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法律法规创立的相关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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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工作负指导、监督责任。

各镇街对本辖区内社区体育健身设施负管理、维护责任。

第二条各镇街应安排各社区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体育健身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器材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体育健身设施安装后,日常维修、保养经费由镇街自行解决。

第四条体育健身设施安装五年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使用单位要及时上报市体育局,由厂家提供维修。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社区体育器材随意改变安装地点或挪作他用。

各受赠单位应对受赠物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健身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情况分类进行登记,建立相应的使用管理档案。

第六条社区体育设施因人为造成损坏或失窃的,各镇街要及时将受损情况、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责令受赠单位修复或赔偿体育健身设施。

对于因使用不当而损坏健身设施者,受赠单位应酌情责令其赔偿或修复;对故意破坏健身器材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并责令其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对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由市体育局提出警告或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健康意识逐渐增强,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在居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健身需求,提高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其正常运行和维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1、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应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人口数量、年龄结构、健身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确保设施的便利性和可达性。

2、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施的建设,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3、在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使设施的类型和功能更符合居民的实际需求。

二、设施的种类与配置1、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应包括但不限于健身器材、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台、健身步道等。

2、根据社区的规模和居民需求,合理配置不同种类和数量的设施。

例如,小型社区可侧重于配置基本的健身器材和小型运动场地,大型社区则可以增加多样化的设施和较大型的运动场地。

3、设施的配置应考虑不同年龄段和不同健身水平居民的需求,提供适合儿童、青少年、成年人和老年人使用的设施。

三、设施的日常管理1、明确管理责任主体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为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

管理责任主体应指定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巡查、维护、卫生清洁等。

2、巡查制度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查,检查设施的使用状况、安全性和卫生情况。

一般情况下,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对于使用频率较高的设施,应增加巡查次数。

3、维护与保养(1)对于出现损坏或故障的设施,管理人员应及时联系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确保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维修时间、维修内容和维修人员等信息。

(2)定期对设施进行保养,如清洁、润滑、紧固等,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

保养工作应根据设施的使用频率和特点制定合理的保养计划。

4、卫生清洁保持设施及其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定期对设施进行消毒处理,特别是在传染病高发期,应增加消毒次数,为居民提供一个卫生、舒适的健身环境。

城市居民小区配套建设健身设施的立法研究

城市居民小区配套建设健身设施的立法研究

城市居民小区配套建设健身设施的立法研究[摘要]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人民群众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锻炼身体的需求日益迫切。

本文针对目前城市居民小区健身设施不足的现状,从我国住房政策的演进及存在同题,城市居民小区健身设施配套建设的法律定位、立法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对策。

[关键词]居民小区;健身设施,立法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锻炼身体的迫切要求与健身场地设施不足的矛盾会更加突出。

城市居民小区健身设施配套建设的立法研究,就是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依法规范住宅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各种活动,保障我国公民体育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住房政策的演进及存在问题分析我国当前的住房政策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

其历程可分为“配给制”、“双轨制”和以社会化、商品化为取向的新的住房政策三阶段。

住房成为商品,具备了商品的特殊属性,就由市场的供需决定住房买卖双方的利益关系。

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房地产开发不再是政府行为。

而习惯以政府行政手段来控制企业活动的政府规章尚不健全,加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要求有较强的超前性、完整性和强制性。

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房地产建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已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以直接行政管理为主要手段、以部门规章为立法的主要内容、法律时效不确定的“暂行”、且缺乏适用性的“规定”“草案”“决定”等都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

从法理上讲,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城市的建设规划都必须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一切违反规划的行为必须得到彻底的纠正。

二、城市居民小区健身设施配套建设的法律定位是“社会保障”在现代社会里,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来的基本制度之,与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水平相适应;其项目和范围不断扩大,内容和模式也具有鲜明的国情特点。

把城市居民小区健身场地设施配套建设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体现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并通过国家的意志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为公民参加体育锻炼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11.24•【文号】建科〔2020〕95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体育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的意见建科〔2020〕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体育局,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体育局:建设城市社区足球场地设施是增加社区活动场地,推动社区足球发展,促进群众体育蓬勃开展的基本保障。

2019年4月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体育总局指导武汉、大连等9个试点城市探索建设了一批非标准、非规则社区足球场地设施,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足球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健康中国行动,全面推进城市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以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居住社区建设等城市更新工作为契机,将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和促进全民健身的基础性工程,以解决实际问题,满足社区居民体育健身需要为出发点,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抓紧补齐社区体育设施短板,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为振兴足球事业、建设体育强国打下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健全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实现新建居住社区内至少配建一片非标准足球场地设施,既有城市社区因地制宜配建社区足球场地设施。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作者:翁羿随着我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居民在关注房屋质量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配套设施的配建,其权属及管理问题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界定并不明确,对于同一种类型的公建配套用房的权属,各地出台的政策也不一样,给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登记工作带来困扰。

鉴于此,特对我市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作一些调查与思考,供有关方面研究筹策。

一、我市公建配套管理的基本情况(一)主要政策规定我市涉及居住区公建配套管理的政策主要有:《无锡市政府印发〈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0]298号)、《无锡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7]196号)、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无锡市市区住宅部分配套设施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04]9号)、《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等,先后对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等作了规定。

其中,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

要求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配套公共复中,“净菜超市”被注记为建议经营性,由此造成同类公配权属认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对此提出异议。

为此,我们也与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其认为公建配套批复中的注记,只是标明其用途为经营性质,并非对权属的认定。

目前,建设主管部门在公建配套立项批复中对此已不再注记。

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社区体育健身设施是居民进行体育锻炼、增强体质的重要资源。

为了加强对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保障居民的健身需求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1、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应根据社区的人口规模、居民需求、场地条件等因素,合理布局,科学规划。

规划方案应征求居民的意见,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质量和安全。

建设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3、新建社区应同步规划和建设体育健身设施,老旧社区应逐步改造和完善体育健身设施,提高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的覆盖率。

二、设施的种类与配置1、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应包括健身器材、球类场地、跑道、游泳池等多种类型,以满足不同居民的健身需求。

2、设施的配置应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的需求进行合理搭配,避免盲目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和实用性。

3、对于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配置适合其使用的体育健身设施,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设施的管理与维护1、社区应明确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一般由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2、管理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包括设施的登记、使用、维护、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标准。

3、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于损坏的设施,应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4、加强对设施的清洁和卫生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和卫生。

四、设施的使用与安全1、居民应遵守设施的使用规定,文明使用,不得损坏设施或影响他人使用。

2、儿童在使用设施时应有成人监护,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3、对于一些高风险的设施,如游泳池、攀岩墙等,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专业的救生员或指导人员。

4、在使用设施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五、经费保障1、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应纳入社区预算,确保经费的稳定来源。

场地设施建设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问题。

场地设施建设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问题。

场地设施建设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问题。

在场地设施建设推进的过程中,我们面临了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

以下是我总结的一些主要问题:1.找寻合适的场地:选择合适的场地是场地设施建设的第一步。

这里的合适包括位置、面积、环境等方面。

不同场地有着不同的限制条件和要求,如土地所有权、土地用途等。

由于城市资源的紧张,我们往往很难找到符合要求的场地。

2.征地拆迁问题:在一些情况下,我们需要征地或者进行拆迁工作来建设场地设施。

这涉及到与土地所有者、租户以及相关部门的协商和沟通。

有时候,土地所有者对拆迁的补偿不满意,导致谈判僵持,影响项目推进。

3.资金问题:场地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如资金来源不稳定或者预算不足等,我们在建设过程中面临着资金缺口的问题。

这可能会导致项目推迟或者无法完成。

4.设计和规划问题:场地设施建设需要进行详细的设计和规划工作。

设计师需要考虑到场地的功能需求、人流流线、安全因素等各种因素。

有时候,由于设计师对场地的了解不足或者设计的不合理,导致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

5.建设周期问题:场地设施建设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

由于规划、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时间,推进进度可能会受到影响。

特别是当我们面临着时间紧迫的情况下,需要加快建设进度,这可能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难度。

6.施工管理问题:场地设施建设需要进行有效的施工管理。

这包括监督施工质量、安全,确保按照规划和设计进行施工等。

然而,由于人力、物资等方面的问题,施工质量和进度可能受到影响,我们需要做好施工管理的工作。

7.环保和安全问题:场地设施建设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环保和安全问题。

施工可能会产生噪音、粉尘等污染,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影响。

同时,建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等。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建设过程中一并考虑和解决。

8.监管事项问题:场地设施建设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要经过各级政府的审批和监管。

我国城市新型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法律规制及执行状况探讨:以北京市为例

我国城市新型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法律规制及执行状况探讨:以北京市为例

Ke rs c mmu i p rs s p o tn ai t s s o t e u ;a a d rg lt n ywo d :o nt s o t; u p rig fcl i ;p rsv n e lw n e uai y ie o
1 研 究 目的
是探讨我 国社 区体育场地设 施建设的法律 规制及执 行状况 , 可 对解决这个 问题具有独特的作用 。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首 都 1 育 学 院 学 报 本
J u n fCa ia i e st fPh sc l uc t0 o r a o pt l l Un v r 育场 地 设 施 配 套 建 设 法律 规制 及 执 行状 况探 讨 : 以北 京 市为例
me to o e n n e a t n . e o h i e s n h to r n w o n fg v r me td p rme t On ft e man r a o s t a u e c mmu i p r s v n e n a n t s o t e u s a d f — y c l is c n t u t n c n o e c h e i n td p st n i n e s n b e ic mp ee a d u ce rlg l e — i te o s r c i a n tr a h t ed s a e o ii su r a o a l 。n o lt n n l a a g i o g o e r u a in W e k lg lr g lto n a f l w h x e f r e n n a sv d n sr t es p r ii n lto . a e a e u a in a d lw o l o t e l n o c me ta d p s ie a mi i ta i u e v so . a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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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法律法规创立要素分析
居住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的不力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这直接影响到广大居民合理的体育诉求,制约着居民体育权利的充分实现,也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目标相悖。

本课题组在此前的研究基础上已经从管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等角度分析了居住社区体育场地配套设施建设中的相关理论知识和现实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课题组的刍议。

在本课题《规制失灵》一章针对居住社区体育场地配套设施中的法律法规问题做了一定的描述,以详实的法律文本说明了该问题,已经得到了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关注和重视。

但是,在最终的落实上,涉及到的问题十分的庞大和繁杂,这也是制约整个居住社区体育场地配套设施的瓶颈之一。

根据分析我们得知,我们针对该问题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备,但是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即如何以一部相关领域内的专业法律作为建设和评价的依据是居住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中的关键,也是学术界和法律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以,创立一部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的相关法律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这也正是本课题研究的初衷。

一部法律的创立并不是凭空的,而是要遵循一定的立法程序和原则的。

针对此问题,本课题组作如下分析:
一、立法目的
从立法的本质属性上讲,关于居住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法规的创立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之内。

行政立法行为,相对于制作行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又被称为抽象的行政行为。

抽象的行政行为是要遵循一定的立法程序的。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对行政程序法固有属性的认识,旨在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而获得某种理想结果。


所以我们提出针对居住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法规创立的直接目的就是在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提高行政效率。

具体而言,即要通过法制和制度的形式保障公民基本体育权利的实现。

一方面,要对行政权力加以限制和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以避免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另一方面,要促进各级行政机关积极作为,提高行政效率,更好为人民服务。

2具体而言,我们所设想的结果是要综合各种要素,在此基础上创立适用于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体系。

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在法律层级中属于最低层级的规章制度,从法律的效用上讲,法律层级越低,其规定的相关领域就越具体、越细致,同样也就越具有可控性和可操作性,在具体地土地划拨等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1应松年.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展望[J].中国法学,2010(2):5.
2王锡锌.行政程序法理念与制度研[M].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7,2:258.
有章可循,也就更容易保障公民的基本体育权利的实现。

我们所设想的效果是各不同层级的政府行政部门在做具体的土地供给和划拨时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区分和整理不同的标准,按照行政区域的不同、居住区性质的不同制定出不同的标准和政策,在供给和划拨土地的“量”上做一个区分。

要充分考虑到高档住宅区、普通住宅区以及保障性住宅区的不同需求状况和土地是不同状况,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千篇一律。

均等化不是平均化,要在充分征集民意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同层级法律法规的制定。

二、立法依据
任何一部法律的创立都需要一定的上位法作为立法依据。

在居住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法律法规创立中也要遵循一定的依据。

其中主要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可与宪法的法治精神相抵触、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这是体育领域内的权威,也是根本依据;《立法法》、《行政程序法(草案)》这些是我们立法依据当中的主要借鉴和参考。

纵观人类法治社会的发展史和相关程序立法的发展,其他国家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同样具有极大的参考意义,如《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瑞士行政程序法》、《希腊行政程序法》、《日本行政程序法》、《瑞典行政程序法》、《挪威行政程序法》、《韩国行政程序法》、《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西班牙行政程序法》3等等。

三、立法原则
如果将行政程序的主张贯彻到底势必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正义,受此思想的引导,在居住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法律法规创立过程中应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即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和问责原则。

公开原则即专项立法应公开。

立法的过程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和公众公开,即第一,立法过程要公开,不能搞“地下操作”,要让公众知悉立法的每一个环节;第二,必须正式公布和出台作为立法结果的法律和法规,以规范化和制度化体现。

就立法过程的公开而言,其基本要求是:立法的目的、必要性和内容要公开;在立法过程中所涉及的讨论问题也要公开。

这样做的最大意义就在于使公众了解行政机关的整体立法过程是否会影响他们的利益,为公众的参与提供更大的便利条件,相应的便于社会对行政立法的有效监督。

参与原则不可否认,当公共权力的行使可能对公众的权利或利益产生影3应松年.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展望[J].中国法学,2010(2):8.
响时,公众应当有权参与到该公共权力的行使和决定的全过程。

4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的参与原则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意义。

在居住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设施法律法规建设中更需要奉行参与原则。

我们所提倡的参与原则的依据是:在政府做出影响人们权益的决定之前,应当允许和鼓励利益相关主体和公众“富有意义”地参与到做出该行为的过程中来。

5参与原则最大的的意义在于在立法过程中体现出了对民主价值的关怀和保障。

6从立法的角度讲,公众参与是现代行政立法程序的基本要素,在公众参与的同时,也需要一定的条件作为支撑,即根据解决不同实体问题的需要而变化。

本课题组认为,为了使公众参与更富有意义,在居住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法律法规创立中,参与原则拥有以下要求:(1)赋予公众“话语权”。

即在立法计划的议程设定阶段,充分了解公众的基本需求和需要,使公众行之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和意愿,并允许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实地调查,以期更准确地了解公众的需求;(2)在具体法案的起草阶段,向公众公开适当信息,使公众可以民主自由讨论;(3)已经完成的立法草案公布之后,要连同公布的主体、责任人等相关信息一并向社会公开,以便接受公众的监督和监管。

而且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对于公众的监督和评价不能置之不理,要接受公众的评价,并作出回应。

问责原则经过本课题组的分析,居住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法律法规运行中,有诸多法律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发生。

为了保障公民的评价和意见得到有效的回应,在立法过程中要遵循问责原则。

当出现纠纷或争论的时候,要明确责任主体。

依据不同的法律层级和适用范围确定不同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主体。

如果行政立法主体违反程序的基本规定,相关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这就是问责原则的基本精神。

四、立法架构
立法架构是指具体内容在程序上的安排。

从宏观上看,立法架构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也一直是中国行政程序立法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

在居住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法律法规创立中,我们也仅仅能够提供一个并不完善的初步设想。

根据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以及满足公众参与的需要,无论哪一层级的相关法律,法律架构应遵循以下思路:
总则—主体—行政程序—行政活动—行政问责和监督
4王锡锌.行政程序法理念与制度研[.M].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7,2:359.
5王锡锌.行政程序法理念与制度研究[M].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7,2:359.
6刘云华.行政程序法的价值与功能[J].求实,2011:.12:73.
总则规定该法律的具体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基础内容;主体规定行政机关的性质、所属机构和层级、责任人和责任主体;行政程序规定各类行政行为所要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包括公众参与原则、调查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等等;行政活动则规定行政行为的成立、效用、执行、监督和救济,是具体的部分,也是核心的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行政决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法规
行政问责和监督则规定相应责任人和自责任主体,以便达到监督目的和效果。

专项立法关乎正义,是实体的正义,更是过程的正义。

当今社会,行政权力空前强大,如果没有规范的行政行为体系,那么正义就不会得到充分的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难以实现。

我们应该抓住国家全面推行《行政程序法》建设的良机,为居住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法律法规的创立做出微薄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应松年.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展望[J]中国法学,2010(2).
[2].王锡锌.行政程序法理念与制度研究[M].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7,2.
[3].刘云华.行政程序法的价值与功能[J].求实,2011.
[4].马怀德.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5).
[5].应松年,王锡锌.中国的行政程序立法:语境、问题与方案[J].中国法学,2003,(6).
[6].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架构与中国立法的选择[J].行政法学研究,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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