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级机关工作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机关工作纪律及考勤管理制度(四篇)

机关工作纪律及考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工作纪律及考勤管理,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内的所有工作人员。
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自觉遵守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行使权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进行工作和休假,并严格按照考勤规定进行考勤。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遵守机关内部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机关内部的秘密。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机关纪律检查和责任追究,对违反纪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机关应加强对机关工作纪律及考勤管理的监督,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二章机关工作纪律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遵守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上班,不早退、不迟到、不旷工。
(二)遵守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遵守机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机关内部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机关的决策和工作安排。
(四)遵守机关纪律:遵守机关纪律,不得泄露机关内部的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五)遵守廉洁纪律: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收受贿赂,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六)遵守行为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有损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违反本章规定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考勤管理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以下考勤规定进行考勤:(一)上班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上班,不早退、不迟到。
(二)请假规定:请假应提前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请假,不得违规请假。
(三)考勤记录:工作人员应遵守考勤规定,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考勤记录。
(四)迟到早退:对于迟到和早退的情况,应按照规定计算考勤时间。
政府单位上班规章制度

政府单位上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单位上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务员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政府单位内所有公务员,工作人员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听从领导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政府单位形象。
第四条政府单位应当加强上班管理,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保守政府单位机密信息,不得私自泄露,对泄露机密信息的行为将受到追究责任。
第六条公务员不得擅自离岗,应按照规定权限和手续请假,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罚。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做到上下级关系和谐,相互尊重,不得对领导人员进行不当言语和行为。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政府单位负责人,如有争议,由单位负责人最终解决。
第二章工作时间和考勤管理第九条公务员应按照政府单位规定工作时间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否则将受到处罚。
第十条工作日上班时间为早上8:00至下午5:00,每天工作8小时,中午休息1小时。
第十一条公务员工作时间应当全心全意为公务单位服务,不得私事公事,否则将受到处罚。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按照政府单位规定的考勤制度进行签到,迟到早退者将扣除相应工资。
第十三条如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公务员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不得擅自离岗。
请假需提交请假单。
第十四条如公务员因病需要请假,需提供病假条和医生证明,经单位审批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如公务员无故缺勤超过连续三天,单位将视其为辞职处理。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六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单位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私事公事,不得接受礼金礼物。
第十七条公务员应当保守政府单位机密信息,不得向外泄露,如有违反将受到纪律处理。
第十八条公务员须按照单位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程序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越权处理事务。
第十九条公务员应当帮助同事,相互协作,不得互相推诿和责备,尊重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公务员应当对公共财产负责,不得挪用公款,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否则将受到纪律处分。
机关工作纪律及考勤管理制度

机关工作纪律及考勤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机关工作的顺畅和高效运转,规范工作纪律和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级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考勤管理。
三、工作纪律(一)工作时间1. 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上午8:30至12:00,下午1:00至5:30。
2. 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出勤,并且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 特殊情况下需要加班或调休的,应当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并及时向考勤管理员报备。
(二)工作岗位1.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或乱跑,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2. 工作人员应当保护单位的机密信息,防止泄露。
3. 工作人员应当尊重领导和同事,维护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工作纪律1. 工作人员应当服从领导的命令和管理,不得私自下达命令或做出决策。
2.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私用单位的财物或设备。
3.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纪律,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涉及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四、考勤管理(一)考勤制度1.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卡签到,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打卡签退。
考勤管理员应当及时核查考勤情况,并做好记录。
2. 工作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应当向主管领导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请假,并及时向考勤管理员报备。
3. 迟到、早退或旷工的工作人员,应当扣除相应的工资或奖金。
违反考勤制度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
(二)考勤记录1. 考勤管理员应当根据考勤打卡记录,及时记录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
2. 考勤记录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进行归档,方便查询和管理。
3. 考勤记录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五、生效与修订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的修改和修订由本单位领导小组统一决定,并及时通知全体工作人员。
六、附则本制度中未涉及的事项,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领导小组所有。
机关工作纪律管理细则

3、员工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下扣200元,迟到、早退30~60分钟扣500元,迟到、早退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次。
4、上班时间串岗闲谈发现一次扣100元;上班时间逛商场、公共场所等发现一次扣200元。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1、严禁迟到、早退、无故脱岗、旷工等。
2、严禁上班时间串岗、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干私活等。
三、加大检查惩处力度
1、实行定期检查与抽查、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纪律检查,检查采取现场逐人核对,查看录像监控,查阅考勤登记表、公务外出登记表、出差(含在外学习、培训等)审批单、请假审批单等方法。
机关工作纪律管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机关建设会议精神,培养良好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确保机关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细则。
一、严格遵守时间纪律
1、实行标准工作日制度。严格执行8小时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处罚款项由检查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从其工资中扣除。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到岗后即签到,未签者及代签者视为未到岗。
3、设立公务外出登记表,因公外出人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在登记表上登记外出时间、原因及返回时间。
4、要严格按照《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人员要在请假审批单上详细标明请假原因、请假类别和请假时间。
5、上班时间发现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下棋、打牌、干私活的,一次扣500元。
6、检查是否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是否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工作,考勤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发现不按规定执行的扣部门负责人500元。
机关工作纪律及考勤管理制度范本

机关工作纪律及考勤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机关工作纪律及考勤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遵守本制度是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二、工作纪律1. 工作时间机关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至5:30。
在工作时间内,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全身心投入工作,严禁私事干扰工作进程。
2. 工作任务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并按照要求完成任务。
应严格按照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并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在工作中应尽量避免拖延和推脱责任。
3. 工作态度机关工作人员应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对待工作应真心实意、勤勉负责,严禁敷衍塞责、怠工懒散。
4. 工作协作机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共同推进工作。
在工作中要积极沟通,协商解决问题,避免内耗和权力寻租。
5. 保密工作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护国家、组织和他人的机密信息。
严禁私自泄露、传播机密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考勤管理1. 考勤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上班,并如实记录出勤情况。
(1)考勤方式可采用刷卡、签到、指纹等形式。
(2)迟到早退一次,扣除一次考勤分;一天缺勤,扣除两次考勤分。
2. 请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如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汇报并填写相关请假申请表。
请假需符合有关规定,并应请假期间履行替班手续。
3. 加班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如需加班,应事先向上级汇报并填写相关加班申请表。
加班需符合工作需要,并应在事后补休等。
4. 考勤记录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记录应按时上报并进行审核。
考勤记录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申请假期、加班等应有相应的审批记录。
5. 考勤奖惩(1)考勤优秀者可获得相关奖励,如荣誉称号、奖金、休假等。
(2)对于迟到早退、缺勤等考勤不良行为,将予以扣除相应的薪资和奖励。
(3)恶意迟到早退、串假、旷工等严重考勤违纪行为,将按纪律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确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或者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二、录用与晋升第四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录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晋升,应当依据岗位需求、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四)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五)身体健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教育培训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岗位培训、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完成培训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培训情况,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与评价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采取年度考核、专项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二)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三)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奖惩与纪律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三)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五)其他违反国家工作人员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受到处分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执行。
纪律规定管理制度

纪律规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维护组织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组织的所有成员,包括管理人员、员工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所有成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本组织所有。
第二章组织纪律第五条全体成员应当维护组织的利益,服从组织决定,维护组织的统一。
第六条严禁对组织的财产、设备、资料等进行破坏、挑拨或私自擅用,如有违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在工作中,严禁出现违背工作纪律,损害组织利益的行为,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严禁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旷工等行为,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九条全体成员应当爱岗敬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严禁在工作时间内进行无关的个人活动,如玩手机、上网、打游戏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警告、扣工资等处理。
第十一条在工作中,严禁推诿扯皮、拖延和拒不执行合理的工作安排,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要求每个成员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如有懈怠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工资等处理。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三条全体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的规章制度,严禁从事违法违纪的活动。
第十四条严禁进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如盗窃、诈骗、抢劫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予以开除,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严禁进行有碍风化的行为,如赌博、吸毒、聚众闹事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开除,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全体成员行为应当庄重大方,文明礼貌,严禁进行言语或者行为上的侮辱、挑衅、煽动等行为。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轻微违纪者,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检查;(二)一般违纪者,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扣工资或者降职等处理;(三)严重违纪者,可以给予停职、开除等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机关单位正常秩序,树立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四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党的纪律和机关单位规章制度。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勤奋工作,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团结协作,互相尊重,共同维护机关单位团结和谐。
第三章考勤管理第九条工作人员实行每日签到制度,按时上下班。
第十条工作人员因故需请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天数。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产假等假期,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单位规定执行。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奖惩与问责第十五条工作人员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机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工作人员权益保障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应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为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有权对机关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有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章工作人员培训与发展第二十三条机关单位应关注工作人员个人发展,为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机会。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自身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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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xxx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一、严格xxx审批事项。
坚持政务公开,按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办事。
(一)不准违规决定定点xxx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资格审查事宜;
(二)不准违规核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擅自减免应缴纳的xxx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xxx保险费。
二、严格社会保险标准制定。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三)不准违反保密规定泄露xxx保险事项评审评定专家名单,干预专家评审意见;
(四)不准违规决定基本xxx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xxx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等制定调整事宜;
(五)不准违规决定定点xxx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xxx(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结算标准。
三、严格xxx保险基金管理。
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六)不准私自或与他人串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套取xxx保险基金;
(七)不准违规干预或插手xxx保险补贴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严格xxx保险经办管理。
坚持落实内控制度,推进逐级授权、逐级审查和分段分岗专人负责制。
(八)不准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相应的xxx保险,办理xxx保险登记;
(九)不准隐匿、滞压xxx保险费或将xxx保险费存入xxx保险基金专户之外的资金账户;
(十)不准擅自扩大xxx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增减xxx 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变更xxx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违反审批程序,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支付xxx保险基金;
(十一)不准虚列、虚报、虚增支付项目,或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xxx保险基金支出。
五、严格xxx保险信息管理。
坚持分权制衡原则,科学设置信息系统用户权限,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流程。
(十二)不准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参保人xxx保险缴费记录、享受xxx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xxx保险数据资料;
(十三)不准违规外泄各类业务信息和重要数据;
(十四)不准在xxx保险信息管理政府采购过程中围标串标、明招暗定、以次充好、回避招标或利用其他手段谋取私利。
六、严格xxx保险监督管理。
坚持依规监督,依法处理。
(十五)不准接收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其他活动安排;
(十六)不准违规干预或插手监督检查项目和程序;
(十七)不准隐瞒xxx保险违法违规重要情况或案件线索,影响检查实施和问题处理;
(十八)不准擅自改变xxx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结论,违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