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4—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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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最新版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最新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 06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条件 (1)第三章许可程序 (1)第四章监督管理 (3)第五章附则 (4)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5)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8)附件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10)附件D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11)附件E 气瓶充装许可证 (1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是为了满足工业、医疗、科研等各种领域对各种气体需求而建造的重要设施。

虽然这些气体带着诸多方便和经济效益,但它们也存在着极高的危险性。

因此,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安全技术条件,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基本内容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是一个很大的系统,由许多部件组成。

为确保安全,必须确保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局部设计及设备选择首先,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局部设计需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由专业人士来实施。

局部设备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其性能、安全性、维护节省成本以及后期维护维修保证等多方面因素。

各类气瓶、气瓶架、阀门和检测设备等关键设备选型要合理,以确保其工作正常。

运输和储存气瓶运输和储存也是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运输和储存涉及到气瓶的选择、包装、标记、贮存和搬运等方面。

这些都要符合有关规定,并由专业人员来实施,以确保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设施安全。

泄漏处理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运行期间,极有可能会出现气体泄漏的情况。

泄漏可能是人为的,也可能是设备故障引起的。

这时候就需要及时处理泄漏,尽快将其消除,以避免对人体和环境的伤害。

安全教育正确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也是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部分,其中包括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等方面。

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充分覆盖工作场所和设施的各个方面,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实施标准实施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必须严格符合相关标准。

以下是国家标准中与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相关的标准条款:1.GB/T 25379-2010 液化石油气用钢制气瓶2.GB 16735-2006 高压气瓶通则3.JB/T 6897-2010 工业气瓶缆绳4.GB/T 13543-2008 气瓶标记5.GB/T 28182-2011 气瓶检验6.GB 15605-2008 直立式多级气瓶群装气体系统总结因为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工作涉及到工作人员、环境安全以及整个社会的人身安全等多个方面,所以实施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工作必须具有严格、规范、实用的特点。

气体充装站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气体充装站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气体充装站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修改编辑!)1.1.1总论1.概述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安全预评价导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某某气体充装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气体充装站建筑平面图等相关资料,受某某公司委托,对其某某气体充装站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通过定性、定量分析、安全检查表法、事故树评价法等安全预评价手段,分析和预测该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对项目设计、建筑施工和运行管理给予指导。

2.编制依据和编制原则2.1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第6号(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44号(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4-1998(5)《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5-1998(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4-2006(7)《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8)《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10)《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1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及验收规范》GB50236-98(1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1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1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2008年局部修订)(1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16)《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92(1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01(18)《石油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H3097-2000(1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2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2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2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2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24)《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2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26)建设单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数据及有关技术资料。

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以上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以下简称汽车罐车)、液化石油气铁路罐车(以下简称铁路罐车)的充装站。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l50—1998钢制压力容器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GB8334—87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l5380—94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257—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3充装站的职责3.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负责全站液化石油气的接收、贮存、钢瓶倒残液及残液处理、充装钢瓶及罐车、新瓶抽真空、运瓶汽车装卸等工作,保证生产运行的安全和充装质量。

3.2负责全站钢瓶、罐车、压力容器、设备、管道和设施的维护、日常保养、零件及附件的更换工作;向主管部门提出外修报告、按规定向钢瓶检测站送检钢瓶。

保证站内系统的正常运行。

3.3负责进站钢瓶和罐车装、卸前检查,出站钢瓶和罐车装、卸后检验。

保证安全供应。

3.4负责全站的安全管理、消防和事故紧急处理及上报。

3.5负责向当地城建、劳动、消防部门报告生产和安全技术状况,建立和健全技术、设备、事故、维修等档案,专人管理。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其他特殊用途的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深冷液化永久气体的充装。

2 引用标准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GB 7144 气瓶颜色标记3 术语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3.1 永久气体临界温度低于一10C的气体.3. 2 充装温度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实际温度.3.3 最高使用温度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3.4 充装压力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压强。

3. 5 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

,3.6 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气体压强.4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4。

1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c.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e. 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f. 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g.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h.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4.2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a.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c.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d.有报废标志的,e.超过检验期限的,f. 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g.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h.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永久气体安全充装规定(3篇)

永久气体安全充装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规范永久气体充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永久气体充装的单位、个人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三、充装单位的基本条件1.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2.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与充装业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1)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充装设施、设备;(2)具有满足充装业务需要的专业人员;(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具备应急救援能力。

3. 充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充装前的准备工作1. 充装单位应当对充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充装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2. 充装前,应当对气瓶进行检查,确保气瓶符合以下条件:(1)气瓶外表无变形、裂纹、腐蚀等缺陷;(2)气瓶标识清晰,标签完好;(3)气瓶的充装压力、充装量、充装介质等信息准确无误。

3. 充装单位应当对充装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充装操作规范1. 充装前,应当对气瓶进行减压处理,确保气瓶内的压力不超过规定值。

2. 充装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安全。

3. 充装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充装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充装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气瓶的压力、温度等参数,确保气瓶内压力不超过规定值。

5. 充装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充装介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充装介质。

6. 充装完成后,应当对气瓶进行检查,确保气瓶的密封性能良好。

六、充装后的处理1. 充装完成后,应当对气瓶进行标识,标明气瓶的充装日期、充装压力、充装量、充装介质等信息。

2. 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管理,确保气瓶安全。

七、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1. 充装单位应当定期对充装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直接传动; • 4、生产现场严禁使用高绝缘的塑料管、橡胶管; • 5、生产现场的金属设备及附件全部接地; • 6、在装卸、灌装时应严格防止泄漏喷出液化气;严禁在
充装台直接将新钢瓶放空; • 7、适当增加工作场所的空气湿度; • 8、进入场所的人员应穿防静电衣服、手套;不准穿化纤
服装;不准在工作场所脱换衣服; • 9、在生产过程中要控制液化气在管道内的流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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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贮 罐
• (1)固定式贮存容器: • 球形贮罐 总储量超过400立方,单罐超过100
立方时,采用球形贮罐比较经济 • 园筒型卧式贮罐 储量小,制造、安装方便 • (2)贮存方式:根据LPG的性质,有2种方式 • 常温压力贮存方式 气液饱和状态,属压力
• (1)选用质量好、精度高的计量秤。 GB17267 7.5.2:充装15公斤钢瓶的计量秤的最 小刻度值不得超过0.1公斤。
• (2)及时对计量秤校正“调零”。 • (3)GB17267 7.5.1:充装站应至少设置2台以上充
装秤,另检斤秤。充装秤和检斤秤应采用自动 切断秤。 • 自动切断秤可以解决: (1)手工灌装存在的时间误差; (2)减少灌瓶嘴存在的泄漏问题。
化使输送介质压缩升压。 • 压缩机:用来对气态物质进行升压的设
备。 都是容积型
• 常用的压缩机:活塞型压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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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等… • GB17267突出了充装站的职责和必备的安全技

永久气体充装站设置隔爆防护墙的相关问题【范本模板】

永久气体充装站设置隔爆防护墙的相关问题【范本模板】

永久气体充装站设置隔爆防护墙的相关问题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设置隔爆防护墙是防止气瓶充装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事故扩散蔓延的有效防护措施,特别是氧气、氢气气瓶充装站设置隔爆防护墙尤为重要.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对设置隔爆防护墙只规定了“灌瓶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 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未就隔爆防护墙设置的相关问题做具体规定,因此,很多永久气体充装站设置的隔爆防护墙达不到安全防护的要求。

本文就永久气体充装站设置隔爆防护墙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1 设置隔爆防护墙的目的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的介质压力高,很多介质具有较强的氧化性,加之气瓶使用环境恶劣,周转环节复杂,使气瓶磨损、腐蚀、撞击、其它介质混入、错装的几率很高,气瓶充装过程中极易发生物理和化学爆炸,其爆炸的能量很强,产生大量气瓶碎片和较强的冲击波,可在瞬间摧毁强度较低的建筑物,造成人员伤亡。

如2002年3月31日海城某气体厂因错将氢气瓶充装氧气而发生化学爆炸,气瓶炸成数十块碎片,造成在充装排隔爆防护墙内违规操作的3人当场死亡。

由于该厂充装台设置了有效的隔爆防护墙,事故发生时在隔爆墙外七八米远处装卸车的十几个人毛发无损,而在隔爆墙外不足一米远检查气瓶压力的一名操作人员仅耳膜被震破.如果没有隔爆墙防护,这次事故的伤亡就可能是十几个人。

可见设置有效的隔爆防护墙可以阻断气瓶碎片扩散,减缓冲击波的强度,改变气瓶碎片和冲击波扩散的方向,大大减小灾害程度。

设置隔爆防护墙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充装操作人员和装卸车台、存瓶区及车间外道路人员活动区域的人员安全,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2 现行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对永久气体充装隔爆防护墙设置规定各不相同,彼此差异很大:2。

1《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91第5.0.9条灌瓶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 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2。

2《氢氧站设计规范》GB 50177-93第6。

0。

8条氢气灌瓶间内,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 m的防护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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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 17264—1998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8-03-20批准 1998-10-01实施
前言
为了规范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安全技术条件,保障充装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与本标准紧密相关的标准和规程有:
GB 14194—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劳动部劳锅字(1989)1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普莱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负责)、湖南株洲硬质合金厂(参加)、天津伯克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参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澄、文树德、孙鸿昶。

本标准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瓶装永久气体的充装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4—88 安全标志
GB l4194—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 l5383—94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 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
GBJ l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l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232—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 GBJ 235—82 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理篇)
劳动部劳锅字(1993)442号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劳动部劳锅字(1989)1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充装站职责
3.1 确保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运输、贮存符合GBl4194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九章的规定。

3.2 确保所充装气体质量符合产品技术标准并出具合格证明。

3.3 负责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瓶瓶阀零部件修理。

3.4 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告气瓶充装情况、安全技术状况并建档案。

4 充装站基本条件
4.1 必须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2月17日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获准后方可建站。

4.2 充装站应在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及现场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

4.3 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4.4 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训、防火防爆、贮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备有与所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4.5 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劳动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设施。

4.6 充装站应具有与所充气体的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化验、检测仪器和工器具。

4.7 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 2894的具体规定,应在充装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5 充装站人员条件
5.1 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

5.2 充装站应配备有高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

5.3 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前后检查员、产品质量化验员以及气瓶管理员。

5.4 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当地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

5.5 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及收发人员应掌握所充气体及其气瓶的有关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

6 充装站厂房和设备条件
6.1 充装站的厂房建筑条件
6.1.1 充装站厂房建筑应符合GBJ l6的有关规定。

充装易燃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一级,充装其他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6.1.2.易燃气体充装站必须设有足够泄压面积并有与充装站空间相适应的泄压设施。

充装介质重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顶部。

充装介质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6.1.3 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通风、遮阳、避雷电、防静电设施。

6.1.4 易燃气体充装站的地面应使用不发火的材料铺设。

6.1.5 氧气充装站的实瓶区与空瓶区之间必须设置防爆墙,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高度不应低于2000mm,材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强度不低于钢筋混凝土的材料。

6.1.6 充装站内在实、空瓶及充装区之外应设置运瓶通道和气瓶装卸平台。

6.1.7 充装站内必须设置消防通道和专用消防栓以及在紧急状况下处理事故的消防设施和器具。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J 140的规定。

6.2 充装站设备及管道条件
6.2.1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

6.2.2 气体输送管道的安装和试验应符合GBJ 235的规定。

6.2.3 充装设备、管道、阀门、联接件等不应选用与介质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特别是能导致燃烧爆炸的材料。

6.2.4 充气接头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 l5383—94附录A的规定。

6.2..5 输送气体管道的管径设计,特别是可燃和助燃气体的管道管径设计应按其管道气体在工作时的最大流量、压力和安全流速选取。

6.2.6 氧气站及氢气站应符合GB 50030及GB 50177的规定。

6.2.7 有毒气体充装站应设有处理瓶内残液或余气的设备或装备。

6.2.8 可燃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器。

6.2.9 充装站工艺管道应根据介质类别,按有关标准涂以不同颜色标记。

6.3 充装站电气仪表条件
6.3.1 可燃气体充装站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符合GB 50058和GBJ 232的规定。

6.3.2 以水电解法生产的氢气和氧气充装站,必须在氧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氧中氢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在氢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氢中氧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

6.3.3 充装站所属的计量、衡器、监测和报警仪器仪表应齐备完好、灵敏可靠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

6.4 充装站其他安全条件
6.4.1 充装站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格的专业部门测试。

6.4.2 可燃及助燃气体充装站的充装系统管道、阀门、储存容器等,应设置导除静电的可靠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格的专业部门测试。

6.4.3 充装站的压力容器和管道,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阀并应定期校验。

6.4.4 气体放空管应引至室外,其具体位置应参照不同气体的设计规范。

对有毒气体,则应将其引入回收或处理装置。

6.4.5 有毒气体及易燃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验。

6.4.6 有毒气体充装站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药品等;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应定期演练和检查;对破损的用品和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更换。

6.4.7 通过易燃气体充装站的机动车辆应备有阻火器。

6.5 永久气体防错装充装接头应符合GB 1538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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