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哪些归责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学⽣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适⽤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是学⽣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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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过错责任原则的适⽤。
1、学⽣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
2、未成年学⽣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造成他⼈损害两种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过错责任原则;3、第三⼈侵权致未成年⼈遭受⼈⾝损害时的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的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
在处理学⽣伤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在⼀定条件下也应当适⽤。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当事⼈对损害的发⽣均⽆过错,法律⼜⽆特别规定适⽤⽆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责令加害⼈对受害⼈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合理地分担损失的⼀种归责原则。
在学⽣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适⽤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学校承担公平责任,须满⾜以下条件:第⼀,在确定责任时,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据过错确定赔偿明显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公平责任原则;第⼆,虽然学校的⾏为没有过错,但却从该⾏为中有所受益,应承担公平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可判令学校承担公平责任。
⼆、学⽣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1、发⽣学⽣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的监护⼈;2、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式救助。
3、发⽣学⽣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伤亡事故的,教育⾏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民政府和上⼀级教育⾏政部门报告。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条结伙⽃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是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
这一解释于2010年11月9日发布,共计6章70条,包含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赔偿责任、赔偿范围、赔偿计算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逐步回答相关问题,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介绍和解读。
第一章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案件受理、赔偿标准等内容。
该章强调了司法解释的适用对象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缺陷、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等引起的赔偿案件。
第二章第二章主要是针对赔偿责任的规定。
其中第五条明确了人身损害案件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确认了谁的过错便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该章还规定了对于无过错责任或者减轻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的分摊原则。
第三章第三章详细阐述了赔偿范围的具体内容。
该章明确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撤销馈赠等具体赔偿项目,并对这些项目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外,该章还提出了因人身死亡引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和计算方法,以及对继承、受扶养人等相关权益的保护。
第四章第四章规定了对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该章规定了赔偿金额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并强调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支付要求。
同时,该章还明确了对于赔偿金额非时值因果关系的考量,从而保证了赔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第五章强调了强制执行和优先受偿权的保障。
该章规定了相关机构对赔偿判决的强制执行要求和特殊措施。
同时,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该章还规定了赔偿权的优先受偿权,确保受害人的赔偿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第六章第六章规定了该司法解释的解释和适用时间,以及适用条件的说明。
这一章主要明确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对于旧案件的适用情况。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规定,包括赔偿责任、赔偿范围、赔偿计算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该司法解释的发布使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更加清晰和有序,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正与公平的司法实践。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权利人因侵犯生命、健康、身体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遭受直接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对受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属、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但是,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第三条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虽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与相同损害后果直接结合的,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两人以上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实施的数项行为间接合并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实际侵权行为不能确定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在法律文书中说明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防护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而权利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我国法院系统中日益增多。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该解释于2020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法庭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5月5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受害人、侵权人、赔偿标准、赔偿责任、赔偿管辖、互助与协调、附则。
此次司法解释的颁布旨在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标准与程序,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指引。
该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指的是对受害人生命、身体、健康等方面的侵害,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残疾、精神损害等。
该解释适用于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在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受害人的地位和权利。
解释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并将其合法权益纳入了赔偿管辖的范畴。
受害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请求刑事赔偿等方式实现赔偿权益。
侵权人的义务和责任也得到了司法解释的明确。
解释规定,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当在侵权后主动赔偿受害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同时,解释进一步细化了侵权人的违约责任和不良赔偿情形的认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对于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做出了具体规定。
解释明确了三种常用的补偿方法和标准,即经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对于经济赔偿,解释规定基本原则应当是实际损失的补偿和合理的利益损失补偿。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分别明确了轻微、较重和严重三个等级的精神损害赔偿额度。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赔偿管辖、互助与协调等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原则和确定赔偿金额的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类型。
我国在对人身损害作出规定的时候,往往也是针对这个赔偿的纠纷进行的规定。
那么,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1、医疗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3、护理费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是指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时,由于伤害行为的不同,涉及到不同的责任人,对于赔偿的分配问题,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
本文将介绍死亡赔偿金分配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责任制和分配原则等。
一、责任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人身损害事故导致死亡,死亡赔偿金应当由侵权行为人及其保险人负责支付。
侵权行为人是指在人身损害事故中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了被害人的损害的人。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谁造成了人身损害事故,谁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具体的侵权行为人,也可能需要由具有某种责任的人负责赔偿。
例如,当被害人在工作或生活中因为工作或生活场所或设备的缺陷而受伤或者死亡时,可以认定企业或者个人承担侵权责任,并由其负责赔偿。
此外,如果死亡赔偿金已经由保险公司支付,责任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其向保险公司追偿。
二、分配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被害人的家庭成员享有优先权:被害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享有死亡赔偿金的受益权,其中,配偶有半数份额,而其他家庭成员按照等份分配。
如果被害人没有上述家庭成员,则由其其他经济和住房条件相对较差的亲属作为受益人。
如果没有任何经济和住房条件相对较差的亲属,则赔偿数额应作为公益金使用。
2. 赔偿数额应当合理:赔偿数额应当考虑到被害人的生活水平、工作收入、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以及双方之间的主观和客观因素等。
在赔偿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生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善后费用、精神损失赔偿等方面的费用。
因此,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不能仅仅把重点集中在被害人家庭成员的数量上,还需要考虑到其实际经济情况和受到的影响。
3. 优先支付退休金、抚恤金等:如果被害人享有某些退休金、抚恤金等权利,应当优先支付这些费用。
在支付死亡赔偿金时,这些费用应当与赔偿金相互协调,以保证被害人家庭成员的生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旨在规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标准和判决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个人身体受到损害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
在我国日益完善的法治体系下,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以确保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本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受害人权利、侵权人责任、赔偿责任、数额认定和司法实践。
其中,总则部分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适用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理论依据,为后续具体规定打下了基础。
受害人权利部分明确规定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权等,保障受害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权益得到维护。
侵权人责任部分明确规定了侵权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责任,包括过错推定、举证责任等,以确保侵权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
赔偿责任部分明确规定了对于受害人的损失应当如何赔偿,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为具体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导。
数额认定部分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和原则,以确保赔偿数额的公正和合理。
最后的司法实践部分对本司法解释的适用和执行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为法官和律师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提供了指导。
在这份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有助于确保受害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其中,对于受害人的权利予以明确规定,如对于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权受到侵害等情况提供了相应的赔偿标准和原则,从而使受害人在获得赔偿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对于侵权人的责任也予以明确规定,如对过错推定、举证责任等提供了相应的规定,使侵权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赔偿责任方面,司法解释也对于赔偿数额的认定提供了相应的原则和标准,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依法依规确定赔偿数额,使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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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哪些归责原则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18页。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非常重要,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决定人身损害赔偿时,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主观上有过错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最基本、必备要件。
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是主观归责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的时候,要依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来确定,而不是依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来确定。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缺少必备的构成要件,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其行为人是指责任人自身,并非指责任人所控制的行为人的过错,也不包括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过错。
在有些情况下,受害人的过错是加害人不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
例如饲养动物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饲养动物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另外有些情况下受害人的过错是减免加害人责任的条件,即在认定赔偿数额时“过失相抵”。
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在原告,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举证责任上按照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进行,即原告举证。
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应当承担败诉的结果。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被告原则上不承担举证责任,除非被告提出了自己的积极主张,例如提出原告的过错及其行为是致害发生的原因,则需要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二、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为人也可以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因此,也不失正义、公正。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即属于过错推定原则。
1、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范围过错推定原则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则是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1)国家赔偿责任;(2)用人者的责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4)物件致害责任;(5)医疗事故责任;(6)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另外,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工伤事故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要件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没有原则的变化,仍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
3、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1)原告举证要求。
原告起诉应当举证证明三个要件,一是违法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
原告承担这三个要件的证明责任。
(2)行为人过错实行推定。
这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不要求原告提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举证责任倒置。
在主观过错的要件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如果被告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者,推翻过错推定,否认行为人的侵权损害赔偿。
(4)过错推定后果。
被告如果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推定过错成立,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三、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规定的就是无过失责任原则。
这就是说判断责任的标准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
这是法律赋予的责任,一种社会的责任,如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造成的损失,往往很严重,对产品责任者、环境污染责任者而言,无过失责任原则有明显的惩戒和预防作用。
无过失责任原则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
1、适用范围无过失责任原则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具体的范围是:(1)产品侵权损害赔偿;(2)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损害赔偿;(3)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4)动物致害责任;(5)工伤事故责任,无论是工伤保险责任,还是雇主的工伤事故赔偿,都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2、责任构成要件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三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在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谁造成了损害结果,另一方面由于主观过错不再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因而,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受害人即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
在受害人完成上述证明责任以后,如果加害人即被告主张不构成侵权损害赔偿或者免责,自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被告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致害的原因,这也是无过失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原则的一个重要区别。
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即免除赔偿责任。
加害人对上述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侵权损害赔偿即告成立,被告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四、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损害赔偿的准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对公平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
《民法通则》第129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和 133条关于监护人监护责任的规定是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是公平责任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1、公平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补充。
这三个原则在适用中要采取从特殊到一般,再到补充的顺序,首先考虑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看是否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再考虑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适用过错责任又不可能,损害结果客观上已经发生,不使行为人承担责任又不公平时,这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2、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均无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无过错,最容易混淆的就这点。
公平责任原则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当事人,有无过错不一定,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无过错;公平责任的归责依据是社会公平观念。
3、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区别,在适用中公平责任对损害结果一般是分担,过错责任一般是根据过错大小承担。
4、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
经济状况好的一方当事人可适当多承担一些,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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