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中煤进出口公司招聘管理办法

中煤进出口公司招聘管理办法中煤进出口公司招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煤进出口公司的招聘工作,依法保障招聘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煤进出口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招聘工作。
第三条招聘工作实行总部统一管理,各部门及分公司配合执行。
第四条招聘工作要坚持科学、权威、公正的原则,遵循能者上、庸者下、唯才是举的要求。
第五条招聘信息及时公开,所有招聘程序和结果公示。
第六条招聘程序严格,报名、初试、复试、录用等环节必须按规定进行。
第七条招聘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政策,不得存在歧视、包庇、买卖职位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招聘工作应建立健全招聘专家咨询团队,提高招聘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招聘计划第九条招聘计划按照年度制度,全年计划由总公司制定,分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计划。
第十条招聘计划应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职位空缺情况制定,经公司领导层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招聘计划应做到定额招聘,不得超出计划。
第十二条招聘计划公示,向全体员工和求职者公开,接受监督和建议。
第三章招聘程序第十三条招聘信息公布时间一般在提前30天,应发布在公司官方网站、各类招聘网站等途径。
第十四条报名:求职者应按照招聘信息的要求进行报名,报名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如履历表、身份证明等。
第十五条初试:初试一般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根据招聘计划和岗位要求确定初试人员名单,招聘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
第十六条复试:根据初试成绩确定复试人员名单,复试一般采用面试的方式,面试由公司专家咨询团队进行。
第十七条录用:根据复试成绩和综合评定,确定录用人员,并进行体检和背景调查。
第十八条录用结果公示,接受公众监督,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四章招聘宣传第二十条招聘宣传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公司形象和职位福利。
第二十一条招聘宣传应以多渠道宣传为主,利用公司官方网站、招聘网站、媒体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

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集团下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选聘活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合理的费用获得高质量的中介服务。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参照《xx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对外购买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聘用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择优原则。
第三条管理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购买业务范围的规定,下属公司按照本细则制定自身的管理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适用除外(一)相关政府部门统一委托或指定中介机构的事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咨询及法律服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服务有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选聘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集团与相关国有企业合作项目需要共同发起选聘中介服务机构的,如按照合作协议要求由合作企业按照其相关审批程序选聘出的中介服务机构,集团及下属合作企业可延续使用。
(四)集团本部及下属公司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按照集团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条适用除外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应防范下列风险:(一)外包范围和价格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二)业务外包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三)业务外包中的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责任界定(一)集团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中介机构立项管理体系,负责指导下属公司制定中介机构招标(比选)管理制度和开展招标(比选)活动,对招标(比选)业务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二)集团公司审计风控部、纪检监察部负责事后的审计监督监察工作。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XXX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细则旨在规范XXX(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合理的费用获得高质量的中介服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参照《XXX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对外购买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聘用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择优原则。
第三条管理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购买业务范围的规定。
下属公司应根据本细则制定自身的管理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适用除外一)相关政府部门统一委托或指定中介机构的事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咨询及法律服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服务有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选聘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集团与相关国有企业合作项目需要共同发起选聘中介服务机构的,如按照合作协议要求由合作企业按照其相关审批程序选聘出的中介服务机构,集团及下属合作企业可延续使用。
四)集团本部及下属公司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按照集团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条适用除外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应防范下列风险:一)外包范围和价格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二)业务外包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三)业务外包中的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责任界定一)集团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中介机构立项管理体系,指导下属公司制定中介机构招标(比选)管理制度和开展招标(比选)活动,对招标(比选)业务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二)集团公司审计风控部、纪检XXX负责事后的审计监督监察工作。
第七条禁止行为相关工作人员及承包商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
刘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刘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2013.08.27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且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
正文刘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被告人刘某某。
曾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
2012年7月24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12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重大、复杂,二次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二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
2013年4月9日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2013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一、受贿罪1986年至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以下称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刘敏霖、刘爱党、舒仁义、尤肃生、邵力平、王子博、何洪达、梁映光、安路勤、吴俊光、丁羽心在职务晋升、亲友就业、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运输计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54万元。
1.1987年初至1998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多种经营办公室经济开发部副经理刘敏霖的请托,为刘敏霖先后4次职务晋升、职务变动提供帮助。
公司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公司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选聘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办法以及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选聘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审计、资产评估、拍卖、法律、评级、证券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参股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各企业应当从备案登记名单中选聘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
如需聘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应当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公布的相关目录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六条公司投资部应建立咨询中介机构备选库,公司法务部应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公司融资部应建立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每年更新。
第七条企业涉及省外、境外事项需聘用中介机构或设在异地的企业分支机构或下属企业需选聘中介机构,但从备案登记名单中选聘确有困难的,应当从当地建立的备选库中选择;如当地未建立备选库,可以就近择优选聘中介机构;企业应将选聘结果报公司纪检部门备案。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聘第八条公司各级子公司选聘中介机构的,子公司经办部门或承办部门应当负责组织选聘;公司纪检部门、子公司纪检部门等对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公司本部聘用中介机构的,由主办部(室)负责组织选聘,公司纪检部门监督。
咨询机构的选聘由公司投资部负责指导,审计机构的选聘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指导,评估、拍卖机构的选聘由公司资产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由公司法务部负责指导,融资服务机构的选聘由公司融资部负责指导。
第九条从备案登记名单中选聘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二)抽签;(三)邀请招标;(四)竞争性谈判;(五)单一来源选聘。
第十条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的重大中介服务事项,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中介机构聘用制度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机构的人员聘用行为,保障中介机构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中介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介机构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兼职员工等。
第三条中介机构聘用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应聘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2.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3. 具有与所应聘岗位相关的工作经验或专业知识;4.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能力;5. 符合中介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以下人员不得聘用:1.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2.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在规定期限内不得重新就业的;3. 因严重违纪违规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4. 其他不适合在中介机构工作的情形。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聘用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发布招聘信息:中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内部公告、网络招聘、校园招聘等方式发布招聘信息。
2. 简历筛选:对收到的简历进行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应聘者。
3. 面试:对筛选出的应聘者进行面试,考察其综合素质和能力。
4. 体检:对通过面试的应聘者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5. 背景调查:对体检合格的应聘者进行背景调查,核实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经历。
6. 试用期:对通过背景调查的应聘者,中介机构可与其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7. 正式聘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中介机构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八条中介机构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等休假权利。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集团本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集团本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集团本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管理,规范聘用工作程序,确保聘用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省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集团《总部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相应业务资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接受委托,提供各种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承销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及其他专业技术咨询等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业务活动。
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执行,并建立本单位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第四条集团合规部为集团本部中介机构选聘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聘第五条集团聘用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三)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来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从(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四)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有必须的资质或执业证书;(五)符合上级监管部门及集团公司对专项中介机构资质特殊要求;(六)应在股东**集团《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
第六条集团聘用中介机构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商务谈判和直接委托四种方式。
(一)招标。
对涉及单项服务费用50万元以上以及需要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集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选聘;(二)竞争性谈判(磋商)。
对于单项服务费用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以及需要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集团《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相关程序选聘;(三)商务谈判。
对于单项服务费用30万以下10万元以上以及需要采取商务谈判方式选择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集团《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务谈判相关程序选聘;(四)直接聘用。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任聘管理规程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任聘管理规程一、总则本规程为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任聘管理的规定,旨在确保中介服务机构的任聘制度科学合理,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条件和要求1. 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合法注册、取得相关资质和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
2. 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独立运营能力,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规范的服务流程。
3. 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中介服务机构的任聘程序1. 国有企业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招聘或内部推荐等方式选择合适的中介服务机构。
2. 国有企业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责、权益和责任。
3. 中介服务机构应向国有企业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机构介绍、人员资质和经验等。
4. 国有企业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面试和考核。
5. 国有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一致同意后,签署正式的任聘合同。
四、中介服务机构的任聘细则1. 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开展工作。
2. 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等。
3. 中介服务机构应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4. 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国有企业提供工作进展和服务成果的报告。
5. 中介服务机构应保护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五、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和评估1. 国有企业应定期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国有企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3. 中介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国有企业的监督和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六、违规处理和纠纷解决1. 中介服务机构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
2. 国有企业如发现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应立即通知中介服务机构并要求其整改。
3.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流程细则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流程细则
1. 背景
本细则旨在规范国有企业聘用中介服务机构的流程,确保流程透明、公平,并提供指导,以保证聘用过程的合规性。
2. 聘用流程
2.1 开展招标
1. 国有企业需提前确定需求,并形成详细的职位描述和要求。
2. 在合适的媒体或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发送邀请函。
3. 中介服务机构收到邀请函后,应确认参与招标,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2 评估和筛选
1. 国有企业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要求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金、专业能力、项目经验等指标。
2. 符合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评标,并提交技术方案、商务方案和报价等文件。
3. 国有企业评审委员会对技术方案、商务方案和报价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中标中介服务机构。
2.3 签订合同
1. 国有企业与中标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合同洽谈,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费用以及双方责任等条款。
3. 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合同并盖章。
2.4 实施和监督
1. 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如发现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违约行为或不符合要求,国有企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
3. 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国有企业聘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各个阶段。
以上是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流程细则的内容,请遵守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聘用流程合规性和公正性。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咨询。
中介机构聘用制度模板
中介机构聘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机构的聘用行为,保证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中介机构的聘用、管理及评价工作。
第三条中介机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确保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公司对中介机构的聘用和管理,应注重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二章聘用条件与程序第五条中介机构的聘用条件:(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和资格;(二)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介机构的聘用程序:(一)需求部门提出中介机构聘用申请,明确中介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质量等要求;(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中介机构的选择标准和方法;(三)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四)与中介机构进行商务谈判,签订服务合同;(五)将签订的服务合同报公司领导审批;(六)合同审批通过后,中介机构开始提供服务。
第三章管理与评价第七条中介机构的管理:(一)公司应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二)公司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和进度;(三)公司应定期与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及时解决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四)公司应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评价体系,定期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
第八条中介机构评价:(一)评价内容包括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进度、服务效果等方面;(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三)评价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结果应反馈给中介机构;(四)对于评价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公司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终止合同。
第四章合同履行与变更第九条中介机构应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条中介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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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维护集团公司权益,确保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工作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服务机构的聘用,遵循如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谁需求、谁申请、谁付费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和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组织。
主要包括:(一)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机构;(二)会计、税务、证券、期货、担保、审计机构;(三)土地、资源、资产、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地质灾害和信用评价等评估评价机构;(四)检测、检验、评审、认证和鉴定等服务机构;(五)企业管理、法律和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机构;(六)企业重组、并购、改制、产权转让、股权收购、资源资产、进出口、招投标和拍卖等代理机构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需要聘请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集团通过公开遴选方式建立统一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集团公司本部、各板块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聘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从信息库中进行选聘。
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单笔服务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
单笔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依据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如外聘律师涉及律师库的建立、考核、更新等按本办法统一管理。
涉及企业秘密或其它不宜披露事项可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
备选库内选聘律师按照《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和山西省对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职责第七条集团设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组长由集团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分管各板块的副经理组成,成员由集团投资管理处、会计处、法律处、财务处、审计处和科技中心等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投资管理处。
办公室主任由投资管理处处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集团各相关职能处室和委托单位人员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组长的职责单笔服务费用5万(含)至2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聘用业务须经组长签字进入信息库选聘。
确定入库的中介机构必须组长同意。
并对纳入信息库中介服务机构以考核结果经组长同意后做相应调整。
副组长的职责(一)负责组织对申请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评审,初步确定入库的中介机构。
并根据服务评价对入库名单提出调整或补充意见。
(二)负责对单笔服务费用5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聘用签字确认。
(三)负责对单笔服务费用5万(含)至2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进行审定。
第九条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具体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汇总、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二)负责对进入集团公司选聘范围的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单笔服务费用5万(含)至20万元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
(四)监督和指导集团公司范围内申请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
(五)组织实施、协调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六)负责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过程的协调与管理,并客观评价其服务质量。
第十条集团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的主要职责:负责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档案、维护信息库、不定期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考评管理、参与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审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单笔服务费用5万以下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
具体分工为:(一)会计、税务等相关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由会计处负责。
(二)公司法务、合同法务、诉讼业务、并购重组等法律方面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由法律处负责。
(三)煤矿地质勘探勘察、设计、土地资源、安评、环评、煤矿安全设备检验检测、技术创新项目加计扣除减免税等相关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由科技中心负责。
(四)资源资产、股权收购、产权转让、进出口、招投标和拍卖等代理机构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由投资管理处负责。
(五)证券、期货、担保、融资等相关项目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由财务处负责。
(六)企业重组、并购、改制、产权转让、股权收购、工程造价、决算等审计相关项目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由审计处负责。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一)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集团公司纪委(以下简称“纪委”)组织、监督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
(二)按相关规定查处中介服务活动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第十二条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详实记录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执业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和执业情况。
(一)由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收集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和执业情况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相关处室负责建立中介机构信息档案、组建信息库。
(二)中介机构进入信息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近三年连续正常执业;2、资信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行业或行政部门处罚,没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3、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4、具有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5、在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最近一次公示的考核评价结果中排名靠前,或在其认可的名单中。
6、对以上条件满足的,由各职能处室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档案。
(三)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按照“客观、真实、及时”的原则,不断丰富信息容量,持续提高管理水平,切实发挥信息库的功用(详见附表2)。
第十三条领导组办公室确定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后,委托单位要及时与中选服务机构协商签订合同,并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服务承诺开展工作。
委托单位要积极做好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管理工作,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各委托单位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服务选聘情况进行汇总,以电子文本(扫描件)形式(表样见附表3)报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并由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存档备案,原始资料由各委托单位自行存档。
第四章中介服务机构选聘方式及程序第十五条中介服务选聘方式依竞争程度递减排序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报价比选)、综合评审、考核结果和议价谈判”,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选聘方式。
第十六条选聘工作组织(一)单笔服务费用5万(含)至20万元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由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单笔服务费用5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由相关职能处室和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选聘工作程序(一)项目委托单位根据中介服务费用标准按第十五条规定向聘用工作组织实施部门提出使用申请(见附表1)。
(二)聘用工作组织实施部门从信息库中选取备选中介服务机构。
(三)在山煤集团网上发布信息,公开报名竞价方式组织谈判。
(四)在达到要求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低价中标原则选定服务代理机构,将通知发布网上打印件、各报价单位报价单、与会人员签到表、谈判会议纪要或谈判报告(参会人员签字)、投标单位工作方案和选聘过程中的对比方案等反映谈判全过程的材料报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的选聘: 在招标办组织,纪委监督下,根据月度、季度考核排名结合报价比选等方式进行选聘。
第十九条中介服务机构确定后,委托单位要及时与中选服务机构协商签订合同,并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服务承诺开展工作。
委托单位要积极做好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管理工作,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四章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和评议第二十条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动态考核与年度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考评。
(一)动态考核按“一事一评”原则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动态考核。
委托单位应在选聘服务完全结束后30日内,对服务质量做出客观评价,并形成书面评价报告提交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动态考核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基本合格(70-80分)和不合格(70分及以下)四种。
具体考评标准见附表4。
(二)年度评议年度评议是对各中介机构最近一个年度的服务表现的综合评议。
由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纪委和委托单位进行评议,结合各中介机构的动态考核结果,形成年度评议意见。
(三)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失误为否决性考核指标,一经查实即视为考评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一)优秀:年度考评优秀的,登记为下一年度的重点推荐使用单位,在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选聘时,优先推荐使用。
(二)良好:年度考评良好的,优先作为受邀单位参加非公开招标以外的服务选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
(三)基本合格:年度考评基本合格的,予以警告,并不得参与重大项目所涉及的服务选聘,连续两个年度考评为基本合格的,视为不合格。
(四)不合格:同一机构一年内有两次动态考核分数在60分-70分之间的,暂停半年的承揽业务资格;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的永久取消其服务资格。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将被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含子分公司)承揽业务。
(一)因违规违纪,被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处罚的;(二)资质不符合规定,超资质承接业务或超范围出具证明文件的;(三)转让、借用资质承接业务的;(四)以商业贿赂方式请托有关人员指定或介绍业务的;(五)违反合同约定或行业准则出具证明文件的;(六)有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七)不中不公、违规操作或弄虚作假的;(八)服务极差,委托人特别不满意的;(九)拒绝接受山煤集团管理的;(十)有其他不良行为,经聘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纪检监察机构共同研究,认为应当列入“黑名单”的。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三条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纪委要对中介服务机构聘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未经规定程序,擅自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给予委托单位和服务机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中介服务机构聘用过程中,有涉嫌违纪的行为时,集团公司将“约谈”委托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有关负责人。
(一)约谈一般由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纪委及相关部门联合进行;(二)约谈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三)约谈结束,要按照被约谈单位的整改承诺,进行后期跟踪检查,确保约谈效果落到实处。
虽经约谈但不予整改的,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由纪委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第二十六条《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表1: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申请核准表附表2: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情况备案表附表3: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评价表附表4: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评价标准二〇一三年四月三十日附表1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申请核准表项目编号:年月日申报单位(公章)项目名称资金渠道批准文号估算投资(万元)项目概况及具体要求具备选聘的条件包括:1、资金计划或经费落实到位;2、需说明项目概况,所需服务的基础技术资料和相关文件准备齐全;3、对所需服务机构的资格要求明确;4、要求服务的具体内容完整、明确;5、基础资料收集完整、具备选聘条件时填制本表;6、具备的相应条件须提供辅助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