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
施工保修合同5篇

施工保修合同5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就工程施工保修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鉴于甲方系工程的业主方,乙方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甲方委托乙方就工程存在的缺陷进行维修及保修工作。
为明确维修范围和保修责任,双方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二、工程保修范围及内容本次工程保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原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进行维修,具体包括结构修补、水电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理、墙面修复等。
双方明确,保修范围应以甲方提出的书面维修要求为准。
三、工程保修期限与开始时间工程保修期限为____年。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满,乙方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除非甲方在保修期内提出书面维修要求并得到乙方的确认。
四、费用支付及结算方式1. 甲方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工程费用支付乙方保修费用。
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友好协商确定。
具体支付方式和金额应在甲方发出维修通知后,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确定。
2. 乙方在完成每一项维修工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甲方提交该项维修工作的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甲方应在收到结算报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相应款项。
五、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明确维修要求,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维修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现场支持。
对于重大维修事项,甲方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决策。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维修工作,保证施工质量与效率,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再次发生问题或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保密条款篇2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工程项目的施工保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修范围及期限1. 保修范围:本工程的所有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电气、给排水、暖通等。
工程保修期合同约定条款

工程保修期合同约定条款一、保修范围1. 本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保修期限。
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安全性能、屋面防水、外墙防渗漏、室内装修、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等关键部位和主要功能。
2. 保修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
二、保修期限1. 主体结构和建筑外墙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外墙防渗漏的保修期限为5年。
3. 室内装修、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等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为2年。
4. 具体项目的保修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的日期为准。
三、保修责任1. 在保修期限内,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施工单位应负责无偿修复。
2. 若因设计、材料或其他非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缺陷,应由责任方负责维修,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 保修期内,业主应合理使用工程设施,不得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害。
四、保修服务1. 施工单位应提供保修服务联系方式,确保业主在发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联系到相关人员。
2. 施工单位接到业主保修请求后,应在48小时内响应,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时间内安排维修。
3. 维修完成后,应由业主进行验收,确认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五、违约责任1. 若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维修工作,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若因施工单位未能及时修复导致业主损失的,施工单位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六、其他约定1. 保修期限届满后,施工单位仍应对其施工质量负责,对于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保修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1. 保修期限和范围1.1 保修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享有保修期限。
保修期限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年,以日历年计算。
1.2 保修范围:保修范围包括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以及与施工质量问题相关的设备、材料、构件等。
具体保修范围将在本合同中详细列明。
2. 保修责任和义务2.1 承包商保修责任:承包商有责任保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在保修期内不出现任何内部或外部的结构缺陷、水电设备故障、质量问题等。
如出现问题,承包商将负责修复或更换相关设备、构件、材料等,以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2 委托方义务:委托方有义务在建设工程建成后安全使用,遵守正确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规范。
如发现任何施工质量问题或缺陷,委托方应及时通知承包商,并提供必要的合作与协助。
3. 保修期间的修复处理3.1 缺陷通知:在保修期内,委托方发现任何质量问题或缺陷时,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并详细描述问题的性质、位置、影响等信息。
3.2 修复处理:承包商接到委托方的缺陷通知后,将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检查和修复。
对于符合保修范围的问题,承包商将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3.3 修复期限:承包商应在接到委托方缺陷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修复工作。
如承包商未能按时修复,委托方有权采取适当措施,并要求承包商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4. 不属于保修范围的问题4.1 正常损耗:由于正常使用、自然老化或合理磨损而引起的设备、构件、材料等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之内。
4.2 意外事故:因意外事故、不可抗力或未经承包商同意的修理、改动等引起的设备、构件、材料等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之内。
4.3 违规操作:因委托方违反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规范或合同约定而引起的设备、构件、材料等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之内。
5. 其他约定是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解决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途径•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结束语本合同中的保修维修条款旨在确保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质量达到预期标准,并保障委托方在保修期内享有相应的维修保养服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1. 保修期限双方约定,施工期满后,承包方应对建设工程提供保修服务。
保修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连续维修保修 [一年]。
2. 保修范围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设备、部件损坏进行维修或更换;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对因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瑕疵进行修复或更换。
3. 保修责任与义务3.1 承包方的责任与义务承包方在保修期内应负责以下事项:监控建设工程的运行情况,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在收到业主通知后,立即派遣维修人员前往现场;根据维修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建设工程恢复正常运行;对维修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质量提供保证和保修;保修期满后,提供维修工程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2 业主的责任与义务业主在保修期内应负责以下事项:及时向承包方通报可能存在的问题;提供合理的维修条件,包括充足的工作空间和必要的设备;配合承包方进行维修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4. 维修方式4.1 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损坏需要维修时,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方,并提供以下信息:损坏的设备或部件的具体情况;损坏的原因和现象的描述;损坏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4.2 承包方收到通知后,应迅速派遣维修人员前往现场,并进行相关维修工作。
4.3 如果由于设备或部件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承包方有权提出更换设备或部件的建议。
业主有权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决策。
5. 维修费用5.1 在保修期内,保修工作由承包方承担,不收取额外的维修费用。
5.2 如果发生保修期外的维修工作,由于设备或部件的正常磨损、意外事故等原因,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6. 免责条款6.1 在以下情况下,承包方不承担保修责任:设备或部件的人为损坏或过度使用;未经承包方许可的改动、维修或保养;天灾、战争、暴力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坏。
6.2 损坏原因不明或责任归属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裁决。
施工合同范本保修条款

施工合同范本保修条款一、保修范围1. 本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涵盖的全部内容,以及因施工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
2. 具体的保修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结构、屋面、墙面、地面、门窗、水电安装等。
二、保修期限1. 本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具体年限]。
2. 在保修期内,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三、保修责任1. 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或使用人的维修通知后[响应时间]内到达现场,并在[维修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达或完成维修工作,应提前向发包人或使用人说明原因,并协商确定新的维修时间。
2. 对于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承包人应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等。
3. 如因发包人或使用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损坏,承包人应负责维修,但维修费用由发包人或使用人承担。
四、保修金的扣留与返还1. 本工程的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比],在工程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留。
2. 保修期届满后,如工程无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在[返还时间]内将保修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
3. 如在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从保修金中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直至维修费用全部扣除完毕。
如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承包人应另行支付不足部分。
五、其他事项1. 承包人应建立工程保修档案,记录工程保修的情况,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维修费用等。
2.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的违约金。
3. 本保修条款为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本保修条款与施工合同其他条款发生冲突,以本保修条款为准。
装修施工合同中保修条款

装修施工合同中保修条款一、保修范围和内容1.1 本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墙面、地面、天花板、水电系统、卫浴设备、厨房设备、家具安装、门窗安装、通风系统等装修项目。
1.2 本工程的保修内容主要包括:(1)装修材料和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或更换;(2)因施工原因导致的室内空气质量问题;(3)装修项目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非人为损坏问题;(4)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二、保修期限2.1 本工程的保修期限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两年。
2.2 保修期限内,如出现保修范围内的问题,乙方(施工方)应在接到甲方(业主)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或更换。
2.3 对于保修期限到期后仍存在的问题,乙方承诺继续提供维修服务,但维修费用需双方协商解决。
三、保修条件3.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装修材料和设备,不得擅自改动装修项目。
3.2 甲方在保修期限内提出保修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问题源于施工质量或材料问题。
3.3 甲方在保修期限内提出的保修申请,经乙方确认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内容后,乙方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
四、保修费用4.1 在保修期限内,因乙方施工质量或材料问题导致的维修或更换,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2 保修期限到期后,如仍需维修或更换,费用按以下方式计算:(1)因乙方施工质量或材料问题导致的维修或更换,乙方承担相应费用;(2)因甲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维修或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保修流程5.1 甲方发现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5.2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进行核实;5.3 乙方确认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内容后,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5.4 维修或更换完成后,甲方应对结果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保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6.2 如协商无果,可向相关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6.3 如有诉讼,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修缮修理合同样式通用版6篇

修缮修理合同样式通用版6篇篇1合同编号:XXXXXX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修缮修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修缮修理工作,旨在确保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安全性和功能性。
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修缮修理任务。
二、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修缮修理项目。
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3. 工程范围:具体修缮修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等。
4. 工程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三、合同条款1. 工程质量要求: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1)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元)。
(2)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乙方工程总价款的______%作为预付款。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支付剩余款项。
3. 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修缮修理任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应按时支付工程款项,不得无故拖延。
(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违约责任:(1)甲方如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如未按约定完成修缮修理任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验收标准和方法: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进行验收。
甲乙双方应共同参加验收并在验收合格证书上签字确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1. 引言本合同是由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文档规定了建筑工程的保修和维修事项。
乙方在完工后的一段时间内负责保修工程,并在此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2. 保修条款2.1 期限经双方协商,保修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年。
在此期间内,如果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质量问题的修复。
2.2 保修范围保修范围涵盖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发现的由于施工方原因对工程造成的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结构性问题,如墙面开裂、屋顶渗水等。
-技术性问题,如电路故障、管道堵塞等。
-设备损坏,如电梯故障、通风设备故障等。
乙方在保修期内须履行以下义务: -在接到甲方的保修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派遣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维修。
- 修复受损部分,并确保其符合相关建筑的质量标准。
-如果需要更换材料或设备,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2.4 保修责任限制以下情况不属于乙方的保修责任范围: -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如意外损坏、不当使用等。
- 工程超过保修期限的问题。
3. 维修条款3.1 维修期限维修期限为保修期限届满后的一年。
在此期间内,如果工程发生维修需求,乙方负责协助甲方进行维修工作。
3.2 维修范围维修范围涵盖了保修期限届满后一年内发生的工程维修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非结构性问题,如漏水、漏电等。
-设备故障,如门窗损坏、电器故障等。
乙方在维修期内须履行以下义务: -在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派遣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维修。
- 维修受损部分,确保其正常运作。
-如果需要更换材料或设备,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3.4 维修责任限制以下情况不属于乙方的维修责任范围: -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维修需求,如非正常使用、过度使用等。
- 维修期限届满后发生的问题。
4. 其他条款4.1 争议解决在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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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分包人负责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期2.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为:A、除精装修以外的分包、独立承包单位的保修B、精装修单位的保修2.2.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或惯例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
均未约定的,按贰年计算;2.3.保修期从工程集中交付日开始计算,对于工程质量出现的永久性缺陷或在保修期内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质量问题,分包人承担责任不受保修期限限制。
2.4.返修项目返修部位的质量保修期从该保修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上述质量保修期重新计算,该部份质保金的退还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的质量保修期届满后。
3.维修时限3.1.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分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必须在12小时内(维修期前6个月必须在6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到,与发包人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的维修项目经发包人同意可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
3.2.维修项目应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处理完成,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与发包人的约定时间,分包人责任内的商品房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除了满足上述约定外,还应当满足当地建设委员会颁布的《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成时间期限”要求。
3.3.维修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期完成,分包人需提出具体原因,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延期。
4.机构及职责4.1.发包人相关机构及职责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相关工作,建立对分包人维修小组工作的全面监控,督促及考评工作。
4.2.分包人保修机构及职责4.2.1.由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总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天内成立专业的维修小组,由分包人所在的公司提供书面的维修小组负责人授权书,书面提供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并报发包人认可。
4.2.2.维修小组应配备足够的各专业维修人员并常备相应的材料工具,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并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
4.2.3.凡保修项目施工涉及住户家具需搬动,分包人应报告发包人向住户协调后,分包人才能搬动,分包人应作好相应的保护措施。
维修施工完,应恢复其原样。
4.2.4.分包人提供的维修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分包人独立承担。
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包人验收检查,方能撤场。
4.2.5.分包人保修期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分包人自行安表计量或按分包人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维修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签认后向发包人缴纳,否则将从分包人的质保金中加倍扣除。
5.维修通知方式5.1.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联络方式(包括固定办公场所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详细联系地址等),发包人可采取下列任何快捷的通知方式通知分包人维修事项:5.1.1.电话(以发包人电话记录为准);5.1.2.传真(以发包人传真记录);5.1.3.电子邮件(以发包人电子邮件发送记录为准)。
5.1.4.书面信件5.2.以上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
5.3.若分包人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或保修小组主要人员更换或撤出时,需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分包人承担未能让发包人及时知晓其有效联络方式而造成的各类损失。
6.保修责任6.1.保修责任鉴定可任意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如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等),任选一种均视为有效。
责任鉴定由分包人、发包人方共同进行,分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进行的鉴定结果有效;若有第三方损失方,则分包人、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责任鉴定,分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的鉴定结果同样有效。
6.2.所有材料由分包人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由分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分包人自行采购的合格材料,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由分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6.3.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分包人应认真履行总包责任,督促检查分包方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统一向发包人验收及交付,分包人承担总保修责任。
6.4.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6.5.因分包人原因造成业主提出索赔时,分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分包人与业主进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分包人认可发包人谈判结果,并履行谈判所约定的各事项,同时承担全额费用。
6.6.因分包人原因导致业主退房,造成该房屋再次销售的价格低于原销售价格,分包人应按差价的150%补偿给发包人。
6.7.分包人保修维修应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维修材料应使用原有品牌及型号,确必须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的,需事先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6.8.分包人在质保期进出小区的所有维修人员,应遵守发包人或物业公司的各项规定。
6.9.分包人提供的维修方案需经发包人或物业公司认可后方可施工,发包人或物业公司仅对维修方案负监督责任,因维修方案的不正确产生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在维修过程中应做好现场保护及标识,维修期间及完工后应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包人或物业公司验收检查,方能撤场。
当维修现场的保护措施、标识发包人或物业公司不认可时,发包人或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分包人立即整改,分包人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或物业公司有权从分包人质保金中扣出现场保护和标识费用。
6.10.维修联系人:分包人应在工程移交时确定质量保修联系人,其联系电话应保持24小时畅通,发包人仅以电话通知分包人联系人(以发包人的电话报事记录为准)。
如在质保期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有更改,分包人应提前通知发包人,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分包人已经收到发包人的通知,分包人不得对此持有异议。
6.11.分包方承担的保修责任,还应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或管理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
(以下为精装修工程之保修维修部分)6.12.分包人对发包人分包的实木复合门、卫生间洁具、龙头、花洒、橱柜、浴柜不承担成品的维保责任。
6.13.质保期内,分包人保修维修使用的水、电、气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由分包人自行安表计量或按分包人所使用的机具由物业公司进行费用估算,在保修维修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或物业公司签认后,分包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否则将从分包人的质保金中扣除。
6.14.凡保修维修项目施工涉及客户家具需搬动,应报告发包人或物业公司向客户协调后,分包人才能搬动,并作好相应的保护措施。
保修维修施工完,应恢复其原样,并对保修维修中对客户生活造成的不方便表示歉意。
分包人在质保期维修施工中给客户财产造成损失的,若客户要求赔偿,由分包人全部承担。
7.保修违约处理7.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分包人违约,视为分包人自愿放弃质保金,分包人除应按合同违约条款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及第三方利益损失,发包人依法保留追赔的权利,如下:7.1.1.发包人向分包人发出维修通知后,分包人拒绝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的。
7.1.2.发包人就同一维修事项向分包人发出两次书面维修通知,分包人仍不按约定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维修责任的;7.1.3.分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通知分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时间超过3个月的;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加收50%的管理费)及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等其他各项因完成合同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所需缴纳的各项税款及附加税金或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分包人承担,直至保修期结束。
费用的认定可不经分包人认可,由发包人发送书面通知给分包人,同时提供相关责任及费用认定资料,分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每延迟一天,每天按未交纳费用的0.5%收取滞纳金,列举如下:7.2.1.分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的;7.2.2.如对同一维修事项,分包人经过两次维修仍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的;7.2.3.分包人的维修方案不满足发包人要求,虽经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7.2.4.分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正常通知分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时间但未超过3个月的;7.3.分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报到、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每延期一天扣罚分包人200~1000元/天违约金。
7.4.如对同一维修事项,分包人在维修时限内进行第一次维修后,若仍未能解决该维修事项,分包人可按维修时限约定进行第二次维修,第二次维修还不能解决该维修事项,则发包人有权按7.2条约定执行,也可要求分包人按维修时限进行第三次维修解决,同时,分包人还需支付发包人每次1000元的质量违约金。
7.5.分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或不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分包人应支付发包人50~500元的违约金。
8.质保金退还8.1.合同保修期或上款规定的维修项目的质保期顺延的到期之日,且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且保修款结算完毕后14天内即与分包人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退还分包人未使用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9.其他9.1.如因分包人质量原因导致事故或将要导致事故,在分包人抢修工作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先行采取合理的方式以避免事故损失扩大,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9.2.发包人及分包人在责任认定产生争议,如分包人认为是非分包人原因造成的维修时,均由分包人提供证据(设计要求、核定单、其他书面依据)证明其无过错,否则为分包人有过错,需按本条款约定履行维修责任。
9.3.分包人所留质保金不足以赔偿该因分包人质量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时,发包人将保留继续追赔的权利。
9.4.本条款所指发包人可理解为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9.5.本条款使用于多方合同时,分包人承担的责任及义务均适用于发包人以外的其他合同主体。
9.6.发包人指定进行分包的项目的维保事项,由总包单位协调和督促分包单位进行保修,承当总包管理责任,分包单位不按本条款约定进行保修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总包单位代为履行保修责任,并追究分包人保修违约责任。
9.7.本条款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