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专题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习笔记

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由于侵权法的功能重在损害的分担,而非对于侵权人的惩罚。并且,采用客观标准更具可操作性,现代侵权法多采用客观标准判断过失的有无。
①主观标准
根据主观标准,行为人具有过失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行为人有能力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即预见可能性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能力、知识水平等个人因素以及行为当时的环境、时间、行为的类型等因素;②由于行为人具有疏忽或者懈怠的心理状态,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即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损害可能发生,或者虽然预见了损害可能性,但因为心智的欠缺而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体系
我国民法采用多元归责体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三个归责原则的适用关系是:①首先考查是否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②如果不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③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则考虑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而言,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不生影响,加害人不得主张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患有严重心脏病、血友病、药物过敏)为由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不过,如果受害人知道自己具有特殊体质,却未予必要的防范,可以认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与有过失,从而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四)主观过错
1.故132条)
(1)公平责任原则使用的条件: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而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因而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2)公平责任的承担:适用公平责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二:①损害的大小;②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1.主体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体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
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主体就是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主体责任原则,行为人有能力和行为意愿的,应当对其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
2.独立责任原则:独立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
为的情况下,每个行为人都应独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原则适用于
多个行为人同时实施侵权行为或者连续多个行为人依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
3.连带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无法确定各自责任份额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
据这个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个或多个行为人主张连带责任,并
获得相应的赔偿。
4.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特别情况下,行为人
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以担
保的形式去赔偿。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追究。
5.行政责任原则:行政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侵权
行为的主体进行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
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
的主体或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通过明确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的
性质和范围以及若干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合法权益的衡平。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法中,法律对违反侵权规定的行为进行归责,即通过确定违法者承担责任,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归责原则体现了法律正义和公平的要求,构建了承担责任和补偿义务的基础。
首先,归责原则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归责原则保证了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侵权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通过归责原则,迫使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救济。
其次,归责原则强调了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归责原则将侵权者与受害人的法律关系明确化,便于责任的确定和维权的实施。
通过归责原则,可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三,归责原则推动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中,依据归责原则,要求侵权者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这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使侵权责任的承担更加公正合理。
归责原则迫使侵权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起责任,确保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并为社会公众树立了正确的行为准则。
然而,归责原则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确定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简单明了的。
根据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应由违法行为者承担,但对于责任的量化和补偿标准的确定,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另一方面,归责原则也可能导致责任的过重或轻微,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如何确定等问题,也需要权衡利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压力和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总之,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原则。
它通过确定侵权者的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实现了法律的作用和价值。
但在具体应用中,也需要考虑到个案差异和情况特殊性,综合判断违法行为和责任的大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章建国一、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点侵权责任又称侵权的民事责任,与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共同构成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消极义务而发生的责任,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不应为而为的民事责任。
在侵权民事责任发生前,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一般不存在具体的债务。
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当然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但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责任的特点:(一)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行为人违反约定的民事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而违反法定义务则产生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没有侵权行为,就没有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是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的事实根据,而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
(三)侵权责任的形式不限于财产责任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虽然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财产责任,但是,为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当行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以后,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非财产责任形式。
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四)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侵权责任不允许当事人事先加以约定,即使当事人事先有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但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具体侵权行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与归责原则、法律的特殊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的形式密不可分。
所以,适用所有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不存在的,理论上,只能就一般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阐述。
(一)损害后果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确定侵权责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条件。
所谓损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该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该损害是确定的,是已经发生、真实存在且能够认定的,包括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性;该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即补救的必要性——在量上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和补救的可能性——能用一定的形式填补权利人所遭受的缺损。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1、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加害人仅能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电影院即使证明李某具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电影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2、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
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
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指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
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和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没有过错的,且此种加害行为不属于无过错侵权
的适用公平责任。
2)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
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能够证明自己不
是可能的加害人的,不承担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侵权行为中的归责原则,即侵权人应当为其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是侵权法领域中的核心原则,对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责任主体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一般来说,法律上主要将侵权责任主体分为个人和单位两类。
个人侵权责任主要由自然人承担,而单位侵权责任主要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
这种明确的界定有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损害赔偿的责任。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依据是侵权行为的过错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
这意味着只有在侵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应当与侵权行为的结果成正比,即依据因果关系确定赔偿数额。
第三,举证责任的归属。
在侵权行为中,举证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责任。
侵权法通常规定,侵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行为没有造成损害,而被侵权人则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这样的归责原则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避免不法行为的逃避和规避。
第四,民事责任的归属。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
根据侵权法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侵权人承担,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由单位、监护人等其他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原则规定了责任的划定,有利于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法中的核心原则,明确了侵权行为中责任主体的界定、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举证责任的归属和民事责任的归属等方面。
这些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同时,也为侵权责任的界定和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对于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处理。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和法律后果,其中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归责原则是指根据侵权活动的性质和后果对侵权责任主体进行法律上的归责。
在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侵权责任的主体归责。
归责原则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主体,明确了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不同主体的归责进行了界定,例如对于个人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侵权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侵权活动的主体明确了责任的界定和承担。
其次,侵权责任的程度归责。
归责原则规定了侵权责任的程度,即侵权行为的后果和损害程度与侵权责任的大小成正比。
法律明确规定了若干情况下,侵权责任会被认定为过错责任,例如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但依然进行,责任会相对加重;反之,如果侵权人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责任可能会相对减轻。
这样,侵权责任的程度将根据侵权行为的后果进行归责。
再次,侵权责任的追溯归责。
归责原则规定了追溯侵权行为的归责,包括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期限、诉讼时效等。
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诉讼时效,规定了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受损主体。
这样,归责原则将侵权责任的追溯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最后,侵权责任的补救归责。
归责原则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不同种类的损害赔偿和追究方式,例如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以补偿受害主体的损失和伤害。
归责原则通过补救措施实现了侵权被补救和追究的过程。
总体来说,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明确了侵权责任行为主体的界定和法律责任的追究,维护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
归责原则还能够制约侵权行为的发生,增加了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成本,确保了侵权行为的补救和赔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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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的 共同作用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 (4)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某些自然因素的 作用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 A:结果与中介因素的出现都可预见,被告 需要承担责任。
• B:结果不可预见,中介因素可预见。被告 不承担责任。
• 如果被告的行为是引起原告伤害的必要条 件,则被告的行为构成损害事实的原因 。
• “非他莫属” :若事件B发生,则事件A一 定发生。如果没有事件A,则事件B不可能 发生,那么A就是B的事实原因。
• 检验方法主要有三 : • 1.反证检验法 • 2.剔除法 • 3.代替法
• 事实原因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 第一:单一因果关系 • 第二:多重因果关系
引起
结果: 受害人受到的人身
或财产损失
逆推
• 原告的朋友在咖啡馆中为其购买了一瓶姜汁啤酒, 其中含有已腐败的蜗牛躯体,原告不知而饮用, 后发现瓶中的蜗牛而受到惊吓,,就向该啤酒的 制造商请求赔偿。法官在审理中认为,被告违反 了对原告的注意义务,应负赔偿责任。 并提出了
一下著名的判决理由:法律的作用在于限制请求 权人的范围及其救济的程度,当你必须爱你的邻 人的道德规范成为法律时,你就不可以伤害你的 邻人,当法律提出谁是我的邻人时,其答案必须 严格认定,当你可合理的预见你的作为或不作为 将影响邻人时,应采取合理的注意措施,以避免 结果发生。然而法律上谁是我的邻人呢?答案是: 当我从事该系争作为或不作为时,可合理的预见 将因我的行为密切、直接而受影响之人,均是我 的邻人。
• B中介因素的出现一般都会改变被告行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的因果序列,从而就可能改变被告的行为 性质与责任配置。
• C:中介因素可分为两大类:独立型中介和非独立 型中介。
• D: 中介因素可以被预见,也可以不被预见,但 是被告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不仅 需要考虑中介因
素是否可预见,而且更重要的是损害结果的是否 可预见性。
专题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 则
(一)含义
•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 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 不论研究何种具体的侵权行为,都要对侵权行 为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它为审判人员正确适 用法律提供了一个更为精确的尺度,使案件的 审理更为便捷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 1.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的含义 • 2. 确定事实原因的方法 • (1)必要条件检验(but for test) • (2)重要因素检验(实质要素检验) • (3)因果推定检验 • 3.确定法律原因的方法 • (1)后果的可预见性 • (2)中介因素 • (3)预见性和中介因素相结合的四种状态 • 案例
• 一个行为或事件,只有首先被确认为是损 害发生的条件(condition)的情况下,才可 能讨论它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原因
龙胆泻肝丸被诉杀肾案
• 以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损失事实作 为结果,在二者之间存在的前者导致后
者发生的客观联系。
原因: 加害人的行为 第三人的行为 受害人的行为 介入的自然因素
第二步是确定法律上的原因
• 事实上的原因(cause in fact),是指被 告的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的实际发生,行 为是事实上的原因。——“事实是怎样 的”“实际发生了什么”即“如何发生的”
• 法律原因(legal cause),是指被法律确 认的,能够使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 该原因与结果之间一般存在着直接、自然、 可预见的因果关系。因此又被称为最近原 因,或近因。——将因果关系的链条限制在 一个适当的范围内
我不送你又咋个, 你去跳楼嘛
• 2000年6月25日下午,被告雷浩约当时在成都某 私立学校读书的女友唐玲到其所在的四川烹饪学 校,27日早上雷浩去参加期末考试,考完试后, 在雷的寝室,唐玲要求雷浩送其回学校,雷不同 意,双方发生争吵,雷出手打了女友一耳光和几 拳头,并对其说,“我不送你又咋个,你去跳楼 嘛”受到刺激的唐玲便退到阳台边,背靠阳台, 面向被告,眼看男友没有任何反应,唐又翻身坐 上阳台,但被告仍未理他,唐玲又把另一条腿伸 出阳台,身体悬空,仅用双手抓住阳台边,在男 友仍是一副无动于衷的态度下,唐玲高喊一声 “我爱你”,便双手一松,坠楼身亡。
• 德国民法823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 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
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损害 赔偿的义务。” “1.违反以保护他人 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义务。2.如 依法律的内容,虽无过失亦可能违反此
三)、原因力理论探讨
• 1.多因现象与原因力 • 2.原因力对于民事责任的影响 • 1)对于多因情况的民事责任的影响 • 2)对于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的主体 • 一般情形:谁主张谁举证 • 特殊情形:举证责任倒置 • 2. • 3.事实上因果关系的推定
• (1)多个加害人的多个加害行为的作用, 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研究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
• 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疫 学因果关系说、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侵权责任法草案一审稿
• 受害人应当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规定应当由侵权 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如果侵权人不 能证明的,视为存在因果关系。
• 相当因果关系说、近因理论 • 两分法,第一步是确定事实上的原因,
后果的可预见性
• 行为后果是否可预见,在很大程度上将 决定被告是否承担损害责任,其判断标 准,与合理人类似,即根据社会一般经 验,按照与被告具有相似背景的合理人, 处于当时具体的环境下,对行为的后果 能否预见为判断标准。如果后果能够预 见,被告应承担责任,否则,不承担责 任。
• 案例
亲爱的,送我回 家好吗
• C:结果可预见,中介因素不可预见。被告 得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 D:结果和中介因素均不可预见。在这类情 况下,被告不承担责任。
乘坐过山车吓死人命案
• A:时间上,中介因素必须在被告的过失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出现,如果是与被告的行为同时出现, 就不是中介因素,而是共同因素。(是先后出现而 非同时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