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如果超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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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

谈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
以致 扯皮不清 。本人认为对 于变更任 务应继 续加 强跟踪 经签订便具 有法律效力 , 即使 是 出现建 设期 材料 ( 非 暂定 价材 上纠缠 , 审核力度 , 在事中尽可能地监督 每项 变更 , 充分 了解 、 摸清增 减情 料) 价 格变动 、 工程 量 高估 冒算 等 问题 , 审 核 部 门也不 能核 减造 准确 。通 过这些工作可以从事 前监督 的角度 , 从被 动 的项
目结算 审核 转入 到事前主动 的预算 审核 中。此 外 , 在这一 阶段 还 1 . 1 固 定 总 价 定 义 有几个需要 注意的方面 : a . 审核部 门事先介入 政府 ( 公共 ) 工程合 固定总价合 同 , 是指 工程 在投 标 时 已经 明确指 出 , 本工 程 不 同金额 的确定 , 需要 有效 的行 政乃 至法律 支持 ; b . 工程 固定 总价 管谁 中标 , 都是 按总报价金额结算 , 签订 合 同时也是 总价 , 具体 单 合 同应严格依据 造价预算 而不是其他 ; e . 审 核部 门应 在预算 开始 项工 程哪个多少 钱不 用考 虑 , 只要按 清单 项 目, 按 图纸 要求 完成 时 即同步或慢半拍履 行审核监督职责 , 否则会 影 响合 同签 订的 时 施工 任务 , 质量 达到要求 , 就给付工程款 “ 固定 总价” 。 间, 导致 工程项 目延期或是事前 审核被搁 置。
有相关 专业人士负责监管项 目的整体进 程 , 所 以为 了最 大力度减 对 隐蔽工程 的审核是 工作 难点 , 介入 得过早 或过晚都 不能取 得 良 小风 险更 是愿意选择用 固定 总价来约定 。 好 的审核效果 。对此项 的审核需要完善 跟踪机 制 , 保 持对项 目进
1 . 3 固定总价 合 同 中的 暂估价 材料

EPC前进路上的绊脚石——都固定总价了咋还要求做施工图预算

EPC前进路上的绊脚石——都固定总价了咋还要求做施工图预算

EPC前进路上的绊脚石——都固定总价了咋还要求做施工图预算最近听闻有些固定总价合同的EPC项目在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颇有些诧异。

这里不讨论那些假的固定总价EPC合同,这类合同通常约定按中标价和施工图预算下浮后较低者作为结算价,通常它也自称为固定总价合同,但它确实不是。

我们讨论的是真正的EPC合同,合同中约定结算价跟施工图预算没有任何关系。

什么是固定总价EPC合同?固定总价EPC合同通常都有如下条款:固定总价部分结算时不进行审核,只就变更部分、材料调差进行价款审核。

这也响应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情形通常包含的内容可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看到这里,大家也看出来了,固定总价EPC项目是没必要做施工图预算的。

为什么有些固定总价EPC项目还在做施工图预算?合约变更条款弱效力有些业主认为他不做一下施工图预算,不知道承包人到底有多少利润,不知道还能变更给他多少钱。

有些心酸,给不给承包人变更主要不从合同出发,不完全依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而是看承包人利润率,小编不禁想:“合同是用来干什么的?”。

合同中的变更条款究竟还有多少效力。

这也怪不得业主方,他或许只是想项目推进顺利的同时不让承包人获利太多,避免自己成为冤大头(小编以为这种做法违背工程总承包的原则,人家有本事设计优化,利润要给,要鼓励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这些,都是发包人要求不明确造的孽,不知道自己的发包人要求值多少钱,也不知道施工图跟发包人要求的差异,最后还是拿施工图以及预算作为衡量的尺度,失去了工程总承包的意义。

当然,房建项目的发包人要求是真的不好整。

现阶段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变更条款有太多可争议可协商的空间,小编以为这不是一个健康的状况,合同一定要能清晰界定权责,不能留下太多人为协商的空间。

制定规则的人自己违反规则有些政府部门的人员不去学习工程总承包相关管理办法、计价规则,而这些文件恰恰是他们这个系统内的相关部门制定的。

工程总承包计价模式分析

工程总承包计价模式分析

工程总承包计价模式分析摘要:工程总承包指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它可以是全过程的承包,也可以是分阶段的承包。

通过实行工程总承包可以有效发挥业主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各自优势,从而实现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计价模式综上所述,工程总承包的优势已经显而易见,诚然也存在部分劣势,由于篇幅原因,且相关的比较分析在各类文章中也较为常见,故不再赘述。

下面结合笔者接触的部分工程总承包项目以及部分案例,主要从合同性质、费用构成及计价模式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费用构成工程总承包的费用构成与发包阶段的不同会略有差异,但总体上可以概括为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暂列金等。

其中较为复杂的主要为总承包服务费,它根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后发包的不同要求和工作范围计列。

主要包括研究试验费;土地租用、占道及补偿费;总承包管理费;临时设施费;招标投标费;咨询和审计费;检验检测费;系统集成费;财务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工程保险费;法律服务费等。

这部分费用区别于一般的施工总承包,对造价人员来说也是计价的难点和重点,考验了一般造价人员的数据指标和相关规定的积累。

二、工程总承包计价模式的分析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目前并没有形成明确适用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计价管理实施细则,各地也都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以建设工程计价方法为参考进行工程总承包的计价模式的设计。

也正因为计价模式没有及时跟进,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整合设计、采购、施工的各自优势,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成本也难以实现最低,没有真正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

以笔者接触的某交通枢纽工程为例,由于合同约定的计价模式采用费率下浮的方式,但没有约定合同价格的上限,而该模式又在很大程度了弱化了业主单位在设计阶段的管理权限,因此导致了总承包单位出现“顶额设计”的情况,致使设计冗余明显高于常规项目,各项工程指标偏大,最终导致了工程结算价格超支的情况,产生了不必要的资金浪费。

闽财建[2007]157号关于结算超定额3%第十四条

闽财建[2007]157号关于结算超定额3%第十四条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

工程超合同10的规定

工程超合同10的规定

工程超合同10的规定一、总则1. 本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实际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10%以内(含10%)的情况,应按照本超合同规定执行。

2. 本超合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超合同工程量的处理原则、费用计算方法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二、超合同工程量的确认1. 施工单位应在发现可能出现超合同工程量时,立即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提出初步的超合同工程量报告。

2.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与施工单位协商确认超合同工程量的具体数额。

3. 超合同工程量的确认应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客观地进行,确保双方利益不受损害。

三、超合同工程量的费用处理1. 超合同工程量的费用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单价以及相关成本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2. 如因超合同工程量导致施工单位增加的成本,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补偿。

3. 费用补偿的具体金额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并在工程结算时一并支付。

四、责任与义务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的要求和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避免因施工不当导致的超合同工程量。

2. 建设单位应提供准确的工程设计资料和施工条件,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协助施工单位处理超合同工程量的问题。

3. 双方应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积极沟通协调,妥善解决超合同工程量带来的问题。

五、争议解决1. 如双方在超合同工程量的确认或费用处理上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1. 本超合同规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超合同规定作为原工程合同的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超合同规定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拥有。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计价》历年真题及答案(9)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计价》历年真题及答案(9)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计价》历年真题及答案(9)单选题(共60题)1.【单项选择题】关于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应遵循的计价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清单中的工程量和签证确认的计日工单价计算B、暂列金额应按索赔、变更、现场签证等实际确认的金额合计计算C、总价合同应在合同总价基础上,对合同约定能调整的内容及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进行调整D、规费和税金按合同约定金额计算,不得调整正确答案:C2.【单项选择题】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适应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达到或超过规定建设规模的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B、达到或超过规定投资数额的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C、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不足50%的建设工程发承包,不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D、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范中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以外的规定正确答案:D3.【单项选择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的编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详列其项目名称、计量单位,不列明金额B、应列明暂定金额总额,不详列项目名称C、不同专业预留的暂列金额应分别列项D、没有特殊要求一般不列暂列金额正确答案:C4.【单项选择题】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及进度款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施工过程结算不应包括承包人现场签证、索赔金额B、发包人提供材料的金额,应按发包人实际采购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中扣除C、发包人对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实确认后,应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D、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项的,发承包人双方均有权予以修正正确答案:C5.【单项选择题】关于招标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的编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第二级项目编码为单位工程顺序码B、清单中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项工程和可计量的措施项目C、施工图纸深度满足项目特征识别要求的,可不再在清单中进行项目特征描述D、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附录的“工程内容”中所含的工作,均应单独计量正确答案:C6.【单项选择题】根据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规定,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的服务采购费用,应计入()。

工程总承包项目常见的六种计价模式

工程总承包项目常见的六种计价模式

工程总承包项目常见的六种计价模式一、固定总价案例一: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初步设计和可研阶段之后发包,投标时报价依据的图纸在正式施工时会发生变化,这种设计前后图纸变化必然产生设计变更,能否据此认为总价合同价格可调?计价模式: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1.1.6条规定,《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发包人要求是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核心,其中应当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等。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默认的价格形式是总价合同,其总价对应的范围就是发包人要求。

如果《发包人要求》在合同履行阶段没有发生改变,合同价格就不应该调整。

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4.1.1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因此,初步设计图纸和施工图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总价合同的价款调整。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一般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设计变更,则应该调整合同价格。

因为并不是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就必须按照固定总价来结算。

只要总价对应的范围发生了变化,发生设计变更后就应该调整价款。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对图纸的优化是承包人的义务,也是承包人可以获利的机会,如果因承包人的设计优化而节省了费用,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二、平方米单价案例二:工程采用施工+设计+地勘总承包模式,按建筑面积计算。

EPC固定总价清单计价工作指南(试行)_2017928101545

EPC固定总价清单计价工作指南(试行)_20179281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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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设计费用清单 2.2.1 设计费用清单包括详细设计阶段基本设计、非标设备设计,采购技术服务费, 数字化设计交付、竣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等清单项目。费用内容范围参见原国家 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 号)和《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费用定额》有关内容规定。 2.2.2 设计费用清单列项参考基础设计概算和各标段的设计工作内容设置,在“设计 费用清单报价表”上编制,并明确按工时或按费用的报价要求。 2.3 采购费用清单 2.3.1 采购费用清单包括设备采购清单和安装主要材料采购清单(不包括建筑工程中 主材,建筑工程主材计价包含在施工费用清单中),设备材料采购清单应按照基础设计 概算文件的专业划分编制。 2.3.2 采购费用清单应列出清单项目名称、主要特征描述及清单工程量等。 2.3.3 主要特征描述为基础设计文件中各专业提供的设备材料参数,编制时应最大程 度满足投标人清单计价的要求。 2.3.4 采购费用清单工程量在基础设计文件提供的设备材料工程量基础上根据招标范 围及经验进行调整。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中国石化《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指标》、《石 油化工安装工程主材费》的有关规定。 2.3.5 设备清单中成套设备、大型机组等,其报价范围应予以说明,明确开车试车备 件、关键备件、生产备品备件的列项要求和费用划分,如有需要,可要求投标人提供备 品备件锁定价格一览表。 2.3.6 安装主要材料清单列项应按照基础设计单位概算文件中的子目项设置。列项的材 料组合内容应与基础设计单位概算文件同类材料组合内容相同,必要时招标人可在相应 清单报价表中予以说明。 2.3.7 “单位工程设备及安装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列项顺序与基础设计概算文件中 专业“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表”列项顺序保持统一。 2.3.8 “采购费用汇总表”列项顺序可与基础设计概算文件中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 列项顺序相统一。 2.3.9 运杂费单独列项。 2.4 施工费用清单 2.4.1 施工费用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费清单、特定条件下费用及特殊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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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如果超概算
一、项目概算调整的前提和可调情形
(一)概算调整
概算中的项目预备费不足以应对国家发改委和各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大部分均要求:“概算中应包含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

”由此可见,业主动用预备费以应对项目建设中难以预见的情况可能符合相关管理办法规定。

也给承包商向业主申请这笔资金留有一定空间。

同时,国家发改委和部分地方政府的管理办法中均有明确要求:“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


因此,当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合同价款调整情形可能超过固定总价的,应首先考虑通过项目预备费解决工程超支,预备费不足以支付是申请调整概算的一般前提条件。

(二)可以调整概算的情形
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福建省等多个地方相关管理办法,通常以下情形会涉及调整概算:不可抗力,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国家和省重大法律、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等。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将增加投资概算限定在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

二、概算调整特殊情况下的规定
(一)概算增加幅度超10%
国家发改委和多个省份都有规定:“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审批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而《政府投资条例》并未区分和明确此种情况下先商请审计机关,但强调了“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


(二)概算超估算的情况
对于部分工程总承包项目,因为是在可研或者方案设计完成之后进行发包,此时初步设计尚未开始进行,总承包商可能首先面对的是完成的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工可估算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之前应完成可研和初步设计编制,因此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需要在初步设计完成之后发包,但即便如此并不排除仍然出现编制的概算超过估算的情形出现。

关于概算超出估算的问题,《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部分省份如甘肃、安徽的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

三、概算调整的程序、所需材料与重大变更
(一)概算调整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需先判断概算是否超估算10%以上,如果超10%以上需要先重新申报可研估算。

如在10%以内,增加概算需要原初设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审核同意,但当概算增加的幅度超过一定限度(通常为10%),《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先商请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而《政府投资条例》并无此明确规定,因此概算调整是否区分幅度及商请审计,还有待立法文件进一步明确。

(二)概算调整需要的材料
通常申请概算调整一般需要以下材料,根据个别地区规定的不同,可能会有所差别。

(1)调整概算书。

调整概算书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内容须具有原批复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累计完成投资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的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2)原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的有关招标和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4)能够说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支持资料,以及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设计变更文件。

《政府投资条例》强调了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

(三)重大变更的认定与程序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除了涉及到资金调整的情况,如果发生了“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条件的变化可能会被认为为重大变更。

”需要重新制作可研报告报原部门审批。

如《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概算调整通过,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一定能得到调整吗?
概算调整是基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角度,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是否必然调整,还需依据合同中的价格形式和调价及风险分配等条款的具体约定进行判断。

国家发改委及各地有关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的相关规定与住
建部《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发改委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价款调整情形存在部分重合。

例如,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引起的重大变化可调整概算的情形,住建部《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7.2不可抗力的后果中约定了应由发包人承担损失的部分。

对于材料和设备价格大幅波动的特殊情况,发改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价格调整条款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第一种是约定相应的合同价格调整公式,第二种是约定无论材料价格如何变动,合同价格均不调整。

当然,发包人为了减轻自身的风险,往往会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针对自身需求对风险责任分配和调价条款进行修改,与示范文本存在较大的差异。

比如约定市场价格变化不调整合同价格,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依照双方约定,此情况下即便价格上涨构成可以调整概算的情形,但不构成可以调整合同价格的情形。

综上,对于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应该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和批复概算严格进行投资控制。

概算调整与合同调价法律关系上既彼此独立,又因两者可调情形可能存在重合而产生一定的交集,最终还是需以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同时结合项目建设过程中签证、变更文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同时笔者建议在基于投资控制前提下,虽然发包人可以适当的对合同调价和风险责任分配条款进行设置以规避项目实施中自身的风险,但也应注重相关条款的公平与合理,更不宜凭借自身强势地位,把所有的可调价款条款全部从合同中删除,约定所有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

相关概算调整的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对可调概算情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政府投资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也明确规定了概算调整情形,均应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调价条款的依据。

理清调概与合同调价的关系,合理约定调价条款,实现发承包双方互利共赢,也将更加有利于国内工程总承包建筑市场的繁荣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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