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回顾与思考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回顾与思考
王凯;徐颖
【期刊名称】《城市建筑》
【年(卷),期】2018(000)018
【摘要】GB 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重要技术规范,是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支撑.为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等新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9月正式启动了对这一标准的新一轮修订.本文基于对标准制定、修订历程的回顾,借鉴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细述在新形势新背景下本次标准修订的指导思想和新思路.
【总页数】4页(P15-18)
【作者】王凯;徐颖
【作者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城市规划的支撑作用——基于公共政策视角的分析 [J], 张润朋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J], 王凯;谢颖;顾浩;鹿勤;赵民;林坚;张菁;靳东晓;徐泽;楚建群;李新阳;徐颖
3.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比分析研究 [J], 薛海燕;张旺锋;陈怀录;迟守乾
4.市场经济体制下服务业用地分类原则探讨——兼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J], 吕冬敏;王兴平
5.基于城乡统筹视角下的城乡用地分类探讨——新旧两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比较研究 [J], 屈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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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大类、56中类、79小类
B.20大类、50中类、70小类
C.8大类、35中类、44小类
D.6大类、40中类、60小类
答案:C[解析]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3.3.1,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4小类。
答案:A[解析] 可与道路交叉布置,但由电缆中心线至路面的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m。参见《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4.1.1。
问题:8. 为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地下给水管离建筑基础最小水平间距应为______。
A.1.50m
B.2.00m
C.2.50m
D.3.00m
答案:D[解析]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1993,2016年修订版)第10.0.2.4条规定,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本规范10.0.2-4(详见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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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筑师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分类模拟27
单项选择题
问题:1. 下列管线距离乔木中心最近的是______。
A.电力电缆
B.给水管道
C.燃气管道
D.热力管道
答案:A[解析]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1997)第6.2.1条规定:新建道路或经改进后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其绿化树木与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宜符合6.2.1的规定,见下表;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一二三类用地的标准

一二三类用地的标准一二三类用地的标准_《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记忆技巧...许多城市规划的小伙伴都认为记忆用地标准是一件比较令人头疼的事,因此,八宝就写了这篇小文,总结一下自己记忆的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仅是为了记忆而联想到的说法,并不作为真实依据哦)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乡用地分为2大类、8中类、14小类。
记忆大类和中类比较容易,因为基本上都是取英文的首字母,下面就是各大类和中类的对应英文啦,看到基本上就记住了2大类:H建设用地-habitat(栖息地)E非建设用地-else(其他用地)(这为什么大类两个用H和E表示八宝表示查了很久也没找到官方说法,最后引用了百度知道上一位网友提供的答案,是不是还挺有道理的?哈哈)8中类:(H中的中类)居住用地R-residential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administration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business工业用地M-manufacture物流仓储用地W-warehousing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street公用设施用地U-utilities绿地与广场用地G-green1、R类、M类、W类首先我们将8个中类进行分析,可以将分类逻辑相似的R类、M类、W类划分为一组,它们都是按环境与质量要求对用地进行了分级,都是分为三类,从一类到三类都是质量逐渐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R类中R1主要是低层居住用地,R2则主要是多、中、高层住宅用地。
2、令人头疼的A类A类是8个大类中小类最多的,而且使用频率也很高,记忆难度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主要以我国的admin城市北京为例,作为记忆线索,接下来就一起看看怎么记忆这个磨人的小妖精吧。
A1行政办公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这两个其实记住一句话就好啦”北京是我国的政治文化中心”,那么政治排在第一,当然就是A1行政办公啦;同理,文化排在定位的第二,就是A2文化设施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市 道 路 交通 规 划设 计 规 范 ( GB 5 0 2 2 0 — 9 5)》 、 《 城 市 绿化 规 划 建 设 指 标 的规 定 》 ( 1 9 93) 以及 国 家 生 态 园 林 城 市 标 准 ( 暂
十 个 专 题 .包括 ” 国 外 城镇 建 设 用 地分 类 与 标 准 比较 ” 、 “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分 类研 究 ” 、 ” 工业 仓 储 用地 分 类 研 究 ” 、 “ 用 地 兼 容 性研 究 ” 、 城 市 规 划 建设 用地 标 准研 究 ” 、 “ 城 市 用地 分 类 与 规 划建 设 用 地标 准 问卷 统计 ” 、 基 于城 乡统 筹 视 角 的城 市 用 地
进 .人 们对 住 房 、绿地 、公 共 空 间 、社 区 服务 等 人 居 环 境 条件 提 出了更 高 的要 求 ,规 划用 地标 准 要 为小 康 目标服 务 。
二 、项 目简 介
201 2年 1 月 1日开 始 实 施 的 《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准 ( GB 5 O1 37 — 2 01 1)》 是 《城 乡规 划 法 》 颁 布 实 施 后 第 一
向 工业 、服 务 、创 意 产 业 等 多元 驱 动 ,规 划 用 地分 类 需 要 拓 展 , 为 新 的发展 提 供保 障 。此 外 ,未 来 1 0 年我 国将 向 中等 收 入 国家 迈
分 类研 究 、 基 于 城 乡统 筹视 角的 规 划建 设 用 地 标准 研 究 、 “ 北 京市 城 市 用地 专项 分析 ”、 “ 浙江 省城 市 用地 专 项分 析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二)

1 “ 5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 (3 与城市建设 H) 用地 中的 “ 用设施用 地 ”( ) ‘ 公 u. ‘ 其他服 务设施 用地 ” (9如何 区分 ? B)
“ 域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 ( 3 指 为 两 座 城 市 区 H )
士 ,中 国城 市 规 划设 计 研 究 院 副 院长 ,教 授级 高 级 城 市 规 划 师 .中 国城 市 规 划学会理事 。 徐 颖 (9 1 ,女 .中国 18 一) 城 市 规 划设 计 研 究 院城 市 规划 师。 【 收稿 日期】2 1 - 3 0 0 -1 2 9
予 以统 筹规 划 以 利 于 加 强 重 大 建 设 项 目的 分 级 选 址 和 审批 管理 。
1 港 口货运码 头及 生产 区是 归入港 口用 3 地 、工业用地还是物流仓储用地?
港 口用地 ”( 2 ) H 3 指海港 和河港 的陆域部
分 , 包 括 码 头 作 业 区 、 辅 助 生 产 区 等 用 地 ,而 依 托 港 口的 工 业 生 产 和 物 流 集 散 用地 应 分 别 归 入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 分 类 中 的 工 业 用地 ” ( ) M 和 物 流 仓 储 用地 ( ) W 。
镇) 以上服务的大型变 电站 、垃圾填埋场 、区域
燃气调压 站等公用设施用地 ,实际工作 中应视服 务对 象的具 体 情况 而定 ,其 区位可 以在 中心 城 ( ) 镇 区内部 。其 中 ,H 的 殡葬设施 ”指农村为 3 村 民设置 的公益性 墓地和 为区域服 务的殡葬服务 用地 .为城市 ( ) 务的殡仪 馆 、火葬场 、公墓 镇 服
1 工矿城 市较 多的铁路 专用 线归入 “ 2 工 业用地 ”还是 “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
学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学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摘要:2012年1月1日,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正式颁布实施,实施了21年的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正式退出舞台。
为了进一步掌握新版标准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文章通过新旧版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比,学习并加深对新标准的理解。
关键字: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实施;新旧版对比;主要变化为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落实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对新时期城市发展应“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要求,对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旧国标”)作出修订[1]。
2012年1月1日,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新国标”)正式颁布实施。
新国标的出台与实施,对未来城市规划工作带来的意义非常重大,意味着空间覆盖更为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更清楚;侧重点由“城市”转变强调“城乡”,用地分类与标准更加贴近城市发展和状况,但对习惯了旧标准的城市规划工作人员,如何了解新国标的变化,在工作中运用新国标并掌握新国标的计算口径,是我们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那么新国标和旧国标相比,有哪些变化,为什么变化,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帮助呢?一、修编的背景众所周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实施了21年。
考虑到自90年代至今,随着城市发展环境、规划编制环境、规划管理环境的逐步改变,旧国标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应性。
例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划分标准的不统一;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原国标所适用的法律基础;城市用地的分类仅仅从用地性质和用途本身出发,而没有将政府的政策与城市用地之间建立起必要的联系;不能适应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严控要求;甚至有的分类长时间都无法使用等问题,因此旧国标调整势在必行。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问题分析经验借鉴及新标准调整重点

城市土地用途分类是城市规划编制的首要任务,是一种抽象的规划行为。
城市土地的功能区划与其他学科的土地区划既互相联系,又相互差别。
一方面城市土地用途分类是土地自然特征和社会使用特征的客观反映,比如城市用地分类中的水域、林地、村镇用地等;另一方面这又是人们的目标与愿望的体现与表达,比如依据土地区位和价值,安排居住、生产、休憩、交通等活动。
这正是城市土地用途分类区别于其他学科土地区划研究的特征所在。
其他学科的土地区划是土地属性与特征的客观描述和总结,而城市用地分类行为则是具有强烈主观愿望和目的性的行为。
一、GBJ137-90标准的问题我国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的形成我国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最早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参考苏联模式形成的,当时的用地分类主要包括生活居住、工业、对外交通运输、仓库、公用事业、防护、其他用地七类,该标准一直沿用到20世纪70年代末。
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城市规划工作也面临着转型问题,尤其是1989年,我国城市规划法律体系中的主干法—《城市规划法》正式颁布,直接推动了规范化、系统化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于1990年颁布并于次年实施。
《标准》将城市用地分为10个大类、46个中类和73个小类,其中10大类用地为:居住(R)、公共设施(C)、工业(M)、仓储(W)、对外交通(T)、道路广场(S)、市政公用(U)、绿地(G)、特殊(D)、水域和其他用地(E)。
作为《城市规划法》的配套标准,《标准》契合了当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代背景,对规范和加强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诞生于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的两年,所以《国标》的主体内容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体系,是从计划经济体制的城市规划编制胚胎中诞生的过渡性历史产物。
在计划经济年代,城市规划的实质是国民经济计划的具体化和空间化,城市用地分类实际是落实政府的每一个具体的建筑项目,表现为不同的建筑类型。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年)》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
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
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
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
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
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
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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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
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
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
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
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
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
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
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
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
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可视具体情况需要,参照国务院设市城市标准,进行技术判断是否具备条件使用本标准,如中山市小榄镇、东莞市大朗镇等应归入“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行列。
4、“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在具体工作中如何使用?本标准确立覆盖城乡全域的“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两个分类,应分别对应市(县、镇)域、中心城(镇)区两个空间层次。
“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两个分类的具体划分主要基于两个原则:一是地类无遗漏、无重复,明晰“城市建设用地”与“城乡用地”中“城市建设用地”(H11)完全衔接的对应关系;二是清楚界定计入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核算的用地,仅“城市建设用地”的地类计入“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的统计。
在实际工作中,市(县、镇)域的图纸表达仅使用“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H11)无需细化;中心城(镇)区的图纸表达在使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同时,如有需要可使用“城乡用地”除“城市建设用地”(H11)以外的其他地类。
5、用地分类层级、代码在使用时需要注意什么?本标准分类层级与代码延续原标准“树型多层级”模式,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在图纸使用中应注意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因而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即R与R1、P2、R3不能同时出现。
若图纸中需要专门表示出某一中类或小类,但又不准备所有用地的表达都达到中类或小类深度,建议采用专项图纸表达。
同时,在使用本标准分类时允许一定的灵活性,可根据工作性质(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工作内容(现状调查、规划编制等)、工作深度(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如某中等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在现状调查时,用地分类可采用中类和小类为主;在规划时,则可以中类为主,大类及小类为辅。
又如根据编制工作深度要求,某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用地分类可采用大类和中类为主;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用地分类则采用小类为主。
并且,当地在具体工作中如有需要可新增小类,尤其是未设小类的中类可根据需要细分小类,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大类或中类。
6、用地分类“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原则下如何体现用地的兼容性?本标准延用原标准思路,规定“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作为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中确定用地类别的基本原则。
用地兼容性通过基于主导功能的可兼容地类和比例要求体现,在具体划分和归类时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地使用性质单一、分类明确的用地,按性质归类即可。
如一个公园就是“公园绿地”(G1),一条城市主干路就是“城市道路用地”(S1)。
(2)多功能综合楼用地以较为主要的用途来确定归类。
如高层多功能综合楼用地,底层是商店,2—15层为商务办公室,16—20层为公寓,地下室为车库,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是商务办公,建议归为“商务设施用地”(B2)。
(3)独立地段的附属设施从属于主导设施的使用性质。
如工厂内的附属办公、仓库、倒班宿舍、铁路专用线等归为“工业用地”(M);大学内的图书馆、体育馆、食堂、学生宿舍等归为“高等院校用地”(A31);从属于电厂的供热设施归为“工业用地”(M)。
(4)地下或空域作多种用途的用地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但要明确相应的管控要求。
如地下燃气管道、高压走廊、机场净空、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高架道路、地铁等以地面性质为准,可叠加范围标识。
(5)具有双重性质的用地按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归类。
如北京市的故宫和颐和园,都是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实际使用中分别为博物馆和公园,应分别归入“图书展览用地”(A21)和“公园绿地”(G1);又如大同的云冈石窟主要作为石窟寺加以保护,应归为“文物古迹用地”(A7)。
对于地类的可兼容类型和比例要求等具体规定。
本标准作为全国性的通则不做强制性规定,地方政府可结合当地规划编制和用地管理中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制定用地兼容性的相关规定。
7、如何区分“土地使用性质”与“政策属性”、“用地权属”等管控要求的差别?常被提及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公园”、“郊野公园”、“历史文化街区”、“保税区”、“开发区”等属于具有一定政策性的管控范围,与本标准基于“土地使用性质”的用地分类方法不是一个体系。
实际上,各种各样的“政策区”仍是由各类性质的用地组成,如开发区是由“居住用地”(R)、“工业用”(M)、“物流仓储用地”(W)等组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用地按土地实际用途归入“水域”(E1)、“农林用地”(E2)和“其他非建设用地”(E9)的一种或几种。
标准编制组建议在实际使用中,可通过虚线框等方式并行表达政策属性、用地权属等具体管控要求,以更好地调控引导各类开发建设行为。
8、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格如何执行? 统计地类是否需严格与总图深度一致?本标准附录A对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的表格作出了规定,包括“城乡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均需严格执行。
其中,前表统计“城乡用地”的9项中类用地,统筹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建设与非建设用地;后表平衡“城市建设用地”8大类用地,并细化列出8项需保障用地指标的中类用地(A1一A6、S1、G1),控制城市(镇)合理的用地规模和结构。
对于两张表格所统计地类的深度,“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中“文物古迹用地”(A7)、“外事用地”(A8)、“宗教用地”(A9)3项中类用地若在城市(镇)中有相关用地也应列出;“城乡用地汇总表”的小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的其余中、小类用地是否列出则由城市根据自身用地特点自行决定,本标准不做硬性规定。
9、城乡用地总图和“城乡用地汇总表”如何制定?如何衔接土地部门的资料与数据?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实际工作中,市(县、镇)域范围内的所有用地的现状和规划应通过制定城乡用地总图和“城乡用地汇总表”表达。
其中,现状用地的基础调查建议依据本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衔接对照表,参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归并。
规划用地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指标相衔接,并与《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相结合综合确定。
10、为什么将为区域服务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特殊用地从城市建设用地中剥离?本标准遵循“人地对应”原则,将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公用设施和军事、安保等与城市常住居民相关性不大的区域性服务设施用地从“城市建设用地”中剥离。
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应突出反映城市生产、生活的基本职能需求,增强各地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水平的可比性,避免一些交通枢纽性城市、军事重镇等目统计范围出现“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过大、用地结构不合理”的假象。
另一方面,为区域服务的交通、公用设施等用地应在市(县、镇)域层面优先予以统筹规划,以利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分级选址和审批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高教园区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中心、体育场馆等设施虽然亦兼具一定的区域服务职能,但作为城市生活服务功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且考虑到大学生户籍一般统计在学校所在地城市,因此该类设施用地仍保留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内。
11、穿越中心城(镇)区域际轨道、高速公路若承担部分城市交通职能,应如何归类?穿越中心城(镇)区的城际铁路、高速公路等主要承担的应是区域交通职能,并且铁路、公路建设有着严格的技术规定,与城市道路、城市轨道应区分清楚,故应分别归入“铁路用地”(H21)和“公路用地”(H22)。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公路用地”(H22)的内容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衔接,采用公路性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作为界定标准,而不是公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