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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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浙保监办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12]29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温州保监分局:为提高保险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浙江保险行业形象,现将《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明确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联络人,于3月31日前书面报我局备案。

二、各公司根据本指引要求,于各级分支机构(含省级分公司)开业6个月后向我局提交综合评估报告(一式三份)。

联系人:陈绿莹;联系电话(传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保监会“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监管理念,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浙江辖区(不含宁波、下同)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包含营业场所建设、信息化建设、人力资源配置、内控管理、机构申报等内容。

第四条浙江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对浙江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进行监管管理。

第二章营业场所建设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打造社会大众比较认可的职场视觉环境,具有安全、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2009年5月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营业场所变更、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5]29号、保监发[2007]54号)、《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严格要求。

设立分支机构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2、科学规划,循序渐进。

设立分支机构应深入进行市场可行性分析,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循序渐进,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

3、严格考查,选好高管。

各公司要对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的道德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认真考察,确保拟任高管人员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4、完善信息系统,确保管控到位。

各公司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业务流程,实现分支机构与总、分公司业务、财务系统数据的无缝连接和动态实时监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稽核,实现有效管控。

5、分步实施,有条不紊。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和开业(一)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受理驻深分公司筹建申请;深圳保监局受理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申请。

2014年修订后的银行业分支机构SF63-64-65表填报说明

2014年修订后的银行业分支机构SF63-64-65表填报说明

SF63《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填报说明第一部分:引言本表旨在收集各银行在报告日对各类企业贷款的有关情况。

主要包括第I部分: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第II部分:大中小微型企业不良贷款情况表。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2.表号:银监统F0033号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境内分支机构。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第I部分:境内汇总数据(月报)为月后7日。

月报遇“劳动节”顺延一天、“国庆节”顺延三天。

第II部分:境内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1.“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2.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复[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复[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2002年4月2日保监复[2002]32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我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请示》(平保发[2002]5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上报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方案》中的实施意见和步骤执行,并尽快上报有关审批文件。

二、你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分业改革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分业改革工作,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你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保监会的有关规章,严禁借分业改革之机违规经营、乱发财物。

四、在分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我会报告。

对工商注册登记等事宜,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以取得他们对改革的支持和帮助。

五、你公司分业改革工作完成后,应将分业改革情况及时上报我会,我会将对你公司系统分业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此复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1]197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

一、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指导思想(一)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的通知精神和《公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规章的要求,实施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分业改革;(二)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确保分业实施工作平稳进行;(三)确保公司资产在分业过程中保值、增值,确保公司在分业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1.23•【文号】保监发[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24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53号2001年1月23日)各保险公司:现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最低偿付能力及管理第三章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第四章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第五章监管指标的使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最低偿付能力及管理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一)本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一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一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二)公司最近三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七千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26%和七千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偿支出,加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减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加分保赔款支出,减摊回分保赔款,减追偿款收入。

对开业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之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黔保监发[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保监发〔2008〕48号)各保险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推动辖内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八年五月六日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行为,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促进辖区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营业性机构和持有《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营销服务部的主要负责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许可证,是指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持有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营销服务部持有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保监局”)依法对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Z表和A表

Z表和A表

流量 A0132-A0137
备注 A0138
20
2.4 A01-1 存量(境外被投资机构逐家)
本机 构是 否通 期末( 期末 该SPV 过SPV 本机 (本 或壳 或壳 构)表 机构) 机构 机构 决权 持股 所属 持有 国家/ 比例 比例 该境 (%) (%) 地区 外被 投资 机构 A0108 1 A0109 2 A0110 辛 A0111 壬
Z-2: 填表情况
Z-3: 境内外投资关系图
推算:最终投资者
4
1.2 Z-1:单位基本信息
填报 单位 机构 类型 所属 经济 (法 所在 联系 联系 地址 地 人 电话 行业 类型 人、 代码 分支 机构、 个人) Z0105 Z0106 Z0107 Z0108 Z0109 Z0110 Z0111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3.被投资非居民机构应为有实际经营的机 构,而非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V)和壳机 构。
特别说明:投资境外房地产也应纳入本表 统计!境外被投资机构栏目应填写相关房 产名称;存量为其市值;流量为本机构出 资购买金额。
17
2.2 统计内容

存量:按逐家境外被投资机构填报
◦ 应同时报送存量市值和账面值

27
三、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28
3.1 统计范围

在本统计期初或期末,境外机构跨境持有境内机构表决权 ≥10%的(不包括非参与性优先股、这部分优先股被视为 债券):
◦ 跨境拨付给境内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在境内的子机构、联营机 构和合营机构的股份,包括对上述境内机构的新设、追加、减少 或撤回股权或营运资金投资,但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不纳 入本表统计。 ◦ 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买卖(含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或场外协议买 卖本机构股权,且在本统计期初或期末,持有本机构表决权≥10% 的,但境外结算代理机构(如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不是本 机构的投资者; ◦ 购买本机构境外发行的基金,且在本统计期初或期末,持有该境 外基金份额或单位≥10%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20•【文号】保监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2003年2月20日保监发[2003]20号)各保监办: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监管指标除特殊说明外,均为每季测算,所用数据应从《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试行)》(该表中所列数据均为累计数)及我会颁布的其他季度统计表中获取。

各保监办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测算表》及分析报告,分析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监管指标测算情况及监管指标异常变化的原因等。

二、各保监办可以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各项指标的正常值范围,或以辖区内各公司当期各项指标的平均值,作为评价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各项指标测算结果的参考值。

各保监办可以根据测算结果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

三、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如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2: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测算表(略)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一、监管指标的分类(一)监管指标按关注程度分为监测指标、关注指标和了解指标。

监测指标是指在每季报表时,均应进行测算。

分析的指标。

关注指标是指每季(或年)报表时,均应进行测算,但不一定分析的指标。

了解指标是指仅在需要时才进行测算分析的指标。

监测(关注、了解)方式是指对指标进行分析的方法,当发现某一监测(关注、了解)指标出现异动,或者需要进行分析时,可使用监测(关注、了解)方式进行进一步分析,找出波动原因,并通过询问、检查等方式对分析结果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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