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43 经济法概论(2016版)考试大纲
2016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2016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律关系(二)掌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六)熟悉法律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种类(七)了解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八)了解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大类。
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00043经济法概论2016版大纲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的概念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债务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所设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依法设立(2)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
(3)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4)公司是企业法人。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法人可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公司属于企业法人。
2.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2)公司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
(3)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3.公司的设立与成立(一)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公司的设立行为只要有: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股份,投资,认股,缴纳股款,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申请登记。
公司设立的程序主要是: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或发起人认缴或履行投资,建立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二)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
公司的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我国《公司法》将准则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则。
4.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名称根据《公司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我国的公司名称由以下部分组成:(1)公司类别。
根据《公司法》第8条规定,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样。
(2)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
(3)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4)商号。
即公司相互区别的文字符号。
如同仁堂公司的住所依照《公司法》第10条的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住所是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
确定公司住所地主要法律意义有:(1)在民事诉讼中,可根据住所地来确定地域管辖,并作为确定文书送达的处所。
00043自考经济法概论-第1章企业法

❖ 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 或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 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和承担:一般按协议规定 处理,规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协 商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 明确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但合伙协议不 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 伙人承担全部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单、多)
(一)概念: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 营实体。 (二)特征:
1.投资主体为1个自然人
合伙企业:2个自然人以上;国有独资或全资公司:不是自然人
2.全部财产由出资人所有 合伙企业:合伙人所有;公司企业:公司所有
❖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能力人时,经全体合伙人 同意,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 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将被继 承合伙人的财产分割后退还继承人。
❖ 6)退伙:退伙的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退伙。
❖ ①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合 伙协议未约定期限的,在不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下可以退 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如约定了期限,有下 列情况的可以退伙:
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 概念: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有限责 任合伙 2.有限合伙企业 概念: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1

2016年《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二)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三)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四)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五)熟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六)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及权利和义务(七)了解经济法的体系(八)了解法律行为特征、分类【考试内容】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宪法(二)法律(三)法规(四)规章(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协定第二节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1。
宏观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1.贯彻法定原则.2。
依法调控和规制.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1。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00043 经济法概论 第1章 自考复习资料 2016年版

第一章公司法本章考情历年规律:本章平均分值在10分以上,出主观题的可能性非常大。
部分考点会重复考查。
学习建议:本章知识较为零散,学习时要做好对比记忆。
建议边学边记,尽可能形成自己的一套总结资料。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公司设立门槛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和缴足出资期限。
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知识点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公司的概念(识记)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的特征(领会)①依法设立。
②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
特殊:国家投资的铁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国家享有所有权。
③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④公司是企业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提示】三独:组织上、财产上、责任上。
知识点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1.公司法的概念(识记)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法的特征(领会)①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②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
③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知识点三:公司的设立和成立1.概念(识记)设立是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成立是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
(准则主义)【提示】先有设立过程,才有成立结果。
2.公司的设立行为和设立程序(领会)结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学习。
知识点四:公司的名称和住所1.公司的名称(识记)公司名称是表示公司性质或特点,并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标志。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①行政区划,即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非必须:历史悠久字号驰名、外商、全国性)②商号,即公司的特有名称。
由当事人自主选定,是公司具有标志性、排他性的重要内容。
00043 经济法概论 第2章 自考复习资料 2016年版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本章考情历年规律: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进行考核。
不排除出案例题的可能。
学习建议:根据通过人合性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比较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找相似与不同。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知识点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类型(领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①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②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③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知识点二、合伙企业的设立(领会)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可做有限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⑥合伙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没有限制!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提示】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领会)(1)有限合伙企业由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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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企业法★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企业的特征:1企业是经济组织(经济性、组织性)2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企业的分类:1全民所有制企业)(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体地位,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企业法的定义: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企业设立、生产经营及终止的法律规范,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企业法的特征: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3企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在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6国际条约7国际惯例分解知识点:1调整企业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有: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文件。
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有: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特征: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4由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物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的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定义: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及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
2016年注会专业阶段考试大纲——经济法

附件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概述)(2016年)一、总体目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以下简称专业阶段考试)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能力等级能力等级是对考生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最低要求,分为三个级别:(一)能力等级1——知识理解能力是指考生应当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专业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
(二)能力等级2——基本应用能力是指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简单的职业环境中,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运用相关专业学科知识解决实务问题。
(三)能力等级3——综合运用能力是指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复杂的职业环境中,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综合运用专业学科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实务问题。
三、考试科目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
各科考试均设置5分的英文作答附加分题,鼓励考生使用英文作答。
会计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
四、考试题型专业阶段考试的题型主要分为三类:(一)选择题,重点考察考生的知识理解能力。
(二)简答(分析)题、计算(分析)题,重点考察考生的基本应用能力。
(三)综合(分析)题,重点考察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经济法)(2016年)考试目标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理解、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解决实务问题。
1.法律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基本概念、法律关系、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2.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3.物权法律制度,包括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4.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5.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6.公司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律制度概述,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7.证券法律制度,包括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股票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上市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8.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9.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括支付结算概述、票据法律制度、非票据结算方式;10.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1.反垄断法律制度,包括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12.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包括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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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识记)2.公司的特征(领会)3.公司法的概念(识记)4.公司法的特征(领会)5.公司设立和成立的概念(识记)6.公司的设立行为和设立程序(领会)7.公司名称和住所(识记)8.公司章程的概念(识记)9.公司章程的作用、法定性和自治性(领会)10.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的概念;(识记)11.派生分立与新设分立的概念;(识记)12.公司合并的程序和法律效果;(领会)13.公司分立的程序和法律效果;(领会)14.公司资本和资产的概念;(识记)15.公司资本“三原则”;(综合应用)16.公司债的概念和分类(识记)17.公司债与股票的区别(领会)1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识记)1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领会)20.公司职工的权益保障和参加民主管理的形式;(领会)21.公司解散事由及公司清算的概念和种类;(识记)22.公司清算组的职权和清算程序;(领会)2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领会)2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识记)25.出资说明书的意义(领会)2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构成(识记)27.股东名册的法律意义;(领会)28.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综合应用)29.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概念和组成;(识记)3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职权;(领会)3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和议事规则;(综合应用)32.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识记)3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的特别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权;(领会)34.股权的转让和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3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识记)3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领会)37.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和股票的概念、特征及分类;(识记)38.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领会)3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综合应用)4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性质和组成(识记)4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和议事规则;(领会)42.上市公司需经股东会表决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关联、董事表决回避(识记)43.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领会)第二章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1.合伙企业的分类(识记)2.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领会)3.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识记)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领会)5.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综合应用)6.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识记)7.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领会)8.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9.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识记)(综合应用)10.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与清偿顺序(简单应用)1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领会)1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领会)13.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识记)1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整体性(领会)1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识记)16.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领会)第三章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识记)2.合同的特征(领会)3.合同法的概念(识记)4.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领会)5.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概念、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概念、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概念、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概念、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概念、主合同和从合同的概念、预约合同和本合同的概念、缔约人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概念(识记)6.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预约合同和本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缔约人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意义(领会)7.要约与承诺的概念、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承诺的迟延、迟到和撤回(识记)8.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及法律效力,要约失效的集中情况,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9.合同内容的概念,合同必备条款、合同普通条款的概念(识记)10.欠缺合同必备条款的意义、欠缺合同普通条款的补救规则(领会)11.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的冲突适用规则、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简单应用)12.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领会)13.合同生效的要件(识记)14.合同订约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要求(领会)15.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概念(识记)16.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的要求、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领会)17.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识记)18.无效合同的含义、无效合同的种类、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领会)19.可撤销合同的概念(识记)20.可撤销合同的法律特征(领会)21.认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及其撤销权的享有、行使方式和行使期间(综合应用)22.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识记)23.效力未定合同的特征(领会)2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无权代理人所签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综合应用)25.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识记)26.合同履行的规则(领会)27.合同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识记)28.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简单应用)29.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的概念(识记)30.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综合应用)31.合同变更的概念和方式(识记)32.合同变更的效力(领会)33.合同转让的概念和特征(识记)34.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和效力、合同义务转让的要件和效力、合同概况转让的效力(领会)35.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和效力(识记)36.合同解除的概念、种类和特征(识记)37.合同法定解除的共同原因及其行使方式、合同解除的效力38.清偿的概念(识记)39.合同履行的债务充抵(领会)40.抵销的概念和适用条件(识记)41.法定抵销的要件和效力(领会)42.提存的概念和原因(识记)43.提存要件、方法和效力(领会)44.免除的概念(识记)45.混同的概念(识记)46.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识记)47.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48.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和类型(简单应用)49.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识记)50.违约行为的类型(领会)51.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简单应用)52.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识记)53.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综合应用)54.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识记)55.赠与人的主要义务(综合应用)56.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识记)57.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简单应用)58.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识记)59.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简单应用)60.承揽合同的概念(识记)61.承揽合同的特征(领会)62.承揽人的基本义务、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定作人的任意变更权和解除权(综合应用)63.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识记)64.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领会)65.总包和分包、未经验收先行使用的法律后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简单应用)66.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识记)67.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简单应用)68.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识记)69.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简单应用)第四章专利法1.专利的概念、专利法的概念(识记)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概念(识记)3.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人的概念(识记)4.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的概念(领会)5.专利权的归属(简单应用)6.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含义(识记)7.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事项(简单应用)8.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综合应用)9.专利申请的原则(识记)10.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的撤回和修改、专利申请的代理(领会)11.专利申请日和优先权(简单运用)12.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程序(综合应用)13.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简单运用)14.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独占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识记)15.专利权人的义务,包括缴纳专利年费、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予以奖励(领会)16.不视为侵权的使用(识记)17.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领会)18.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识记)19.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简单应用)第五章商标法1.商标的概念(识记)2.商标的分类(识记)3.商标的构成条件(简单应用)4.商标注册的原则(识记)5.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申请文件(领会)6.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简单应用)7.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权(识记)8.商标权的限制(简单应用)9.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识记)10.注册商标的变更和终止(领会)11.侵犯商标专利权的法律责任(简单应用)1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综合行为)13.驰名商标的概念(识记)14.驰名商标的认定(领会)15.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综合应用)第六章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1.垄断的概念及分类(识记)2.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除外(领会)3.垄断协议的概念与分类、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经营者集中的类型、经营者集中的豁免(识记)4.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垄断协议的豁免、市场支配地位及相关市场的概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形式(领会)5.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识记)6.行政性垄断的概念与特征(领会)7.行政性垄断的认定(简单应用)8.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识记)9.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领会)1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识记)11.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领会)1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简单应用)1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领会)第七章产品质量法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识记)2.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领会)3.产品与产品质量的概念(领会)4.产品的认定(简单应用)5.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识记)6.我国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识记)7.我国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识记)8.产品的质量标准(识记)9.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识记)10.产品质量抽检制度(识记)11.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和消费者监督(识记)12.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关系(领会)13.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判断与运用(简单应用)1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领会)15.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遵守与违反(简单应用)16.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领会)17.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的遵守与违反(简单应用)18.产品缺陷的含义和判断标准、瑕疵的概念、缺陷与瑕疵的区别、缺陷的类型(领会)19.产品瑕疵与缺陷的认定(简单应用)20.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生产者的免责事由、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生产者与销售者有关产品责任的连带责任、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有关产品责任的连带承担(领会)21.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承担(综合应用)22.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类型与范围、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续期间(领会)23.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实现(简单应用)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的概念(领会)2.有关消费者身份的判断(简单应用)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识记)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性质(领会)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三项原则(领会)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领会)7.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国家保护、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识记)8.消费者权利的提出与发展(识记)9.消费者权利的类型与内涵(领会)10.消费者的权利是否被侵犯(简单应用)11.经营者义务的内涵(领会)12.判断经营者义务履行是否适当(简单应用)13.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识记)14.消费者权益损害时的责任承担主体、损害赔偿的范围、惩罚性损害赔偿(领会)15.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简单应用)第九章劳动法1.劳动法的概念(识记)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领会)3.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确定劳动标准的法律制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的法律制度(领会)4.劳动合同的概念(识记)5.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领会)6.劳动合同的种类(识记)7.劳动关系的建立(领会)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金)(领会)9.劳动合同的无效(简单应用)10.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领会)11.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后果、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后果(领会)12.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简单应用)13.集体合同的概念、劳务派遣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识记)14.劳动派遣中的法律关系、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领会)15.劳动仲裁的含义(识记)16.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领会)17.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机构的组成与职责、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仲裁规则(领会)18.仲裁管辖、仲裁当事人(领会)19.仲裁时效(识记)20.仲裁的公开原则(领会)21.申请与受理、仲裁与裁决(领会)22.仲裁时限、先予执行(领会)23.仲裁裁决的生效与撤销、仲裁裁决的执行(领会)第十章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1.自然资源的概念、自然资源立法(领会)2.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领会)3.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识记)4.自然资源流转制度、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制度(领会)5.土地管理法的概念(识记)6.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用地法律制度(领会)7.森林法的概念(识记)8.林权、林业规划、经营和保护,森林采伐(领会)9.草原法的概念(识记)10.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草原的规划和建设、草原的利用与保护(领会)11.水法的概念(识记)12.水权,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水资源的配置和节约使用(领会)13.渔业法的概念(识记)14.养殖业管理和合理捕捞、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领会)15.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概念(识记)16.野生动物权属制度、野生动物保护制度、野生动物管理制度、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制度、野生植物资源管理制度(领会)17.矿产资源法的概念(识记)18.矿产资源权属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制度(领会)19.环境的概念、环境保护法的概念(识记)20.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领会)21.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清洁生产制度(领会)22.环境民事责任(综合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