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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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简答题 4. 分析题 5.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下列不属于大陆法系别称的是( )(2013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3题) A.民法法系B.日耳曼法系C.罗马法系D.盎格鲁法系正确答案:D解析: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

答案为D。

知识模块:法理学2.人们能根据法律预见自己和他人行为的法律后果,这体现了法律规范作用中的( )(2008年综合课单选第5题)A.评价作用B.指引作用C.预测作用D.强制作用正确答案:C解析: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本题应选C。

知识模块:法理学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正式法律渊源的是( )(2010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6题)A.制定法B.习惯法C.国际惯例D.国际条约正确答案:B解析:ACD项是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习惯法不是。

本题应选B。

知识模块:法理学4.下列关于法律效力等级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1年法学综合课单选第5题)A.新法优于旧法B.一般法优于特别法C.普通法优于根本法D.下位法优于上位法正确答案:A解析:关于法的效力等级,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法律硕士(法学)2013年综合课真题解析

法律硕士(法学)2013年综合课真题解析

2013年法律硕士(法学)入学考试综合课主观题参考答案2013年法律硕士(法学)综合课试题一、简答题:1、简答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答: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具体包括:(1)责任主体。

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责任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能够成为违法主体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2)违法行为。

即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

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特殊情况下,法律责任不以违法行为为构成要件。

(3)损害结果。

即由于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

损害应具有确定性和现实性。

特殊情况下,法律责任不以实际损害结果为条件。

(4)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5)主观过错。

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在主观上存在的故意或者过失。

刑法领域,故意或过失是判定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依据。

在民法领域,故意和过失被统称为过错。

在行政法领域,一般实行过错推定。

2、简答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利答:按照《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依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

主要是: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3、简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容答:1.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2.为了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规定了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3.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4.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第一篇: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2.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5、当代中国法学应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6、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7、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8、学习法理学有哪三个方面的意义9、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10、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大体上有哪几种11、法制一词大体上有哪三种含义1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观点13、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哪些14、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15、简述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16.划分部门法的原则17.法的适用的特点18、广义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因素19、法律关系客体和分类 20.科技进步为什么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21.法的执行的特点22、立法的特征23、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24、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25、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6、法律与宗教的区别27、权利本位法的特点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9、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30、法的价值的特征参考答案: 1答: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2分)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2分)再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将趋向于灭亡。

(2分)2答: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2)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2)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2)法律硕士考试报名不久将开始,备考法律硕士考试时,大家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手段和技巧,新阳光教育通过法律硕士历年真题整理了每年都必考的法律硕士考试题型,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6、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

17、简述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答:(1 )客观原则。

划分部门法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2)目的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

(3)平衡原则。

划分部门法应当注意各种部门法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

(4)发展原则。

我们在划分时,不能只限于目前的法律、法规的多少,还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今后发展,即考虑到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

(5)主次原则。

有时,一个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根据这一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类。

18、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19、简述法律规则的结构。

答:(1)假定,又称为条件,是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2)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包括可为的模式、应为的模式和不得为的模式。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

20、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21、简述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答: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2013年法律硕士考研题库试题汇总

2013年法律硕士考研题库试题汇总

2013年法律硕士考研题库试题汇总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教材相关知识点】基本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这种权利属于:()(单选题)A、普通权利B、救济权C、相对权利D、基本权利【解析】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

它是与普通权利相对的概念。

普通权利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答案】D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

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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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2、【教材相关知识点】法律义务(单选题)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这一规定所包含的义务属于下列哪一种?()A、对世义务B、特殊义务C、救济义务D、公义务【解析】根据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以将义务分为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一般义务又称为对世义务,其内容通常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

特殊义务又称为对人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利益得以实现。

故B正确。

C项救济义务,又称为第二性义务,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付的责任,故错误。

D项义务是指公法上的义务,而婚姻法属于典型的私法,夫妻互相抚养的义务应属私法上的义务,故错误。

【答案】B3、【教材相关知识点】权利与义务的分类与“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相对应的范畴是下列哪一种?()(单选题)A、对世权利和对人权利B、原有权利和救济权利C、行动权利和接受权利D、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解析】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以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

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

一、法理简答:(02年和10年的,神似!)14.(2012)执法的基本原则15.(2011)法律制定的特点(重复)16.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一致性。

4)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5)法的制定、执行和适用必须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新加)1、【2010】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

1)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的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形下对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它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而是行为主体的行为部分。

2)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包括可为的模式,应该为模式和不得为的模式这三种模式。

3)法律规则的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评价的规定。

2、【2009】简述法律事实的含义和特征。

(重复)3、【2008】简述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虽然在资本主义的不同阶段,资本主义法律在调整经济生活领域中的作用以及法律在保护财产权方面的作用有所不同,但是维护资本主义所有制始终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核心。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政府。

资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是通过自己的代理人来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基本方式和主要形式是建立代议政府。

资产阶级主要是通过政党来掌握政权的,政党制是资本主义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

3)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资本主义不同于以往私有制社会的一个特征是,在形式上人人处于“平等”地位,都平等的享有各种“自由”,这种平等和自由统称为”人权“。

4、【2007】简述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

法律硕士(法学)2013年基础课真题解析

法律硕士(法学)2013年基础课真题解析

2013年法律硕士(法学)入学考试基础课主观题参考答案2013年法硕(法学)基础课真题一、简答题:1、简述法条竞合的概念和适用原则答: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客观现象。

例如,《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是诈骗罪,而第192条至第200条规定的是金融诈骗罪(八个具体罪名),显然,《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在内容上能包容金融诈骗罪。

这表明,《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与金融诈骗条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另外,《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第115条失火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之间在过失致人死亡问题上也存在法条竞合等。

另外,刑法总则某些规定与刑法分则规定之间也有法条竞合关系,例如,总则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须从重处罚,分则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从重处罚,即是。

对法条竞合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是:第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适用特别法,排斥一般法。

例如,某些经济诈骗案既触犯诈骗罪(第266条)也触犯合同诈骗罪(第224条),适用较为特殊的第224条,排斥第266条的适用。

第二,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假药、劣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具体罪名不同),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即为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2、简述食品安全渎职罪构成要件答:本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客体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从事食品安全监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3)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3)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3)法律硕士考试报名不久将开始,备考法律硕士考试时,大家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手段和技巧,新阳光教育通过法律硕士历年真题整理了每年都必考的法律硕士考试题型,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31、简述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答: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

有广、狭两种理解。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1)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建立法的权威。

(2)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的权威。

(3)法律监督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确保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重要手段。

32、论述中国当代社会的法律监督。

答: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国家监督又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监督的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

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的范围广泛,监督的方式主要有罢免、质询、调查等。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这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

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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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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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简述法治的概念和特点。

答: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在这种意义上,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

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

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47、简述法治与法制区别。

答:(1)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之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而法制则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和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

而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待的法律程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

(3)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利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法制问世先于法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就已经有法制。

48、简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关系。

答: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条件和依据,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

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采用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才有可能、有基础通过国家制定和实施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才有可能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就不能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

如果人民没有掌握政权,没有争得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产生社会主义法律,建立社会主义法治。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

社会主义民主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从而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把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

社会主义民主的巩固和发展,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治的加强和发展。

反之,社会主义民主遭到破坏或践踏,社会主义法治也必然遭到破坏或践踏。

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质量,直接影响、制约着法治的发展速度。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

社会主义法治之所以有权威,有力量,归根结底来源于社会主义民主。

只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调动广大人民和国家于部遵守
和执行法律,并同一切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法律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作用,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和加强。

(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治确认民主。

社会主义法治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掌握国家权力的体现和保障。

人民当家做主、掌握政权这一事实,必须用法的形式肯定下来,使其固定化、合法化。

同时,还要以法的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建立适合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组织形式。

2.社会主义法治体现民主。

社会主义法治将人民民主具体化为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公民的政治权利,并为其实现规定了程序、原则和方法。

社会主义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义务及其界限,以及行使权利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使公民能够以政治主体的身份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规定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和活动的原则、程序以及对国家行使职权活动的监督,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监督和罢免,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在于实现人民的意志。

3.社会主义法治保障民主。

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体现和保障民主。

由于各种复杂原因,在社会主义国家还存在各种违法犯罪,其中包括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制裁犯罪,保障人民民主。

49、简述法律和国家的关系。

答:(一)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其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

法的实现有三种基本的途径。

即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遵守),这三种途径的运用都是以国家政权的存在和运行为基础的。

最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二)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法律与国家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关系的另二方面,是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保障和规范国家政权的正常行使。

这又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作进一步说明。

1.法律确认和宣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和阶级统治职能,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都必须借助法律来实现。

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主要有两种方式。

其一是用法律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分工和权限。

其二是明确规定各项权力行使的具体程序,通过程序来防止权力腐败和恣意。

50、简述法治的基本原则。

答:(1)法律至上原则,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的法治原则,是法治区别与人治的根本标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条件和罪基本的重要原则,其核心是宪法至上。

(2)权利保障原则,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制约。

(4)正当性原则,包括不能作自己的法官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两项具体内容,其理论依据主要是自然公正原则,起源于英国。

51、简述法治国家的标志。

答: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2.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

3.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

4.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

5.较高的禽民法律意识。

52、简述法治国家的条件。

答:(1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2)高度民主的政治体制
(3)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
53、简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和要求。

答:根据法治国家的有关原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完成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建构任务。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外部形式要件。

从法治的形式要求来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首先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
(1)建立完备而统一的法律体系。

(2)保障法律规范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3)确保严格公正地执法和司法。

(4)法律职业者的专门化和高素质。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要件。

从法治的实质要求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1)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的制度。

(2)政府权力与责任的制度。

(3)权力与权利相互关系的制度。

(4)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的制度。

54、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答:(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这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体现。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目标。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55、简述法与经济的关系。

答: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首先表现为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

其次,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基本内容。

再次,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的发展变化。

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包括下列四个方面:
首先,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其次,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再次,法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最后,法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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