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三节建筑退地界第四节建筑退线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第三节其他规定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7第七章附则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附录2:附表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附录3:附件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附件2 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附录4:术语及附表A 术语B 附表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发布时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2 正文内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 development,land 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land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石政文审(2012年45号)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内五区和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托管区)范围。
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控制到小小类;其他控制到中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应控制到中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非城市建设用地中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到小类,其它控制到大类。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下表进行分类。
各类建设用地按其主导性质可以正向兼容。
各类用地之间的正向兼容应符合以下原则:生活居住区范围:A1>A2>A3>B1>B22>B31>B32>B34;工业生产区范围:A1>A2>A3>B31>B32>B33>B34>B2>B1;城市中心、副中心区:A1>A2>A31>A32>A33>A34>B21>B12>B3。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代码表第七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四线”用地还应符合“四线”管理规定中有关相容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三节建筑退地界第四节建筑退线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第三节其他规定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7第七章附则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附录2:附表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附录3:附件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附件2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附录4:术语及附表A术语B附表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石家庄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中小学托幼用地
居住用地或企事业单位内的中学、小学以与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R51
中学用地
R52
小学用地
R53
托幼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与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与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与其附属设施用地。
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的环境卫生设施与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43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与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消防设施用地
消防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防洪等设施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实际、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居住区级道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以下级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S12
主干路
城市主干路的用地。
S13
次干路
城市次干路的用地。
S14
支路
城市主干路和次干路之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农贸市场、超市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与停车场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标准

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3.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长沙市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1.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分10大类、48中类、84小类。
3.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和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本分类代码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7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3.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3.2.1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3.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应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都市区各片区之间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指标。
3.2.3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表3.2.3备注: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3.2.4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表3.2.4备注: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第4章居住用地规划标准4.1 布局准则4.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避免零星小规模开发,形成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4.1.2 适度降低城市中心片的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口密度。
旧城区以改造棚户区为主,居住用地比例不再增加,人口应逐渐向外疏散,以此提高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4.1.3 在保证安全、卫生、效率的前提下,尽量实现居住与就业就近平衡。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的規定根據土地用途分類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的規定》,城市用地可以分為九類:1、居住用地;2、公用設施用地(含商業用地);3、工業用地;4、倉儲用地;5、對外交通用地;6、道路廣場用地;7、市政公用設施用地;8、綠化用地;9、特殊用地;根據房屋用途分類1、居住用途的房屋。
2、工業用途的房屋。
3、商業用途的房屋。
4、文體娛樂設施。
5、政府和公用設施。
6、多功能建築(綜合樓宇,又叫城市綜合體)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区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拍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人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石家庄市城镇低效利用土地情况分析

石家庄市城镇低效利用土地情况分析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目前石家庄市存在部分城镇低效利用土地,此类用地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存在各类问题,本文针对不同问题深入剖析,提出了解决措施及建议,以实现城镇低效用地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一、低效用地分类城镇低效利用土地按现状使用用途可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老旧住宅、集体土地所有权城中村、散乱分布不符合规划用途旧厂矿、脏乱差商业地块及农贸大棚等。
城镇低效利用土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老旧住宅小区占有一定规模。
老旧小区卫生环境条件较差,交通拥堵不便利,文体娱乐等公共设施较为缺乏,小区内普遍存在私搭乱建现象,消防专用车道缺乏,安全隐患比较突出,尤其是事业单位、高校和工厂宿舍和家属院,分布不均、不成规模。
(二)城中村问题比较突出。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不断加速,部分村庄已由政府和开发商主导进行了一部分改造,主要是位于城市内部区位条件优良或热点地段,市场主动性强,开发积极性高,但多为无序开发,缺少计划性。
(三)一直存在低效商服用地分布散脏乱问题。
除去一些核心商业区以外,其他商服分布特点均呈现点状特征、沿街店铺混乱无序、未形成大型商业中心、且存在大量集体权属的农贸市场或商业服务业大棚,影响了土地的高效利用。
二、存在的问题(一)城镇低效用地较多存在历史遗留问题。
一部分还涉及混合产权或者一户多宅问题,现有土地相关政策对这些問题还没有提出严格界定。
目前大部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改造过程中,大量不合法建筑以及不明土地产权的复杂性等问题的存在,加大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的难度。
(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矛盾较多。
首先规定补偿价值的标准和补偿总量基础是拆迁补偿房屋权属和建筑属性的认定;其次是安置方式,无论是异地安置还是就近安置,住房来源的有效供应是拆迁能否成功的首要条件;三是补偿原则主要矛盾集中在老百姓的主观性和补偿标准的客观性上,主要表现为被拆迁户过高的期望值与现实客观情况相违背之间的差异性的矛盾;四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问题,房屋产权不明确,或无法及时联系产权人,或是多个产权人意见不统一等问题的存在都加大了方案落实时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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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施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2
商业服务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商务办公、商务公寓、游乐设施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货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庄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村庄建设用地。
各庄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
C36
文化活动中心
市级青少年宫、区级青少年活动中心、居住区级文化活动中心等的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实际、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居住区级道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以下级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S12
主干路
城市主干路的用地。
S13
次干路
城市次干路的用地。
S14
支路
城市主干路和次干路之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C62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被归入所、综合服务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等对特殊人群如:老年人、流浪儿童、残疾人实施救护,满足其生活、精神方面需求的设施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农贸市场、超市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当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Y
预留发展用地
城市发展的预留用地。
V
村庄建设用地
在城市外围隔离区内村庄的生产、生活的各类建筑用地。
V1
村庄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V2
村庄企业用地
村庄企业及其附属建筑。
V3
村庄公路用地
村庄与城市、村庄之间的公路用地。
V9
村庄其他用地
村庄其他用地。
E
非城市建设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3
高尔夫球场绿地
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用地,后者应归入游乐设施用地。
D
特殊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其他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货运站用地
长途客、货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国外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如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城中村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农贸市场、超市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15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托老所、文化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R2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R45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托老所、文化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R5
中小学托幼用地
居住用地或企事业单位内的中学、小学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R51
中学用地
R52
小学用地
R53
托幼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保安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运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网通等通讯设施用地。
U4
环卫殡葬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殡葬设施的用地。
U41
排水设施用地
生产、生活产生的污水以及雨水的泵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
U42
垃圾处理设施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农贸市场、超市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5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托老所、文化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石家庄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以居住为主的公寓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