

这样可以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使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医疗服务。

三、资助申请和审批流程1. 资助申请(1)贫困寄宿生需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贫困生资助申请,提交所需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学生成绩证明等。

(2)学校相关部门对贫困寄宿生的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贫困寄宿生资助条件。

2. 资助审批(1)学校相关部门根据贫困寄宿生的申请情况,进行资助审批。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在当今快速发展的社会,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对于许多家庭而言,教育是改变命运的关键。

然而,对于一些生活在贫困中的学生来说,接受教育的道路充满了挑战。

为了帮助这些有潜力的孩子们实现自己的梦想,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应运而生。

一、申请条件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用难以维持基本生活;2、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学生;3、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4、学习努力,成绩良好。

二、申请材料1、申请表(附件中下载并填写);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3、学校出具的在校寄宿证明;4、本人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申请流程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2、学校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3、审核通过后,由学校上报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4、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将补助款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四、补助标准与发放方式1、补助标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生活费标准的50%;2、发放方式:按月发放至学生银行卡,确保专款专用。

五、监督与保障措施1、建立贫困寄宿生档案,定期进行核查;2、设立举报和邮箱,接受社会监督;3、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和学校,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究责任。

六、结语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是一项温暖人心的工程,它为无数身处困境的孩子们提供了求学的机会。

然而,政策的实施离不开我们每个人的参与和支持。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孩子们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在当今社会,教育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对于那些生活在贫困中的孩子来说,教育更是改变命运的关键。

为了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我国政府设立了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的填写方法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概述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是用于申请政府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表格。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范本(3篇)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范本(3篇)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范本___年风城乡中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为规范我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国家资助贫困寄宿生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补助标准1、本《方案》适用于学校在校住宿的学生。

2、享受生活补助费对象。

主要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住校学生。

在评审时,优先考虑低于民政部门颁布的上年家庭人均最低收入标准线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因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或___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生活费补助标准。

每生每学期补助___元。

二、加强___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学校___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学生资助中心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信息报送、资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评审贫困寄宿生工作程序1、公开补助信息。

学校通过各年级组公布生活费补助政策。

2、学生个人申请。

学校根据教科局下达的补助名额,以班为单位按规定的补助条件___学生进行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班主任___学生互评打分,班主任核实情况,认真摸排,确定拟补助对象,提请班级审评小组审评,再报学校审评小组审核,初步拟定各班级补助名额和对象。

3、班级、学校评审。

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审小组对申请人在校期间的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议,符合条件者上报学校。

4、学校公示。

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___天。

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受助对象,应及时查实处理。

不符合受助条件者,应予取消。

5、申诉。

在公示期间内,教师或学生家长(监护人)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请复议,受理复议必须在接到提请复议___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6、上报、核定。

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受助寄宿生档案,个人申请书、村级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书要经所在行政村(社区)盖章。

四、注意事项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事关落实党和国家扶贫助学政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

初一学生补助名单(2)

初一学生补助名单(2)

龙陵县第二中学2012年秋季寄宿生生活补助公示花名册公 示 时 间:2012年11月 日
龙陵县第二中学2012年秋季寄宿生生活补助公示花名册公 示 时 间:2012年11月 日
龙陵县第二中学2012年秋季寄宿生生活补助公示花名册公 示 时 间:2012年11月 日
龙陵县第二中学2012年秋季寄宿生生活补助公示花名册公 示 时 间:2012年11月 日
龙陵县第二中学2012年秋季寄宿生生活补助公示花名册
公 示 时 间:2012年11月 日
初一级班级:241班主任:王立志联系电话:
龙陵县第二中学2012年秋季寄宿生生活补助公示花名册公 示 时 间:2012年11月 日
龙陵县第二中学2012年秋季寄宿生生活补助公示花名册公 示 时 间:2012年11月 日
龙陵县第二中学2012年秋季寄宿生生活补助公示花名册公 示 时 间:2012年11月 日
龙陵县第二中学2012年秋季寄宿生生活补助公示花名册公 示 时 间:2012年11月 日
初一级班级:246龙陵县第二中学2012年秋季寄宿生生活补助公示花名册公 示 时 间:2012年11月 日班主任:尹飞剑联系电话:
11 22 33 44 55 66 77 88 99 1010 1111 1212 1313 1414 15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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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活补助申请表
学校名称:
姓名 年级班级 联系电话 监护人姓名 性别 健康状况 家庭住址 监护人银行卡号 □1、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2、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 申请理由 □6、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明材料; □7、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8、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9、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10、人口较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身份证号 学籍卡号 照片
年度:
村委会意见 签名: 年 月 (公章) 日
班级意见 班主任签名: 学校评定小 组意见 年 公示后审核 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月 日
学校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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