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报警信息分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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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仪器设备报警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仪器设备报警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医疗仪器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医疗仪器设备的报警安全管理。

三、管理职责1. 医疗设备科负责医疗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工作,并负责对医疗仪器设备报警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 临床科室负责本科室医疗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报警系统正常运行。

3. 医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仪器设备报警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报警系统要求1. 医疗仪器设备应具备完善的报警系统,包括设备故障报警、异常参数报警、超限报警等。

2. 报警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自动报警、声光报警、短信报警、远程报警等。

3. 报警系统应与医院信息化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报警信息的实时传输和记录。

五、报警处理流程1. 报警触发:当医疗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报警系统自动触发报警。

2. 报警接收:临床科室接收到报警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和处理。

3. 报警处理:临床科室应按照以下流程处理报警:a. 检查报警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b. 检查报警信息是否准确无误;c. 分析报警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d. 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医疗设备科和安全管理部门。

4. 报警记录:临床科室应将报警信息及处理结果详细记录在报警记录本上,并定期上报医院安全管理部门。

六、报警系统维护1. 医疗设备科应定期对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报警系统正常运行。

2. 临床科室应按照设备说明书和维修保养要求,对报警系统进行日常维护。

3. 医院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报警系统进行检查,确保报警系统符合要求。

七、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报警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报警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报警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由医疗设备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大监测监控系统报警信息处理制度

三大监测监控系统报警信息处理制度

三大监测监控系统报警信息处理制度山西东桉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信息处理制度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负责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的调度工作,实时监测矿井安全浓度、主扇状态、局扇状态、井上下通讯状态、风门开并和设备馈电及网络通讯情况。

发现异常要及时按照本公司制定的《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进行调度报告,同时须将安全异常处理情况按要求上报市、县监控中心。

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是矿井安全实时监测、分站和传感器定义设置、指令调度的第一责任人。

三、安全监测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报警信息必须认真核查、处理、备案和上报。

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包括以下12种:1、安全超限;2、主要通风机停风;3、局扇停风;4、风门一直开;5、矿井监控系统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6、无法向县监控中心上传数据的;7、探头报警点、断电点定义不当,导致异常断电的;8、探头位置图纸填充不当;9、监控出现异常未进行调度汇报的或弄虚作假的;10、非法入侵网内其它机器以及危害网络数据安全传输的活动;11、调度指令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指令弄虚作假;12、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的。

四、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发现安全超限报警、安全曲线不正常、风机停风及设备开停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执行调度程序,由调度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并必须在6分钟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传真方式),报告须具有公司值班领导签字。

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小时将处理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备案,直至恢复正常。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对收到的上级监控中心的安全指令要及时通知调度值班领导和公司有关领导,并就整改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

半小时内消除的安全隐患,只报送处理结果。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异常信息处理实行安全矿长负责制,对异常信息的核查、调度、整改、上报制度负责。

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心须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包括运行记录、设备台帐、传感器校验记录、传感器和瓦检仪对照记录、隐患审阅和处理台帐、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dcs报警处置管理制度

dcs报警处置管理制度

dcs报警处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提高设备可靠性和生产效率,制定报警处置管理制度,规范报警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二、定义1. DCS: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分布式控制系统,是一种集散控制系统,用于工业生产自动化。

2. 报警:DCS系统中发出的警告信号,提示操作人员设备运行状态异常或可能存在故障。

3. 报警处置:对报警信号进行及时处理和处置,排除故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报警管理1. 报警级别划分根据报警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报警分为三个级别:(1)一级报警:设备故障或异常严重,需要立即处理,影响设备正常运行。

(2)二级报警:设备故障或异常较轻,需要及时处理,影响设备运行但不影响生产。

(3)三级报警:设备故障或异常轻微,需要在生产停机时间内处理,不影响设备运行和生产。

2. 报警处置流程(1)报警触发:DCS系统监测到设备运行异常或可能存在故障时,自动发出报警信号。

(2)报警接收:工程师或操作人员接收到报警信息后,及时确认报警级别和详细内容。

(3)报警分析:根据报警内容和设备运行情况,分析可能的故障原因和影响范围。

(4)报警处理:按照报警级别和责任分工,进行及时的处置和处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报警记录:对报警信息进行记录和跟踪,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报警处理效率和准确性。

3. 报警责任分工(1)设备操作人员:负责接收和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相关工程师。

(2)维护工程师:负责对报警内容进行分析和处理,制定相应的维修计划和措施。

(3)主管领导:负责统筹和协调各部门人员,确保报警处理及时和有效。

四、操作流程1. 报警触发当DCS系统监测到设备运行异常或可能存在故障时,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显示在控制室的监测屏幕上。

2. 报警接收设备操作人员接收到报警信息后,需立即确认报警级别和详细内容,并报告主管领导和相关工程师。

3. 报警分析维护工程师根据报警内容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可能的故障原因和影响范围,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报警管理制度法规

报警管理制度法规

报警管理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报警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报警管理制度法规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行使报警管理职责中的活动。

第三条报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准确、及时、有序、保密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报警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技支撑,推动报警信息的智能化处理,提高报警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报警行为管理第五条报警是指向公安机关报告或求助,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

第六条报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批评教育并警告,并加强对其的服务指导:(一)滥发虚假报警;(二)不按照规定使用报警电话或报警设备;(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报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一)恶意造谣、诬告陷害;(二)伪造报警记录;(三)非法获取报警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核实报警内容和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快速处置,并及时通知报警人处理结果。

第九条对于虚假报警和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报警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报警人的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对信用较差的报警人实行限制接警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章报警设备管理第十一条报警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统一生产和安装,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报警设备的使用、安装和维护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报警设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报警设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报警设备管理台账,规范设备的登记和移交手续,确保设备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五条报警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设备的安全管理和防护,防止设备被人为损坏或盗窃。

第四章报警信息管理第十六条报警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报警设施管理制度

报警设施管理制度

报警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报警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所持有的报警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报警设施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及时处理各类报警事件,确保社会安定有序。

第四条报警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报警设施的安装与使用第五条报警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报警设施的使用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或者进行其他违规操作。

第七条报警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了解设备的操作方法和报警流程,做到熟练掌握。

第八条报警设施使用中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相关人员报警,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

第三章报警设施的维护与检修第九条报警设施的维护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洁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报警设施在维护和检修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设备结构或者参数。

第十一条报警设施在检修中发现故障或者不合格情况时,应当及时修复,修复后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十二条报警设施的维护记录应当详实,包括维护内容、时间、人员等信息,做到有据可查。

第四章报警设施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报警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规范管理流程,完善管理人员的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报警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报警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报告和数据,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报警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实验室仪器设备报警管理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报警管理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报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减少设备故障给实验室工作带来的影响,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内所有仪器设备的报警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室自动化系统。

三、报警级别划分根据报警信号的重要程度和紧急程度,将报警级别划分为三级:1. 一级报警:设备发生严重故障,可能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设备严重损坏的情况;2. 二级报警:设备出现较大的异常情况,需要及时处理以避免进一步损坏设备或者影响实验进度的情况;3. 三级报警:设备出现轻微的异常情况,可能会影响实验数据的准确性或者实验进度的情况。

四、报警责任人1. 实验室设备管理员负责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并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处理;2. 实验人员在实验过程中负责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及时向设备管理员报告。

五、报警管理流程1. 实验室设备管理员接收到报警信息后,首先确认报警级别,然后按照以下流程处理:2. 一级报警: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停止实验操作,采取紧急措施,如断电或隔离设备,并迅速组织维修人员处理;3. 二级报警:通知实验人员停止当前实验操作,安排设备维修人员尽快处理;4. 三级报警:通知实验人员注意设备异常情况,安排设备维修人员在实验结束后处理。

六、报警记录和分析1. 实验室设备管理员应建立完整的报警记录,包括报警时间、设备名称、报警级别、处理情况等信息;2. 定期对报警信息进行分析,总结报警原因及处理经验,为提高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提供参考。

七、监督与考核实验室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实验室仪器设备报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对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的报警处理情况进行评定。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及时通报给相关责任人。

八、附则本制度由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定期进行修订,以适应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需求。

以上是对实验室仪器设备报警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报警和联锁管理制度(六篇)

报警和联锁管理制度(六篇)

报警和联锁管理制度运行装置工艺、设备(包括电气)的报警和联锁保护设施是确保安全生产,避免发生生产、设备、人身事故的重要技术措施之一。

它的运行状况直接影响着生产装置、设备及操作人员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因此要求公司各区域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及本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报警和联锁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报警和联锁管理制度才能确保装置安全稳定运行。

1.报警和联锁的分类1.1根据联锁保护对象的不同,分为工艺联锁保护和设备(包括电气中传送带及单台设备急停装置等的)联锁保护。

1.2根据报警和联锁所对应的设备重要程度或装置工艺安全程度,可以将报警和联锁分为a类、b类二个级别:a级联锁是指对安全、工艺、设备、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控制点(值)或信号。

b级联锁是指对安全、工艺、设备、质量有一般影响的工序控制点(值)或信号。

1.3区域管理的联锁(b级)解除由区域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公司级管理的联锁(a级)解除由区域根据联锁类报生产技术部审核,并生产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当联锁发生故障时要及时修复并投运。

不能及时修复的,要报主管部门和区域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公司和各区域单位制定相应的分类管理办法,制度中必须写明分类原则、审批权限及分类统计一览表。

包括分类登记规定,修改、增减、解除或停用(注销)审批规定等。

2.报警和联锁值的确定各区域要将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的技术指标、使用和操作要求编入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法。

装置中工艺报警、联锁值的确定和修改,应参照工艺技术文件中有关指标进行组态和修改,凡是有工艺联锁值的装置必须在联锁动作前设定报警值,并要确保系统设定参数与工艺技术文本规定数值的一致性。

3.报警和联锁的投运、更改和检查3.1有报警和联锁的生产装置及设备,根据联锁的不同条件和要求,开车时逐步投入,开车正常后,必须全部投运。

投运前先调试好,做到声光报警明显响亮,联锁动作试验良好,并由操作和仪表(或电气)人员书面确认方可投运。

3.2装置在开停车过程中按岗位操作法进行的联锁投用和解除应填写工作票,正常条件下,所有设计的报警、联锁设施应全部投运。

2023年报警和联锁管理制度范本

2023年报警和联锁管理制度范本

2023年报警和联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和个人安全,提高应急救援反应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有在岗人员。

第三条个人和企业都有责任遵守本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报警管理第四条企业应设立报警中心,负责接受报警信息,并及时处理。

第五条个人在发现火灾、抢劫、盗窃、爆炸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报警,并按照现场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企业应加强报警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报警中心接到报警信息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八条对恶意报警行为,报警中心有权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报案。

第三章联锁管理第九条企业应制定联锁管理制度,并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

第十条联锁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联锁设备的安装位置和数量;(二)联锁设备的维护与检修;(三)联锁设备的操作规程;(四)联锁设备的备份与恢复。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强对联锁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确保联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个人在操作联锁设备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保证设备操作正确。

第十三条对于联锁设备故障或异常的情况,个人应及时向维修部门报修,并按照维修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对联锁设备进行检修,确保设备的功能正常。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企业的报警和联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向企业提供安全管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周期性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报警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情况;(二)报警中心的工作情况;(三)联锁设备的运行状态和检修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应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报警和联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记录和备查。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八条对于故意破坏报警设备、恶意报警、违反联锁管理制度等行为,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离职等。

第十九条对于积极配合报警工作、自觉遵守联锁管理制度的个人和团队,企业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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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报警信息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备报警信息的管理,提高设备安全性和生产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设备报警信息管理工作,旨在规范设备报警信息的分类管理,明确责任部门和员工的职责,保障设备报警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促进设备运行的安全
可靠和稳定性。

第三条设备报警信息是指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故障、设备异常运行、设备损坏、设备预警等情况。

第四条设备报警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根据设备报警信息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制度。

(二)综合性原则。

充分考虑设备报警信息的综合性和复杂性,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
分类管理方式。

(三)及时性原则。

保证设备报警信息的及时上报和处理,防止设备故障对生产造成影响。

(四)安全性原则。

保障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设备故障对员工和设备造成伤害。

第二章设备报警信息分类管理制度
第五条设备报警信息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分为紧急报警信息、一般报警信息和预警信息三个等级。

第六条紧急报警信息是指对设备运行和人员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故障导致设备停机、设备发生火灾、设备发生爆炸等情况。

紧急报警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处理,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一般报警信息是指对设备运行和生产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故障导致设备部分停机、设备异常运行导致产品质量低下、设备损坏导致生产停止等
情况。

一般报警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

第八条预警信息是指对设备有潜在隐患或存在一定风险的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运行参数异常、设备设备老化、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等情况。

预警信息应当及时上报,并加
强设备监控和检修,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设备报警信息分类管理应当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设备报警信息分类管理制度,确保设备报警信息的准确上报和及时处理,不得私自处理设备异常情况。

第三章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报警信息分类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设备报警信息的分类管理、及时处理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生产部门是设备报警信息处理的配合责任部门,负责配合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报警信息进行核实,并协助处理设备异常情况,确保设备报警信息的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十三条设备操作人员是设备报警信息的执行责任人,负责设备报警信息的及时上报和异常情况的处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设备报警信息管理岗位专职人员是设备报警信息的管理人员,负责设备报警信息的收集汇总、处理分析以及报告上报等工作,保证设备报警信息的科学管理和及时处置。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设备报警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设备报警信息的分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对于因设备报警信息管理不到位或处理不当导致设备故障或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设备报警信息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员工,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以鼓励他们为设备报警信息的提出和处理做出贡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企业领导同意并报备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原有相关制度。

以上为设备报警信息分类管理制度,望各部门认真遵守,确保设备报警信息的及时上报和
处理,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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