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
企业字号名称登记工作规则

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一、名称核准的基本原则企业名称应与企业的住所地的行政区划、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或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相适应,不同的字号(或商号,下同)是同行业企业之间区别的重要标志。
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和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重。
同一登记机关体现了名称地域管辖关系,当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时,应避免除行政区划不同、其余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
二、名称登记的程序(一)新设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填写企业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受理审查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经检索本地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企业名称库,如没有相同或近似的,予以核准;(二)变更企业名称不属于登记机关管辖的,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三)当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受理审查人员应当从联网数据库中检索该区域(市或县)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没有,予以核准。
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的,在核准同一区域登记或管理的企业名称时应当相互检索。
避免出现除行政区划不同,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特别是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在牌匾中使用简化方式的尤其要审慎。
三、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的各自审查职责(一)名称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仅对其名称是否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进行审查,在检索本级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在业企业名称库,符合条件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和其他设立登记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是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企业名称登记服务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
通知内容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doc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doc附件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9〕9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9〕9号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局、委相关处室:《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11月25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2019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名称构成第三章申报查询第四章申报登记第五章名称管理第六章附则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申报和登记行为,维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当由本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的企业名称,适用本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网上登记系统申报查询通过的企业名称,申请在本市进行企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委主管全市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规则,指导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企业名称,查处企业名称违法侵权行为,认定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企业名称争议。
第四条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以未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委创建本市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维护,开放企业名称库,根据已有数据库信息为企业提供企业名称网上查询、比对和申报服务,提供企业名称争议网上申请服务。
第六条企业名称登记实行自主申报。
申请人在申报企业名称登记前应当通过企业网上登记系统查询拟登记的名称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否与数据库中开放查询的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相同的企业名称禁止申报,相近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决定申报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名称构成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并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以下统称行业)和组织形式构成。
企业名称禁用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用限用规则
一、禁止使用真实名称
1. 禁止企业使用真实人名或已有企业的名称作为企业名称。
2. 禁止企业使用政府机关、党政军部门、国际组织等机构的名称作为企业名称。
二、禁止使用引用信息
2. 禁止企业使用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号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名称。
三、限制使用词语及表达方式
1. 限制使用敏感词汇、违法、违规、低俗、虚假等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
2. 限制使用具有误导性或模糊性的词语、字母、数字等作为企业名称。
3. 限制使用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等敏感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
四、审批机制和责任
1. 针对企业名称的审批,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审核和审批工作。
2. 相关部门要定期更新企业名称审批规则,及时调整和完善名称禁用限用规则。
3.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命名的监管,对违规企业名称进行处罚和整改。
五、其他规定
1.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企业命名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名称合法、合规。
2. 企业应当尊重社会道德规范,选择具有正面意义、文明、规范的名称。
3. 企业名称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公示审批结果,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备注:以上规则仅为参考,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详解宣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内容专题课件

学习解读2023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办法》的修订原则
(一)提高行政效率原则。《办法》作为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部门规章,此次修订配合即将出 台的《规定》实施,充分吸收《规定》基本原则,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厘清了企业自主申 报与登记机关审查责任界限,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明确登记规则,完善并细化企业名称构成规则、自 主申报、名称使用、争议裁决等具体规定,加快全国企业名称数据库联网应用,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的信息化、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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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版主要修订的内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版主要修订的内容《实施办法》共七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企业名称规范、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企业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明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基本原则。
企业名称涉及意识形态、公序良俗等诸多因素,常常需要基于法治规则作价值判断。
规定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
二、优化企业登记机关名称登记管理职责。
明晰上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管理职责,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授权省级市场监管局承担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工作,并强化监督指导。
三、完善企业名称组成要素规则和申报规范。
明晰企业名称中文字使用、组成要素及排列顺序,行政区划名称表述、字号表述要求,以及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组织形式用语方式等规范要求。
规定企业名称冠以“中国”等字词的,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
四、提高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效能。
列举企业名称禁止申报和使用的情形,推动解决傍央企国企名称等问题,加大对不法代理机构恶意申报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
五、健全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机制。
对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的级别管辖、流程时限、争议调解等作出规定,确保程序合法。
六、加强登记机关内部监督管理和行纪衔接。
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管理人员执法执纪情况加强监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新的规定适用于《实施办法》施行后的新设或者变更名称的企业。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4 信息来源: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上面的通知主要表达了一个意思,就是——我们总局制定好了企业名称规范,你们仔细阅读,这样你们核名成功率高,我们也省事,这样不好吗?接下来小微把这两个规则的内容完整文字版给大家:《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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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一、名称核准的基本原则企业名称应与企业的住所地的行政区划、经营范围所属行业 或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相适应,不同的字号(或商号,下同)是 同行业企业之间区别的重要标志。
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和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 不重。
同一登记机关体现了名称地域管辖关系,当同一城市内有多 个名称登记机关时,应避免除行政区划不同、其余相同或近似的 企业名称被核准。
二、名称登记的程序(一) 新设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向名称登记机关申 请,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填写企业名称(可以载明备选 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 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投资人的身份 证明复印件。
受理审查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 以受理,经检索本地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企业名 称库,如没有相同或近似的,予以核准;(二)变更企业名称不属于登记机关管辖的,由该企业的登 记机关受理审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三)当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受 理审查人员应当从联网数据库中检索该区域(市或县)是否有相 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没有,予以核准。
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的, 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的在核准同一区域登记或 管理的企业名称时应当相互检索。
避免出现除行政区划不同,管理的企业名称时应当相互检索。
避免出现除行政区划不同,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特别是对商行业、组织形式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 业、饮食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在牌匾中使用简化方 饮食业、 式的尤其要审慎。
式的尤其要审慎。
三 、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的各自审查职责(一) 名称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 先核准申请,仅对其名称是否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投 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进行审查,在检索本级名称库的同时检 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在业企业名称库,符合条件的,出具《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持通知书和其他设立登记材料向企业 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二)企业变更名称,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按照变更登记受 理,审查合格的,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名称登记机关仅对申请变更的名称是否 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企业其他变更条件进行审查,符 合条件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登记机关据此办 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变更企业名称是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之间的工作 变更企业名称是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之间的工作 程序。
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有关材料。
程序。
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有关材料。
(三)企业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人员在受理企业登记申请 时,如发现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与本地在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 似,或提交的登记材料与预先核准的名称不符时(如行业类别、 组织形式、出资人与名称相关的前置许可未取得等),应当告知 申请人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核准 手续,企业登记机关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或自行更 改。
四、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申报程序: 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申报程序:(一)符合总局规定的申报条件;(二)新设的企业名称由申请人直接向总局申报;(三)属于企业名称变更的,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受理审 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直接上报总局 核准。
申请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时,申请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时 该企业的 登记机关在受理审查时,登记机关在受理审查时 审查人员应当关注从联网数据库中搜索 全省行政区域内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有, 全省行政区域内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有,应告知申 请人更改,否则,不予出具核准意见书。
请人更改,否则,不予出具核准意见书。
五、字号中同音、谐音字及企业名称相同、相似的判断处理 字号中同音、谐音字及企业名称相同、(一)以字号的“拼音”为标准。
拼音、音调一样为同音;音 同字不同为谐音。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与在业企业名称的字号同音、谐音。
(二)企业名称相同,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登 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已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禁止核准相同的企业名称。
(三)企业名称近似,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登 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已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存在下列 情形: 1、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相同,但组织形式不 同的; 2、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 3、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文字相同 或者含义相同的; 4、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5、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字号不得与同一登 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 , 似 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 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从其约定。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字号不得与同一 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
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有 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著名 商标的汉字(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的汉字(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相同或者近似,经驰名商 标或者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标或者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者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文字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 同行业 同行业”。
字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同行业 。
字号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 近似 近似”。
字号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近似 。
六、企业名称中同行业的认定判断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确定。
七、字号使用两个汉字与三个以上汉字的相同认定 字号使用三个以上汉字与名称库的企业名称两个汉字相同 的,原则上不应视为近似。
下列情形不予核准: 1、带有贬低已核准的企业名称的涵义; 2、在他人的字号或驰名、著名商标的汉字前后增加汉字作 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容易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或混淆的(有投资关系除外)。
八、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字号 (一)不良文化: 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支那”等。
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
如“鬼都”、“皇家”、“帝王”、“后宫” 等。
3、有消极政治影响的。
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 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4、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
5、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6、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
如“丑八怪美容 店”。
(二)使用军事机关名称、部队番号或代号和“八一”、“国防”、“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作为字号或 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三) 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姓名作字 号的。
如果该姓名为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名,并且在广告、宣 传和经营活动中,未因使用其名称,让社会误认为该企业与某个 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有关或有损其形象或利 益的,登记机关不应禁止企业使用其名称。
如果该姓名不是该企 业自然人投资人姓名,应不准其使用。
(四) 有特定含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字号:如“联邦”、“邦联”,“油田”,“三峡”,“战略研究”、“战略管理”,“中南海”,“华润”, “中银”、“华银”、“人银”,“希望工程”,“保钓”、“宝钓”等字样。
(五)非金融企业名称中含有类似“金融”、“借贷”字样的。
(六)冠以与哲学社会科学相关的“研究院”、“研究所”、“研 究中心”等名称。
九、企业名称的核准规范(一)使用跨行业简称 经营范围中包括生产、科研、加工、销售内容的企业名称可 以使用“科贸”、“工贸”、“实业”字样,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的企 业名称可以使用“发展”字样(不包括咨询类)。
(二)字号使用国名、地名的简称组合 如“中意”、“中澳”、“皖沪”、“合安”等地名简称的,原则上应当 允许,但容易造成公众误认的除外。
(三)销售型的企业不得核定为生产型企业名称 如将药品、酒类销售型企业核为“安徽源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安徽 xx 酒业有限公司”,而应当核为“安徽源生堂药业销售有限 公司”、“安徽 xx 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四)字号使用汉字数字 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 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未禁止将汉字数字作为企业 名称的字号。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商标意识的增强,申请人要 求将网站域名和注册商标中的汉字数字作为字号的需求日益增多。
因此,应当允许企业将汉字数字作为企业字号。
十、字号使用已注册商标的汉字 鼓励企业使用已注册商标的汉字作为企业字号。
取得商标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 获准注册; 获准注册;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不能因为是经过总局商标局批准 的,而放松了对字号的审查,商标注册审查与名称字号审查的依 而放松了对字号的审查, 据不同,审查的标准也不同; 据不同,审查的标准也不同;除汉字(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以外的其他注册商标不能 除汉字(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 以外的其他注册商标不能 申请作为企业字号; 申请作为企业字号; 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与所申请企业名称的行业关联 程度。
程度。
十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驰名商标、 十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 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应予保护。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汉字商标(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 在有效期内禁止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其作为字号; 鉴于商标的分类是按照商品和服务的类别,与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不同。
因此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行业保护类别应当依据 拟核准名称的企业申请的具体经营类别确定。
十二、企业名称之间、 十二、企业名称之间、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先权利 冲突的处理 企业名称之间、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时,当事人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名称登记机关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