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当事人.doc
违法建筑认定程序

违法建筑认定程序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以下为违法建筑认定程序:
第一步:发现违建。
这可以由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由群众或者单位举报发现。
第二步:立案审批。
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
第三步: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记录。
记录应该包括违法建筑的详细地理位置、面积、结构和修建时间。
第四步: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若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
第五步: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等诉期6个月。
第六步: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10个工作日。
第七步:执法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第八步: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
第九步:实施强制拆除。
以上步骤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处理违法建筑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和合理。
民法典中违规建筑处理规定

民法典中违规建筑处理规定进⾏建筑物兴建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要取得的证件是⽐较多的,例如要取得建设⽤地使⽤权证、规划许可证、施⼯许可证等,如果未取得相关证件,⼀般是属于违法建筑,那么民法典中违规建筑怎样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违规建筑处理规定民法典对违规建筑如何处理没有规定,⽽《⾏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规定,对违法建筑⼀般是责令当事⼈限期拆除,如果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四⼗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拆除。
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不拆除的,⾏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四条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可以并处建设⼯程造价百分之⼗以下的罚款。
第六⼗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建设的,由乡、镇⼈民政府责令停⽌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违法建筑的类型(⼀)占⽤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地或公共绿化⽤地的建筑;(⼆)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的建筑;(三)擅⾃改建、加建的建筑;(四)农村经济组织的⾮农建设⽤地或村民⾃⽤宅基地⾮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农业⽤地⾮法转让兴建的建筑;(五)农村经济组织的⾮农业⽤地或村民⾃⽤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六)擅⾃改变⼯业⼚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政府违法认定违章建筑案

政府违法认定违章建筑案行政判决书( 2009)长中行初字第0002号原告易建辉,男,汉族,1958年4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枫林三路282号。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吉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517号。
2008年11月24日,长沙市岳麓区强拆和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易建辉作出《违法建设工程拆除决定书》,认定认定其坐落于岳麓区枫林三路282号499.8平方米的房屋为违法建设工程,责令其于加08年11月27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拆除。
被告岳麓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的规范性文件:证据一:岳发[2006]3号文件,拟证明作出决定书的主体资格合法:证据二:询问笔录,拟证明告知原告处罚事实、事由: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拟证明被告进行了调查、勘验;证据四:原告房屋照片,拟证明被告进行了调查;证据五:城管大队函件,拟证明申请对原告房屋合法性认定;证据六:岳麓区规划分局的认定意见,拟证明原告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证据七:违法建设工程拆除决定书,拟证明要求拆除原告的房屋;证据八(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拟证明被告执法有据。
原告诉称:长沙市岳麓区强拆和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建在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282号后第三栋建筑面积499.8平方米的房屋作出违法建设工程拆除决定违法。
一、作出该决定的主体不具备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
该领导小组不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具备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只是被告下属的内务办事机构。
二、决定书认定其房屋是违法建设工程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
1984年,其父亲易桂秋从邵阳离休回老家后,与原望城县天顶乡清水村五里堆生产组协商,该乡、村、组一致同意以出让方式给该组的集体公房(土砖房屋)及公房所涉地面作为其离休安置地。
父亲1992年去世后,两兄弟继承了产业。
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违法建设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违法建设占用土地资源、违反城市规划、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已经成为许多城市面临的严重问题。
为了有效应对违法建设问题,保护城市的环境与秩序,建立健全的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处理机制,是当务之急。
本文就“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进行探讨。
一、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处理的基本原则1.阳光原则所有案件的审判和处理应该做到透明公开,让公众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避免信息不对称,增强社会公信力。
2.区分责任不同的违法建设行为有不同的需要处理的责任方,责任方按照其违法建设行为的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责任最大的是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人。
3.精准定责通过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调查,可以确定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参与人员,准确定罪对象,并对其正确进行定罪定罚。
二、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的处理步骤1.识别违法建设行为包括违建建筑的类型、规模、地点、是否符合建筑安全规范等方面的信息。
一般采用巡视和举报的方式进行发现。
2.调查取证对发现的违建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搜集相关证据,明确违法建设的时间、方式、构造、规模、施工单位、实际开发人、土地出让情况等。
3.听证评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评估,分析和权衡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据此判断相应的行政处罚、经济赔偿或刑事责任。
4.制定责任追究处理方案根据行政管理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违法行为处理方案,并由有关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及其他参与人员进行处罚或调查,追究法律责任。
5.公示处理信息向社会公示处理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展示出政府的决心,同时也为公众提供合法维权的途径,提高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力度。
三、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一种惩罚性的行政措施,适用于由于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导致工程建设或改建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
当事人需要缴纳违法建设罚款,并透明处理该违建行为。
违法建筑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建筑行为的法律责任违法建筑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的建筑活动,违反了建筑法律法规,损害了土地、城市规划和建筑安全等方面的利益。
针对违法建筑行为,我国法律对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违法建筑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并分析其中的具体内容。
一、行政责任针对违法建筑行为,行政部门享有一定的执法权力,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制止、改正,并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责令恢复原状。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
此外,行政部门还可以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民事责任违法建筑造成的损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违法建筑的建设者或使用者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法院将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违法建筑的建设者或使用者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的判决也可以包括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等要求。
三、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严重的违法建筑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违法建筑行为如果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如果违法建筑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重大伤残,构成过失致人重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将受到相应的刑罚。
刑事责任的判决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此外,在违法建筑行为中,还存在共同犯罪责任。
如果多人合谋、共同进行违法建筑行为,将根据合谋、共同故意犯罪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共同犯罪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违法建筑,如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其法律责任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保护政策的要求。
在此不赘述。
总结起来,针对违法建筑行为,法律赋予了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和相关当事人一定的权利和责任。
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行政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于损害的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建设者或使用者主张赔偿责任;在严重情况下,可能会触犯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

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篇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雷住建罚字?2010?xx号当事人:xx,男,x岁,x族,务农。
户籍所在地:雷山县丹江镇xx村x组,现居住雷山县丹江镇xx。
xx违章建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依据)xx属于县城规划区内,你在此建房未取得县国土部门和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属于无证建房,且土地获得方式属非法买卖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该建筑房屋属违法建筑物,应当依法拆除和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现要求你:1、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20日内自行将违法建筑物拆除完毕;2、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将违章建筑罚款人民币xx元整(¥xx.00元)交到县主建局财务室(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雷山县人民政府或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若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法建筑办理程序

违法建筑办理程序
1、巡查发现违法建筑(下达停工通知书、接谈通知书),并取证送达。
并做现场勘查笔录(面积、结构、地址)。
2、第二次巡查发现当事人继续施工的,可向领导汇报是否可以现场拆除:(1)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施工、拆除违法建筑(2)做巡查笔录报大队领导审批立案与否。
3、开出共同讨论是否构成案件,立案与否。
4、办案人写立案登记表,并报领导审批。
5、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时取证)。
6、示拆除、未消除影响的,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报中部门审批。
7、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取证)。
8、未拆除的,向管委会申请,下发拆除公告,由管委会组织强制拆除。
四、拆除违法建设程序
1、各区人民政府按照阶段目标,组织有关单位对违法建设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收集和保存证据;
2、向违法建设当事人送达区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
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3、违法建设当事人未按限期拆除的,向违法建设当事人送达区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在拆除现场张贴“通告”,决定书和通告应在强拆日期的3—7日前,予以送达和张贴;
4、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时,当事人拒签或当事人无法确定时,可采用留置或现场张贴的形式予以送达;
5、强制拆除时,应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到拆除现场;
6、强制拆除过程中,对被执行者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登记,制作物品清单。
清单连同被执行人的财物一并当场交付被执行人;不能当场交付的,可通知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因拒绝接受而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
7、强制拆除时,执法人员应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违法建设问题犹如一颗顽固的“毒瘤”,不仅破坏了城市的规划秩序,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还可能带来一系列的安全隐患。
为了维护城市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成为了必要的手段。
违法建设,顾名思义,是指在未取得合法手续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的建设活动。
这包括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超出批准范围进行建设,以及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进行建设等。
这些违法建设行为的出现,有的是因为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有的则是出于对城市规划和管理制度的漠视,心存侥幸心理。
那么,对于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呢?一般来说,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都对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通常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罚款等。
责令停止建设是在违法建设行为正在进行时采取的即时措施,目的是防止违法建设进一步扩大。
限期拆除则是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以恢复土地或空间的原状。
罚款则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程序和原则。
首先,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
执法部门要对违法建设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进行全面的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书证、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将成为后续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要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基于调查取证的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同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认错态度、整改情况等因素,做到处罚的幅度适当、公平公正。
对于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案件,还可能需要经过集体讨论、听证等程序,以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也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
有些当事人可能会拒绝履行处罚决定,拒不停止建设、拒不拆除或者拒不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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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当事人
违建其实是指违法建筑。
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那违法建筑当事人应该如何确定呢?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具体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违法建筑的查处对象是违法建筑当事人。
一般而言,违法建筑当事人与违法建筑的占有人、使用人是一致的。
但在工作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的规划执法部门往往是对于违法建设的用地情况、是否办理相关手续、面积、建设时间等事实调查较重视,却经常忽视了对违法建筑当事人的认定,这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违法建设的行为人是建设的实质投资人,在一些违法建设案件中投资人关系复杂,调查取证存在一定难度。
但是对违法建筑当事人的认定是案件调查的基础和前提,行为人错误将直接导致案件的违法事实不清。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里的案件事实应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何人”即违法主体是谁,在违法建设案件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应是实质投资人,即一般情况下,违法建设的主体认定原则为:谁
投资建设,谁就是违法建设的主体,不应是建筑的所有权人,承租等使用权人,理由是:
依据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违法行为人与物的合法所有权人没有必然联系。
违法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具体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承担。
违法行为如何归属于某一人,应当看违法行为由谁实施,而不是看该违法行为对象物的所有权主体是谁。
违法建设的行为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可能是承租等使用权人,还可能是非法占有使用人。
建筑物的非法占有使用人,同样可能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不能因为其对该物的占有是非法的,就否认其作为处罚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这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也能得到体现,该条所规定的建筑物或者其搁置物等致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管理人,也未必是物的合法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被诉行政处罚行为的事实认定与处罚内容不能自相矛盾。
以上就是对“违法建筑当事人”内容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