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用地分类、用地性质朗读本贴2.0.5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R11R12R13R14一类居住用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R21R22R23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R31R32 三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R33R34道路用地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R41R42R43R44四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2市属办公用地非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 C21C22C23C24C25C26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 C31C32C33C34C35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CC36 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C42体育场馆用地体育训练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 C51C52C53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休疗养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 C61C62C63C64C6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8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 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T22T23长途客运站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 T41T42 港口用地海港用地河港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港口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S11S12S13S19道路用地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支路用地其他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 S1S2广场用地交通广场用地游憩集会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S S31S32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U11U12U13U14供应设施用地供水用地供电用地供燃气用地供热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U21U22U29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用地货运交通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4U41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 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他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 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2E21E22E29耕地菜地灌溉水田其他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 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 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 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E6E61E62E63E69村镇建设用地村镇居住用地村镇企业用地村镇公路用地村镇其他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村镇其他用地E7 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R8 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3.0.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是指对城市用地进行分类划分,以便规划和管理城市发展。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和需求进行划分,一般包括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用地、医疗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
下面将对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居住用地居住用地是用于建设住房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土地。
按照建筑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居住用地分为住宅用地和住宿用地。
其中,住宅用地是指用于建设永久性住房的土地,包括别墅、花园洋房、小高层、多层住宅等。
住宅用地一般应具备安全、舒适、宜居的条件。
住宿用地是指用于临时性居住服务的土地,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寓酒店等。
二、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是用于建设商业设施的土地,主要包括购物中心、超市、专卖店、市场、商业街等。
商业用地的选择要考虑到市场需求、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等因素,以满足商业设施的需求。
三、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用于建设工业设施的土地,主要包括工厂、仓库、厂房等。
工业用地的选择要考虑到生产环境、供应链、劳动力等因素,以提高工业设施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四、教育用地教育用地是用于建设学校、大学、培训机构等教育设施的土地。
教育用地的选择要考虑到学校规模、师生容量、教育资源等因素,以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教育条件。
五、医疗用地医疗用地是用于建设医院、诊所、保健机构等医疗设施的土地。
医疗用地的选择要考虑到人口密集程度、交通便利度、医疗资源等因素,以提供完善的医疗服务和紧急救治能力。
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用于建设公共设施的土地,主要包括政府办公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体育用地、公园绿地等。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选择要考虑到公众需求、社会功能、环境效益等因素,以提供全面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以上是常见的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不同城市可能有特殊的用地需求和划分方式。
在城市规划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权衡不同利益的关系,合理安排和分类用地,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4.2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2.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11。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
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
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 2.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2.2.3
2.2.4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 2.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2.2.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建设部[ 1990-7-2]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城市规划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有助于分析建立
我们所面临的城市规划。
它把建设用地分为不同的用地类型,使城市规划目标能够以更加
细致、精确、有条件的方式实现。
一般来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经过逻辑
分析和细分研究后,包括六大类:
一、住宅用地:原则上宜建住宅用地,可分为住宅建筑用地、住宅设施设备用地等。
住宅建筑用地的配备应能满足每个建设项目的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各项设施完备。
二、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是指商业活动场所,如商店、餐饮场所、物流调度内配中心、商务中心和大型娱乐场所等。
根据商业用地功能特点,分为商业用地、物流调度用地、娱
乐用地等。
三、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指用于生产各种产品的用地,分为工业制造用地、工程建
设用地和特种集聚用地。
四、服务业用地:包括各类服务业企业用地,分为教育医疗用地、社会服务用地、文
化娱乐用地和信息服务用地。
五、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用于给居民和公众提供必要的服务,这类用地一般
分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公共环境设施用地。
六、公管用地:公管用地就是指功能上隶属于政府,依法受国家保护的用地,如国有
资源用地、军事和防卫用地、重点保护用地等。
因此,在建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时,必须以当地实际、满足当地社会
经济发展要求、保护环境等为准则,合理安排用地功能,不断完善建设标准,促进建设用
地的合理利用。
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一级类二级类含义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01 耕地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 011 水田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012 水浇地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013 旱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02 园地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
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1 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2 茶园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 023 其它园地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03 林地土地。
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 031 有林地地。
032 灌木林地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10-19%的疏林地)、未成林 033 其它林地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04 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041 天然牧草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地042 人工牧草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地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 043 其它草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资源利用效率。
城市用地分类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土地利用的特点,将城市土地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区、绿地和公共设施等。
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则是依据城市用地分类的要求,对各类用地的规划建设标准进行具体规定,包括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道路布局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居住区是城市用地中最为重要的功能区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居住区应当根据不同的居住需求和人口规模,划分为住宅区、宿舍区、别墅区等不同类型的居住区域。
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应当根据居住区的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居住区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和绿化率等标准,以保障居民的居住需求和生活质量。
其次,商业区是城市经济发展和商业活动的重要场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商业发展和市民的日常生活。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商业区应当根据不同的商业活动和规模,划分为商业中心、商业街区、便民商业区等不同类型的商业区域。
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应当根据商业区的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商业区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和商业配套设施等标准,以促进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市民的便利消费。
再次,工业区是城市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它直接关系到城市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工业区应当根据不同的产业类型和规模,划分为重工业区、轻工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不同类型的工业区域。
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应当根据工业区的产业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工业区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和环保要求等标准,以促进工业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此外,交通区、绿地和公共设施也是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交通区应当根据城市交通需求和交通规划,划分为道路交通区、铁路交通区、水路交通区等不同类型的交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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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
在《标准与准则》(90版)和(97版)中,针对深圳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城市建设现状,先后两次制定了适用于深圳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一些用地类型的划分和界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
本用地分类是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的基础上,遵循适应深圳特区内、外整体协调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深圳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
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深圳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深圳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2.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1大类、53中类、80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在前期调研和《标准与准则》(97版)的检讨工作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的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得到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肯定。
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在使用上的延续性,新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仍然保留了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结构,仅对一些中类和小类用地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
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10大类用地的结构相比,本标准与准则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类)和“政府社团用地”(GIC类)之和相当于上述国标的“公共设施用地”(C类)。
因此,新的用地分类标准也继承了《标准与准则》(97版)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与国标具有很强可比性的优点。
2.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
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2.1.5 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
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的第一个字母;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
为了保证适用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用地代号的系统性,本次修订工作对用地代号重新进行了连续的编排。
应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编制的所有规划成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等),在后续的规划实施过程中仍然沿用《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参见附录一)。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大类用地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代号汇总如下:用地类型中文名称代号用地类型英文名称居住用地R Residential Land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 Commercial and Service Facility Land政府社团用地GIC Government and Community Land工业用地M Industrial Land仓储用地W Warehouse Land对外交通用地T 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Land道路交通用地S Roads and Square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Municipal Utilities绿地G Green Space特殊用地 D Specially-designated Land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E Water bodies and Other non-urban development Land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2.1)已就各类城市用地的代号、名称和范围作了规定,以下按顺序说明。
1、居住用地(R)(1)“居住用地”(R)划分原则的说明注重“居住用地”内涵的多功能性和概念的整体性。
“居住用地”在用地分类中仅是一种用地类型,但是为了有利于完善居住配套设施以方便居民生活并提高居住区环境质量,从规划编制、实施到管理的一系列实践工作中都是将各类必须的居住配套设施、绿地在一定服务半径范围内与住宅用地有机结合起来整体考虑和布局,形成一个涵盖住宅建筑物、居住配套设施、住宅区绿地等不同功能建筑与设施的多功能居住区。
多年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经验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国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专门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对居住区规划设计中的重要指标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因此,综合性的“居住区”概念已经很成熟。
在用地分类中,将整个居住区都界定为“居住用地”,即“居住用地”中包含了实际用途是商业(如居住区配套的肉菜市场、商店、维修店等)、绿地(如居住区小游园、小区绿地等)的用地,不是一个纯粹的仅仅指住宅用地的概念。
这个思路在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国家标准中,“居住用地”大类下按照不同居住配套完善程度及环境质量划分了4个中类用地,每一中类下细分了“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等四个小类。
《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对居住用地的分类也考虑了居住用地中涵盖的多种不同实际用途的设施,但是在居住用地下的中类和小类的组织和架构上采用了不同方式,即将配套设施用地、住宅区道路用地和住宅区绿地作为独立的中类,与按照建筑类型、配套完善程度和环境质量标准所划分的3个住宅用地中类(即“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和“三类居住用地”)并列。
在适用该分类标准的过程中发现,上述分类方法存在一定的逻辑混乱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为在城市分区规划层次上,3个住宅用地中类所代表的用地实际上已经涵盖了居住区中附属的配套设施、绿地和住宅区道路用地等,即反映出3个住宅用地中类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对“配套设施用地”、“住宅区道路用地”和“住宅区绿地”等3个用地中类的包含关系,从而影响了规划的准确性。
“居住用地”中类的划分充分考虑了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的协调,注意与城市规划建设实践的紧密结合,并充分反映了居住区建设中住宅类型、居住配套方式、配套内容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
承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中“居住用地”的分类思路,并结合深圳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将“居住用地”按照住宅建筑类型的不同划分为“一类居住用地”(R1)、“二类居住用地”(R2)、“三类居住用地”(R3)和“四类居住用地”(R4)等四个中类,并取消了《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居住用地”大类下划分的“配套设施用地”、“住宅区道路用地”和“住宅区绿地”等3个中类。
“居住用地(R)”下四个中类的划分充分考虑了深圳住宅建设的现状和住宅建筑形式、土地权属等特征。
目前,深圳的住宅建设除了历史遗留的农村居民和已通过土地征用等途径转变为城市居民的原农村居民,按照有关政策在宅基地上建起的独栋多层楼房形式的住宅以外,还有城市居民住宅和单身宿舍,城市居民住宅按常见的建筑形式可分为单元式住宅和独立式住宅两种。
上述四种住宅建筑在土地权属、开发方式及建设形态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此以上述原则为指导将“居住用地”划分了4个用地中类。
(2)关于“一类居住用地”(R1)和“二类居住用地”(R2)的说明“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主要是城市居民住宅用地,属于国有土地,由城市居民区的业主共有居住区的土地使用权。
从住宅的建筑形式区分,深圳现状建设的城市居民住宅又包括独立式住宅和普通单元式住宅两种。
独立式住宅的数量很少,主要是以低层别墅的形式出现;单元式住宅是城市中最普遍的住宅形式,一般为多层、中高层和高层的一梯多户式建筑物。
由独立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形成的住宅区是经过规划由开发单位兴建的住房,建筑物分布疏密有致,并建有较完善的居住配套设施。
以上述两类建筑形式为分类标准,分别确定了“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个中类。
具体而言,“一类居住用地”是指独立式住宅集中、拥有齐全的配套设施、并且布局完整的用地,独立式住宅的层数基本是3层或3层以下。
“二类居住用地”涵盖了分布广泛的以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居住建筑为主、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的用地,该类用地在全市分布广泛,在居住用地中占主导地位。
根据用地供应日趋紧张的趋势和集约用地的原则,以后建设3层以下单元式住宅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
因此,在“二类居住用地”中不考虑纳入3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用地。
为了更好地适应详细蓝图或居住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的要求,在“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个中类下分别包含了6个用地小类。
在住宅区建设中,“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内除了分别建有独立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以外,还分别包含了幼托设施、社区体育设施、社区管理设施、文化活动设施、卫生医疗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会所、住宅区道路和住宅区绿地等。
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将“一类居住用地”中的独立式住宅的建设用地确定为“独立式住宅用地”(R11),“二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以单元式住宅为主,其用地为“单元式住宅用地”(R21)。
上述居住配套设施(如幼托设施、社区体育设施、社区文化活动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社区管理设施等)、住宅区道路和绿地等,按照设施的内容及是否独立占地等标准,划分为5个用地小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