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评定应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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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指对因意外事故、职业病、医疗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身体损害和功能障碍进行评定和鉴定的过程。

伤残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必须科学、公正、公平,下面将详细介绍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标准。

首先,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鉴定的程序标准,二是鉴定的内容标准。

在鉴定的程序标准方面,主要包括鉴定的申请、受理、调查、检验、评定等程序的规定;在鉴定的内容标准方面,主要包括鉴定的对象、鉴定的标准、鉴定的方法等内容的规定。

只有程序和内容两方面都符合标准,鉴定结果才能够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认可。

其次,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鉴定的对象,即受害人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

鉴定的对象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必须是由于特定原因导致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

其次是鉴定的标准,即伤残程度的划分标准。

伤残程度的划分标准是鉴定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和生活待遇。

因此,伤残程度的划分标准必须科学、合理、公正。

最后是鉴定的方法,即伤残程度的评定方法。

伤残程度的评定方法必须符合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检验和评定。

再次,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公平正义。

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必须听取受害人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必须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和伤残程度的影响。

只有这样,才能够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伤残鉴定标准。

最后,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必须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在鉴定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内容标准进行,必须杜绝一切形式的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必须科学、公正、公平。

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标准一、伤残等级的定义及评定标准⑴伤残等级的定义:伤残等级是根据受害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来评定的,分为一级至十级。

伤残等级的评定由医学专家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定标准进行评估。

⑵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以下是一个常用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具体评定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1级:丧失全部或绝大部分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2级:丧失或者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3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自理能力受到较大限制。

4级:部分劳动能力受到限制,自理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5级:轻度劳动能力受到限制,自理能力基本完好。

6级:劳动能力受到一定限制,自理能力完好。

7级:部分劳动能力受到较轻限制,自理能力完好。

8级:轻度劳动能力受到限制,自理能力完好。

9级:自理能力完好,劳动能力未受到限制。

10级:仅有一定程度的生理上或心理上的损害,无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损害。

二、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⑴ 1级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丧失全部或绝大部分劳动能力以及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对受害人进行合理的赔偿。

⑵ 2级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丧失或者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以及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对受害人进行合理的赔偿。

⑶ 3级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以及自理能力受到较大限制的情况,对受害人进行合理的赔偿。

依此类推,4级至10级的伤残等级对应相应的赔偿标准。

⑷赔偿标准的确定: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的具体数额由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损失进行补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

三、附件附件二:伤残等级赔偿计算表四、法律名词及注释⑴伤残等级: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而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的评定等级。

⑵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和损失的程度,确定的赔偿金额。

⑶医学专家:具备相关医学知识和技术,并经过相关机构认可和授权的专业人士,可对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评定。

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标准1. 引言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伤残等级是评估受损者伤害程度的重要指标。

根据伤残等级的高低,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本文将介绍人身损害赔偿中,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并提供相关法律条文和参考案例。

2. 伤残等级的定义与评估伤残等级是对受损者伤残程度的评估指标,通常通过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评定。

评估过程中,医生或鉴定人员会根据伤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确定受损者的伤残等级。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1级至10级,其中10级为最重度伤残。

3. 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国法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伤残等级与赔偿标准存在一定的关联。

以下是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概述:1级至3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的轻微程度,赔偿金额比较低。

具体赔偿标准根据受损者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和精神抚慰金等。

4级至6级伤残:伤残等级逐渐升高,受损者的损失也随之增加。

赔偿金额相对较高,除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和精神抚慰金外,还包括残疾津贴等。

7级至10级伤残:伤残等级达到最高级别,赔偿金额也是最高的。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精神抚慰金、残疾津贴以及生活护理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标准并非一成不变的,法律会根据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4. 法律法规参考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应用:《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残疾人保障法》针对不同情况下的伤残等级评定和赔偿标准,法律法规中给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

5. 参考案例以下是一些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案例一:患有生活不能自理疾病根据医院的鉴定结果,患者患有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被评定为8级伤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有权获得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残疾津贴以及生活护理费等赔偿。

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对于人身损伤造成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的依据,是司法鉴定和医疗赔偿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了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精神障碍等方面的评定标准。

在进行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医疗诊断、临床表现等因素,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定。

一、身体功能障碍程度。

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是评定人身损伤致残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根据《人体功能障碍等级》的相关标准,将身体功能障碍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

其中,轻度功能障碍指的是对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影响,但不影响基本生活自理的程度;中度功能障碍指的是对日常生活活动有较大影响,需要部分帮助或辅助设备;重度功能障碍指的是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全面帮助或依赖他人照料。

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医学诊断,结合功能障碍的具体表现,进行科学的评定。

二、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是评定人身损伤致残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生活自理能力包括了日常生活自理、进食、穿衣、洗漱、如厕等方面的能力。

根据《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标准》,将生活自理能力分为独立自理、部分依赖、完全依赖三个等级。

独立自理指的是被害人能够完全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部分依赖指的是被害人在日常生活中需要部分帮助或辅助设备;完全依赖指的是被害人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全面帮助或依赖他人照料。

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具体表现,进行科学的评定。

三、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是评定人身损伤致残程度的又一个重要指标。

根据《劳动能力评定标准》,将劳动能力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等级。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被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从事任何工作;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被害人在原有职业或其他适当职业中仍能从事一定工作,但因残疾程度不同,劳动能力有所减弱;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被害人因受伤或疾病需要暂时休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

人身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人身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人身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人身伤残是指因事故或者疾病造成的身体残缺、功能障碍或者身体机能受损,从而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的状态。

为了更好地解决人身伤残者的经济补偿问题,我国制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法》,其中规定了人身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关于人身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的规定,一般分为十级,其中一级最高,十级最低,一级伤残指的是身体伤残最严重的情况,十级伤残则是身体伤残最轻的情况。

关于人身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要根据受伤者的具体情况,对其身体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按照相应的标准分级。

关于人身伤残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法》规定,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一级伤残最高可获得2400元的赔偿,而十级伤残最低只能获得150元的赔偿。

赔偿的具体金额也可根据受伤者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调整。

以上就是关于人身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当受到身体伤残的时候,要及时了解自己的伤残等级,从而争取到更多的经济补偿。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一、伤残鉴定标准1. 伤残鉴定的基本原则伤残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科学方法为准则,以公正、客观、独立的态度进行。

伤残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性原则:伤残鉴定结果应当客观、真实、可信。

2)综合性原则:伤残鉴定应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不偏废某一方面的因素。

3)公正性原则:伤残鉴定应当公正、公平、没有利害关系。

4)科学性原则:伤残鉴定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进行。

5)独立性原则:伤残鉴定应由独立的、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避免利益冲突。

2. 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根据《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办法》,伤残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和四级伤残。

1)一级伤残:抢救无效,病情不稳定或病情恶化,生命威胁,需要密切监护或传统重症监护室治疗。

2)二级伤残:存在病情恶化的风险,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密切监护治疗。

3)三级伤残:存在病情变化或病情不稳定的风险,需要一般监护治疗。

4)四级伤残:伤残情况比较轻,不需要特殊医护,可以予以一般治疗。

3. 伤残程度的评估指标伤残程度的评估需要综合考虑下列指标:1)生活能力:包括行动能力、自理能力等。

2)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脑力劳动能力。

3)智力能力:包括逻辑思维、记忆力、判断力等。

4)心理状况:包括心境、情绪、社交能力等。

5)美容影响:包括面部外貌、体表疤痕等。

二、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1. 赔偿标准根据《侵权责任法》,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营养费等。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有所不同。

2. 赔偿计算公式赔偿计算的基本公式如下:赔偿金额 =(医疗费 + 残疾赔偿金 + 丧葬费 + 营养费)* 系数其中,系数根据伤残等级和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调整。

三、附件列表如下:1. 伤残评定报告2. 医院就医记录3. 医药费用清单4. 家庭成员情况说明5. 律师代理委托书四、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侵害他人权益行为的赔偿进行了规范和界定。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对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标准。

《标准》是司法鉴定领域的重要规范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确定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具有指导作用。

本文将对《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规范。

首先,根据《标准》,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鉴定应当综合考虑被鉴定人的伤情、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

在鉴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被鉴定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根据《标准》,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鉴定应当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情和功能障碍程度,分为轻伤残、中伤残、重伤残三个等级。

轻伤残是指被鉴定人因事故、职业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较轻的情况,中伤残是指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较重的情况,重伤残是指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严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

在鉴定过程中,应当根据被鉴定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项指标,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确定其伤残等级。

再次,根据《标准》,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鉴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评估。

在鉴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事实和证据,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鉴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根据《标准》,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鉴定结果应当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并在法定程序下进行公示。

鉴定意见书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伤情和功能障碍情况、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等内容,并经被鉴定人确认后生效。

在使用鉴定结果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司法鉴定领域的重要规范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确定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具有指导作用。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是指根据人体损伤的程度和性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和评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人体损伤鉴定的重要依据,下面将介绍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损伤程度的划分。

1. 轻微损伤,指对身体健康造成短期轻微影响的损伤,如轻微擦伤、扭伤等。

2. 轻伤,指对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影响,但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损伤,如骨折、轻度烧伤等。

3. 中伤,指对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影响,需休息治疗,但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损伤,如严重扭伤、中度烧伤等。

4. 重伤,指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需长期治疗和康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损伤,如重度骨折、重度烧伤等。

5. 特重伤,指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危及生命的损伤,如重度颅脑损伤、重度烧伤等。

二、伤残程度的评定。

1. 一级伤残,指因损伤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性损害,但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损伤,如肢体残缺、器官功能障碍等。

2. 二级伤残,指因损伤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性损害,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损伤,但不影响生活自理的损伤,如重度肢体残缺、严重器官功能障碍等。

3. 三级伤残,指因损伤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性损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损伤,如严重脑损伤、严重精神障碍等。

三、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和评定。

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伤、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伤、意外伤害造成的人身损伤等。

四、鉴定程序和要求。

1. 鉴定程序,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进行,鉴定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和科学。

2. 鉴定要求,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评定,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结论。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是司法机关进行人身损害案件审理和裁决的重要依据,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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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评定应适用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交往的频繁,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申请伤残鉴定和请求伤残赔偿,导致涉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和赔偿案件也日渐增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早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切入点是伤残评定问题,但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出统一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残标准多样,对这类案件该依据何种标准评残和赔偿,各地做法不一,以致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因此有必要对何种情形适用何种评残标准统一认识。

首先我们应了解一下伤残评定标准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我国人身伤害伤残鉴定大致有以下几种:刑事伤害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残疾人残疾程度评定、其他意外伤害伤残鉴定等。

相应地,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对象。

各种伤残评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适用范围如下: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批准,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适用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适用一切自然人。

其中只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为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其余为部门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

伤残评定标准多样存在的问题:1、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时,无相应的鉴定标准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各鉴定机构不同的鉴定人员常根据自己的喜好、关系的远近来随意适用各行业、地方等的鉴定标准,甚至有的鉴定机构得到当事人好处就按伤残级别高的标准评定。

由于这些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且有的条款不明确,内容上存在相互冲突,形成的鉴定结论偏差较大,如青年脾切除,如果按《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其结果可达伤残五级。

而如果按《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其结果却是八级伤残。

两者结果相差三级。

这种混乱局面使案件的承办人员无所适从,意见很大,社会各界对此也多有议论。

2、人身损害赔偿伤残评定标准直接影响到赔偿数额,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

当事人事先取证,往往要求使用对自己有利的标准,均采取避轻就重的方法,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数额总体来看,《交通事故》标准要比《职工工伤》标准严格。

比如,同样的“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按照《交通事故》标准构不上伤残,但按照《职工工伤》标准却可以构成9级伤残。

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来说,客观上也对适用标准更是无所适从。

一些鉴定机构在接受法院委托时,明确要求法官指定应适用的标准,这就为法官左右司法鉴定提供了便利。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以上问题,有些地方法院自行规定,除交通事故致残适用《交通事故》标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适用《职工工伤》标准以外,其他的损伤致残有条件地比照《职工工伤》标准。

这些规定只是权宜之计,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且只对法院系统有约束力,对鉴定机构没有约束力。

有时即使评残,也只是参照其他行业标准进行评定。

对方当事人往往以不是此类损伤(如工伤等)予以抗辩而要求用其它标准重新鉴定。

现阶段,各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伤残程度的鉴定适用较多的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一个是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这两个标准,除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职工工伤和职业病分别适用各自标准评残外,对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残的评定,两个标准都有使用。

对于国家赔偿、工伤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以外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何种标准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针对的鉴定对象是特定主体,即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不适用一般自然人。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就不能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虽然仅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但对其他伤害案件也应作相同对待,否则违反相同的事情相同对待的法制相统一原则。

第二种意见:应当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经卫生部评审通过并发布的,卫生部门应为伤残程度评定的专业部门,《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理。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评定,也应当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规定,在理论上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损失,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就是对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评定标准应当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职工工伤事故伤残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及其他一般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有明显的区别,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与其他一般人身损害伤残赔偿都属于侵权赔偿案件,有很多相似之处。

如何确定其他一般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案件评残适用何种评残标准,首先有必要掌握交通道路赔偿等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区别。

一、《工伤标准》与《道路交通事故标准》的区别:(1)两者都将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但具体的条款却存在许多差异。

对同一人身伤害进行评残,用《工伤标准》要用比《道路交通事故标准》往往评出的结果高出一个、有时甚至二、三、四个等级,如脾切除,按《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可评定为五级伤残,而按《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却是八级伤残,两者相差三级。

有时适用《工伤标准》达到了伤残,而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标准》就不构成伤残。

(2)《工伤标准》与《道路交通事故标准》在晋级原则上并不相同。

《道路交通事故标准》中规定"受伤人员符合二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即未作晋级规定,而"采用附录B的综合计算方法"计算。

而《工伤标准》规定"两项以上相同等级,最多晋升一级"的规定。

(3)制定的依据和目的不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制定依据是《劳动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标准的目的是为《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有关伤残的鉴定提供依据,其范围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标准的目的是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的鉴定提供依据,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因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处理工伤事故和因职业病致残职工而制定的,解决致残职工的福利待遇,不能胜任工作或日常生活等问题,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爱护,具有明显的福利性质,较之其他标准尺度较宽。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问题,解决侵权赔偿问题;《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解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问题,解决社会保险问题。

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救济措施,它决定了两个评残标准在性质、出发点、具体评残标准上也不尽相同,有些甚至区别较大。

二、工伤保险制度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早期对工伤事故损害的救济,就是通过侵权责任法来实现的。

但这种救济方式存在诸多局限性:受害人面临举证(雇主的过错) 不能和执行不能的风险、诉讼过程漫长且成本高昂等使得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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