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体系 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综述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法律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它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在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推进和完善国家法治建设便成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其一,国民整体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建国以后,由于基础薄弱,教育事业仍然没有摆脱落后的局面,加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长期以来忽视了民主和法治建设。
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好的民主形式,没有能够用制度加以确定;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又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得不到保障;本来就很不健全的民主制度,又多次遭到破坏,“家长制”、“等级制”等封建思想还未肃清,法律应有的权威还没能建立。
在国民的整体素质仍然较差,全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
其二,法律思维模式落后。
传统的法律文化重礼轻法,治人高于治法,权力至上和义务为本,重义而轻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特权而轻民主,无一不和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
法治社会是“向下型”的权力结构,即“国家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在下而不在上”。
而中国法律传统素以集体为本位,无视个人,造成法律否定个体和压抑个人,丧失了现代法治要求的独立法律人格和意识。
这种思维模式的落后阻碍了法律主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
其三,法律系不完善。
中国近代以来立法的着眼点在于把中国改造成现代化国家,法律往往是立法机关或规则制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制作出来的产物。
这种对立法及程序的认识仍局限于当年中国知识界急于求成的情况下,造成法律文件本身及相互协调存在许多缺陷。
比如法律文件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规范化运作明显不足。
立法缺乏整体规划,致使该出台的一些基本法律未出台等等。
这样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大量制定和颁布,而另一方面是成文法难以通行,难于融入社会,成为真正的规则,违背了人们的立法初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上海法制建设”研讨会综述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L }
— 一
上 法 建 ”讨 综 海 制 设研 会 述
}
}
由 市治究委法委办会研所 办法研常办工特社主法承 市大制、会“主, 法究体 、 会 中 色立 人法委 协的 国 市 义律
系形 成后上海 法制建设 ” 研讨 会, 2 1 年年 底召开 。市人大 于 01 常委 会主任刘 云耕 出席会议 并讲话 , 市人大 常委会副主 任吴汉 民在研 讨会上致辞 , 秘书长姚 明宝 出席研 讨会。 市人 民政府秘 书长 洪浩 , 市高级人 民法 院院长应 勇, 市人 民 检 察 院检 察长 陈旭 , 阂行 区委 书记 孙潮 , 科院 法学研 究所 市 社 所 长叶青 , 市人大财 经委主 任委 员袁 以星 , 市人 大农 业与 农村 委 主任委 员张载 养 , 市人 大法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 员 、 常委会 法 工委主任 丁伟等先后作 了发言 。 2 1 年 3月 1 01 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 十一届全 国人大 四次
治建设 。
、
关于国家法律体 系形 成后地方 立法面临 的赫形势和 新
任务 吴邦 国委 员长指 出, 形成 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成 就 辉煌 , 完善 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法律 体系任重道 远 。与会 同志针 对 上海地 方立法 面临 的新形势 新任 务 , 从加 强立 法工作 、 转变 立法 理念 、 高立法 质量等 方面 展开讨 论 , 提 希冀 在新 的历 史起 点上 , 铸就地方立法新 的辉煌 。
应 将 社 会 立 法 、文 化 立 法 置 于和 经 济 立法 同等 重 要 的位 置 。四 是从立法 参与主体看 ,提高立法 质量需要 以科学理论 为指导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一、本文概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它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特点。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特色和趋势,以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运用这一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概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多个层次和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色。
这些特色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革创新,等等。
这些特色不仅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区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
本文将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分析当前法律体系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向前发展。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特色和趋势,以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运用这一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内容丰富、层次分明、结构协调、内在统有机联系的整体。
它的结构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解读,包括法律的层级结构、功能结构、领域结构等。
在层级结构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这种层级结构确保了法律体系的严密性和逻辑性,使得各个层级的法律规范能够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思路的转变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思路的转变摘要:地方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统一体,是对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和探索,同时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领域。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现代社会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如何发挥地方立法在和谐社会建构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实践的发展需要观念思路的转变,理念思路是立法的指南,科学的理念思路是地方立法和谐的基础和前提。
关键词:地方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思路;转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社会对地方立法的质量、操作性、立法技术与方法等要求更高。
在立法过程中,如何合理利用立法资源,完善地方立法模式;如何加强地方立法保障,推进地方法规系统化;如何地方立法创新,体现地方特色等等都是地方立法实践中不得不解决的现实问题。
地方立法机关应抓住时代特征,顺应国家法律体系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地方立法的发展必须要更新和转变理念,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一、从封闭式立法向开放式立法转变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中的立法项目,从表面上来看,来源广,渠道多,包括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专门委员会和有关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大代表甚至社会公众,有的地方还提到政协及地方领导的立法建议或立法批示等[1]。
但是,实际状况是绝大多数项目还是来源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大也提立法项目,但数量很少,所占比例很小;也有些立法项目来自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但这部分项目在立法项目中所占比例更小。
受此局限,有些法规不可避免地出现部门利益色彩明显、缺乏全局性考虑、立法技术不够规范等问题。
比如部门利益问题,有的部门对于对自己有利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等内容会积极争取写进法规里,而对于对自己不利的义务、责任、限制性规定则尽量推脱。
这严重影响了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且使得立法规划和计划中列入的项目不能真实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不能充分反映立法需求和立法条件,不能实现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第十七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综述

重均 衡性和协 调性 ; 制定上 , 以 后 ,地 方性法规 的清 理工作 应该 成 在 应
在这 方面 , 上海 、 州两 地 杭
实现 配套机制 化 为重 点保证 配套 的 为一 种常态 ,要 把法 规清 理与立 法 有新举 措 ,如 上海 提出要加 强
踪 问效作为立法工作的继续 和延 配套 立法 的安 排项 目上 ,应 根据配 情况 。 建立地 方性 法规清 理长效 机制 并称之 为“ 扶上 马 、 送一 程 ”重 , 套立法 的多层 次特点增 强计划 性和
预见性 ; 内容上 , 在 应从 本地 实际 出 是地方 立法 的应 有之 义 。黑 龙江省 解法规颁 布后相关 配套 文件是 发更 加注重 自主性 和创新性 ;在领 人 大 常委 会法 工 委 的 同志提 出 , 在 定 了 ,各 执法 主体之 间工作 衔拄
等。
委会 副 主任 谢勇 ,在 介绍 湖南 的相 北省 人大 常委 会法工 委张庆华 主任
加快 经济发 展方 式转变 ,需要 关做 法时 提 出 ,在加 强和创 新社 会 就 提 出了他们 的 “ 法工 委精神 ”其 , 地方 立法先 行先试 。率先 以立法方 管理 中 ,地 方立法不 仅要种 好 自己 主要 内涵是 : 岗敬业 、 谨 负责 、 爱 严 式推动 经济 发展方式转 变 , 制定《 深 的“ 任 田” 保 证社 会 管 理方 面 的 公 正立 法 、 责 , 服务 大 局 、 注重 效 率 、 追 圳经 济特 区加快经 济发展 方式转变 上 位 法 在 本 行 政 区域 内 的有 效 实 求 质量 、 团结协 作 、 实创 新 、 发 务 奋 促进条 例 》依 靠立法 对多元 主体 的 施 ,解 决好 社会管理 中的地 方性 事 有 为 、 , 甘于奉献 , 当民主法制 建设 甘 利益格 局进 行适应 性调整 ;依靠立 务 , 还要 开拓好 “ 验 田” 在不 同宪 的苦力和铺路 石 。山东 省人大 常委 试 , 法破解 影 响转 变经 济发展方 式 的体 法 、法律 、行 政法规 相抵触 的前 提 会法 工委 主任 温守信提 出了 “ 和谐
完善立法体制与健全法律体系
完善立法体制与健全法律体系作者:来源:《共产党员·上半月》2020年第03期与联邦制或邦联制国家不同,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
正是从这个实际情况出发,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中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在中国,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国家机构组织法和其他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可以對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但是,考虑到中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各地发展不平衡,中国法律还规定,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外,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法制定规章。
为使法律符合公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中国法律对立法程序和制定法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制”,即法律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对重大的、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草案,审议的次数可以超过三次,如《物权法》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后,才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法律草案,要经过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的反复审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要经过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反复审议。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摘要】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面宣布我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法律体系,但是并不表示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完善,实际上,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还需要付出许多努力。
本文试图在简要阐述法律体系的概念以及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和部门划分的基础上,从加强社会法的制定的角度,谈谈对我国完善法律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概述(一)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又被称作“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指的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①(二)法律体系的特征1.法律体系是国家所有的现行的法律的集合体,即必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所有法律而且必须是现在生效的法律不包括历史上的和尚未生效的。
2.法律体系是各个法律部门分类结合而成的具有体系化、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非随意堆砌的。
3.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其形成从终极意义上来说是又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同时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的作用,是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的有机结合。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统一,适应我国初级阶段的国情,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
②它是在我们已有的认识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特别是针对社会主义中国的特色,有创造性的法律体系理论。
三、社会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立法现状(一)社会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前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释义以及部门划分的阐述中,我们不难发现,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覆盖了政治、社会以及经济、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对社会、经济及文化,对公民权及政治权的各项权利都加以保障,特别是在最近数十年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民生领域内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需求,例如,公民的收入分配、社会安全、养老抚恤、劳动就业等等。
地方立法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贡献——浙江省地方立法的实践和思考
、
作 为 改革 开 放 的立法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 , 地 前列 , 取得 了丰硕 的 成果 。纵 观浙 江 3 多年 地 方立 方立法在不断探索中前进。这个时期地方立法工作 0
一
3 4一 《 大研究)0 2 第 1 期 ( 人 21年 0 总第2 0 ) 5期
进科学立 法 、 民主立法 , 提高立法质量 。截至 2 1 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浙江地方立法历史上第 02 年 7 底 , 人 大 及 其 常委 会 通 过 和批 准 的现 行 有 月 省 件 地方 性 法 规— 《 江省 县 以 下各级 人 民代 表 浙 效地 方 性法 规 、 自治条 例 和单 行 条 例共 3 9 , 中 大会代表选举试行细则》 由此拉开了浙江省地方立 2件 其 , 省法 规 18 , 州市 法 规 7 件 , 7件 杭 5 宁波 市法 规 7 件 , 法工作 的帷幕。18 年 1 月 , 3 9 2 2 五届全蟹人大五次会
¨1
方性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 开启 了我 国改 革 开放 历 史新 时 期 , 会 主义 民主法 社 地 位 , 对 法律 、 政 法 规的 细 化 和补 充 , 国家立 制建设开始走上正轨 。17 年 , 是 行 是 9 9 全国人火通过 了修
法 的延 伸 和完善 , 国家立 法积 累 了有 益经 验 。 为 改 宪法 若 干规 定 的决 议 定 县 和县 以上 的地 方 各 规 改 革 开放 3 多年 来 , 江省 地 方立 法 始终 与改 级 人 民代 表 大会 设立 常务 委员 会 , 0 浙 同时 制定 了地 方 革 开 放 和 国家 立 法进 程 相协 同 , 与浙 江 民 主政 治建 组织法 、 选举法 、 刑法等 7 部法律 , 拉开 了新 时期 中 设 相适 应 , 敢 于创 新 、 以“ 善于创 新 ” 的精 神充 当排头 国大规模立法工作的序幕。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 兵角 色 , 分发 挥 “ 充 补充 、 试验 、 自主” 的功能 , 积极 推 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 ,99 1 月 l 17 年 2 9日, 省五届人
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
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摘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事业进程的要求。
本文就从立足中国国情开展法律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立法体系工作和加强法律建设工作之理论指导这三方面指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之路。
关键词:法律体系;理论;立法工作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2-0056-01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然要求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调节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社会各个领域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就成为了一项重要工作。
同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人们当家做主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本文就此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途径。
一、立足中国国情开展法律体系建设立法的基础是社会实践,法律则是对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
我国目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就是不完善的阶段。
虽然经济教育等各项事业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但整体水平不高。
因此,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就是不能脱离这社会实际,不能与法律社会属性相违背。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当务之急。
因此,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应该在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指导下,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和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开展奠定法律基础。
与此同时,改革开放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带来了崭新的课题。
为了适应社会转型期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作为国家的法律机关,应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平衡公平与效率两者之间的关系。
积极运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各个结构利益之间的冲突,把政府的有效行为和公民的民主参与结合起来,在法律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
二、完善社会主义立法体系工作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立法工作获得了发展,各类法律法规纷纷出台,法律条文数量不断增加。
但在立法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