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脑膜的结构损伤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2.2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注:①视力和视野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201403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介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介绍赵书彦2014.03.13前言•2013年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成为商业人身险领域伤残给付的新标准。
目录一行业标准出台的背景二相对现有标准的特点三操作细则四对业务的影响1、之前标准2、《残疾表》的缺点3、市场需求4、参与机构和参考资料5、法律依据•1、之前标准–《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残疾表》”)–GB/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以下简称“《工标》”,属于强制性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标》”,属于推荐性标准)1、之前标准2、《残疾表》的缺点3、市场需求4、参与机构和参考资料5、法律依据•2、《残疾表》的缺点–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公布,作为意外险领域的标准已使用了10多年–仅有7级34项条目–无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泌尿和生殖系统;皮肤–条目内容强调缺失、丧失、显著缺损或障碍–条目的界定和商榷•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一级)•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五级)1、之前标准2、《残疾表》的缺点3、市场需求4、参与机构和参考资料5、法律依据•3、市场需求–社会广泛认为《残疾表》过于严格,一般损伤达不到,条目太少。
“伤不起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同标准之间不具备通用认可性•《道标》、《工标》和《残疾表》存在较大差异–理赔纠纷多,《残疾表》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根据《道标》或《工标》可以得到给付,但根据《残疾表》得不到或不能得到同级的给付1、之前标准2、《残疾表》的缺点3、市场需求4、参与机构和参考资料5、法律依据•4、参与机构和参考资料–参与机构•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再及产寿养各大保险主题的医学专家、核保和精算专家•中国法医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最高人民法院等•4、参与机构和参考资料–参考资料–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残联等)–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总后勤部等)–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体委)–运动创伤与运动致病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体育总局)–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部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欧盟残疾评定量表–台湾新版《残废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1、之前标准2、《残疾表》的缺点3、市场需求4、参与机构和参考资料5、法律依据•5、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目录前言 (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3)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3)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3)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3)1.3 意识功能障碍 (3)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4)2.2 视功能障碍 (4)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5)2.4 眼睑结构损伤 (5)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5)2.6 听功能障碍 (5)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6)3.1 鼻的结构损伤 (6)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6)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6)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6)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6)4.2 脾结构损伤 (6)4.3 肺的结构损伤 (6)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6)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7)5.2 肠的结构损伤 (7)5.3 胃结构损伤 (7)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7)5.5 肝结构损伤 (7)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8)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8)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8)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9)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9)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10)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0)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0)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11)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11)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2)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2)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3)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1级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1级
注: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
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
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
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最新版)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最新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最新版)2017-03-25麻醉MedicalGroup麻醉MedicalGroup微信号 MZYSJT功能介绍麻醉MedicalGroup公众平台致力于推广前沿医学知识,汇集高端麻醉人才、塑造品牌麻醉医生,助力国内各麻醉医生集团成立,与国内各大医生集团紧密合作,助力医生集团事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目录1范围1.1规范性引用文件2术语和定义2.1重伤2.2轻伤2.3轻微伤3总则4损伤程度分级4.1颅脑、脊髓损伤4.2面部、耳廓损伤4.3听器听力损伤4.4视器视力损伤4.5颈部损伤4.6胸部损伤4.7腹部损伤4.8盆部及会阴损伤4.9脊柱四肢损伤4.10手损伤4.11体表损伤4.12其他损伤5附则6附录A7附录B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2术语和定义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4中国保监会审定版本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目录前言 (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3)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3)1.1脑膜的结构损伤 (3)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3)1.3意识功能障碍 (3)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4)2.2视功能障碍 (4)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5)2.4眼睑结构损伤 (5)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5)2.6听功能障碍 (5)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6)3.1鼻的结构损伤 (6)3.2口腔的结构损伤 (6)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6)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6)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6)4.2脾结构损伤 (6)4.3肺的结构损伤 (6)4.4胸廓的结构损伤 (6)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7)5.2肠的结构损伤 (7)5.3胃结构损伤 (7)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7)5.5肝结构损伤 (7)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8)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8)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8)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9)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9)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10)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0)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0)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11)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11)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2)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2)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3)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2014年最新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014年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一级伤残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意识消失;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目录1伤残分类▪ 一级伤残▪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四级伤残▪ 五级伤残▪ 六级伤残▪ 七级伤残▪ 八级伤残▪ 九级伤残▪ 十级伤残2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3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1伤残分类编辑一级伤残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意识消失;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 不能工作;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 明显职业受限;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 职业种类受限;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降低;3. 不能胜任原工作;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远距离流动受限;3. 断续工作;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一览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一览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伤残的程度进行评定的一套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提供一个公正、客观的评定依据,以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有资格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
以下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一览表,供大家参考。
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分类。
1. 一级伤残,身体功能完全丧失或丧失使用价值。
2. 二级伤残,身体功能部分丧失,但仍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3. 三级伤残,身体功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但不影响日常生活。
4. 四级伤残,轻微的身体功能损伤,对日常生活影响不大。
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具体内容。
1. 肢体伤残评定标准。
a. 上肢伤残,包括手指、手掌、手腕、前臂、肘部、上臂等部位的伤残。
b. 下肢伤残,包括脚趾、脚掌、踝部、小腿、膝盖、大腿等部位的伤残。
2. 视觉伤残评定标准。
a. 单眼视力伤残,包括单眼失明、视力丧失等情况。
b. 双眼视力伤残,包括双眼失明、双眼视力丧失等情况。
3. 听力伤残评定标准。
a. 单耳听力伤残,包括单耳失聪、听力丧失等情况。
b. 双耳听力伤残,包括双耳失聪、听力丧失等情况。
4. 言语伤残评定标准。
a. 言语能力丧失,包括失语、言语障碍等情况。
5. 其他伤残评定标准。
a. 智力伤残,包括智力丧失、智力障碍等情况。
b. 精神伤残,包括精神疾病、精神障碍等情况。
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各类意外伤害和疾病导致的伤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工伤、疾病、意外伤害等。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根据这些标准对被保险人的伤残情况进行评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保险赔偿条件。
四、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重要性。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合理、公正地评定被保险人的伤残情况,有助于保障公司的利益,防止恶意索赔和虚假理赔。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依据明确的评定标准,可以更加公正地获得保险赔偿,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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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
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
2.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眼睑结构损伤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2.6听功能障碍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鼻的结构损伤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4.2脾结构损伤
4.3肺的结构损伤
4.4胸廓的结构损伤
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
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肠的结构损伤
5.3胃结构损伤
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5.5肝结构损伤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 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
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
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注:①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
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
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②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
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
痕或疤痕。
②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
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注: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
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
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
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