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历史风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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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规划所一、总则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

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

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经过划定的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纸成果与深度要求1、规划用地的位置图(区位图)(比例不限)标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位置,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主要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情况。

2、规划用地现状图:(比例1:2000)标明土地利用现状图、建筑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1)土地利用现状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用地分至小类(2)人口现状标明规划区域内各行政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3)建筑物现状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现状标明规划区内及对规划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等建筑)类型、位置、等级、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分布等情况等。

3、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1:2000)规划各类用地的界线、规划用地的分类和性质、道路网络布局,公共设施的位置;须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各类用地的性质、界线和地块编号,道路用地的规划布局结构,标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位置、等级、规模,以及主要控制指标4、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比例1:2000)(1)道路交通规划图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内道路交通系统与区外道路系统的衔接关系,确定区内各级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线型、走向,标明道路控制点的坐标和标高,坡度、缘石半径、曲线半径、重要交叉口渠化设计;轨道交通、铁路走向和控制范围,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社会停车场、公共交通及轨道交通站场等)的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

(2)竖向规划图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级道路围合地块的排水方向,各级道路交叉点、转折点的标高、坡长、坡度,标明各地块规划规划标高。

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比例1:2000)标明公共服务设施的平面位置、类别、等级、规模、分布、服务半径、以及相应建设要求。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为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等文件要求,依照《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范详细规划编制,持续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控规工作的重大意义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传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有效抓手,是指导和约束城市开发建设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城市空间治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控规是统筹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平台,是实质性保障城市各业用地、各类设施空间落位的直接抓手,对于推动城市空间品质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

控规是法定规划,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统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

各地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控规工作的重大意义,系统、规范、有序推进控规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二、规范有序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一)开展既有控规评估维护工作。

要对既有控规进行实施评估,与在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冲突、适应目前城市发展和土地供应需求的,可继续沿用;既有控规难以满足发展需求,或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不相适应的,应对既有控规进行调整修编。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规划所一、总则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标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表达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5〕表达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

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标准,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假设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

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经过划定的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对比研究

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对比研究

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对比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成为了当下城市发展的重要课题。

城市设计旨在通过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功能组合和景观特征等,使城市具有更好的生态环境和人居条件,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而控制性详细规划则是在城市设计的基础上,对于具体的建筑、道路、绿地等细节进行规划,以确保城市按照设计者的意图有条不紊地发展。

本文将会从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概念、目标、方法和实践效果四个方面进行对比研究。

一、概念对比二、目标对比三、方法对比城市设计的主要方法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导则、城市风貌规划等,其着眼点是对城市全局进行谋划和设计。

城市设计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等因素,实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交通规划、绿地规划等多方面的协调一致。

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方法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说明等,其关注点是对城市建设的细节进行规划和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对建筑用地、建筑形态、绿地率、交通组织、设施配置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城市建设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四、实践效果对比在实践中,城市设计的实施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其效果往往需要在较长的周期内逐步显现。

城市设计的实践效果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需要长期的政策支持和社会参与,其推动力度和效果展现都相对较为缓慢。

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效果更为直接和明显,一旦制定实施,则可以直接指导具体的建设和开发行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通常能够在短期内见到效果,指导城市建设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更为明显。

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该是相辅相成、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在城市发展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城市设计需要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来落实其规划设计,而控制性详细规划也需要以城市设计的总体构想来指导其细节规划和实践。

只有在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情况下,城市发展才能够更加协调、有序地进行。

城市风貌规划路径研究——以仲恺高新区城市风貌管控为例

城市风貌规划路径研究——以仲恺高新区城市风貌管控为例

城市风貌规划路径研究——以仲恺高新区城市风貌管控为例摘要:全国范围内,新区开发、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一系列城市建设活动正如火如荼地开展,各种建筑、设施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城市风貌也在社会活动中不断发生改变,同质化的趋势日渐显现,城市的底色正逐渐被蚕食,城市风貌相关的专项规划缺少法律依据,在实际编制与管理工作中较难实施;在仲恺高新区城市风貌管控探索中,规划以总体风貌框架为龙头进行宏观指引,以重点和一般区域进行中观管控,以风貌要素作微观导则,三位一体、结合使用,以期能够为城市风貌管控提供更多的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城市风貌;管控分区;导则指引引言:仲恺高新区地方发展日新月异,城市呈现无序扩张的态势,高楼、厂房、村庄混杂布局,城市风貌缺乏有效引导,为实现空间特征鲜明、地标形象突出、整体风貌协调的目标,规划通过城市风貌技术导则进行管控,弥补管理、审批依据的不足。

1、城市风貌现状1.1城市风貌概念城市风貌代表了一个城市的主要特色,是与其他地区区别的重要元素,包括有形与无形两个层面。

有形包括城市的建筑、道路广场、河流景观等,无形主要体现在社会风俗、历史文化、人文情怀等方面,而无形以有形作为空间载体,互相融合,密不可分,因此在编制城市风貌相关规划时,需调研现状情况且挖掘当地风土人情,结合定位目标,对片区制定较为合理的风貌控制引导。

1.2城市风貌现状城市随着经济腾飞崛起,建设正以空前的规模扩张,玻璃幕墙,沥青大道逐渐成为城市统一化的特征,原有城市风貌逐渐蚕食。

(1)城市结构混乱部分城市结构混乱,工业用地、村庄用地、新区住宅混杂分布,城市建设中没有协调好现代与传统,工业与居住之间的关系,整体呈现“城、镇、村”夹杂分布的格局。

(2)建筑风貌趋同城市现代化建设极大提高环境品质,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但过去大拆大建的开发模式对传统建筑风貌产生巨大冲击;新建的建筑过于追求建设速度,整体风貌缺乏考究,建筑高度一般齐、城市色彩“万花筒”,建筑风貌单调乏味,且忽视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关系,与本土建筑形态格格不入。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时间:2014年03月0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武汉魅力村镇点击:522次1、1 依据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得编制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武汉市旧城风貌区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结合武汉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规划管理得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规定。

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武汉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武汉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等上位规划及本技术规定进行编制。

1、2 作用本技术规定就是结合武汉市历史保护得特点,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内容得深化。

编制完成得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将作为武汉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与管理得依据。

1、3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主城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传统特色街区)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得编制。

其她历史文化资源集中得区域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4 规划编制组织、审批、修改程序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与相关管理部门得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得,由保护规划得组织编制机关征求有关部门、专家与社会公众得意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1 总则1.0.1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1.0.2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定为依据,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1.0.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主要是城市近、中期建设地域中的新区(含开发区)或旧城改建地区。

其规划成果是城市建设管理、修建设计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1.0.4 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

1.0.5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定。

1.0.6 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 规划基础资料2.0.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所在城市的建设发展历史、现状及规划等情况作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2.0.2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0.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2.0.3.1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区的规划要求及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2.0.3.2 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1/2000),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和补充细分类;2.0.3.3 人口分布现状资料: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2.0.3.4 建筑物现状资料:建筑物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2.0.3.5 公共设施规划与分布情况;2.0.3.6 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资料及专项工程规划资料;2.0.3.7 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2.0.3.8 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2.0.3.9 所在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及城市环境质量资料;2.0.3.10 有关部门对该地区的要求及近期建设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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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貌区的历史价值,必须对整个 地区进行周密调查,并挑选出其 中具有代表性的城市要素,这些 要素应被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所 确定的保护对象予以保护。在镇 江古 城 风 貌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中,将这些个体城市要素确定为 “传 统 保 护 建 筑 ” 和 “ 特 色 街 巷” ,将传统民居集中成片的区 域划 定 为“传 统 保 留 建 筑 群” , 并借鉴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划定控 制范围的方法在传统保留建筑群 周围 划 定“传 统 建 筑 环 境 协 调 区” (图 ! ) 。在镇江古城历史风 貌区中,这些要素的保护要求等 同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这些保 护对象的确定完全依据其自身的 张 恺 城 市 历 史 风 貌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研 究 客观价值,且 为“最 小 量” ,也 就是保持和延续风貌区历史价值 所必须保留的要素。 " # ! # " 建筑风貌控制 建筑风貌规划与保护对象的 分布有着直接的关系,它从城市 规划的理性角度出发,通过对规 划区内要素特征和现状制约条件 的统筹考虑,为未来历史风貌区 的改造和建设确立一个整体建成 环境的理想目标。 镇江古城风貌区控制性详细 规划中将整个规划区分为“传统 建筑风貌区” 、 “历史风貌环境控 制区” 、 “传统建筑风貌协调区” ) 。它 们 三类 建 筑 风 貌 区(图 " 分别代表了传统建筑集中、未来 仍以体现传统建筑风貌为主的区 域;保留建筑较少,在与整体环 境协调的基础上允许出现现代建 筑形式的区域;以及两者之间的 过渡地带。 " # ! # $ 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对城市建成环境空 间序列有较大影响,在历史风貌 区,建筑高度控制应维护城市传 统的街道空间尺度。 不同于一般地区的控制性详 细规划,在镇江古城风貌区控制 性详细规划中提出“保留原有建 筑高度” 。在传统建筑较为集中 的“传统建筑风貌区” ,为了避 免由于高度控制带来的城市街道 界面的单一性,维护传统风貌街 区的多样性特征,规划对此类地 图" 规划建筑风貌(局部) 区规 定“保 留 原 有 建 筑 高 度” , 也就是同一基地上的新建建筑的 高度不得超过现有建筑的高度, 而不提出具体的高度数值。 " # ! # % 历史风貌的总体结构 历史风貌区是一种介于历史 文化保护区(或历史街区)和一 般城市旧区之间的地区,规划应 兼顾对其历史价值的提升和该地 区改造活动的可实施性,为此, 规划应为历史风貌区未来的发展 确立一个可行的框架。由于风貌 区的历史性,在确定这一框架的 过程中,对历史性的城市要素进 行结 构 性 重 组 成 为 首 要 考 虑 因 素,城市功能的分布、道路交通 组织、绿地空间系统等都应以此 为基础。 在镇江古城风貌区控制性详 细规划中,对体现历史特征的建 筑和城市空间进行了梳理,为其 确立一个未来发展的系统,这一 系统是规划中的“历史风貌展示 带” ,这条展示带将规划保留的 传统 建 筑 群 以 传 统 街 巷 串 联 起 来,使风貌区的各种历史性要素 能够从多种城市要素中显现出来 (图$ ) 。从未来的发展而言,展 示带将作为镇江古城风貌区中的 一条游览路线,展示古城特有的 “传统风貌区” ,其周边的环境将 受到 保 护 性 要 求 较 高 的 建 设 管 图! 规划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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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块划分的规模小,为 了便于相邻地块可能出现的统一 建设,该规划从实施的灵活性出 发,未界定相邻地块的建筑退界 线,只要建筑间距、侧间距与消 防通道满足当地的城市建设管理 规定,允许在相邻地块统一建设 中跨地块边界建造房屋,但其他 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都必须严格按 照各地块的控制指标。 ! " ! " ! 对一般城市建设规范的 突破 不同的规划建设方式直接影 响到土地开发强度控制,由于建 设方式为“保护地区”和“保留 地区”的地块,均采用只拆不建 的方式,因而镇江古城风貌区控 张 恺 城 市 历 史 风 貌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研 究 制性详细规划只对“更新地区” 提出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在影响 “更新地区”控制指标的各种总 体层面的要求中,建筑风貌规划 起着关键的作用,规划的各项控 制指标,正是实现建筑风貌目标 的手段。 城市历史风貌区的城市肌理 往往由于历史演变的时间较长而 出现一定的特殊性,并普遍表现 出建筑密度较高,而建筑间距较 小,若按照现行的城市建设管理 规定来衡量,则这些地区的建筑 密度、绿地率及建筑间距均难以 符合 规 范 要 求, 均 必 须 进 行 改 造,这与建筑风貌规划要求维护 城市肌理特征的目标往往是背道 而驰的。出现这样的问题并不代 表传统建筑不符合现代城市居民 对于居住环境舒适性的要求,我 国的传统民居多呈现内向庭院、 对外封闭的特点,这种特点体现 了地 方 性 的 居 住 习 惯 和 人 文 传 统,其舒 适 性 并 不 亚 于 新 建 住 宅,且在现代城市中仍有继续使 用的可能性,只是不能够套用现 行的技术规范。为了维护和发展 传统城市街区的肌理特征,对于 历史 风 貌 区, 应 允 许 对 建 筑 间 距、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建筑密 度和绿地率等突破一般城市地区 的建设规范要求。什么样的规范 带来什么样的城市,历史风貌区 中对技术规范的突破应包括一定 范围内的新建建筑,特别是传统 ! 结语 城市历史风貌区的形成往往 经历了长期的历史进程,有其发 展的自身规律。对于这样一类地 区,规划应顺应其发展的自然规 律,而不是人为地粗暴干涉,更 不能按急功近利的方式推倒一切 重来。城市历史风貌区本身的发 展历史就是其价值的一部分,这 类地区未来的建设和发展也应当 是渐进的,规划编制不仅要考虑 当前 即 将 启 动 的 改 造 活 动 的 需 要,还必须为该类地区未来的持 续发展留有充分的余地。 城市的历史价值是一种不可 再生的资源和财富,随着历史的 推进,这种财富将会不断增值, 历史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比区位价 值有着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 必须看到,与历史文化保护区或 历史街区较为单纯的保护方式不 街区周围的新建筑,以使街区特 征完整化,并创造有别于城市其 他地区的鲜明特色。 例如 对 于 建 筑 密 度 和 绿 地 率,镇江古城风貌区控制性详细 规划中建筑风貌属“传统建筑风 貌区” 或 “ 传 统 建 筑 风 貌 协 调 区”的地块,地处传统民居集中 成片的区域,高密度、内向性是 这类地区建筑环境的典型特征。 为延续这样的特征,规划对这两 类地区中建筑限高小于 # $ 的地 块,建 筑 密 度 控 制 可 高 达 % & ’ ( ) & ’,用地面积越小,则建筑 密度越高,而相应的绿地率可减 少到* ’( ! & ’。 而对于机动车停车问题,在 “保护地区”和“保留地区” ,规 划道路系统尽可能使机动车能够 进入每个地块。但由于传统街巷 的小尺度,加上地块划分规模较 小,某些地块确实难以进入机动 车,若必须做到机动车进入每个 地块,则需以拆除传统民居及改 变传统街道尺度为代价。在这种 条件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不 能按一般规定来计算,只能实事 求是,按实际条件进行配建,并 依靠 社 会 停 车 场 的 方 式 进 行 补 充。 同,对历史风貌区中的历史性要 素应进行有选择的保留,如何选 择则建立在对现状条件和历史沿 革充分研究的基础上,也就是在 规划研究中应经历一个重要的评 价过程。规划编制应最终将历史 资源优势的发挥结合到改造活动 中,在提升历史风貌区区位价值 的同 时, 深 化 其 文 化 和 历 史 内 涵。在这方面,城市历史风貌区 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包含的内容 应比一般城市地区的控制性详细 规划向深层次有所拓展。 在我国目前的规划管理体系 中,历史风貌区可以说是介于历 史文化保护区(或历史街区)和 城市一般地区之间的中间层次, 实质 上 它 就 是 城 市 旧 区 的 一 部 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界 限。我国城市中大量等待改造的 旧区,它们都带有或多或少的历 史性,对这些地区的改造应当怎 样进行,在保留和拆除新建上往 往存在较大的分歧,而这种分歧 还受到改造成本与回报的影响。 在这种背景下,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必须为此类地区的建设方式 提出理性控制,在维护城市肌理 特征和需要大规模改造的两难境 地中,规划应寻找两者之间的平 衡点,起到统一认识的作用。城 市历史风貌区作为城市旧区中的 一种 历 史 价 值 被 普 遍 认 可 的 特 例,实质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 制的观念和方法可推广到其他的 城市旧区,将规划编制的出发点 建立在延续城市历史特征的基础 上,走出改造就是拆除新建的误 区,推进改造活动的理性实施。
痕迹,而其中的城市要素的类型 也因形成于不同时期而呈现出不 同特征,体现了城市地区自然发 展的过程。对于一个城市地区而 言,多样性提供了一种良性发展 的基础,并使该地区中单项建设 具有多种可被接受的可能性。 ! , ’ 生活性 历史风貌区是一个城市生活 仍在自然延续的地区,它所反映 的历 史 是 活 生 生 的, 实 实 在 在 的,代表着城市从过去走向未来 的历史轨迹。城市要素是城市生 活的载体,城市历史风貌区虽然 在历史要素的集中性上相对弱于 历史文化保护区或历史街区,但 却反映出更为真实的城市生活, 因此可以说它所承载的文化遗产 的内涵也更为丰富。 ! , - 改造性 我国目前的历史风貌区,通 常都经历过历史上一定阶段的繁 荣时期,并奠定了保留至今的地 区特 征。 但 在 城 市 发 展 的 进 程 中,这些地区中的很大一部分因 多种历史原因而逐渐衰败,这些 地区 虽 被 称 为“历 史 风 貌 区” , 但其建成环境的质量往往与这一 名称不相符合。这类地区具有一 般城市旧区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人口密度过高,建筑年久失修, 质量逐渐下降,长期未得到有效 整治,普 遍 缺 乏 基 本 的 生 活 设 施,城市公共环境质量低下,通 行不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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