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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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园区安全管理制度

文化产业园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安全管理,保障园区内人员、财产和设施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2. 责任明确,分工负责,确保安全。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4. 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园区内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2)各部门、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到人。

2. 安全教育培训(1)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园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2)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4. 消防安全管理(1)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应急能力。

(3)严禁在园区内违规使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 交通安全管理(1)加强园区内交通秩序管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2)车辆出入园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逆行、违章停车。

6. 人员出入管理(1)园区实行出入登记制度,外来人员必须登记备案。

(2)加强对园区内人员的管理,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园区。

四、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园区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引导和支持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结合近几年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2014年4月16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提高我国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基地是指由文化部命名,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内容优先、特色突出、品牌引领、创新发展的原则。

重点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特色文化产品生产、文化科技融合、业态模式创新、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管理、服务和支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是示范基地的具体管理机构。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文化部每2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隔年交替进行。

第二章申报与命名第七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要求;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3.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4. 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5.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在全国或省级区域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6.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7.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8. 企业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9.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化部出台《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文化部出台《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北 京 市 副 市 长 苟 仲 文 讲话 指 出 ,
《 法 指 出 ,所 称 园 区是 指进 行 流转和实施 ,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 要 抓 住 三 网 融 合 契 机 ,加 强 相 关 产 业 办 文 化 产 业 资 源 开 发 、文 化 企 业 和 行 业 集 联合下发 了 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 布 局 。 要 加 强 对 重 点 试 点 区 域 的 指 导 ,
市三 网融合工 作协调小 组 3 8家成 员单
位 审 议 通 过 了 北 京 市 三 网 融 合 试 点 方 案 。 据 了 解 , 试 点 方 案 由 北 京 市 三 网融合 试点总 体方案 ( 案 ) 及 8 草 》 个 实 施 方 案 组 成 ,下 一 步 还 将 报 请 市 委 、
定资金支持 。
m【 文化 产 业 】
管理办法( 行) 试 为 规 范 国 家 级 文 化 产 业 示 范 园 区
开 第 二 次 会 议 。会 上 ,市 三 网融 合 工 作 源总 量 、生 态 服务 价值 、碳 汇量 的 增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报 告 了三 网 融 合 工 作 长情况和 全市国 民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 , 进 展 情 况 和 北 京 市 三 网融 合 试 点 方 案 。 合理核定 生态效益促 进资金增 加额度 ,
我 国将 组 织 实 施 -  ̄ 重 大 项 目。 成 立 产 业 示 范 园 区 的 申 报 、 命 名 、 管 理 和 可 等 方 式 实 现 专 利 商 用 化 的 突 出 项 目 l : t 国 家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 根 据 统 考 核 。 省 级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进 行 资助 。 申请 资 助 的 专 利 转让 、专 利 筹 规 划 、 分 步 实 施 、试 点 先 行 、 动 态 辖 区 省 级 的 文 化 产 业 园 区 的 申 报 、 命 许 可 应 当依 法 签 署 合 同 ,并在 专 利 合 同 调 整 的 原 则 , 选 择 部 分 地 区 和 学 校 开 名、管 理 和考 核 ,并 负 责对 国家 级 文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等 。

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微观活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引导促进我省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除尘滤布第三条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四条安徽省文化厅将对示范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从省级示范基地中推荐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二章第五条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⒈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省本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⒉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发展先进文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⒊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⒋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第三章第六条厅直文化企业向省文化厅计财(产业)处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向各市文化局申报;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

第七条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⒈企业的基本情况;⒉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⒊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⒌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第九条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计财(产业)处,压滤机滤布厂家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过程的组织工作。

文化产业园规章制度

文化产业园规章制度

文化产业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产业园管理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保障园区各方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化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文化产业园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文化产业园是指为文化产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交流等功能的园区。

第二章管理范围及部门第四条文化产业园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布局、建设管理、产业招商、文化活动、安全保卫、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各个方面。

第五条文化产业园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整个园区的日常运行,包括对企业的管理、服务和监督。

第六条文化产业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园区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文化产业企业管理第七条文化产业企业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遵守园区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九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园区的各项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保持园区环境卫生,不得乱倒垃圾,破坏园区景观。

第四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文化产业园内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园区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园区内的工作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注重个人形象,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园区安全保卫工作是园区管理的重要内容,文化产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确保园区安全。

第十五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

第十六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工作的重视。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十七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规,做好废弃物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节约用水、用电,减少能源消耗。

第十九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注重环境美化工作,保持园区环境整洁优美。

第七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二十条文化产业企业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将按照园区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文化产业园管理制度

文化产业园管理制度

文化产业园管理制度1. 引言文化产业园是指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办公、生产和展示等服务的特定区域。

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文化产业园的管理制度对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文化产业园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2. 管理机构与职责2.1 管理机构设置根据文化产业园规模和需求,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包括总经理办公室、行政部门、项目开发部门、运营管理部门等。

2.2 管理机构职责•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整个文化产业园进行全面监督和领导,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

•行政部门:负责人事、财务、法务等行政工作,确保项目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项目开发部门:负责策划和推进新项目的开发工作,包括市场调研、项目规划等。

•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文化产业园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租赁管理、设备维护等。

3. 入驻企业管理3.1 入驻条件文化产业园应设立明确的入驻条件,包括企业注册时间、经营范围、资金实力等要求,以确保入驻企业的品质和发展潜力。

3.2 入驻程序入驻企业需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审核通过后,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相应的入驻费用。

3.3 入驻权益与义务入驻企业享有使用文化产业园提供的办公设施、网络资源等权益,同时也有遵守规章制度、维护环境卫生等义务。

4. 设施设备管理4.1 设施设备维护文化产业园应建立健全的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对办公楼、会议室、公共区域等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4.2 安全管理为了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文化产业园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出入登记、视频监控等措施。

4.3 环境卫生管理文化产业园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保持办公环境的整洁和舒适。

5. 活动组织与推广5.1 活动策划为了促进企业间的交流合作和行业发展,文化产业园应定期组织各类活动,如展览、论坛、培训等,并制定相应的活动策划方案。

示范基地 管理制度

示范基地 管理制度

示范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示范基地的管理,提高示范基地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示范基地所有工作人员,具体执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基地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

第三条示范基地的管理原则: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开公正、以人为本。

第四条示范基地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示范基地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示范基地的正常运转、科学管理和服务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示范基地设立基地领导小组,由基地负责人任组长,相关管理人员和教师成员组成,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七条示范基地应当设立各部门,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学科研部、学生工作部、财务管理部等,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第八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基地领导小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管理和教学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示范基地应当设立监督机构,对基地的工作开展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条示范基地应当依法合规,选拔任用及管理各类人员,确保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与相应岗位要求相适应。

第十一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考核、激励、培训和奖励等。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示范基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各类劳动关系,建立健全的员工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四条示范基地应当根据教育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制定教学计划,不断完善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评估机制,对教学过程、教学效果进行科学评估,修订改进相关教学方案。

第十六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的行为举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师管理制度,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

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本

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1. 为加强文化产业园区管理,规范园区运营,保障园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文化产业园区内的所有企业、机构和个人。

二、组织机构1. 文化产业园区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管理工作。

2. 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园区主任:负责园区全面工作,主持管委会会议,协调各部门工作。

(2)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分管相关部门。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向主任汇报。

三、管理制度1. 运营管理(1)园区企业、机构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2)园区企业、机构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园区企业、机构和个人应按照规定进行环保、节能、安全等工作。

2. 安全管理(1)园区内企业、机构和个人应遵守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规定。

(2)园区内禁止违规操作、违规用电、违规施工等行为。

(3)园区内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 环境管理(1)园区内企业、机构和个人应遵守环保规定,减少污染。

(2)园区内应保持整洁,严禁乱扔垃圾、乱倒污水等行为。

(3)园区内应定期进行绿化、美化工作。

4. 服务管理(1)园区应设立服务窗口,为入驻企业提供咨询、登记、审批等服务。

(2)园区应定期举办各类活动,促进企业、机构和个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3)园区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园区内的问题。

四、监督与考核1. 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园区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

2. 管理委员会对园区内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园区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为文化产业园区提供一个规范、有序的运营环境,促进园区企业、机构和个人的发展,为我国文化产业繁荣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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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水平,规范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文化企业集聚并形成良好产业生态和服务体系,对区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实力和行业影响力,在推动文化业态优化升级、促进文化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

第四条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择优命名、动态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建设、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文化和旅游部依据本办法统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命名、建设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具体负责。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示范园区创建与命名第六条示范园区采取创建方式进行命名。

园区要创建成为示范园区,应当先取得创建资格并开展创建培育。

文化和旅游部验收合格后,命名为示范园区O第七条示范园区的创建主体为所在市(地、州、盟)、直辖市辖区(县)、省直辖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园区申报、培育、建设和管理工作,并为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八条申报创建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园区设立满2年,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三)创建主体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已将园区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重点建设项目,并有专门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建设发展;(四)园区四至范围明确,产业布局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注重土地集约利用,不存在违规用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或者以建设文化产业园区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行为;(五)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园区建设发展工作,管理有序、运转良好,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和较强创新管理能力;(六)园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文化企业聚集程度高,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善,建设发展水平居所在省(区、市)同类园区前列,具备持续发展条件和进一步优化提升潜力;(七)园区及其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八)已是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者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培育园区。

第九条示范园区创建遵循下列程序:(一)印发申报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园区创建申报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工作要求。

(二)组织申报推荐。

符合基本条件的园区,由创建主体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示范园区创建申请并报送创建方案和建设发展规划,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并择优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

(Ξ)确定创建资格。

文化和旅游部对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的园区组织开展评估论证,择优拟定获得创建资格的园区(以下简称“创建园区”)并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园区,由文化和旅游部纳入创建名单并予以公布。

(四)开展创建培育。

创建园区创建期自创建名单公布之日起计算,不少于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

创建期内,创建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培育和建设职责,强化政策支持和机制保障,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园区创建工作,并定期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创建园区建设发展情况。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创建园区提升建设发展水平。

文化和旅游部对创建培育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

(五)提出验收申请。

文化和旅游部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验收工作。

创建主体可以根据园区建设发展实际,在创建期内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认为达到验收要求的,提请文化和旅游部验收。

(六)进行验收命名。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标准,对通过初审的创建园区组织开展验收并公示验收结果。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文化和旅游部命名为示范园区,命名名称由体现园区所在地区和品牌特点的前缀词加“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字样组成;未通过验收或者创建期满未申请验收的,取消创建资格。

第三章示范基地申报与命名第十条示范基地采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命名。

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化和旅游部评审等程序,从中择优遴选若干企业命名为示范基地。

第十一条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满2年,以演艺、娱乐、动漫、创意设计、数字文化、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文化装备制造、文化投资运营等文化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营业务;(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三)具有较强实力,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水平居于文化行业同类别企业前列,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文化行业同类别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平均水平,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60%以上;(四)创新能力突出,在推动业态优化升级、加快文化科技创新应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五)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七)己是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者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重点培育的企业。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遵循下列程序:(一)印发申报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工作要求。

(二)组织申报推荐。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开展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并进行初审,择优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中央企业申报示范基地,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申报。

(三)开展评审命名。

文化和旅游部对推荐企业组织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遴选拟命名企业并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四章示范与支持第十三条示范园区示范期为5年、示范基地示范期为3年,自获得命名之日起计算。

文化和旅游部对示范期即将到期的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保留命名并重新计算示范期;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其命名。

第十四条示范园区应当进一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速集聚创新要素,健全企业服务体系,创新运营管理方式,不断提升建设发展水平和品牌影响力,并在推进智慧园区建设、构建绿色低碳发展模式、推动文化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示范基地要坚持规范经营、创新发展,提供更多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持续推进内容创新、业态创新、技术创新和发展模式创新,不断增强自身发展质量效益与核心竞争力,在带动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强国际合作、深化产教融合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文化和旅游部将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发展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引导,完善联系服务机制,为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并依法在企业培育、人才培养、资源对接、项目服务、品牌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发展。

第十八条鼓励地方各级政府结合实际,在资金、土地、项目、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持续强化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为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营造良好建设发展环境。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示范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示范基地应当于每季度首月报送上一季度发展情况,于每年首季度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报告。

第二十条示范园区的园区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建设发展规划,以及示范基地的企业名称、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示范园区因发展需要,拟调整四至范围、运营管理机构的,应当由所在市(地、州、盟)、直辖市辖区(县)、省直辖县(市)人民政府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同意。

第二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采取日常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总结推广建设发展的典型经验做法,对存在有关问题的予以通报、警示或者撤销命名。

第二十三条示范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通报:(一)园区内文化企业、文化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园区文化产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低于所在省(区、市)文化产业发展平均水平的;(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被认定侵害其他企业或者公众合法权益的;(四)未按规定报送季度发展情况或者年度发展报告的;(五)未按规定对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备案或者报批同意的;(六)对照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标准,园区建设发展水平有所下降的。

第二十四条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警示:(一)产品或者服务内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主要经济指标明显低于文化行业同类别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平均水平的;(三)被认定侵害其他企业或者公众合法权益的;(四)未按规定报送季度发展情况或者年度发展报告的;(五)未按规定对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备案的;(六)被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二十五条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撤销其命名:(一)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或者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二)不再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的;(三)连续停止运营1年以上或者依法解散、清算的;(四)受到通报或者警示后,相关情形在一年内未得到改善的;(五)有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示范基地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有其他影响示范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七)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保持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称号的;(八)其他应当予以撤销命名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被撤销命名后,不得继续使用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称号。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开展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和命名文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化部办公厅2010年7月印发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2014年4月修订印发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办产发(2014)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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