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个典型行业环境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0907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序号炉窑类别标准级别排放限值烟(粉)尘浓度(mg/m3)烟气黑度(林格曼级)1熔炼炉高炉及高炉出铁场一100/二150/三200/炼钢炉及混铁炉(车)一100/二150/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执行。
标准级别一级二级三级污染物颗粒苯可苯并颗粒苯可苯并颗苯可苯并(a)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执行.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或表2执行。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格曼黑度按表3执行.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4执行。
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3或表4执行。
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85年8月1日之前建设的水泥厂,烟尘和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1、表2执行。
表2 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1985年8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之间建设的水泥厂,烟尘或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3、表4执行。
2020年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

精选应用文档,如果需要,请下载,希望能帮助到你们!2020年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标题: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日期:1997年01月01日颁布时间:1996年04月12日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具体内容: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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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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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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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2019年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2019年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GB 16297-199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适用范围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化工行业化工企业排放标准
化工行业化工企业排放标准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化工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化工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各国普遍制定了化工企业的排放标准,以规范化工行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三个方面探讨化工企业排放标准。
1. 废气排放标准1.1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氮氧化物是化工生产中废气中常见的污染物之一,其排放将导致酸雨等环境问题。
化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限制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并采取相应的减排技术,如脱硝装置,以确保排放符合标准。
1.2 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二氧化硫也是化工废气中常见的污染物之一,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均有害。
化工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浓度标准,并配备脱硫装置,以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
1.3 悬浮颗粒物排放标准悬浮颗粒物是化工生产过程中常见的固体废物,对大气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化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限制悬浮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并采取合适的过滤和处理措施,以减少颗粒物的排放。
2. 废水排放标准2.1 氨氮排放标准氨氮是化工废水中常见的污染物,其高浓度排放将对水体造成污染,影响水生态系统的平衡。
化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标准限制氨氮的排放浓度,并配备合适的处理设施,以达到排放标准。
2.2 重金属排放标准重金属是化工生产过程中常见的污染物,对水体产生严重的毒性和累积效应。
化工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重金属的排放浓度,确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如沉淀、离子交换等,以减少重金属对水环境的危害。
2.3 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工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污染物,如苯、酚、甲醛等,对水体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化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标准限制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并采取适当的生化处理、活性炭吸附等技术手段,以净化废水并达到排放标准。
3. 固体废物处理标准3.1 危险废物处理标准化工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储存,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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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录1、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3、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4、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8)5、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1)6、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5)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0)8、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4)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7)10、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0)11、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2)12、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5)13、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7)14、制革及皮毛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9)15、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6、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3)17、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5)18、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1)19、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53)20、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5)21、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7)22、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9)23、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1)2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4)25、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66)26、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9)27、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71)2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77)29、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85)30、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88)3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90)32、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92)33、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94)1、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1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二噁英类除外)污染物项目生产工序或设施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颗粒物转炉(一次烟气)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混铁炉及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精炼炉50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灰窑焙烧50钢渣处理100其他生产设施20二噁英类(ng-TEQ/m 3)电炉 1.0氟化物(以F 记)电渣冶金6.01.2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3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二噁英类除外)污染物项目生产工序或设施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颗粒物转炉(一次烟气)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精炼炉20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灰窑焙烧30钢渣处理100其他生产设施20二噁英类(ng-TEQ/m 3)电炉0.5氟化物(以F 记)电渣冶金5.0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少、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二噁英类除外)污染物项目生产工序或设施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颗粒物转炉(一次烟气)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二噁英类除外)污染物项目生产工序或设施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15次烟气)、电炉、精炼炉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灰窑30焙烧钢渣处理100其他生产设施15二噁英类电炉0.5(ng-TEQ/m3)氟化物(以F记)电渣冶金 5.01.5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表4现有和新建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序号无组织排放源限值1有厂房生产车间8.02无完整厂房车间 5.01.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1自2012.10.01起2014.12.31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³生产工序或设施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监控位置热风炉颗粒物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二氧化硫100氮氧化物(以NO 2计)300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其他生产设施颗粒物501.2自2015.01.01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3自2012.10.01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³生产工序或设施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监控位置热风炉颗粒物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二氧化硫100氮氧化物(以NO 2计)300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其他生产设施颗粒物25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³生产工序或设施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监控位置热风炉颗粒物1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二氧化硫100氮氧化物(以NO2计)300高炉出铁场颗粒物15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其他生产设施101.5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表4现有和新建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³序号无组织排放源限值1有厂房生产车间8.02无完整厂房车间5.01.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1.1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 (pH 值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1pH 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悬浮物100(采选)200(采选)70(其他)140(其他)3化学需氧量(COD cr )120(湿法冶炼)300(湿法冶炼)100(其他)200(其他)4氟化物(以F 记)8155总氮20406总磷 1.5 2.07氨氮15208总锌 2.04.09石油类81510总铜 1.0(矿山及湿法冶炼) 2.0(矿山及湿法冶炼)0.5(其他)1.0(其他)11硫化物 1.01.012总铅 1.0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13总镉0.114总镍 1.015总砷0.516总汞0.0517总钴1.0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选矿(原矿)/(m 3/t )1.6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铜冶炼/(m 3/t )25镍冶炼/(m 3/t )35钴冶炼/(m 3/t )701.1.2自2012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1.3自2010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 (pH 值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1pH 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 (pH 值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2悬浮物80(采选)200(采选)30(其他)140(其他)3化学需氧量(COD cr )100(湿法冶炼)300(湿法冶炼)60(其他)200(其他)4氟化物(以F 记)5155总氮15406总磷 1.0 2.07氨氮8208总锌 1.5 4.09石油类 3.01510总铜0.5 1.011硫化物 1.01.012总铅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13总镉0.114总镍0.515总砷0.516总汞0.0517总钴1.0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选矿(原矿)/(m 3/t ) 1.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铜冶炼/(m 3/t )10镍冶炼/(m 3/t )15钴冶炼/(m 3/t )301.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 (pH 值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1pH 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悬浮物30(采选)80(采选)10(其他)30(其他)3化学需氧量(COD cr )50604氟化物(以F 记)255总氮10156总磷0.51.0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 (pH 值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7氨氮588总锌 1.0 1.59石油类 1.0 3.010总铜0.20.511硫化物0.51.012总铅0.2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13总镉0.0214总镍0.515总砷0.116总汞0.0117总钴1.0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选矿(原矿)/(m 3/t )0.8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铜冶炼/(m 3/t )8镍冶炼/(m 3/t )12钴冶炼/(m 3/t )161.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2.1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 3序号生产类别工艺或工序有机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二氧化硫颗粒物砷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氯气氯化氢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1采选破碎、筛分——————————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其他80010045701202铜冶炼物料干燥8001000.545———0.79.00.012环境集烟960其他9003镍、钴冶炼全部9601000.54570120 4.30.79.00.0124烟气制酸一转一吸960500.545———0.79.00.012两转两吸860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铜冶炼/(m 3/t )24000镍冶炼/(m 3/t )400001.2.2自2012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