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机关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宁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宁乡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临时工作人员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时工作人员由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依法管理。
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计划审批、公开招聘、单位使用、合同管理,统一规范工资标准。
第四条鼓励临时聘用县内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运转困难无法安排工作岗位的轮岗和待岗人员。
第二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计划申报及审批第五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编制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7—8月向县编办提交下一年度的用工计划专题报告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审批表》。
专题报告应包括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理由、所需岗位、职责任务、聘用数量、聘用期限等内容。
专题报告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审核,具体由机构编制部门对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数量,人社部门对临时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财政部门对经费来源提出意见,三部门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专题报告后,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确定配备临时工作人员计划,原则上计划应控制在已核编制的10%以内。
严格控制临聘期限,不得将工勤编制岗位人员安排在非工勤编制岗位再聘请临时人员,机构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应严格把关,并从严控制。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第四条聘用条件和录用程序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录用程序(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
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表现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教育管理(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从区内公益性岗位和广济中心人员中调配,如无法从上述人员中调配,则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
第四条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申报及审批第五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10月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计划表》。
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已核编制的10%以内。
第六条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对申报计划共同审核,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将人员工资由财政列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第八条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章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人社、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一、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工作日上班、节假日和晚上值班均执行考勤。
考勤实行签到制,由办公室负责,接受全员监督.在正常工作日规定的上午上班时间和下午下班时间,均须到办公室签到,上午签到延迟时间在5分钟以内的有效.因公务不能参加签到的,应提前报告并及时向办公室人员说明,由办公室人员在签到簿上注明。
凡需在明光办事或中心工作期间到北六个村(詹郢、抹山、吴郢、卞郢、沙坝、大纪村)开展工作的,可以不直接到办公室签到,但事前必须向办公室人员说明情况,由办公室人员代签并登记办事内容。
节假日、双休日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加班的,一日折算二日计入考勤,可抵扣事假时间,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适时安排调休。
出勤每月末统计一次,由办公室集中汇总考勤情况并公示。
考勤设满勤奖,出勤当月在22天的可享受满勤补贴22元。
每少签一次扣当月满勤补贴2元,旷工一次扣发当月的满勤补贴.二、值班制度乡政府实行夜间、双休日轮流值班制度。
值班按照谁值班,谁负责的原则,主要负责信访接待、卫生检查、防火防盗、维持正常工作秩序及重大突发事件的汇报处理.值班人员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值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当日值班,经带班领导同意可以调整。
带班领导要填好当日的值班表,第二天早上交办公室存档。
值班人员每人每月享受20元的值班补贴。
压滤机滤布厂家无故脱岗,按旷工处理,并扣发当月的值班补贴.如因擅离职守或不尽职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要提前书面向乡主要领导申请,特殊情况不能提前书面请假的,要及时向主要领导口头请假,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书面请假条应及时交办公室存档备案。
假期满后,请假人员要到办公室销假。
一次请事假5天以上或当月事假累计10天以上的不享当月满勤补贴,请事假天数累计在30天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
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正当理由不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
机关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关单位在开展工作时,常常需要临时招聘人员来满足不同岗位的需求。
为了规范临聘人员的管理,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机关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临聘人员的招聘应公平公正,遵循择优录用、能力为本的原则。
2. 法律合规原则:临聘人员的招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有关用人政策。
3. 按需使用原则:机关单位在临时招聘人员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进行招募,确保招聘人员能胜任工作。
4. 诚信守约原则:机关单位与临聘人员在签订合同后,应相互信任,遵守合同约定,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三、招聘程序1. 岗位需求确定:机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临聘人员的岗位需求,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
2. 广告发布:机关单位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发布招聘广告,包括内部刊物、机关网站等,明确招聘岗位和任职资格。
3. 简历筛选:机关单位收到简历后,经过初步筛选,挑选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面试。
4. 面试评估:面试环节包括笔试、面试等形式,旨在全面评估候选人的能力和适应性。
5. 入职程序:机关单位与候选人确定入职意向后,进行简单的医学检查、身份验证等程序,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临聘期限和终止1. 临聘期限:机关单位和临聘人员签订的合同应明确临聘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2. 合同终止:合同到期后,机关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续聘或终止临聘人员的合同。
临聘人员在合同期间如有严重违纪违约行为,机关单位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3. 解除合同程序:解除合同时,机关单位应提前一定期间书面通知临聘人员,并履行相应的赔偿或福利待遇。
五、权益保障1. 合同权益:机关单位与临聘人员签订的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合同的履行。
2. 工时和休假:临聘人员的工时和休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与正式职工一致。
3. 报酬待遇:机关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临聘人员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确保其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第四条聘用条件和录用步伐临时聘用人员的办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办理、严厉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酷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违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录用步伐(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
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施展阐发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教育办理(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乡镇事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西充县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乡镇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完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根据省、市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聘用制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即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驻乡镇事业机构(包括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基层畜牧兽医站、基层国土所)和乡镇直属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和晋城镇劳动保障所)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三条乡镇事业单位全面推行法定代表人聘任制和工作人员聘用制,实行岗位管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发〔2002〕40号)规定,乡镇事业单位所有正式工作人员必须签订全省统一格式的聘用合同,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聘用合同分别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由所在单位与其签订。
乡镇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聘用制管理相关规定,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第六部分解聘辞聘相关规定人员,乡镇政府及事业单位应及时予以解聘辞聘,并报县人事局备案。
县人事、纪检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定期不定期到乡镇检查到岗情况,杜绝各种“在编不在岗”现象。
第四条所有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党组织关系均由所在地党委负责管理。
第五条乡镇直属事业单位人、财、物的管理等由所在地乡镇负责。
人员工资由乡镇造表、打卡发放。
第六条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驻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名单由相关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造册,报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审核和备案,并书面通知到派驻乡镇。
第七条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驻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共同管理,以乡镇管理为主。
派驻人员全部纳入所在乡镇同使用、同安排、同考核、同奖惩;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培训、工资调整、职称评聘、技术等级晋升,其余工作全部由乡镇负责;县财政局统一按人头将派驻人员工资、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预算到所在乡镇,由乡镇管理实施,按规定使用。
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用人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包括招聘、使用、考核、薪酬、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三)合理配置、优化结构的原则;(四)劳动合同管理原则。
第二章招聘第四条机关临时聘用人员招聘应按照岗位需求,公开选拔,择优录用。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招聘程序:(一)由用人部门提出招聘计划,报机关人事部门审批;(二)机关人事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制定招聘方案;(三)通过公开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接受报名;(四)组织面试、笔试等考核;(五)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六)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驾驶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使用第七条临时聘用人员使用期间,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用人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临时聘用人员。
第九条临时聘用人员应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四章考核第十条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态度;(二)工作能力;(三)工作业绩;(四)团队合作;(五)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薪酬第十三条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加班费、津贴等组成。
第十四条基本工资根据岗位等级、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岗位绩效奖金根据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加班费、津贴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解聘第十七条临时聘用人员在以下情况下,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机关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机关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机关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七)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谷里镇机关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机关的人事管理,保障临时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谷里镇机关、镇直各部门、管区使用的非占编工作人员。
第二章聘用和辞退
第三条组织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临时工用人计划的申报,由党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各部门拟聘临时工的岗位职数。
第四条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十天的;
2、组织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上班干私事,受到单位负责人三次以上警示的;
3、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损害单位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直接导致国家集体财产五万元以上损失的;
5、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6、政治信仰动摇,经常散布流言蜚语,参与非法活动或邪教组织的;
7、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8、不胜任本职工作,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均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第五条用人单位辞退临时工,应发给补助费,补助费标准按临时工在用人单位服务的时间计算,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当年一个月的基础工资;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不计算。
第三章工资和福利
第六条临时工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工作岗位、个人技能、工作量确定标准并发放。
同时,按规定为临时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年终根据党委、政府表彰奖励规定,结合临时工个人考核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公(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临时工在有效合同期内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三个月工资额的救济费和一个月工资额的丧葬补助费。
第八条临时工假期待遇:
(一)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为有薪假日;
(二)临时工的婚假三天,丧假三天(限直系亲属死亡),假期内发给工资;
(三)临时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假与单位在编人员相同;(四)临时工请事假不发工资。
第四章管理和纪律
第九条临时工由镇组织办负责管理、进行年度考核,临时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镇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从事勤杂工作的临时人员,包括传达、锅炉工、食堂厨师、食堂服务员等一般不能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退休
第十一条临时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党委批准可办理退休。
参加养老保险临时工,按养老保险相应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处发放的退休金;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临时工退休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退休费,计算办法为工作年限乘退休前最近月基本工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镇组织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