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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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2010-05-19 16:07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要保证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第五条市及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发展情况,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㈠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市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㈡主系列岗位职数,一般不低于总职数的80%。

第七条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具体制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权限和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

第八条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是:㈠一般应具备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㈡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㈢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受聘人员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岗位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在全院范围内营造“优聘劣汰、注重实绩、力求上进”的良好氛围,实现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合理配置,促进医院健康发展的目的。

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任原则(一)在医院岗位设置限额内,坚持评聘分开;(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良性竞争;(三)坚持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四)逐步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动态管理”的聘任机制,通过规范聘任管理促进医院良性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升。

第三条聘任范围(一)聘任人员范围:在岗在编专业技术人员。

(二)聘任专业范围:包括医疗(含医技科室医师)、护理(含医技科室护士)、医技(含检验、药剂、技师)等卫生专业技术系列,以及其他(含财会、经济、工程、政工、统计、档案等)非卫生专业技术系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组织管理,并对专业技术人员首聘提出具体考核意见。

第五条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人力资源科。

第三章聘任条件第六条聘任的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二)取得人社部门发文认可的职称资格;(三)在医院岗位设置限额范围内;(四)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核、医师考核、护士考核、试用期考核等各项考核合格,未发生缓聘、解聘等情形之规定;(五)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上级及医院要求的其他聘任条件。

第七条聘任的其他条件:(一)一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二)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三)根据医院实际与发展需要,不同专业拟聘岗位数由聘委会讨论决定;相同岗位按《XX县第二人民医院专业技术职称聘任量化考核表》(附件2)打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专业技术人才的管理和推动其职业发展,制定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拥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

三、聘任条件1. 申请者应具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标准所要求的学历和学术能力,并经过相应的评审和审批程序;2. 申请者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始终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3. 申请者应具备较长时间的工作经验,并能提供相关工作经历和业绩材料;4. 申请者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能够在学术和技术领域做出突出的贡献;5. 申请者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团队合作能力,能够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和资源。

四、聘任程序1. 申请者向单位递交聘任申请,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和相关业绩材料;2. 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符合聘任条件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者的学术成果和综合能力进行评审;3. 评审结果报单位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发给申请者聘任证书;4. 聘任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聘任期限1. 聘任期限根据职称级别和个人综合素质确定,一般为三到五年;2. 聘任期满后,申请者可重新评审,以延长聘任期限或提升职称级别。

六、权益保障1. 被聘任者享有相应的聘任待遇,包括薪酬和福利;2. 被聘任者享受职称带来的社会声誉和荣誉,有机会参加相关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3. 被聘任者享有参与科研、项目管理和领导职务的机会。

七、责任与义务1. 被聘任者应当积极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保持亲和力,为单位的发展和创新作出贡献;2. 被聘任者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单位的声誉和形象;3. 被聘任者应当持续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4. 被聘任者应当履行聘期内的工作职责和业绩目标,定期向单位汇报工作进展。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聘任条件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单位有权取消被聘任者的聘任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职称聘任管理办法细则

职称聘任管理办法细则

职称聘任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凡在公司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聘任条件的均可申请应聘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职务从专业级别上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专家级四个级别,从专业系列上分为工程系列、财会系列、经济系列和其他系列。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聘任条件的,均可聘任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对于个别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本级别聘任条件而满足下一级别聘任条件的可低聘;对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聘任条件的不予聘任。

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能力要求(一)专家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科研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够将国内外先进理论、方法、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具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开拓能力,能够创造性的运用先进的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工作中的关键性、复杂性技术问题,能够在工作实践和理论学习中提出独特的、开创性的见解,是专业学术技术和行业的带头人。

能够撰写高水平的有学术价值的论文,能指导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备的能力(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在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要求完成指定的具体工作任务。

对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分析和处理,能写出总结报告。

第六条聘任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二)能够履行本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达到该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能力要求;(三)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四)在某一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取得与聘任级别相应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其中:1、通过全国统考取得职称,或通过北京市各级别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2、由外省市、各大部委、中央单位调入,已在原单位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3、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确实具备专业能力,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聘任:(1)1969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某一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取得优秀业绩;(2)学历、低一级职称、专业工作年限满足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各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条件;(3)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为优良。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追究相关责任
对涉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包括行 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通报批评
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以警示他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责任主体
各级人事考试中心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责任主体, 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和 标准。
试用期
02
03
聘期考核
对新聘人员可设定试用期,试用 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表现优秀 者可提前转正。
聘期内需进行定期考核,评估专 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成 果。
薪酬待遇
薪酬结构
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 。
薪酬水平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工作经验和业绩成果等因素确定 薪酬水平。
材料审核与评审
材料审核
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规范性。
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评审,重点评价申报人 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业务实绩等。
评审结果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人是否符合聘任条件。
公示与聘任
公示
对符合聘任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聘任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ABCD
德才兼备原则
聘任人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业务能 力,同时注重其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
动态管理原则
对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 ,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02
聘任条件与标准
基本条件
学历要求
01
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最低学历要求。
工作经验

医院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医院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医院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规范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聘任工作,落实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职称制度改革方案,提高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聘任工作。

第三条职称的类别、条件和程序医院专业技术职称分为以下类别: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

不同职称类别的条件和程序详见职称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条聘任职称的管理原则1.公正公开: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把握政策、程序和标准,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合法、公正、科学。

2.科学管理:推行人才强院战略,坚持以职称评聘为主线,以业务和人才贡献为基础,按照工作实绩和职业水平评定职称。

3.鼓励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文化氛围,鼓励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发挥创新精神和科学研究能力,积极参与职称评审。

第二章聘任职称的条件第五条职称条件的确定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条件由下列因素决定:1.职称类别的划分。

2.工作年限。

3.学历、学位和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4.业绩表现,包括科研业绩、临床业绩、教学业绩、管理业绩等。

5.工作成效,包括工作业绩,职业素质,职业操守等。

第六条认定职称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名称的认定,应当进行业绩评价、职业技能评价,并根据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逐一核准。

第七条评委会的组建和工作程序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请者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由聘任部门组织召开职称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聘任部门领导、医疗专家、专业人员、聘任职称者代表等组成。

第八条评审标准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审标准以国家规定为准,同时也应考虑到医院管理实际和职称申请者的经验、贡献等。

第三章聘任程序和实施第九条聘任程序1.组织聘任工作。

聘任工作由医院聘任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在职称评审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2.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部门与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任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条实施管理聘任部门应当对批准聘用的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加强对职称聘任人员的指导、培养和考核等。

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技术职务的聘任,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对技术职务的聘任,采取评聘分开、动态管理的方法,逐步形成技术人员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良好竞争局面。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集团成立“职称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对工程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审核工作。

聘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以单数设置。

委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推荐,报集团领导批准。

聘任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或任期内需要调整的,按上述规定向集团报批。

第五条聘委会委员的任职资格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2)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业绩、成果或影响突出者不限;(3)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六条集团人力资源部是职称聘任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聘任的组织、申报资格初审、聘委会的组建、换届、委员调整及日常管理等工作,集团所属各分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协助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所属单位职称聘任的组织、申报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三章聘期与职数第七条岗位聘任根据各部门岗位数量和任职条件进行聘任,并实行评聘分开。

对有岗位但无符合岗位聘任条件的可暂不聘任;对于符合岗位聘任条件而没有岗位空缺的,也不予聘任。

第八条技术岗位由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等5个等级组成,在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属专业技术人员。

其他非工程系列职称参照上述方式设置。

其中,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的职数按1:2:4:6控制。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和退休等工作均由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聘用合同自主择业。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考核、奖惩和聘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续聘手续。

第四条省、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聘用、考核和晋升工作。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的要求,通过竞聘等方式,依法设置或聘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竞聘方式。

符合岗位设置条件的,可以通过竞聘等方式聘用,也可以直接聘任的方式聘用。

竞聘岗位是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公开竞聘,依法进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并履行相应职责的过程。

岗位设置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评估,并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

单位可根据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通过公开竞争等形式自主设置岗位。

竞聘的任职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品行良好。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而未被聘到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本单位内部通过竞聘等方式获得相应岗位。

(一)单位根据岗位设置需要将具有相应高级等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到本单位;(二)用人单位应制定相应职位职责范围和任职条件,并对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岗位竞聘考核。

岗位职责对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考核等都有明确要求。

1、竞聘的岗位应当是本岗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岗位应当具有突出的先进性和创新性,与本岗位的要求相适应;岗位的完成情况,应当与本人岗位所处领域和岗位职责相适应。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公开竞争上岗等方式获得竞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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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由上海市人事局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职工人和社会上闲散人员中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在单位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等权利。

第二章聘用第五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具备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技能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规定试用期。

试用期由聘用单位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

第八条对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聘用手册》制度。

《聘用手册》由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作为聘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重新应聘和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

第三章聘用合同第九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条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给聘用单位,一份给受聘人员,一份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备案。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终止或解除。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所聘用岗位的任务指标或工作目标;(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三)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四)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五)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六)其他事项,如住房、培训费用和兼职等。

第十三条对大、中专师范院校毕业生可以规定服务期,具体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确需变更时,应经双方同意,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宣告破产或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合同所规定条件的;(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三)受聘人员违纪应予辞退的;(四)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十七条受聘人员被开除、劳动教养、判刑(不包括缓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以及医疗期满仍需住院治疗的;(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女性受聘人员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四)受聘人员中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一)、(三)、(四)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不应解聘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作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二)聘用单位不履行聘用合同,侵害受聘人员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条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限未满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又无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任何一方解除聘用合同,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将被解除的聘用合同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备案。

第四章受聘和待业期间的待遇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均应与本单位原有专业技术人员保持同等水平。

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有专业技术人员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

工资性补贴的幅度为受聘人员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在所在单位工作时间为一年以内的,可以有累计三个月的停工医疗期;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一年,连续停工医疗期或当年累计停工医疗期可相应延长一个月,但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对在所在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或对单位作出较大贡献的,停工医疗期经单位同意可以延长。

停工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解除聘用合同并离开单位的,由单位发给相当于本人六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在各个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聘用合同自行解除或自行离职的,以前的工龄不连续计算。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并离开单位的,单位应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被解除聘用合同,或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聘用合同自行解除,以及自行离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待业期间,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五章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八条企业退休养老金的缴纳和发放,应按《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统筹的暂行办法》办理。

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应由聘用单位负责管理;在待业期间,应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从本单位固定工人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聘或解除的,可以回原工作岗位,也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申请重新就业。

第三十一条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聘人员可以继续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实行《聘用手册》制度;也可以去当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手册》制度,由上海市劳动局按《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人事局有权检查、监督聘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十三条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家机关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二)为了适应公司生产管理需要,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也为了积极稳妥地使我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工作转入正常化,全面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工作,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档案,特制定如下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1.目的通过对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对本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个人工作技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客观、全面、有效的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全年工作业绩,了解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状态,并根据聘用结果给予相应的待遇,激励专业技术人员钻研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创造性地开展专业技术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骨干作用,进行技术创新,全面推进公司的技术装备水平。

2.适用范围本聘用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已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并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3.聘用原则①聘任职务必须与本人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基本相一致。

②聘任与考核相结合,先考核,后聘任,考核结果必须在胜任以上方可聘任。

③总经理级以上职务人员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4.聘用程序方案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分公司提出聘任申请,经民爆事业部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公司行文聘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分公司个人提出聘任报告,经分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分公司党群办行文聘任并上报事业部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方案2: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专业技术履行情况进行总结,向分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提交书面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和聘任申请,聘任与否由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评议。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和平时工作业绩择优提出推荐名单及推荐人历年度工作总结,报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根据单位推荐意见和专业技术考评结果,向总经理提出聘用建议报告,由总经理行使最终决定权。

5.聘用条件①对考取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资格证书专业与岗位一致或相似且满足聘任资格审查条件的,可在审核、考核后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②对参加国家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满足聘任资格审查条件的,可在审核、考核后聘任与资格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③资格审查时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部分专业职称人员需提供外语考试合格证,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等。

6.管理①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后考核周期为1年,每年年底进行等级考核。

②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绩3个方面进行评价。

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当年经考核为最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视职称等级予优先低职高聘考虑。

即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称高于取得的任职资格。

适用于单位现有岗位,但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低职高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Ⅰ、工作表现突出,具备所聘岗位职称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Ⅱ、工作业绩明显优于具有同系列、同级别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Ⅲ、已获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除外。

Ⅳ、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备案的。

经考核为不称职的,视情节予以高职低聘考虑。

即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称低于取得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专业技术考评小组审定可以高职低聘:Ⅰ、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但不能履行本岗位职责,业务能力不足,工作不扎实。

Ⅱ、完不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知识不熟练。

Ⅲ、责任心不强,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热情。

Ⅳ、屡次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④对年度考核后一次性职称津贴补助时,被评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津贴待遇的100%,被评为称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津贴待遇的90%,被评为基本称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津贴待遇的80%,被评为不称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津贴待遇的70%。

7.聘用期限聘用期限一般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任期内屡次考核三等达到5年者,总经理可随时解聘专业技术人员或其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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