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聘人员管理
华中师范大学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华师行人字〔2004〕31号)为了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提高用人效益,转换人事管理运行机制,在强化和完善岗位聘任的基础上,规范待聘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三部委印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待聘人员范围及管理方式⒈待聘人员范围是指学校在编的事业编制中的下列人员:①在学校机构改革、定编定岗、竞聘上岗的过程中未被用人单位聘用的人员;②聘期届满未续聘暂无岗位的人员;③在年度履职考核中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被解聘的人员。
⒉待聘人员实行分层管理。
各单位的待聘人员,学校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组织培训,提供岗位信息,核定待聘期间的生活待遇,向用人单位推荐等。
其关系仍在原单位,由原单位进行日常管理,不占原单位编制。
二、办理待聘管理的程序⒈用人单位领导应做好待聘人员的思想工作,向待聘人员讲明有关的政策待遇。
⒉待聘人员填写《待聘人员登记表》(见附件),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交学校人才交流中心。
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收到《待聘人员登记表》后的下月起计算待聘时间,享受待聘人员的待遇。
⒊待聘人员到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选择培训项目,填写转岗意向表。
⒋下列人员不属待聘人员:①病残人员(包括精神病人、弱智、残疾人员和办理了劳保病休的人员);②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教职工;③男55岁、女干部50岁、女工人45岁以上的人员;④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期的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三、待聘人员的培训⒈待聘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原单位的管理,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更新择业观念,为重新上岗创造条件。
⒉待聘人员要积极参加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组织的待聘人员转岗培训,通过培训学习,提高业务技能,以适应新工作岗位的需要。
人员聘任管理制度

人员聘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构的人员聘任工作,促进人才的选拔和使用,提高综合素质,树立并发扬社会主义荣誉感,符合法律法规和机构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内的人员聘任工作,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职工、临时工、兼职人员和实习生的聘任工作。
第三条人员聘任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资质,选拔适任人才。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聘任,是指机构经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或其他方式,确认并录用适任人才。
第五条人员聘任应当遵守政策法规,健全程序,确保人才合理分配,妥善使用。
第六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聘任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聘任的组织程序、条件、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机构应当依据工作需要和人才状况,制定合理的人员编制,严格控制人员总量,科学配置人才。
第八条机构应当将人员聘任纳入绩效考核、薪酬激励等制度之中,加强对人才的激励和约束。
第二章聘任条件第九条聘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用人单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领导干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构规定的领导干部任职条件,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验、岗位能力等条件。
第十二条临时工、兼职人员和实习生应当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岗位要求。
第十三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市场状况,确定合理的聘任条件,并依法公开宣传。
第三章聘任程序第十四条人员聘任程序分为公开招聘聘任、内部选拔聘任和其他方式聘任。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聘任应当经过岗位设置、资格审核、考试或面试、考察和公示等程序,杜绝任人唯亲、任人唯贵等不良现象。
第十六条内部选拔聘任应当依据潜能激发、能力提升、工作业绩和职业规划等原则,突出绩效导向。
第十七条其他方式聘任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人才特长,确定灵活的聘任机制。
第十八条对于新进人员,应当经过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方可予以正式聘任。
第四章聘任管理第十九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档案,对聘任人员进行全面记录和管理。
待聘教师管理制度

待聘教师管理制度一、教师招聘教师是学校的中坚力量,招聘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尤为重要。
因此,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该建立起严格的选拔机制。
首先,学校应该制定教师招聘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学历、资历、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其次,要建立科学的面试制度,包括面试考核的方式和具体流程,确保招聘出的教师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招聘教师资历的审核,提高招聘的准确性和严谨度。
二、教师培训教师培训是学校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教师们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教学环境。
因此,学校应该建立起完善的教师培训体系。
首先,学校可以组织定期的教师培训活动,包括教学方法、课程设计、教学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其次,学校可以邀请行业内的专家学者来给教师进行专业讲座,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同时,还可以建立起教师互助学习的平台,让教师之间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共同提高。
三、教师考核教师考核是对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一种监督和评价手段。
学校应该建立起严格的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们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价。
首先,学校可以通过学生评价、同行评价以及教学成绩等多种方式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价。
其次,学校可以结合教师的教学实际情况,制定量化的考核指标,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进行评估。
同时,还应该设立奖惩机制,对考核结果优秀的教师进行奖励激励,对考核结果不理想的教师进行督促改进。
四、教师激励教师激励是对教师的一种肯定和鼓励。
学校应该建立起一套合理的教师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以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首先,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和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提高教师的工资水平。
其次,学校可以建立起教师岗位晋升制度,给予优秀教师更多的晋升机会和较高的职位。
同时,还可以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对取得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教师进行奖励。
通过这些激励措施,可以使教师们更加积极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成绩。
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人事管理,提高人事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校人事管理遵循平等公正、宽严协调、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职工在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基础上,应当认真、负责、创新性地工作,给学校积极献言献策,推动学校的长远发展。
二、职工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校职工享有以下权利:1、在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本职工作,进行相关领域的改革、研究和实验;2、按时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学校福利待遇和休假;3、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校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4、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5、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学校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执行学校工作、教学计划,履行职工聘约,完成工作任务;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等方面的协调发展;4、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学生进行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5、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义务。
三、聘用制度第六条、学校实行职工聘用制度,所有职工主要以聘用的方式与学校发生劳动合同关系。
第七条、学校在聘用职工时应遵守以下条件:1、应聘者身心健康;2、应聘者为专科及以上学历,须有毕业证;3、外语教师应当有英语四级或六级通过证;第八条、学校在应聘职工时应遵循下列流程:1、应聘者填写职工应聘申请表;2、应聘者参加应聘面试;3、对通过面试者进行岗前培训;4、签订职工聘用合同。
第九条、学校所有职工均应与学校签订职工聘用合同,合同中须载明职工和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职工工资福利以及结算方式、合同解除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条、学校职工有下列行为,经学校人事主管部门的调查确认,学校应与该职工解除应聘合同:1、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2、三次以上无合理理由未按时完成学校工作任务,经批评仍无悔改的;3、体罚学生,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5、散布有损学校名誉的言论,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6、其他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行为。
苏州大学待聘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

苏州大学待聘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合理配置校内教育人才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深化校内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待聘人员是指没有落实聘任岗位而未被聘任上岗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待聘人员处理:(一)残疾人、长病假人员;(二)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章待聘流程第四条待聘人员进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的程序:(一)所在单位讨论决定拟待聘人员;(二)所在单位向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拟待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待聘原因、个人意见、所在单位意见);(三)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对报告进行初审;(四)学校人事处书面审定;(五)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将审定意见书面反馈给所在单位;(六)所在单位接到书面批复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待聘人员,并向其明确学校的待聘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待聘人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至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待聘手续,并填写《待聘人员登记表》,无故半个月内不办理者,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章待聘人员管理第六条待聘人员由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提供培训、推荐、转岗、调离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待聘期限为自所在单位核定其为待聘人员之日起算的24个月。
第八条待聘期间待聘人员由原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并安排临时性工作,按照学校正常作息时间上班,纳入考勤,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待聘人员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会关系、工资关系等仍保留在所在单位,暂列编余,不享受奖酬金,不参加职称评定(含考工定级)、职务晋升。
第十条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努力为待聘人员提供1-2次竞聘上岗机会。
人员待岗管理办法

10 年以上 C 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1000
3.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1050
1.中专及以下学历
1100
5 年以下 D 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1150
3.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1200
1.中专及以下学历
1250
5 年以上 E 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人员待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管理,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 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的用人机制,实现企业人力资 源的优化配置,结合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请机关各部室、所属各项目部遵照 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劳动合同期内的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 (一)因各种原因未被聘用和待聘用。 (二)待分配工作的。 (三)因机构调整、转制、竞争上岗等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不 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报到的。 (四)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的。 (五)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违纪行为又不构成解除劳动合 同条件,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 时间内拒不报到的。 (六)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第四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作为待岗人员: (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因工负伤经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1-10 级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1.中专及以下学历 A 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3.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1.中专及以下学历 B 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3.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1.中专及以下学历
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对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提高人事管理的效益和水平,促进人员在不同编制、不同岗位间的合理流动,创造一种和谐的校园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一、待岗人员分类1、待聘人员:待聘人员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指在定编定岗后由于超编而未被本单位聘用的人员;第二种是指因工作表现不好,不遵守劳动纪律以及由于其它原因而被基层单位解聘或未被聘用的人员;2、拒聘人员:指不服从用人单位分配人员;3、其他人员。
二、管理办法由于待聘、解聘、拒聘等原因上交学校人事处的人员,不占本单位编制,其行政关系及编制均由人事处管理。
上述人员在原单位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从本人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到者,停发工资,超过一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1、待聘人员不享受校内津贴及误餐费,上述人员从待岗的下月起基本工资按70%发放,从第六个月起每月按基本工资的50%发放;2、解聘、辞聘、拒聘后上交人员交流中心的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聘用规定管理;3、特殊情况待聘人员,经研究后可停发全部工资,不享受学校的福利待遇。
三、安置办法1、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安排待聘人员到校内各部门从事临时性工作,安排临时性工作期间,从工作当月起发放全额工资;2、当待聘人员达到学校有关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校发[2007]59号文件《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职工退休的暂行规定》中的6、7项规定执行,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3、允许待聘人员调出、辞职和退职。
四、停薪留职人员指本人申请且岗位许可暂时停发工资、津贴及奖金后,保留学校正式编制一段时间,在校外暂时从事其它工作的人员。
五、要求停薪留职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基层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
工人、中级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待岗人员的素质和工作绩效,提出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是指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政策宣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散布谣言、损害组织形象。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按时报到,不得擅自缺勤或迟到早退。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严守保密职责,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作奖惩和评价。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有义务按时履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有义务积极参与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有义务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工作调度和安排。
第十七条待岗人员有义务保守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不相关的人。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做好工作交接和后续工作的跟进工作。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措施第二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的管理档案制度,做好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待岗人员的工作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二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待岗人员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绩效的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发现待岗人员存在工作不到位、工作态度不端正等问题的,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督促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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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西安翻译学院待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适应学院人事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待聘人员的管理,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待聘人员统一由人事处负责管理。
二、凡属学院正式在编的下列人员,归入待聘人员之列:
1.因机构合并或者撤销后富余的人员;
2.因专业不对口、工作量不饱满或者岗位超编需要调整的人员;
3.达不到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
4.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或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
5.长期病事假超过半年的人员;
6.其他应纳入待聘人员之列的人员。
三、人事处按专业对口和人尽其用的原则,推荐安排待聘人员到院内各缺编单位工作,各缺编单位应予以配合与接收。
四、待聘期间的工资待遇:
1.待聘人员在学院的待聘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待聘期间,学院继续为待聘人员缴纳社会统筹。
2.学院鼓励待聘人员外出积极寻找工作岗位。
每位待聘人员均可享受一个月时间外出寻找工作,学院按照长安区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发放工资。
3.除上述一个月时间外出寻找工作外,在剩余的五个月待聘期内,待聘前两个月按照原工资标准【(岗位+薪级+绩效)下同】80%发放;待聘中间两个月按照原工资标准50%发放,工资标准的50%低于长安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聘最后一个月按照长安区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发放。
4.待聘期满后,待聘人员可以选择辞职,学院按待聘人员待聘前工资标准一次性发放三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不愿意办理辞职的待聘人员,学院停止发放工资并停缴各项社会统筹。
5.待聘期间提出辞职的,除一次性发放三个月工资外,将根据辞职时间额外予以一定的经济支持。
A.待聘一个月内提出辞职的,经济支持4000元;
B.待聘两个月内提出辞职的,经济支持3000元;
C.待聘三个月内提出辞职的,经济支持2000元;
D.待聘四个月内提出辞职的,经济支持1000元;
E.待聘四个月后提出辞职的,不给予经济支持。
五、待聘人员到人事处待岗报到时,与学院签订待聘协议,学院按照上述标准发放工资待遇。
六、本办法从2013年6月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