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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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为正规机关管理秩序,促进机关和谐发展,现将机关干部管理规定明确如下:

一、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每日八个小时工作制度,每天上午四个小时,下午四个小时。随着季节变化,作息时间根据区政府通知进行调整。

二、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上班时间禁止参与和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

三、凡是面对服务对象业务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按规定着装。

四、遇事应逐级请销假:

1、正副科长病假、事假、公假(包括出差)一天以内的应向主管局长请假;一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

2、科员病假、事假、公假(包括出差)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二天以内的由主管局长批准;二天以上(含二天)的由局长批准。

3、享受国家法定假日的,按规定执行。

4、局工作人员节假日需出本市的,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五、对于无故不请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处理:

1、正副科长一天不请假的,由主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措施;一天以上的给予纪律处分或停职检查。

2、一般干部一天不请假的,由主管局长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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