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字号名称登记工作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是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企业名称登记服务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
通知内容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doc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doc附件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禁止和限制使用企业名称规则是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和完善企业名称比较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便捷的企业名称注册服务而制定的法律。
2017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禁止和限制企业名称使用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是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管理条例》制定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企业名称注册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以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和完善企业名称比较制度,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的企业名称注册和批准服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企业名称登记批准有关的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审查企业名称申请书中是否存在违禁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拒绝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较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选服务。
企业名称自我声明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这些规定,建立和完善比较声明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自我声明和责任登记服务。
2017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禁止和限制企业名称使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和相似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范企业名称审查工作。
根据意见草案,具有禁止政治影响力,具有封建文化渣or或违反良好社会习俗,涉及毒品,色情,暴力等行为的企业名称将被禁止使用和未经注册。
[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根据意见草案,它具有负面的政治影响;提倡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殖民文化破坏了民族尊严,损害了人民的感情。
带有种族,民族和性别歧视;遏制封建文化的残渣或违反良好的社会习俗的;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毒品,淫秽,色情,暴力和赌博。
同时,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可能引起公众欺骗或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例如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特的名称,名称。
非法组织,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知名的负面人物,以及宗教组织的名称或明显的宗教色彩。
深圳市企业设立登记

深圳市企业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四证合一”申请书【填表说明】1.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请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街道、路名、门牌号、大楼名称、小区名称、房号等填写,与上述格式不一致的,可在横线上具体填写。
请申请人务必真实准确填写详细地址,该地址将作为送达法律文件的法定通讯地址.2.实收资本备案栏认缴制企业选填,实缴制企业必填。
3.申请人可登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
/)查询经营范围表述用语指引。
4.本表标明需“签章"处,签署人属于机构的,由机构盖章;属于自然人的,由自然人本人签署。
5.本表栏目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续页,勾选处请在“□”内打“√”。
6.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律应使用A4型纸,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
7.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或签署,请勿使用圆珠笔。
8.申请表、决议/决定范本、章程/协议范本等格式文件及办理各项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
/)进行查询或下载打印,申请表亦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办事大厅窗口领取。
9.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公司翻译的,须加盖该公司印章;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10.以上未尽事宜请参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
gov。
cn/)或相关法律、法规细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一、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则》、《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等规定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会议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件本企业已存档备查,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工商注册名称查询

工商注册名称查询企业名称查询工商用语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这是公司注册流程的第一个步骤。
因此,咱们先要了解企业名称查询的流程、材料、费用及相关注意事项,另外,还要了解公司法规对于企业名称的规定或要求。
公司名称查询与核准在注册公司之前,先要想好公司名称,然后再到工商局查询,看公司名称是否能用。
如果能用,则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公司名称查询规则各省市工商局对于公司名称查询的要求有些不同。
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例,其对于企业名称查询的要求超级严格。
1、同一个行业的公司字号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2、二个字以上的字号需拆开来查二、公司查名所需材料一、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若股东不能亲自前去工商局办理,需委托代理人办理公司查名,还需要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万人民币,各股东所占股份比例多少。
3、公司名称:需起若干个公司名称。
公司起名时,越多越好,上海公司查名太难了,有的要查多次公司名称方能通过。
4、公司经营范围:查名时需确定经营范围,并填写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
5、全体股东签署《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公司注册地所属区域。
一般在哪个区注册,就在哪个区查名。
三、公司名称核准的流程一、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预备相关材料;2、递交名称登记材料,如果工商人员审核通不过,当场会告知;如果企业名称预查通过,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3、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或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自然人身份证明;3、《指定(委托)书》。
四、企业名称核准所需时刻在上海注册公司办理企业名称核准所需时刻一般为3-5个工作日,外省市要快些,一般1-2天即可。
五、公司名称核准费用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内资企业查名不收费,对于外资企业查名收取100元人民币的费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需要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权利保护】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企业自登记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申请要求】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登记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登记企业名称,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保护企业名称权。
第六条【信息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下,建立本辖区统一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和企业名称申报系统。
第二章名称基本规范第七条【名称要素】企业名称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第八条【名称构成】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可以是企业所在地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地市级(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等,下同)或者县级(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下同)行政区划。
市辖区以及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可以与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连用,但不得单独使用。
行政区划可以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十条【字号构成】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10个以下的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其组合,且应当具有显著性。
第十一条【禁止字号】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字号,但另有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不得将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作字号,但其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具有显著性、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
第十二条【行业表述】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2023年最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已经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除有投资关系外,该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七)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注销;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根据商业惯例等实际需要,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加注括号。
第十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
第三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13•【文号】工商个字[2006]第74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规范委托基层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贯彻执行情况请于今年 11月 3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68050283;联系人:张道阳;电子邮件:*********************.cn;传真:010-68050283。
)附件:《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二○○六年四月十三日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为继续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改革,规范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2005]26号)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分类指导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遵循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的工作原则,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工作。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一、目的本规定是为了规范企业注册时的名称登记管理,维护行业秩序,促进企业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申请在本地区进行企业注册的主体。
三、企业名称的要求3.1 命名规范1.企业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或违反法律法规。
2.企业名称应当具有明确的字义,不得涉及违法、违规或误导性的信息。
3.企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名称雷同,以免误导消费者。
4.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政治敏感词汇或有悖和谐社会的内容。
3.2 命名原则1.企业名称应当简洁明了,易于记忆,不宜使用过于复杂、晦涩的词语。
2.企业名称的语言应当规范,不得涉及粗俗、猥亵等内容。
3.企业名称不得误导消费者,应当符合企业实际经营范围。
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4.1 名称预审1.企业注册前,应进行企业名称预审,确保名称符合规定。
2.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企业注册手续办理。
4.2 风险提示1.企业名称有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需在名称登记时进行提示并签署相关责任协议。
2.对于一些具有争议性的名称,需进行审议,确保企业名称合规。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名称,将做出以下处理:1.提出修改建议,限期整改。
2.如限期内不整改,将予以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
3.情节严重者,将暂停企业注册资格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六、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结束.。
企业名号管理制度
企业名号管理制度为加强企业命名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名称使用,推动企业品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定了企业名号管理制度,以便严格规范企业命名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名称的合规、规范和有效运用,有效维护企业名称权益,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优势。
一、名称的审定1.企业取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情形:(1)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推翻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2)违反社会主义制度,宣扬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过分歪曲或者丑化社会主义内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邪教、封建迷信等;(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公众利益;(4)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5)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有宗教性质、性别性质;(6)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其他情况。
2.企业名称的变更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并经公司注册局批准。
3.企业名称的审定应遵循合理、规范的原则,能够准确体现公司经营性质、规模、行业特点,不得模糊、混淆、歧义。
4.企业命名审定程序需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公司法务部门对企业名称是否合规进行审查,认为可以的发表意见后,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5.企业名称申报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办理,以充分保障审批时间。
二、名称使用规定1.企业名称在使用时,应当在公司注册地点显著位置张贴公司名称标牌,使之清晰易辨认。
2.企业在商务合同、营业执照、宣传资料等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全称,不得以其他名称使用。
3.企业不得以虚假或者误导性的方式使用或者公布公司名称。
4.企业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定期对公司名称进行年检,确保公司名称的合规使用。
5.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时,不得随意更改、增加、减少公司名称的字号和标识。
三、企业名称权益保护1.公司名称是公司的财产,公司员工应当共同保护公司名称权益,不得有损公司名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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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一、名称核准的基本原则企业名称应与企业的住所地的行政区划、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或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相适应,不同的字号(或商号,下同)是同行业企业之间区别的重要标志。
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和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重。
同一登记机关体现了名称地域管辖关系,当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时,应避免除行政区划不同、其余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
二、名称登记的程序(一)新设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填写企业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受理审查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经检索本地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企业名称库,如没有相同或近似的,予以核准;(二)变更企业名称不属于登记机关管辖的,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三)当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受理审查人员应当从联网数据库中检索该区域(市或县)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没有,予以核准。
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的,在核准同一区域登记或管理的企业名称时应当相互检索。
避免出现除行政区划不同,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特别是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在牌匾中使用简化方式的尤其要审慎。
三、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的各自审查职责(一)名称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仅对其名称是否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进行审查,在检索本级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在业企业名称库,符合条件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和其他设立登记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二)企业变更名称,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按照变更登记受理,审查合格的,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名称登记机关仅对申请变更的名称是否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企业其他变更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登记机关据此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变更企业名称是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之间的工作程序。
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有关材料。
(三)企业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人员在受理企业登记申请时,如发现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与本地在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或提交的登记材料与预先核准的名称不符时(如行业类别、组织形式、出资人与名称相关的前置许可未取得等),应当告知申请人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核准手续,企业登记机关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或自行更改。
四、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申报程序:(一)符合总局规定的申报条件;(二)新设的企业名称由申请人直接向总局申报;(三)属于企业名称变更的,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直接上报总局核准。
申请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时,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在受理审查时,审查人员应当关注从联网数据库中搜索全省行政区域内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有,应告知申请人更改,否则,不予出具核准意见书。
五、字号中同音、谐音字及企业名称相同、相似的判断处理(一)以字号的“拼音”为标准。
拼音、音调一样为同音;音同字不同为谐音。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与在业企业名称的字号同音、谐音。
(二)企业名称相同,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已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禁止核准相同的企业名称。
(三)企业名称近似,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已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存在下列情形:1、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2、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3、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含义相同的;4、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5、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字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字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汉字(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相同或者近似,经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文字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同行业”。
字号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近似”。
六、企业名称中同行业的认定判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确定。
七、字号使用两个汉字与三个以上汉字的相同认定字号使用三个以上汉字与名称库的企业名称两个汉字相同的,原则上不应视为近似。
下列情形不予核准:1、带有贬低已核准的企业名称的涵义;2、在他人的字号或驰名、著名商标的汉字前后增加汉字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容易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的(有投资关系除外)。
八、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字号(一)不良文化: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支那”等。
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
如“鬼都”、“皇家”、“帝王”、“后宫”等。
3、有消极政治影响的。
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4、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
5、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6、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
如“丑八怪美容店”。
(二)使用军事机关名称、部队番号或代号和“八一”、“国防”、“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作为字号或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三)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姓名作字号的。
如果该姓名为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名,并且在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中,未因使用其名称,让社会误认为该企业与某个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有关或有损其形象或利益的,登记机关不应禁止企业使用其名称。
如果该姓名不是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名,应不准其使用。
(四)有特定含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字号:如“联邦”、“邦联”,“油田”,“三峡”,“战略研究”、“战略管理”,“中南海”,“华润”,“中银”、“华银”、“人银”,“希望工程”,“保钓”、“宝钓”等字样。
(五)非金融企业名称中含有类似“金融”、“借贷”字样的。
(六)冠以与哲学社会科学相关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名称。
九、企业名称的核准规范(一)使用跨行业简称经营范围中包括生产、科研、加工、销售内容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科贸”、“工贸”、“实业”字样,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发展”字样(不包括咨询类)。
(二)字号使用国名、地名的简称组合如“中意”、“中澳”、“皖沪”、“合安”等地名简称的,原则上应当允许,但容易造成公众误认的除外。
(三)销售型的企业不得核定为生产型企业名称如将药品、酒类销售型企业核为“安徽源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安徽xx酒业有限公司”,而应当核为“安徽源生堂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安徽xx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四)字号使用汉字数字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未禁止将汉字数字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商标意识的增强,申请人要求将网站域名和注册商标中的汉字数字作为字号的需求日益增多。
因此,应当允许企业将汉字数字作为企业字号。
十、字号使用已注册商标的汉字鼓励企业使用已注册商标的汉字作为企业字号。
取得商标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不能因为是经过总局商标局批准的,而放松了对字号的审查,商标注册审查与名称字号审查的依据不同,审查的标准也不同;除汉字(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以外的其他注册商标不能申请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与所申请企业名称的行业关联程度。
十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应予保护。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汉字商标(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在有效期内禁止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其作为字号;鉴于商标的分类是按照商品和服务的类别,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同。
因此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行业保护类别应当依据拟核准名称的企业申请的具体经营类别确定。
十二、企业名称之间、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先权利冲突的处理企业名称之间、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时,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名称登记机关投诉。
企业名称之间在先权利冲突,当事人应当向该名称的核准机关投诉。
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在省行政区域内的向省局投诉,由省局处理;跨省行政区域的,向国家工商总局投诉,由国家工商总局处理。
投诉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附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名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核实情况,妥善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侵权人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的裁定或判决,工商机关应根据生效的裁定或判决,通知侵权人停止使用、变更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
十三、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的名称备案管理企业登记机关应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的十日内,将名称变更信息、核准注销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名称登记机关备案,名称登记机关据此调整名称库:1、企业名称变更为企业登记机关管辖;2、企业已办理注销;3、企业被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