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中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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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强调,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 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明确土地市场准入 条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今年,在 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 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 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 用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近期, 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办法。
以往三次修订相比,此轮修法核心思想有所不同。 前三次以耕地保护为核心,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的 审批权;这次则立足于解决集体土地的产权问题。 核心的争议点,是在多大程度上给予农村集体土 地与城市土地平等的产权地位。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决策层,都承认未来应建立城 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这一方向在中共十七届三中 全会后得以确定:改革征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 的建设用地市场,同地同价同权——正因为此,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对于集体土地产权的论述, 被认为是打破土地二元结构的里程碑。 但是,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与《土地管理法》 “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条文相悖。因此, 《土地管理法》新一轮修订,很大程度上就是为 了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 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 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 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 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 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 整的,按照其约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 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 2009-03-18 信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意见》指出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对需要流转的集体 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 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 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
第二节 中国城市现行土地使用制
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的基本特征
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的弊端
现行城市土地使用制的形成
现行城市土地使用制的基本内容
现行城市土地使用制的完善
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的 基本特征
行政划拨 无偿无限期使用
禁止土地使用权转让
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的弊端
不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与合理配置 不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与公平的市场 竞争环境的建立 不利于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不利于廉政建设,寻租行为盛行
物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权能须由法律规定 而不是合同约定。应通过法律明确授予土地承包 经营权主体的权利有: 1)占有权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其中包括:出租权、抵押权、转包权、自 主转让权;入股权;5)物上请求权; 6)相邻权; 7)退包 权; 8)优先的续期承包权9)取回权和补偿权; 10)承 包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权,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是接受土地补偿款的主体,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 以集体的名义进行截流或再行分配11)继承权;等 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 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 方式流转。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 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 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 转。
既不能否认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要求,也要将承 包经营权应有的买卖、转让、入股、转租、抵押 等各项权利完全赋予承包经营权的内涵,使之成 为一完整的土地使用权,以利于土地使用权权利 的充分实现。 同时使承包经营权债权物权化。现实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是由承包合同规定,而不是由法律明确规 定,因而具有明显的债权性质,还不是一个完整 的物权。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 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 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 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 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 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 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 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 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 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 渔业生产。……。 第十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 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 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什么是寻租活动呢?
1996年,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支持下,苏州市颁 布了《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对无序的集体非农建设用 地使用权流转进行规范管理。随后,一系列试点 促使大范围的规范管理工作向纵深推进。 1999年11月,经国土资源部批准,芜湖市被确定 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市。 2000年,国土资源部在江苏南京市、苏州市,上 海青浦区,浙江湖州市,广东南海市等9个市区开 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2001--2002年, 国土资源部在苏州、安阳和湖州先后三次组织 “土地制度创新座谈会”,在各试点单位在实践 的基础上总结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经 验和做法。
土地管理法修订案上报 宅基地有望合法入市 2010年05月24日01:34财新网
《土地管理法》早在1986年即颁布实施,2008年 初启动了此轮第四次修订。国土资源部为此成立 了修改起草组,于2009年5月形成修订案送审稿, 计划在2009年内送人大常委会审议。由于各方观 点并未达成共识,送人大审议的日程一再推迟。 据悉,近期送审稿终于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如能 通过,有望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对于城镇土地出让期限,农村土地承包 期限仍然偏短,而且目前还没有土地承包 到期后是否续期的规定;加上在承包期内 频繁调整,土地承包期限更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意味着未来收益 不确定,从而导致投资不足。
来自百度文库
农村集体农用地使用制度的完善
明确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完善承包经营权的权能结构 使承包经营权债权物权化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土地承包期长期化
当然还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 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健全,能够对土地的保障功能 进行替代,降低农民的“恋土”情结,消除由于 农地产权的福利性安排而阻止土地产权的流转。 因此,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能够发挥 土地市场的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另外也要使得土地承包期长期化,土地承包期的 不断调整影响了农民土地使用的合理预期,致使 农民对土地进行粗放经营,不利于土地的合理使 用。对承包期规定一个较长期限是赋予农民长期 而有保障土地使用权的根本保证。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特征
限定使用者资格 依法批准使用 严格限制流转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 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 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 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 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 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 理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 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依法流转”,无疑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 范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 2005年10月实行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管理办法》,作为我国首部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 转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 以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被视为“新 中国历史上的第四次土地流转改革”。 2006年3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 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进一步明确,“稳步推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加以 规范完善”
《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 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 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 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 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 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
家庭承包经营的局限性
承包经营权内涵不明确、不充分 土地产权流转有一定的限制 土地承包期不稳定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 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 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 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 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 发包方备案。
但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和经营 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通过市场配置,发生置换和流转。这 就使得现行法律提供的狭窄空间与集体建设用地配置对流 转的现实需求之间产生了强烈矛盾。 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社会技术变迁和土地收入预期转变 的过程中,数量庞大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镇企业用地、 村民宅基地等)开始自发流转,发展出转让、入股、联营、 出租和抵押等多种形式,形成了庞大的隐形市场。特别是 城乡结合部,以及经济发展较快、地理区位较好的小城镇 和农村集镇,成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盛行的集中地,珠江 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地区更为活跃。 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无序流转 的不良局面逐渐为政府所重视。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农户。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 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 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 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 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 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章 中国现行土地使用制
第一节 中国农村现行土地使用制度 第二节 中国城市现行土地使用制度 第三节 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
的原则与方式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构成
农村国有土地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 农用地使用制度 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农用地使用制度
(一)1949年-1952年,农民个体使用制 (二)1953年-1978年,土地集体使用制 (三)1978年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限定使用者资格的使用制度 以家庭承包为基本形式 有限期的承包制 可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 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 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 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集体 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 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并没有突破之前的法律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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