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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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1、建筑规划
(1)急救中心的总面积应当在1000平方米以上;
(2)采用单层结构及排屋既有利于对病患的集中护理,又不影响急救中心的抢救效率;
(3)病患病房应分为急诊室、恢复室、检查室、手术室、ICU(重症监护室)等,病房的数量和病床数量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以调整;
(4)每个病房内应设置急救设备,包括普通急救设备和特殊急救设备;
(5)在急救中心内应设置室外接收病患的室外道路。

2、人员配备
(1)急救中心应当具备专业的急诊医务人员,包括急救专家、急诊主任、外科主任、急诊医生、护士和医学技术人员等;
(2)必要时,应有可以提供各种急救设备、用品和医疗药品的急救技术人员及其有关职员。

3、建筑设备
(1)严格执行急诊院内建筑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
(2)按照法规要求,设置消防设备和技术设施;
(3)进一步设置空调、运输车辆、急救设备和仪器设备及其它必要设备,以确保急救抢救的快速响应和高效进行;
(4)根据诊疗需要,可以进一步安装计算机及其它医疗设备,以提高诊疗效率及实施电子化管理,更好地保证急救病人的安全。

【急救手册】江西省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与服务标准().doc

【急救手册】江西省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与服务标准().doc

附件1:江西省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2012年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县级产科急救中心(以下简称“急救中心”)建设,规范产科服务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其他开展产科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依照本标准进行建设。

一、中心设置与要求各县选择1~2所产科诊疗水平较高、年分娩量排在全县前三位,并具备产科综合抢救能力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规范化建设。

“急救中心”必须设置产科门诊(含产科门诊、宣教室和门诊手术室)、产科住院区、产房和儿科(NICU)等科室。

二、组织管理(一)成立院内急救小组急救小组组长由业务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科、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辅助科室等相关人员组成。

承担现场抢救及转运的任务。

(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1、妇产科急危重症管理制度和孕产妇急救小组工作制度:包括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孕产妇转运急救、高危妊娠管理、重症监护、会诊、新生儿复苏、产儿科合作、产科危重病例评审、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急救药品管理、危重病人抢救报告、抢救用血管理等制度。

2、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包括消毒隔离制度、产科门诊(包括高危)工作制度、宣教室工作制度、待产室工作制度、产房工作制度、产科抢救室(重症监护室)工作制度、爱婴医院工作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审批制度、会诊及转诊制度、病历书写制度、抢救及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等。

(三)完善各级工作人员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科主任职责、产科主任医师职责、产科副主任医师职责、产科主治医师职责、产科住院医师职责、助产人员职责、产科护士职责和母婴同室儿科医生职责等。

(四)规范抢救流程发生重大抢救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院内急救小组按产科抢救流程进行规范有序的抢救工作。

急危重症的抢救程序应悬挂在抢救室醒目处,抢救程序包括心肺复苏流程图、产后出血与失血性休克抢救流程图、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抢救流程图、子痫抢救流程图、新生儿复苏流程图、羊水栓塞抢救流程图等。

产科急救中心管理制度

产科急救中心管理制度

产科急救中心管理制度产科急救中心是一个关键的医疗机构,致力于为孕产妇提供紧急抢救服务。

为了确保急救中心的高效运作和质量保障,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急救流程等方面探讨产科急救中心管理制度的要求和措施。

一、人员管理1. 人员配置:产科急救中心应配备经验丰富、专业技能精湛的医护人员,包括产科医生、护士、麻醉师、急诊科医生等。

各类人员的配备应根据中心的规模和日常工作量进行合理分配,以确保人员的充足性和科学性。

2. 岗位职责: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职能,确保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产科医生应具备较高的妇产科专业知识和手术技能;护士需要具备熟练的护理技能和急救知识;麻醉师应具备丰富的麻醉操作经验和安全意识;急诊科医生需要具备快速评估和处理病情的能力。

3. 培训与考核: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评估人员的工作表现,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纠正。

二、设备管理1. 设备采购:根据产科急救中心的服务需求和预算,采购合适的医疗设备。

设备选购应具备先进性、可靠性和适用性,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设备维护: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同时,制定设备故障处理流程,及时解决设备故障,避免对急救工作产生不良影响。

3. 设备更新:根据科技发展和医疗需求,及时更新设备,提升急救中心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定期评估设备的使用情况,将不适用或老化设备进行更新和替换。

三、急救流程1. 急救标准化:制定产科急救中心标准化的急救流程和操作规范。

明确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和时间节点,确保抢救工作有序进行,提高抢救效率。

2. 急救团队协作:建立高效的急救团队,明确每个成员的责任和协作流程。

急救团队应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协作默契和处理急情的能力。

3. 急救质量控制:建立急救质量控制机制,对每起急救案例进行评估和反思,总结经验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通过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提高抢救成功率和降低并发症发生率。

产科急救中心

产科急救中心

关于成立**危重孕产妇抢救应急预案为确保及时、迅速、有序地抢救危重孕产妇,提高应急抢救能力,有效控制孕产妇死亡,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在我院内因各种妊娠合并症、妊娠并发症或其它因素危及孕产妇生命安全的危重孕产妇的抢救。

二、组织机构(一)医院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领导小组。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院的孕产妇抢救工作。

组长:**成员:**抢救中心领导小组下设急救专家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二)院内孕产妇抢救专家组。

负责制定院内危重孕产妇抢救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保障急救抢救资源的配置、储备和正常运行,及时上报危重孕产妇抢救个案,负责院内孕产妇的抢救评估和报告。

三、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待产孕妇患有重度高危因素的或产后2小时内出血量达400ml,经半小时积极处理后病情无明显好转或出血量继续增多的,应立即报告科室内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进入预警状态。

Ⅱ级应急响应:孕妇待产在院期间患有各种危及生命安全的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或产后2小时内出血量达800ml的,应立即启动院内危重孕产妇抢救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孕妇待产在住院期间患有各种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或处于危重状态或重要脏器功能不全的,应立即启动院内危重孕产妇抢救专家组,上报院内危重孕产妇抢救领导小组,联系荆门市一医危重孕产妇绿色通道,及时转诊患者或请相关专家进行抢救。

四、启动及抢救、转诊程序(一)应急响应启动:符合危重孕产妇抢救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首诊院内科室和医护人员,应立即报告科室领导,启动院内抢救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院内孕产妇抢救专家小组成员接到启动响应电话,应在15分钟内赶到现场(如不能及时到达,应指派相同资质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及时了解病情,根据病人具体情况做好人员、物资调配工作。

(三)院内抢救:接诊危重孕产妇后,各科必须积极进行抢救,视医院条件和病情需要确定就地抢救或转诊,必要时请上级专家电话或现场会诊。

产科急救中心标准

产科急救中心标准

06
急救中心内有明 确的急救接诊安 排,梯队小组并 听班(10分)
9
1.建立信息上报 制度,专人管理
10
(10分)
建立完善的自查机 制、沟通机制、及 时改进(10)
11
熟练掌握高危妊娠基础理论,重点掌握高危孕产妇识别、妊娠
基 本 理 论
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晚期出血、胎儿宫内窘迫、 产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等)、妊娠合并症 (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 多脏器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新生儿 急救、急危重症抢救知识、抢救药物药理及药物代谢动力学等基 本知识和抢救原则(100分)
及时、 规范完 成抢救 记录 (10分)
及时、 规范完 成危重 病例讨 论记录 (10分)
及时、 规范完 成死亡 记录 (10分)
及时、 规范完 成死亡 讨论记 录 (10分)
21
综合评估(10分)
22
23
3.建立基础信息登记:高危孕产 妇转(接)诊登记本、随访登 记本、孕产妇急危重症抢救登 记本、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 论记录本(10分)
4.据实完整登记相关信息 (30分)
6
人员资质(100分)
1
急救小组专业技术 人员符合执业条件: 须具备国家认可的 医学专业学历、相 应专业的执业资格 (20分) 2
8
掌握妊娠合并 DIC抢救与处 理
19
1
2
3
4
5
规范书 写产科 病历 (20分)
病历体 现三级 查房制 度(10 分)
及时、 规范完 成门诊 病历记 录(10 分)
及时、 规范完 成急诊 病历记 录(10 分)

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一、总则为提升妇产科危重孕产妇救治水平和救治质量,规范危重孕产妇救治流程,保障孕产妇安全,提高救治成功率,特制定本《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每位医务工作者,包括但不限于妇产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血液净化中心、手术室、ICU、质控中心、感染管理科等单位及各级领导。

二、中心设置本院设置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分为三级:一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二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三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员、设施和管理等方面有所加强和完善。

三、工作职责1. 一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1)与相关科室一起制定医院孕产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孕产妇病历档案,保障病历记录的真实、全面、规范和保密。

(3)明确孕产妇病情危急程度,并根据病情及时制订救治方案,协调相关科室共同完成抢救任务。

(4)逐步推进危重孕产妇救治规范化,引进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设备,提高治疗水平和效果。

(5)组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医务人员救治水平。

2. 二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在一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础上,增加以下工作职责:(1)开展妊娠引发的合并症的治疗和研究工作,提升治疗技术和水平。

(2)协调相关科室,跟踪孕产妇治疗情况并及时更新治疗计划。

(3)建立孕产妇交流平台,促进孕产妇救治能力的共享和提升。

(4)制定孕产妇安全评估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产前、产中、产后的安全管理。

3. 三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在二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础上,增加以下工作职责:(1)开展危重孕产妇高端、复杂和危及生命的救治任务,并定期总结和评估处理方案。

(2)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力度,推进孕产妇救治技术更新换代。

(3)扩大与国内外一流医疗机构的合作交流,提高救治水平和质量。

四、人员配置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根据不同级别的危重孕产妇救治特点和要求,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并不断完善人员配备方案。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指南规范.doc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指南规范.doc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吉林省孕产妇急救中心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 精品

吉林省孕产妇急救中心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 精品

附件1:吉林省孕产妇急救中心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为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快速提高我省危重孕产妇急救水平及成功率,特制定孕产妇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及管理规范。

一、中心设置(一)按人口服务半径合理设置三级孕产妇急救中心,一般县设置1个县(市)级孕产妇急救中心;市(州)级选择1-2个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孕产妇急救中心;省级选择3-4个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孕产妇急救中心。

(二)孕产妇急救中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综合抢救能力。

除妇产科外,内科、外科、新生儿科、急诊科、ICU科、检验科及其他相关科室等均须具备与急救中心相适应的急诊急救能力。

(三)孕产妇急救中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均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组织管理— 1 —(一)省、市(州)及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均应成立孕产妇急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妇幼保健院(所)长和急救中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主管院长担任,具体负责孕产妇急救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二)省、市(州)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孕产妇急救中心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分别由省、市(州)及县级妇产科、新生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检验科、妇幼保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长由本地区有经验的产/儿科专家担任,负责指挥对危重孕产妇/围产儿的急救。

(三)各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设立急救小组,急救小组由医务科、妇产科、儿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辅助科室等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业务院长担任。

联系方式应向社会公布,并保证辖区内孕产期保健服务单位和相关人员熟知。

(四)会诊与转诊1、各级助产机构均要建立危重孕产妇急救工作预案,并成立院内危重孕产妇急救组,提供现场有效的急救及转运任务。

2、医疗保健机构有危重孕产妇急救时,当班产科最高职称的医师,分管院长、产科主任应立即到达现场,负责组织并指挥抢救,必要时应及时请市(州)级或省级急救中心专家会诊抢救。

3、急救中心接到请求电话时应询问相关情况(病情及治疗经过),根据病情需要,以最快的速度,携带急救设备及药品,5分—2 —钟内出诊,迅速赶到现场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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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消项目”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
为切实加强“降消项目”县产科急救中心规范化管理,确保孕产妇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一、中心设置
1.项目县按人口服务半径合理选择1~2个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作为产科急救中心。

2.产科急救中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综合抢救能力。

除妇产科外,内科、外科、儿科、急诊科、麻醉科及检验科等均须具备与中心相适应的急诊急救能力。

3.产科急救中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二、组织管理
产科急救中心设立急救小组,急救小组成员由医务科、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辅助科室等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业务院长担任。

急救小组承担现场抢救及转运任务。

三、制度建设
1.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建立妇产科急危重症管理制度和孕产妇急救小组工作制度,包括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孕产妇转运急救、高危妊娠管理、重症监护、会诊、新生儿窒息复苏、产儿科合作、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急救药品管理、危重病人抢救报告、抢救用血管理、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情况、孕产妇急救工作流程图及业务培训等内容。

2.建立基础信息登记:设立孕产妇急危重症接诊及出诊登记本、孕产妇急危重症抢救登记本,转运与反馈登记本、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业务培训登记本等。

四、知识技能
1.基础理论:熟练掌握高危妊娠的基础理论,重点掌握妊娠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晚期出血、胎儿宫内窘迫、产科出血、休克、DIC、羊
水栓塞、严重感染等)、妊娠合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以及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

2. 基本知识:重点掌握高危孕产妇的识别及急危重症抢救知识,抢救药物药理及药物代谢动力学等抢救原则和基本知识。

3. 基本技能:掌握危重孕产妇急救的基本技能,具有识别和处理异常分娩的能力,掌握静脉穿刺切开技术,心肺脑复苏,各种监护技术及其结果的识别,合理的输血输液,抢救药物合理应用,新生儿窒息复苏技能,转运途中抢救及监护技能等。

五、人员资质
1.急救小组医护人员须具备国家认可的医学专业学历、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

助产人员须具有国家认可妇产科执业医师或助产士资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

2.急救中心的产科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业务量相适应。

人数不得少于8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4名,产科主任应从事妇产科专业10年以上,并具有妇产科中级以上职称。

六、房屋设备
1.房屋、设备与药品要符合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建设的基本标准,并设有适合危重孕产妇抢救的重症抢救室。

抢救室应备有孕产妇急危重症抢救流程图。

2.急救中心必备设备:救护车、麻醉机、多参数心电监护仪、心电图机、生化仪、影像诊断设备、供氧、输血、呼吸机、负压吸引器、除颤仪、静脉切开包、综合性抢救箱等相应设备。

3.妇产科必备的设备:胎儿监护仪、妊高征监护仪、开口器、舌钳、压舌板、产钳、胎头吸引器、阴道拉钩、宫颈钳、产包、缝合包、清宫包、宫纱、辐射式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喉镜、气管插管、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暖箱等,并保持抢救物品处于功能状态。

4.急救药品和血液制品:缩宫素、前列腺素类制剂、地塞米松、西地兰、
罂粟碱、氨茶碱、阿托品、肾上腺素、多巴胺、速尿、纳洛酮、硫酸镁、维生素K1、纤维蛋白原、止血芳酸、肝素、甘露醇、碳酸氢钠、哌替啶、地西泮、晶体液、胶体液、库存血等。

七、病历书写
1.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2.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3. 抢救记录:在患者病情危重抢救过程随时完成,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4.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应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做好相应的登记。

6.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

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

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八、绿色通道
1.建立与辖区转诊单位的网络联系,有明确、通畅的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建立登记本。

2.在辖区内公布专用的孕产妇急救电话。

急救中心内设有醒目的急救通道和抢救地点标识。

3.备有处于功能状态的救护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急救中心接到急救电话后,了解病情,迅速启动抢救小组,携带急救设备与药品,5分钟内出诊,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抢救或转运。

5.危重孕产妇到达急救中心,5分钟内由当班产科最高职称的医师到场负
责组织抢救,报告急救小组组长。

6.抢救过程中要保存全部药品的安瓿、资料,以备核对。

7.产科急救中心对每例抢救病人均应进行分析,总结成功经验和教训。

将抢救结局反馈转诊单位,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与反馈通知单》(见《“降消项目”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管理规范》)。

九、信息管理
1.孕产妇急救中心应建立信息上报制度。

2.每季度填报一次转运抢救危重孕产妇统计表(见附表1),上报县级项目管理办公室。

十、质量控制
1.产科急救中心应将加强产科服务和技术质量,提高急诊急救能力,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发生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点。

2.建立完善的自查机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严格执行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服务和技术质量考核标准,定期接受质量检查与技术考核。

附表:1.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转运抢救危重孕产妇统计表
2.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评估标准
附表1:
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转运抢救危重孕产妇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年第季度
审核人: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报说明:
1.“降消项目”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填报本报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县级项目管理办公室。

2.1-3月为第一季度,4-6月为第二季度,7-9月为第三季度,10-12月为第四季度。

3.所有数据来源于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所抢救的急危重孕产妇数,不统计其他情况病例数。

4.第11项为次数,第36项为百分率(%),其余2~40项为例数
5.(2)=(3)+(4)+(5),急诊接诊指危重孕产妇直接到急救中心就诊;转入指通过县级医疗机构、乡医、村医将危重孕产妇转送至急救中心以及急救中心接回病例;院外抢救指急救中心在医院外
抢救病例,最后危重孕产妇未被接回急救中心者。

6.第10项指急救中心向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送危重孕产妇人数。

7.第12项指急救中心协助基层处理其不能解决的各种难产。

8.抢救病例如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并发症或合并症,以原发病作统计。

第12~34项总和应等于第2项。

.
9.(36)=[(2)-(35)]/(2)×100,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字。

10.围产儿死亡仅统计妊娠满28周至出生后7天内死亡的死胎、死产和新生儿死亡病例数。

活产指妊娠满28周,分娩时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缩动四项生命指征之一的新生儿数。

附表2:
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评估标准
(总分1000分)
一、行政管理及基本设备(535分)
.
.
.
.
.
二、技术技能评估(465分)
使用方法:
1.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应用本评估标准,对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进行评估。

2.得分率大于等于80%为合格。

3.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组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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