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土地价格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新政办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6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7日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核心,以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管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三)土地条件。

区域综合地价调整方案

区域综合地价调整方案

区域综合地价调整方案
根据当前市场经济形势和区域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制定区域综合地价调整方案,旨在稳定地价市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具体方案如下:
1. 定期评估和调整地价指导价: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资源供应情况,定期评估和调整各地区土地的指导价,在保持市场平稳的同时,适当调整地价以促进经济发展。

2. 引导土地供应:根据不同地区的需求和发展目标,合理引导土地供应,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土地资源。

通过优化土地供应结构,促使土地市场价格合理波动。

3. 鼓励土地流转:鼓励土地流转和资本积极参与土地市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通过完善土地交易机制,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

4. 调整土地出让方式:根据不同地区的供需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出让方式。

可以采取公开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等方式,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5. 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力度,防止不合理的地价波动和市场乱象的出现。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6.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土地供应、流转和管理政策的创新,增加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和效率。

综上所述,上述方案旨在通过调整地价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当然,具体实施需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完善。

2021年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

2021年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

2021年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2012年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一、前言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国土资源环境,积极推进国土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经国土资源部党组研究决定,印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办法》。

二、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行为,包括国土利用、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

三、国土利用(一)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1. 国土利用总体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承载能力以及生态保护需要,制定和实施的国土空间结构调整、构建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基础性文件。

2. 国土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划、空间规划等要求,并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1.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合法合规原则,确保土地价值最大化并保护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2. 土地使用权出让需要经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土地征用和补偿1. 土地征用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2. 对于土地征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收人。

四、矿产资源管理(一)矿山规划和设计1. 矿山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当地资源环境特点和规划要求,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建立科学、高效的采矿方法;2. 矿山规划和设计应当依据相关土地利用规划,尽可能减少土地开采对当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矿产资源权益的确权和管理1. 矿产资源权益的确权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建立健全的权益确权、评估、登记等制度;2. 矿产资源权益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巡查、评估、处置等制度,有效维护矿产资源权益。

五、其他规定(一)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服务指导制度、纠纷调解制度等,开展公益性服务。

(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严格打击。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年)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年)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84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四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合并编制,或者以多个乡(镇)为单元共同编制,逐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近百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评价及经验(1921~2021年)

近百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评价及经验(1921~2021年)

近百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评价及经验(1921~2021年)杨秀琴(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广东广州 510610)摘要:梳理了我国近百年来农村土地所有制经历的三次大变革,具体地阐述了各个不同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指出新中国建立征程中和国民经济初步恢复期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非常明显的正效应,直接助推了新中国的建立和国民经济的恢复性发展,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形成了较稳定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制度,但改革有较大的优化空间,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则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力、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总结了近百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经验,认为注重改革的动态性、适宜性、差别性及系统性等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评价;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经验1 近百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1.1 新中国建立征程和国民经济初步恢复期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1921~1956年)1921年建党之初,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初步讨论了开展土地革命的必要性,认同了共产国际的建议,即把土地革命和农民问题放在首位,没收地主土地,无偿分配给农民。

但因当时党内的个别领导人犯了右倾错误而未能及时开展土地革命。

国民大革命失败之后,中国共产党深刻地认识到进行土地革命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正式走上了土地革命的道路,以打破封建土地所有制,让农民拥有土地为基本的历史任务,并基于各个时期的具体需要制订了内容各有所重的土地制度。

1.1.1 土地革命时期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国共产党在井冈山建立革命根据地之后,领导根据地人民积极开展土地制度改革实践,并制订了一系列土地政策。

第一,中共五大通过了《土地问题议决案》(1927年),明确了土地问题的意义,初步将取消土地私有制度、实行土地国有化、让农民平均享用地权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和目标。

第二,制订了《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明确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的规定,并实施“主要以乡为分配单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土地分配政策。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12月17日市政府令第5号公布自2021年12月17日起施行)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号)和《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黑人大办〔2021〕27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市政府决定:一、《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和土地级别、用途划分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制定并公布实施。

”2.将第五条修改为:“国有土地年租金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缴,由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使用,由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3.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国有土地所在街、路的确定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政府建立国有土地年租金缴纳情况诚信考评体系,对年租金缴纳义务人的缴纳情况实施考评,并将考评情况通报金融、审计等部门。

”二、《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1.将第六条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施工,发现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时,均应按下列程序处理:”2.将第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发现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由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因擅自处理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造成重大事故和后果的,移交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领导者的行政责任。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1年1月26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辑
中国的土地市场是在2世纪8年代后期才开始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中国政府在解决土地价格管理实际问题的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中国的土地价格管理制度雏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土地估价制度
自2世纪8年代后期,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土地估价制度,要求各城市必须开展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并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底价评估。

现在,土地估价已介入大多数土地交易,如企业股份制改造、土地抵押等,农村土地也已开展基准地价评估。

通过对城乡土地进行基准地价评估和标定地价评估,为地价管理部门制定地价管理政策和对土地交易价格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依据。

建立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
开展土地价格评估,必须由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

为了确保土地估价结果的科学性,管理部门要求开展这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认证,估价人员要经过考试才能取得估价资格。

目前,中国土地估价机构分a级、准a级和b级三类,对不同类型的估价机的设立标准和从业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来源于考试大。

估价人员必须在相当学历的基础上参加专业考试,合格者经注册方可从事估价工作。

建立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要定期公布。

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是城市政府管理地价的基本参照依据,也是房地产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

为了确保城市基准地价的科学性,国家要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基准地价成果要上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核与平衡。

建立地价监测体系
国家为了更好地了解市场地价状况,制定地价政策,自199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即着手在全国各城市建立地价监测体系。

通过将各城市的地价变化情况及时通过该体系传输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既可快捷准确地了解各城市的地价状况,及时制定相应的地价管理政策。

同时,利用监测数据编制全国地价指数,并定期发布。

建立土地供应计划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
为了在宏观上调控土地价格,必须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数量和区位。

各级政府根据我国耕地少、房地产开发起步较晚的实际,建立了土地供应计划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要求每年进入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数量和时机要在政府计划的控制之下确定,同时,各城市土地管理部门还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以有效地调节土地供应。

建立土地交易最低限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城市政府规定的标定地价,否则,政府有优先购买的权力。

建立土地增值税制度
为了规范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抑制土地投机,1994年1月开始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实行有效地控制了土地价格的过快上涨。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