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光谷凭购房合同办户口迁移手续

一、购房合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条件根据《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外地人在武汉购房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1. 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及远城区;2. 在武汉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含)以上,总价超过50万元(含);3. 在武汉市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以上,总价超过30万元(含)。
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流程1. 准备材料:购房合同、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携带上述材料,前往光谷地区迁入地派出所提出户口迁移申请。
3. 派出所审核:迁入地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出具《户口迁移审批表》。
4. 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携带《户口迁移审批表》和户口簿,前往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5. 获得户口迁移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核无误后,出具户口迁移证。
6. 前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携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购房合同等材料,前往光谷地区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7. 领取新户口簿:迁入地派出所为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后,出具新户口簿。
三、办理时间及费用1. 办理时间:一般情况下,户口迁移手续办理时间为10个工作日左右。
2. 办理费用:户口迁移手续办理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包括户口迁移证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等。
四、注意事项1.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请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2. 办理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与迁入地派出所沟通。
3. 购房合同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总之,凭借购房合同,外地人在光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流程相对简便。
在办理过程中,注意遵循相关规定,确保顺利办理。
武汉凭新房购房合同能落户

据悉,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24年5月6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家庭在武汉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暂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条件的,可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缴费凭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个人办证承诺,申请提前办理辖区购房落户手续。
这一政策的实施,无疑为武汉市吸引了大量购房者,尤其是那些希望在武汉定居的外地人士。
以下是这一政策的具体解读:
1. 落户条件放宽:以往,购房者在武汉落户需要等待房产证办理完毕,而现在只需提供购房合同、缴费凭证等材料,即可申请提前落户,大大缩短了落户周期。
2. 便利购房者:对于购房者来说,这一政策意味着在购房后即可享受到武汉市的相关福利,如子女教育、医疗等,有利于提高购房者的生活质量。
3. 促进房地产市场:这一政策有助于刺激武汉市的房地产市场,增加购房者的信心,从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4. 优化城市人才结构:通过吸引更多人才落户武汉,有助于优化武汉市的人才结构,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当然,这一政策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1. 落户后房产证办理:虽然购房者在落户后可以享受相关福利,但房产证的办理仍然需要一定时间,购房者需要关注相关政策动态。
2. 房产市场风险:在房地产市场火爆的背景下,购房者需警惕房价波动风险,合理选择购房时机。
总之,凭新房购房合同能落户的政策,对于武汉市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
这一政策不仅有助于吸引人才、促进经济发展,还有利于优化城市人才结构,推动武汉市实现高质量发展。
然而,购房者还需关注政策细节,合理规划购房计划,以确保自身权益。
武汉落户新政策

武汉落户新政策武汉落户新政策如下一、武汉购房落户条件1、户籍不在武汉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在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2、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办理“农转非”。
3、户籍不在武汉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4、远城区农业户口人员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武汉市中心城区是指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东西湖常青花园的适用中心城区政策;远城区是指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
二、武汉购房落户所需证明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
2、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3、申请入户人员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
4、购房合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部门提供的电子版合同须房产部门签章)、购房全额发票、房产证、土地证(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
5、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出具当地街(乡、镇)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
相关阅读:年宁波市购房落户政策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期间,在甬购买住宅和非住宅的,按其所购房屋实际缴纳契税额度的50%给予购房补贴。
这个在坊间流传了近十天的宁波购房补贴政策,昨天终于由市财政局以正式发文的形式予以确证。
政策解读购买住宅非住宅均可补贴50%简单点说,原来要缴3%契税的———包括140平方米及以上的非普通住宅、商铺、写字楼,140平方米以下的非家庭唯一住房,现在最终只要缴1.5%;原来契税为总房价1.5%的———即面积14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现在只要0.75%;原来契税为1%的———即面积14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则减至0.5%。
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

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概述购买住房后,申请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是许多人的希望。
本文档将给您提供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的详细步骤和相关要求,以帮助您顺利完成申请过程。
步骤一:了解相关要求在开始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之前,您需要了解以下相关要求:•必须是武汉市内的房产业主或购买房产的产权人;•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条件包括:年龄、婚姻状况、居住年限等;•必须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明等。
步骤二:准备申请材料在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之前,您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有配偶)。
2.房产证明材料:–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需要户口簿迁出证明(如果您已经有户口)。
4.其他证明材料:–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可以是居住证、租房合同等);–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果适用);–子女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果适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资金来源证明等)。
步骤三: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完成准备工作后,您需要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办理。
下面是具体步骤:1.选择派出所:–根据您的住房所在地确定派出所,在武汉市内多个区县都能办理常住户口。
–您可以在武汉市公安局官方网站上查询确定您的户籍所在派出所。
2.预约时间:–在确认派出所后,您需要提前通过派出所官方网站或电话预约办理时间。
3.前往派出所:–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前往派出所。
–携带所需材料,并提交给办理人员审查。
4.信息核对:–办理人员会核对您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缺少材料或有其他问题,办理人员会提醒您补充材料或解决问题。
5.提交申请:–当所有材料审核无误后,您将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给办理人员。
–办理人员会核验申请表,并通知您后续办理情况。
步骤四:等待审批结果完成申请后,您需要耐心等待审批结果。
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武政办2008 178号

第三条 购房范围及对象。
(一)凡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第五条 申办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三)申请入户人员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
(四)购房合同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部门提供的电子版合同须房产部门签章)、购房全额发票、房产证、土地证(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
(一)申请人到武汉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证窗口或远城区政务中心(或公安分局办证窗口)领取《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或在武汉市ZF门户网站下载,网址: ),并如实填写表内事项。
(二)备齐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或远城区办证窗口申办。
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武政办2008 178号
参考链接:/thread-354883-1-1.html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ZF办公厅关于8】17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农转非”户口。
(二)凡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以及远城区农业户口人员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武汉落户凭购房合同可以

这一新政策的出台,无疑为武汉市房地产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了更多便利。
以下是关于武汉落户凭购房合同可以提前办理的相关内容:
一、适用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在武汉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包括武汉市户籍家庭和非武汉市户籍家庭。
对于暂时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家庭,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申请提前办理购房落户手续。
二、所需材料
申请购房落户手续所需材料包括:
1. 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 缴费凭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 个人办证承诺;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 购房者向辖区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
2. 派出所对材料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派出所将申请材料报送给区公安局;
4. 区公安局审批后,将办理结果通知购房者。
四、政策意义
1. 优化落户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购房者无需等待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即可提前落户,享受武汉市户籍居民的相关权益。
2.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过优化购房落户手续,吸引更多购房者进入市场,推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3. 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提前落户,购房者可以更快地享受到武汉市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有利于优化城市资源配置。
总之,武汉市落户凭购房合同可以提前办理的政策,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便利,有助于推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相信在政策的引导下,武汉市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武汉凭购房合同可以迁户口

首先,根据武汉市相关政策和规定,外地人在武汉购房后,可以通过购房合同申请迁户口。
具体条件如下:1. 购房面积:外地人在武汉城区购买商品房,面积需达到120平方米或价格在30万元以上。
2. 房屋产权:所购房屋产权必须为私有住宅。
3. 购房者本人:申请人需为房屋产权人,且是国内常住户口居民。
4. 社会保险缴纳:申请人需在房屋所在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定期限以上。
5. 其他要求:符合各省市的其他迁户口条件。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武汉凭购房合同迁户口的流程: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准备以下材料: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2. 领取申请表:申请人携带以上材料到武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领取户口迁移申请表。
3. 填写申请表: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4. 审核材料:武汉市公安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5.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 办理房产证:在户口迁移过程中,申请人还需办理房产证,以便后续手续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购房合同只是申请迁户口的依据之一,申请人还需满足其他条件。
此外,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的迁户口政策可能有所不同,申请人需根据实际情况咨询相关部门。
总之,武汉凭购房合同可以迁户口,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按照规定流程办理。
外地人在武汉购房后,如有迁户口需求,可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做好准备,以便顺利办理迁户口手续。
同时,武汉市也在不断优化购房落户手续,为外地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武汉购房合同办理户口

随着武汉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地人选择在武汉购房安家。
购房不仅意味着改善了居住条件,也涉及到户口迁移的问题。
以下是关于武汉购房合同办理户口的详细攻略,帮助您顺利完成户口迁移手续。
一、购房合同办理户口的条件1. 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2. 在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3. 所购房屋用途必须为住宅,房屋产权类别必须为私有;4. 申请人是房屋产权人,国内常住户口居民,住房所在地落实非农业户口;5. 申请人是在房屋所在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定期限以上的市外人员;6. 符合各省市的其他要求(不同地区迁户口的条件有不同)。
二、购房合同办理户口所需材料1. 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2. 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3. 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4. 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户口);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购房合同办理户口流程1. 准备材料:根据上述条件,准备好相关材料;2. 办理户口准迁手续:携带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3. 办理户口迁移证:持《户口准迁证》和被迁移人《户口簿》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4. 办理入户手续:持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购房合同办理户口注意事项1. 注意购房合同签订时间: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新户口政策执行;2. 二手房购房落户:购买二手房不被允许办理落户手续;3. 购房落户时间界限:购房入户政策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间为界;4. 未成年人随迁: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允许入户,但须出具当地街(乡、镇)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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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员购买本市商品房申办户口------户口迁移系列之八
2008年11月1日起按《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武公通字[2009]1号)实行。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相关规定:《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关于印发《武汉市购买商品住宅申办城区户口(“蓝印”)实施办法的通知》武计社【1997】167号;《关于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实施办法》武公户【2003】9号。
二、受理部门
武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
三、审批单位
武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申报条件和应提交材料
(一)所需条件:
1、凡户籍不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购房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办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共3人以内的武汉市城区常住户口;
2、购房时间为1996年10月7日以后(以签订合同为准),不包括经济实用房、安居工程住宅、办公及经营性用房。
(二)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由物业管理部门出具实际入住证明;
3、身份证、户口簿及原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5、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
6、申请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
以上第1、2、3项由户政管理处收存原件,第4、5、6项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1、购房申办户口人员从户政管理处领取或从武汉市人民政府公众门户网站下载《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按要求如实填写。
2、户政管理处窗口受理。
3、内部审批:户政管理处户口审批科审核→分管处长审批(不属公示内容)
4、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申办人员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公章
“武汉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
八、文书
《准予迁入证明》
九、收费标准
每证5元(鄂价【98】220号)
《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武公通字[2009]1号
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办【2008】17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购买住房,是指合法购买用于住宅并经市、区土地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首次交易商品房(不包括单位集资建设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其它非住宅房)。
第三条购房范围及对象。
(一)凡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农转非”户口。
(二)凡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以及远城区农业户口人员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第四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申请人,可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即18周岁以下子女)共3人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第五条申办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三)申请入户人员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
(四)购房合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部门提供的电子版合同须房产部门签章)、购房全额发票、房产证、土地证(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
(五)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出具当地街(乡、镇)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
(六)申请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入住证明(在《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上签注);
以上所有证件、证明上的人员户籍信息必须一致。
第六条申办程序。
在中心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在武汉市公安局办证大厅申请办理;在远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在远城区政务中心或公安分局设立的办证窗口申请办理。
(一)申请人到武汉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证窗口或远城区政务中心(或公安分局办证窗口)领取《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或在武汉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网址: ),并如实填写表内事项。
(二)备齐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或远城区办证窗口申办。
(三)公安户政部门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人凭身份证领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七条《准予迁入证明》按规定收取工本费5元。
第八条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间为界。
申请人在2008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原购房入户政策条件申请办理,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在申办户口过程中,申请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