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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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1

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1

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内容提要】武汉市公安局颁行的新“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引起社会关注。

该规则关于六种情形下机动车一方不负任何责任的规定,背离了尊重人的生命、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法律精神。

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立法,均认为汽车为高速运输工具,它对周围的环境构成高度危险。

在交通事故中,高速运输工具的所有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因此,我国有关交通法规及相关的地方性规则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文明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

也许这种选择可以概括为,人类不得不以忍受一定的痛苦为代价来换取或追求幸福。

从道德原则上看,在善与恶之间,人们当选择善;在善与善之间,当选择最大的善;在恶与恶之间,当选择最小的恶。

(注:[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

)也许,人类追求幸福而忍受痛苦可谓是选择了善。

而在我看来,这种善并非至善,而只能是一种委屈的善或扭曲的善。

那么,制度文明的追求者(注: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17~18页。

)——立法者、司法官、法学教授是怎样选择并作出制度安排的呢?针对高度危险作业,大陆法系发展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创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这些制度就是对高度危险作业之危险性的“一定程度容忍”之“度”的法律防波堤。

我们高兴地看到,制度文明的探索者没有也不会对来自人类异己力量给人们所带来的威胁与痛苦袖手旁观。

尽管侵权行为法并非一开始就把高度危险作业所造成的侵害定位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可归责事由,但是工业化生产的那种“追逐利润的欲望驱使着资本家疯狂般地采用各种机器,除了工厂里高速运转的纺织机、织布机等等外,还有高速奔驰的汽车、火车和飞机。

资本家有这些机器,源源不断地造出财富,也源源不断地造出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0日发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规部解读】本条主要确定责任主体,公司在诉讼时候,要分析判断案件责任主体的个数,一是申请追加责任主体,二是在赔偿后要向相关的责任主体追偿。

原则上由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担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错即有责,至于责任比例,根据侵权法第四十九条,按照对事故发生起到作用的大小酌情确定,其主观性较强,各地法院的认定标准未必一致。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小编为您带来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法条主要是讲就该争议如何解决的两种法律途径,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其目的还是为了交通事故在民事赔偿的范围内可以顺利快速的解决,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希望一下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有以下两种解决方式:一、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调解具有重要的作用。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并对调解的期限及协议的执行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经常化和专门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因而有着广泛的可适用性。

首先,当事人之所以愿意接受调解,是因为这种解决方式能够较快地解决争议,有利于当事人尽快摆脱交通事故造成的纠纷,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解决意见,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并为他们之间开展谈判进行协调和疏通,以及时解决争议,免去了他们的诉讼之累。

其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帮助和协调下,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大小,并据此对事故的处理作出较明确的预期。

交通事故赔偿建议书范文精简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建议书范文精简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建议书交通事故赔偿建议书引言近期,本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不断增加,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作为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一员,我特向有关部门提出以下赔偿建议,希望能够在减少交通事故损害和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方面贡献一份力量。

一、完善交通事故赔偿制度1. 提高最低赔偿标准当前我国交通事故的最低赔偿标准过低,难以满足受害者的合理赔偿需求。

建议相关部门适时提高最低赔偿标准,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

2. 建立公平高效的赔偿机制建议建立公平高效的赔偿机制,明确受害者赔偿的具体流程和权利义务,简化赔偿申请的程序和材料,并加快赔偿的审理和支付速度,确保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二、加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 完善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当前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不够明确,造成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困难和争议。

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完善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确保责任能够公正、客观地划分。

2. 推行电子证据技术建议推行电子证据技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使用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等科技手段,提供更加客观和准确的证据,有助于明确事故责任。

三、加强交通事故预防工作1. 提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建议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宣传广告、媒体报道等途径,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和素质。

2. 加强交通管理和执法力度建议加强交通管理和执法力度,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惩酒驾、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交通事故信息公开1. 建立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平台建议建立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各类交通事故的信息和处理结果,提高信息透明度,便于公众监督和评估交通事故的处置效果。

2. 加强交通事故数据统计和分析建议加强交通事故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通过大数据技术,及时了解交通事故的发生规律和趋势,指导交通安全工作的制定和改进。

交通事故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权益,我们必须加强交通事故赔偿制度建设、完善责任认定机制、加强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和数据统计分析,共同努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概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一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在民法理论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受害人扶养的人、受害人的近亲属都可能成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损失,但是各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内容是不同的。

如: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者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或者死亡的,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可以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及受害人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存在的问题1.诉讼形式问题。

诉讼形式有单一诉讼和共同诉讼之分,所谓的单一诉讼就是原告、被告各方均是一人的诉讼,而共同诉讼是指原告或者被告中至少有一方是二人以上的诉讼。

前文已经述及,在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及其生前扶养的人、近亲属都可能成为权利主体,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由于有这么多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这些人大多又是生活在一个家庭里,因而这些人就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解决其纠纷。

一起起诉到法院,就只交一份起诉状,多位原告都在起诉状的具状人栏处签名。

这样,所有原告的起诉就成了共同起诉,其诉讼形式就成了共同诉讼,而且还是必要共同诉讼。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共同诉讼有两类,一类是必要共同诉讼,一类是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如共有人一同起诉要求侵害其共有物的侵权人赔偿其损失。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要问题的思考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要问题的思考
有 利 于 受 害 人 利 益 的保 护 , 显 了 以 人 为 本 的 立法 思 想 。 彰

路交通安 全法 》 于道路交通事故 民事赔 偿案件归责原则 的 对
规 定 比较层 次化 、 体 化 , 得 更 为 先 进 、 理 。 具 显 合 此 外 ,各 地 的 司法 解 释 将 案 件 处 理 原 则 进 一 步 细 化 ,比 如 : 南 昌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关 于 印发 ( 于 审 理道 路 交 通 事 故 《 关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件 的 处 理 意 见 ( 行 ) 的通 知》 规 定 了 试 ) ,
中 ,又 划 分 了两 大 块 :第 一 大 块 是机 动 车 之 间 发 生交 通 事 故 的 , 用 过 错 责 任 ; 二 大 块 是 机 动 车与 非 机 动 车 驾驶 人 、 适 第 行 人 之 间 发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人 身伤 亡 、财 产 损 失 的 ,则 适 用 无
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亡赔偿金 ” 死 替代了 《 办 害 赔偿 法律 规 制 的 特 点
( ) 路 交 通 事 故人 身损 害赔偿 的 归 责原 则 和 对 道 路 交 一 道
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更加科 学。 道路交通安全法 》 《 确认 了机动 车在道路 上的运行是一种高度 危险作业 , 对于道路交通 事故
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主要包括 :优先 危险负担原则 ;优先保护人身权的原则 ;适度平衡受 害人和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责任 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 民 《 与《
L OQU I A JANS E H —27
关 于交通事故 人 身损 害赔偿主要 问题 的 思考
赔偿义务人利益 的原则 。也就是说在处理案件的过程 中,要 尊重客观事实、尊重人 的生命价值 、重视双方利益 的大致平 衡 。在交通事故责任 的分担方面 , 也做了更为详细 的划定 , 其

关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思考

难 根据 险 的相 关 问题 , 7 条是 目前我 国 交通事 故侵 权 案件 的主 要适 于地 区的差 异而 不 同, 以体现 实质 意义上 的公平 。因此 , 第 6 侵权 人的赔偿 责任 并没有 真正意 义上 用 依据 : 机 动车发 生交通 事故 造成 人身伤 亡 、 产损 失的 , “ 财 由保 现行 的强制责 任保险制 度 , 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以赔偿; 通过 强制保 险制 度得到 分担 。
文 献标 识码 : A


我国 交通事 故侵权 损害 赔偿 的立法 现状
二 、 国交通 事故 侵权 损害赔 偿 的立法缺 失 我 ( ) 一 强制保 险 的责 任 分担 作 用有 限 根据 《 强制保 险条例》保 险公 司在交通事 故损害 赔偿 中分担 ,
18 年 《 9 7 民法 通则》 2 1 年 《 权责 任法》 交通事 敞侵 权 、0 0 侵 对
可 而保 通 安全法》 及其 实施 条例 、0 6 《 动车 交通 事 故责任强 制保 同样 的交通 事故在 不 同的地 区发生 , 能导 致不 通 安全法 》 定了损 害赔 偿和 交通 强制责 任保 险公 司分担 的限额是 同样 的 , 规 那么 由侵权 人 自己承担 的部分 则由
交通 费、 工费等 合理 费用 。《 身损害赔 偿解 释》 l 误 人 第 7 照 各 自过错 的 比例 分担责 任 。 二) ( 机动 车与 非机动 车驾 驶 人、 行 护 理 费、 侵权 人应承 担残 疾赔 偿金 、 人之间 发生交通 事故 , 机动车 驾驶人 、 非 行人 没有过 错的 , 由机动 条进 一 步规定 了被 害人 因伤 致 残的 , 被扶养 人 生活 费、 复费 、 康 护理 费 、 后续 治疗 费 车一方 承担 赔偿责 任 : …… ” 实施 条例》 要规 定 了道 路交通 事 残 疾辅 助器 具费 、 《 主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的思考、建议和体会.doc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的思考、建议和体会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执行警官,经过几年的实践,我感觉很好。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越来越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被提交到人民法院,此类案件的自动执行率相对较低,法院必须强制执行。

这类执行案件具有执行率低、社会反响强烈、工作难度大、容易转化为信访案件的特点。

如不及时执行,势必导致当事人对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产生怀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这类执法案件必须妥善处理。

几天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被提起。

从这个案件的执行情况来看,我认为这类案件的发生有很多社会原因。

随着我国汽车消费的不断普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目的是从交通警察的现场调查到责任的划分,再到法院诉讼,来划分和确定事故的责任。

最后要解决的问题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的内容能否实现。

这些问题往往只有进入执行程序后才能得到解决,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使得对被害人的补偿得不到及时落实。

例如,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中,肇事者陈某酒后驾驶自己的私家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该案的赔偿和医疗费用高达10多万元,而肇事者刚刚购买的汽车价值仅约3万元。

这辆汽车是通过贷款买的。

陈某家里的积蓄都花光了,因为他买了这辆车,而且这辆车没有保险。

陈某的月薪只有1300元。

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陈某如何支付高达10万元的赔偿和医疗费用?在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和赔偿不能支付的原因有很多。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考虑以下社会问题:一是提高全民保险意识,加大保险宣传力度。

在许多发达国家,保险已经进入成熟阶段,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在美国,超过85%的家庭都有人寿保险。

根据最近的数据,在健全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他们已经超过了政策密度的150%。

在我国,消费者熟悉的汽车保险覆盖率只有30%,而在发达国家,这类保险的覆盖率在80%以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律师办案总结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律师办案总结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是律师经常处理的案件之一,下面是一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律师办案总结。

总结了案件的背景和事实
首先,在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对案件背景和事实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梳理。

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身份和责任等情况。

律师应该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事故现场照片、事故报警记录、交通警察的勘验笔录等。

评估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律师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律师需要仔细研究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以确定每个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程度。

这将有助于律师为当事人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并计划赔偿要求的依据。

协商解决与提起诉讼
在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时,律师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通过调解或和解达成当事人之间的赔偿协议。

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或保险公司进行谈判,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争取最佳的赔偿结果。

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提起诉讼。

律师将准备好相关诉讼材料,包括诉状、证据清单等,并代表当事人出庭应诉。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将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技巧,为当事人辩护,争取获得事故损害赔偿。

同时,律师将
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和协商,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导和建议。

总结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背景,评估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或提起诉讼。

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手段争取最佳的赔偿结果。

车险理赔心得

车险理赔心得
在处理车险理赔时,一般人可能并不太了解该流程,因此在遇到事故后的理赔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以下是我在处理车险理赔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参考和帮助。
一、及时报案
在发生车辆事故后,第一时间要及时报案。无论是自己的责任还是他人的责任,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并将事故情况通知给车险公司。这样能够确保理赔过程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在处理车险理赔时,及时报案、保留证据、详细描述、选择合适的理赔方式、主动沟通、了解保险条款和寻求帮助是我在处理理赔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大家在处理车险理赔时提供一些帮助。
二、保留证据
在事故发生后,要尽量保留证据。可以拍摄现场照片或者视频,并保留与事故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记录,比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维修发票等。这些都对于理赔过程非常重要。
三、详细描述
在向车险公司报案时,要尽量详细地描述事故的经过和受损情况。提供准确的时间、地点、原因等信息,以及对方车辆的相关信息。这样可以让理赔方更清楚地了解事故的情况,从而更快地处理理赔。
四、选择合适的理赔方式
在车险公司提供的理赔方式中,要选择合适自己的方式进行处理。比如选择就医后报销医药费、上门勘察维修等,要根据事故情况和个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五、主动沟通
在理赔过程中,要保持与车险公司的主动沟通。及时向车险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积极配合理赔人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同时也要保持对理赔进展的关注。
六、了解保险险条款。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不同的保险产品对于理赔的范围和条件都有所不同,因此要根据自己的保险条款进行理赔。
七、寻求帮助
如果在处理车险理赔过程中遇到困难或者不清楚的地方,不要犹豫寻求帮助。可以向车险公司的客服人员咨询,或者寻求专业的律师或公证人的帮助来处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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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作者:郭栋擎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4年第06期【摘要】本文分析了造成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金额悬殊的原因及其危害,提出了合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问题的对策。

要遵循法治原则,正确理解司法解释的原意;秉持公正严格的执法理念;宽严相济,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做好释法明理工作,确保赔偿金额确定过程透明化;要完善社会救助机制。

【关键词】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法治原则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机动车辆大量增加,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也十分惊人。

事故的发生必然涉及到赔偿问题,但因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对此规定的不明确,以及交通事故本身的复杂性,使得在实践中,造成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金悬殊的情况大量存在。

本文试着从造成事故赔偿金悬殊的原因入手,分析其危害,对如何解决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问题进行思考,以期更好地实现处理此类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造成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金额悬殊的原因及其危害1、以户籍为依据确定的死亡赔偿金的双重标准,是导致“同命不同价”的客观因素目前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有两种标准,即城镇居民标准和乡村农民标准。

这种规定就导致了“同命不同价”现象。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

他们工作、生活均在城市,但户籍却保留在农村,人户分离的情况大量存在。

对于这些人来说,以户籍为标准来确定赔偿金则显失公平。

在生活成本相当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户籍在农村的受害方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城镇户口居民。

不少的受害方因深感赔偿处理的不公平,转而采取非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如纠集亲朋好友封堵交通道路,给政府施加压力;不断上访闹事,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行;威胁、恐吓肇事者及其家属,迫使其赔偿更多等,这类事件的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执法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一些不规范做法的负面导向作用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上,执法机关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确立的赔偿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

但在实践中,执法机关过分追求个案矛盾的化解,从而采取一些不规范的做法。

这种“息事宁人”的态度以及不规范做法,造成了执法过程的随意性,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降低了执法公信力。

在赔偿金的调解过程中,执法机关过多的考虑肇事者的身份、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和受害方的身份、社会地位等。

如果肇事者经济实力较强,受害方又不断向执法机关施压,希望获得更多赔偿时,执法机关会从平息个案矛盾的角度出发,做肇事者的工作,让其多赔些;如果肇事者经济实力较差,赔不了那么多钱,执法机关又会做受害方的工作,达成的赔偿金就相对较少些。

正是执法机关这种只要结果不顾过程,只看眼前成效不考虑长远影响的做法,滋长了受害方“大闹多赔、小闹少赔、不闹吃亏”的心理以及肇事者不到最后关头决不赔偿的心态。

执法机关为了化解个案矛盾,息事宁人,经常偏离原则和方向,不顾应当严格遵守的法律标准,在受害方与肇事方博弈中飘忽不定,哪一方强硬就迁就哪一方,造成同等情况不同处理。

这种做法表面上看来使个案矛盾得到了化解,结果却造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作乱象横生,执法公信力下降的后果,从总体上来说反而妨碍了社会矛盾的化解。

3、受害方采取非法律手段获取高额赔偿金的个案影响由于执法机关过度关注个案矛盾的解决,这就为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展开博弈提供了空间。

在博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纷纷利用各种关系和方式向执法机关施压,导致执法机关在双方博弈后达成的赔偿金额因案而异,即使在案情大致相同的情况下,赔偿金额也会存在很大差异。

普通民众通过对这些个案的比较,就会产生这样一种误导,即赔偿金的多少并不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办,而是取决于双方采取的手段和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多种因素。

所以在出现类似案件的情况下,受害方为了使自己获得较高的赔偿金,首先考虑的不是受损的具体情况及法律如何规定,而是看肇事者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看肇事车辆是公是私。

如果肇事者经济实力较强,社会地位较高,受害方便会狮子大开口,提出一些无理要求,如果自己的要求达不到,就会从众多的个案中找一些受害方获得高额赔偿金的“先例”,有了这个“先例”的作用,就会认为不公平,认为是自己闹的不够,没有引起重视,进而不断上访、闹事,由小闹演变为大闹,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4、肇事者不到最后关头不赔偿的心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使自己尽可能少付赔偿金,则是想尽各种办法“软拖硬扛”,不仅与受害方“讨价还价”,而且与司法机关进行“讨价还价”。

过去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博弈,现在司法机关也卷入其中。

在公安交管部门的调解处理阶段,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肇事者便把给付赔偿金的多少作为与司法机关博弈的筹码。

在批捕、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讲条件、提要求;到审理阶段,就以此要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或不判处实刑。

甚至有一些肇事者在法院判决后,僵持到刑罚执行阶段,切身体会到刑罚的处罚力度后,为争取早日出狱,才妥协答应赔偿。

而受害方又以同样的手法来对付,直至法院判决的最后关头才同意让步。

司法机关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一般不简单地追求惩罚肇事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帮助受害方在经济上得到补偿和精神上得以安慰,以消除受害方对肇事者的怨恨情绪,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

但是这种良好的初衷容易被肇事者利用,作为其博弈的筹码。

在这样的博弈中,肇事方掌握了更多的主动权。

他们知道受害方最迫切需要的是得到赔偿金,以弥补财产上蒙受的损失和获得精神上的安慰。

肇事者判刑坐牢对受害方没有实质利益,只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获得赔偿金的难度,尤其是对一些受重伤的受害者,高额的医疗费用等迫使受害方在僵持过程中作出让步,以尽快得到这笔“救命钱”。

在这种僵持过程中,双方的利益冲突大大增加了执法风险,司法机关在处理赔偿问题时,稍有不慎便会引起双方的不满。

二、解决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问题的对策思考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实现法治有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好的法律,即制定和认可的法律是良法;二是好的法律得到人们的遵从,即公权力部门要严格执法司法,公民要服法守法。

因此,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问题的有效解决,首先要有一部科学合理的法律,其次是执法、司法部门都要严格依法办事,最后当事人要知法、信法、守法。

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要符合法治精神,在这一前提下充分考虑社会效果,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遵循法治原则,正确理解司法解释的原意在目前没有对死亡赔偿金正式立法的情况下,还应遵循司法解释来处理该类问题,但要正确理解司法解释区分死亡赔偿金标准的原意。

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损失而获得的赔偿,其主要目的是弥补受害人家庭成员因受害人死亡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司法解释之所以设立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高于乡村农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家属因受害人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才对两者的赔偿标准加以区别,也就是说其本意并非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

因此,在考虑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时,不能仅凭受害人的户籍来确定。

“同命不同价”从一定程度上人为地强化了城乡差别,人们对此反应强烈。

如近年来,很多农民工常年在城镇工作生活,收入和消费水平与一般的城镇居民基本相同,此类公民如果发生死亡事故,就不能单纯以受害人的户籍为依据来确定赔偿标准,而是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生活消费地等客观因素,以达到合理补偿受害人家庭成员因受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4月3日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所作的答复,即《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也明确表示: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13年11月29日修订的《陕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些规定可以实现生命等价衡量,有利于化解因此类案件产生的矛盾,还可以打破户籍限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2、有公正严格的执法理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但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就此制定相应的法律,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规定,交通事故赔偿金额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

因当事人具体情况不同,导致赔偿金额不同是正常合理的现象。

如当事人受伤程度不同,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就不同;被抚养人的年龄和数量不同,所给付的赔偿金额就不同。

执法司法部门主持调解时,应以法律规定的标准,确定赔偿金额,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处理,不因肇事者经济条件的好坏而多赔或少赔,也不因受害方的闹事与否而赔偿不一。

依据标准,一贯执行下去,今后处理类似案件就能做到不因当事人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的不同,而确定赔偿金额的多寡,实现执法公平,树立执法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也可以节省执法成本,减少诉累,推进法治,实现社会和谐。

3、宽严相济,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交通肇事属于过失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主观恶性都不大。

因此,处理这类案件应把着重点放在帮助受害方在经济上获得补偿,精神上获得安抚,最大限度地消除对肇事者的怨恨情绪,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而不是简单地惩罚肇事者,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对那些后果不是特别严重,危害不大,情节较轻的案件,只要肇事者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向受害方道歉,并积极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的,能不认定犯罪就不以犯罪论处,构成犯罪能不起诉的就不起诉,确实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从轻判处,并尽可能地运用非监禁刑。

但要防止“以钱抵刑”,对那些闯红灯、醉驾等故意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肇事后逃逸,不及时救助受伤人员,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或者不认罪悔罪,不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要区别情况从严处理,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功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做好释法明理工作,使赔偿金额确定过程透明化对交通肇事案件赔偿金的确定过程应当公开,尤其是一些支付高额赔偿金的情况。

不能只简单公布一个数字,要把这个数字是如何得出的过程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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