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分析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 PPT

1.提高自我法律意识,做到学法、守法、用法、护法,依法规 范自身行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推动法治的实现;
2.提高自身道德修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引导பைடு நூலகம்边的同学, 起先锋模仿带头作用;
3.正确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做到“心中有 德行中有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高报告中指出现在的社会 强调法治使大家有一些误解:
①认为什么问题都可以到法院解决,如此造成片面的过度司 法化。比如有一些小额财产纠纷或者当事人彼此之间因合 同信用未履行、未兑现产生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本应是行 业协会可以出面解决的。这些协会现在没有发挥出应有的 作用,这牵扯到社会的发育,怎么分担矛盾解决的渠道问 题。
我国因从以下三个层面上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1.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必须从源头和过程入手。要在立法环节 开始就真正体现社会 普遍的道德要求,同时要在司法实践环节中紧紧依靠社会成员的 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
2.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实现途径在在于提高公众法治精神,促进 道德的秩序化。
3.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关键在于“治党”和“治政”。国家公职人 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此有重要作用。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的辩证关系
“法治”是他律之治 “法治”是惩恶之治 “法治”是事后之治
“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德治”是 扬善之治 “德治”是事前之治
“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1.二者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德治是通过道德规范治理国家,而社会 主义法治是在执政党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产生的 2.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德治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而法治是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性文件来约束公民,法人的行为, 明确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3.二者实现的方式不同。德治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 依靠公民的思想觉悟、良好的道德修养,也就是依靠非强制力的手段 去实现,而法治最主要的是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 为,通过国家强制力,通过对违法者予以应有的法律制裁来保证法治 的实现。
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关系

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关系什么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权力依据法律规范行使,并依靠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
依法治国关注的是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注重通过法治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有序。
什么是以德治国?以德治国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方略之一。
以德治国是指依靠道德规范来拓展社会治理的层面,强化政府和社会公共机构、全体公民、各行业、各族群众和个人的道德素养,发挥道德这一内在力量,推动全社会行为方式和价值观的深刻提升。
以德治国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是多种治理方式和手段的有机结合。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本质上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具有很强的内在联系和联系。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探讨:一、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前提和保障法律的实施必须以公众的支持为前提,法律的有效执行也需要良好的道德支撑。
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坚持道德的约束和引导,对那些明明是违法的行为,但在道德上也是不合适的行为,进行道义上的批判和斥责。
如果把道德与法律分离开来,单纯地执行法律,而忽视了道德约束,可能会引发社会道德风险,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二、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补充和强化依法治国是基于法律体系来维护社会稳定的,而道德约束则更注重塑造公民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
道德及文化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规范,道德手段既可以加强法律执行的约束力,也能够弥补法律机制的缺陷。
政府可以通过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公民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而提高国家治理效能。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很难分割依靠法治,能实现社会治理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而以德治国,则能实现社会治理的人性化、情感化和心灵化。
在现代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是一体两翼,既需要法律的保障,也需要道德的支撑。
如何正确的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一、完善法律制度,保证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确保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
德治与法制的关系

德治与法制的关系唐太宗即位之初,君臣上下曾就采用什么样的治国之道展开过一番争论。
涉及到“威权独任”,还是“布德施惠”(《诚信》)。
前者是法家的主张,后者是儒家的主张。
当时,封德彝等人认为,德治不适合于夏、商、周三代以后社会的实际,所以秦朝以法律治国,汉代霸王道杂之、不纯任儒术。
唐太宗也担心:“当今大乱之后,造次不可致化。
”魏征却认为:“不然,凡人在危困,则忧死亡;忧死亡,则思化;思化,则易教。
然则乱后易教,犹饥人易食也。
”唐太宗最终采纳了魏征的建议,主张“以德治国”。
法治与德治究竟是什么呢?“法治”,是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经典概念,目前学界对其定义可谓众说纷纭,但其基本精神却是大同小异。
1959年,在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大会上有这样的概括:“①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
这不仅指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为个人人格的充分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经济、教育等方面的条件。
②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法律应当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保障。
同时,政府必须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积极推进社会福利,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条件。
③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德治,即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由儒家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有:①行仁政;②要求治国者注重道德教化。
在当代,理论界对德治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目前大致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德治的基本主张就是“政府以道德为手段治理国家”。
第二种观点认为,德治强调的是一种民间治理。
德治“并不是指由统治者推行的‘治国之术’,而仅仅表示一种规范和相应形成的多少带有自发性的民间的社会秩序。
”第三种观点认为,德治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德治’是指,凡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生活(包括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应有功能,以达到维护和稳定社会目的的国家控制模式。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按马克思主义得观点,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得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得思想,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实践得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规律性再认识。我国市场经济下得法律与道德在实质上就是一致得,有着共同得经济、政治与思想基础,法律得基本原则与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得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就是对人们行为得约束力量与鼓励力量,并且通过பைடு நூலகம்人们行为得约束与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得功能,实现它为一定得社会经济基础与一定得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得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得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得道德价值。法治与德治就是人类管理社会与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得两种重要手段,就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得社会现象。其中,法治就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得调整,就是对道德力量得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得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就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得品质,同时也就是对法治得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得社会关系纳入自己得管辖范围。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就是一个交互演进得过程。法律就是传播道德得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得任务。”
二、法治与德治得差别
法治与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就是两种不同得治理国家与社会得方式,二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与道德得区别中瞧出,即二者产生得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与道德得区别非常明显:法律由国家制定与实施,道德则通过人得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得、强制性得制裁力,道德得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与摒弃于某一特定得社会团体之外。……法律与道德在客观性及执行方面得区别表现在: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与感情;法律规则得效力具有普遍性与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
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①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②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③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④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浅析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祖国2019.7.下|政法研究|摘要:法是一种调整人们社会生产生活以及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
道德是一种人们的思想精神,同时会影响人与人之间社会生活和关系的规范。
法治与德治在当前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一方面,我国道德文化对法治文化建设具有影响意义。
另一方面,法治与德治也具有社会治理功能的互补性。
因此,立法应当积极吸收道德标准与文化,司法应当积极考虑道德因素,以法治推进德治,以德治提升法治,形成健康和谐的社会治理格局。
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治理并举浅析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文/缪浩文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在学界和实务界不断出现有关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探讨。
二者在本质上都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而如何将二者相统一,以谋求法治与德治的协同配合,进而有效地推进法治国家的进程和发展,这是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探讨与研究,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联和相互作用,对我国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发展和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法治与德治的界定(一)法治的含义法是一种调整人们社会生产生活以及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
法治则是以这样的社会规范进行社会治理的手段。
以刑法为例,我国《刑法》的颁布实施,定义了犯罪和刑罚。
如果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成立犯罪,必然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法治方式。
法在社会生活中给予了人们具体的自由尺度和范围,保障了符合要求的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同时惩处违背法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正义感。
(二)德治的含义道德是一种人们的思想精神,同时会影响人与人之间社会生活和关系的社会规范。
德治则是以这样的社会规范进行社会治理的手段。
例如,宋朝时期,宋神宗听取了司马光的治国策略:以“仁、明、武”作为修身理念;以“任人、信赏、必罚”作为治国理念,这就是我国古代典型的以德治国的一种手段。
试述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试述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摘要:庞德曾说过:有三个问题在近一个世纪的法学著作中是突出的,便是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历史的解释。
而德治和法治作为法律和道德的动态系统也理所当然的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突出的问题之一。
本文试着从德治和法治的释义以及结合当今的社会现在探寻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德治法治动态系统关系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历史上首次明确将其区分的是康德。
康德认为,道德是内在的,法律是外在的。
而在人类文明时期,法律与道德的混合是一切法文化类型的共同特征,并不是中华民族独有。
而在这所要论述的德治和法治即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之间的关系也是要从道德和德治以及法律和法治着手。
一,道德与德治“礼法结合,一准乎礼”是我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
我国古代立法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常的影响,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旨,要求“一准乎礼”,礼的精神上是尊尊,亲亲,即维护“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明友有信”的人伦关系。
从大量的文献中可以得知,中国在西周时期已经进入了礼治(德治)的时代,而在以后的年代里,礼治(德治)就一直贯穿着各个时期。
如“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中逐步取得了正统地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完善了礼法结合”,“曹魏首创“八议”“入律””,“西晋开创了依服制定刑罚的先例”,“北魏加入了“存留养亲”和“官当”的条目”,“北齐为了强调“忠君”“孝亲”将“十恶”列为“名例”之首” 。
而自《唐律疏议》以后,“一准乎礼”就是封建律典的楷模。
如是的回看一下历史,可以看到在很长的时间里德治(礼治)占据着主导地位。
那么,什么又称为德治呢?德治是道德的动态系统,要了解德治,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道德。
道德在我们古籍上是由“道”和“德”两个概念组成的。
“道”即是指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以及做人的道理。
“德者,得也。
”实际原则有所得即如果一切都按照一定的原则去做就达到了道德的境界。
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一词是起源于拉丁语“摩里斯”(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引申其义,也有偶规则,规范的行为品质和善恶评价等含义。
法治与德治的原理区别
法治与德治的原理区别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原则,分别强调法律的作用和道德的作用。
虽然在现实社会中,法治和德治常常混合运用,但是了解这两个原则的区别对于我们理解社会治理的本质和目标非常重要。
首先,法治强调的是依法治国。
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的治理原则,强调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来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是公正、公平、合理的,它具有普遍适用性,任何人都应该在法律下遵守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是公正无私的,不受个人或群体的影响和操纵。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手段和目标,它是社会治理的工具,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与之相对应的是德治,德治强调的是道德的作用。
德治是基于道德的治理原则,它认为道德是社会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通过道德的教育和引导来塑造和维护社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价值观。
德治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靠个人和社会的自律和自愿行为,它追求社会的和谐稳定和良好的社会风气。
德治注重培养和弘扬人们的良好品德和道德观念,倡导公正、宽容、诚实、尊重等价值观。
在德治社会中,道德是人们行为的准则,通过道德的自觉遵循和自我约束来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虽然法治和德治强调的是不同的治理原则,但是它们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可以相互补充和协调的。
在现实社会中,法治和德治常常混合运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离不开对道德的引导和教育,而道德的培养和弘扬也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支持。
法律和道德互为依托,相互促进。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和德治常常相互渗透和融合,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强化对道德的引导和教育,通过道德的培养和弘扬来增强法律的约束力和公信力。
法治和德治的运用还需要根据具体的社会情况和治理目标来灵活调整和平衡。
在一些法治不健全的国家和地区,德治可能更加重要,需要通过道德的教育和引导来弥补法律的不足。
而在一些道德观念淡薄、行为不规范的社会中,法治可能更加重要,需要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
浅谈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浅谈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法学所探讨的热点。
法治与德治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正确的理解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对于中国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标签:法治德治区别联系法律是提供公平、提高效率、形成秩序的工具,没有法律对人进行有效约束和激励,社会中就不会有公平、效率与秩序。
但我们在强调“法治至上”的今天,必须认识到法治应有的限度。
法治并不能解决好一切问题。
如果一味地强调法治,认为“法力无边”,试图以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方方面面进行深度制约,以法律作为唯一的社会规范,以法律去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则有可能导致法治的异化,最终走向法治的反面。
恩格斯曾经说过,“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有权威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和统帅,也可能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
”这从一个侧面可以说明法律与道德伦理在生活中有着不同的作用机理和功能,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扬长避短。
一、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区别法治是什么?在当下中国法学界中没有统一的定义,根据一些与之对应的常见词,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结构由其功能决定,并随着功能的变化不断构建,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差异是功能性差异,其差别决定了法治与德治区别。
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从作用形式和作用效果看。
一方面,德治重在防,强调抑恶扬善,在早期可使法治的效果增加,中后期则可减少治国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让群众安居乐业,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长效机制;而法治重在治,强调惩恶扬善,是暂时的。
另一方面,法治重在调整行为,而德治不仅调整行为,而且还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信仰、内心世界都提出要求,它不但可以制约人们的公共关系行为,也能制约人们的私人关系行为。
“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
“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
武玉珍
【期刊名称】《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2001(000)006
【摘要】“法治”和“德治”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是辩证统一的。
“法治”和“德治”的区别主要在于: 其一,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
道德早在原始社会就出现了,法律则在奴隶社会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法律则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道德则将继续存在,并在社会生活中起着较大的作用。
其二,实施的方法不同。
“法治”的核心是依据法律来实现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
它是由国家制定和公民
【总页数】1页(P17-17)
【作者】武玉珍
【作者单位】中共金乡县委党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1
【相关文献】
1.略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J], 周莉
2.市场经济需要法治,更需要德治--兼论"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 [J], 吕彬江;王昕
3.“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的形成及其辩证关系原则的 [J], 赵弘毅;
4.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 [J], 魏怡然
5.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 [J], 魏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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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分析
作者:陈秋怡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8期
摘要: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问题,是当今社会分歧比较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之一。
本文首先对德治与法治的概念进行简单的分析,而后对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进行研究,由此可知德治与法治存在差异,又相互贯通、相辅相成。
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也需要我们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德治;法治;辩证关系
中图分类号: D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142-02
作者简介:陈秋怡(1989-),女,汉族,江苏海门人,南京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一、德治与法治的概念分析
“德治”与“法治”是日常生活和学术研究中经常被人们提起和使用的概念,两者似乎浅显易懂,实则至今仍存模糊之处。
对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念进行定义和诠释,才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研究问题。
为此,本文简单区分了“德治”与“以德治国”、“法治”与“依法治国”的含义,以便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德治”与“法治”的概念。
关于“德治”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与我们平日里所说的“以德治国”基本上是同义的,没有什么特别明确的区分,但是仔细分析这两者可以发现还是存在区别的。
“以德治国”侧重运用道德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国家治理,突出道德治理的手段性;而“德治”除了这种治理手段歪还包括其产生的良好社会效果。
具体地来说,以道德作为手段治理国家是不同于道德治理成效的,“以德治国”侧重的点在治国方略上道德功能与作用的发挥,“德治”除了这层含义,还要包括道德作用所取得的社会成效。
由此可见,“以德治国”与“德治”并不同,“德治”包含了道德手段与治理成效。
如果“以德治国”单单作为一种治理手段,而达不到道德治理的最终目标,就谈不上真正地实现了“德治”。
“法治(rule of law),即‘依法治国’,是‘以法为根据和准则来治理国家’,是让法律成为我们生活的普遍根据”[1]。
这句话的意思是认为“法治”跟“依法治国”是等同的,然而,这两者有所差别。
“依法治国”具有工具性和手段性的特征,而唯有“法治”,强调“法的统治”,意味无人居于法之上,无人处于法之外,才真正把国家权力预设在了法律的框架内[2]。
所以说,“法治”相较于“依法治国”而言,在作为国家治理方式的同时,也表现出国家的良好状态。
与“依法治国”相比,“法治”更好更准确地表达了当今社会的治理理念。
二、德治与法治的差异分析
(一)德治与法治的形成方式不同
德治是人们在复杂的交往活动中慢慢形成的种种行为准则,经学者们归纳提炼而成的治国方略。
法治则是学者们根据社会很多矛盾冲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订和颁布各种法律法规用来解决这些矛盾冲突的治国方略。
(二)德治与法治的着眼点、适用范围不同
以法律为准则的治理方式是以惩恶来维持社会相应的秩序并供以警醒,而以道德为准则的治理方式则是以扬善来达到抑制罪恶发生的目的。
法律诉诸惩戒,其出发点在于惩治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道德诉诸良心,着眼于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法治仅仅是治标的方式,可被用于已经经法律改变或调整过的社会关系,还没有或不能被法律所改变或调整的社会关系不适用。
道德则为了治本,因此德治适用于社会的所有范畴,可被用于所有的组织和个人。
(三)德治与法治的治理方式不同
法治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主要依靠的是强制手段,法律规范的贯彻实施是用国家强制力保障的。
它明文规定人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因此当人犯罪时就可以根据法律条例进行处决,也因此它无法解决人们内心的问题,比如信仰、价值观等。
而德治的贯彻实施则要倚仗人们的道德修养、良好风化、社会道德舆论来保障。
德治十分注重培育与塑造人们的道德品质,它期望通过宣扬良好的社会风气让人们感受到社会的正能量,学习社会的主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四)德治与法治的具体内容不同
德治常以人的义务为本位,要求人们自尊、自爱、至诚、至善、尽忠、报国,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则是以人的权利为本位,它以保护人的权益为出发点,将法所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转变为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它既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又对人们履行法定的义务进行约束。
三、德治与法治的契合分析
(一)德治与法治两者相互贯通
1.两者产生的社会条件是一样的
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受的教育有所差异,所处的地位有所差别,所形成的观念也是大相径庭,这就造成各种矛盾和冲突的产生,也会出现种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人们都期望改变或消除这些不公平的现象,这也就是德治与法治产生的共同的社会基础。
2.两者的治理目的上是一样的
德治以道德来进行教化,法治用法律进行调整,这两者的目的都是推动社会在稳定和有序中良性发展,旨在获得较好的国家治理成效、提高人们的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3.两者的根本内容是一致的
德治与法治均提倡维护人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法与礼的社会中,人们或相互尊重、互助互利,或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它们都以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建立社会稳定发展的秩序为内在要求。
4.两者互相依存、互相渗透,并且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
不管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都没有绝对界限,道德规范的贯彻实施通常需要法律规范来保障,法律规范的遵守和执行也需要道德规范来作坚实的思想基础。
法律规范是道德规范的条文化,就说公平原则,可作为一个例子,来说明许多法律规范就是吸收了道德规范,再形成具体的法律原则。
(二)德治与法治两者相辅相成
法治是德治强有力的保障,德治给法治提供了坚实基础。
好比一棵树,没有树干的话大树无法站立,而没有树叶,大树没有生机。
于一个国家而言,“法”就是它的树干,“德”就是它的树叶。
道德具有非强制和劝导的特性,这就决定了德治仅能用于引导人们向善而不能制止人们行恶,也就是说,道德是无法惩治妨碍社会秩序或危害人民安全的违法行为的。
此时,法律就以其约束力而被用于强制执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
但是社会也不应只有法律来惩治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也同样重要,这就需要社会成员增强法制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习惯并且提高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能力。
道德是立法、执法、守法的基础,我们应通过一些步骤或程序,使绝大部分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和接受的道德标准法定化,以此形成法律规范反之约束社会成员。
法律能否有效实施,执法者的道德素质也是很关键的因素,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对执法权力能否公正恰当地运用至关重要。
在社会中,道德是人们遵法守法的主观条件,其自觉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左右法律规范的实施,如果人们罔股法律,就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法终不成法。
总而言之,不论人们具有什么样的认识,或者人们的认识进步与否,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都是客观存在的。
然而,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也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这就需要我们因
时制宜、因地制宜地进行研究,将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制定科学的治国方略,并运用于国家治理,从而达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发展、人们安居乐业的良好状态。
[参考文献]
[1]余学明.法治的哲学之维(第1辑).扉页[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12.
[2]王淑芹,刘畅.德治与法治:何种关系[J].伦理学研究,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