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版)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在各地区业务的顺利开展,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信誉,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公司。
分公司是公司二级机构,须经总公司批准,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相关营业许可证后,方可在公司授权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统一管理就是要实行统一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企业形象和宣传;统一核算是要公司财务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发展、监管、协调、服务等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综合管理第六条公司主要采用直接投资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设立分支机构的地点应选择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者市场规模较大的地级市;第八条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地点符合上述要求;(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三)有清晰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渠道,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四)主要负责人应符合总公司对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要求;(五)至少有一名市场开发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
第九条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加盟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向公司办公室进行申报,公司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形成初步意见,通过后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进行约谈,最后报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并由公司总裁约谈,就加盟的条件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商谈,达成一致的正式签署加盟协议,加盟生效。
第十条对于公司已具有一定签约客户,并且意向客户或潜在客户资源丰富的地区,或者合格的加盟者较少的地区,公司直接投资设立分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将由公司办公室准备申报材料并报总裁审批,分公司应在接到总公司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工商局领取《申请分公司登记说明书》(以下简称),并在拿到说明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国税、地税登记手续。
财产保险分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财产保险分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1.1为规范财产保险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组织管理和运作,提高分支机构的综合效益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财产保险分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
1.3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日常运营管理活动。
二、分支机构设置2.1分支机构的设置原则是以市场需求和服务覆盖能力为基础,根据业务规模、市场潜力和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合理布局。
2.2分公司总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提出分支机构设立、合并、调整和撤销的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3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调整和撤销原则上应当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和经济效益分析。
三、分支机构管理机构3.1分支机构的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分支机构总经理办公会和分支机构经理办公会。
3.2董事会是分支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分支机构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计划,并监督分支机构的运营情况。
3.3总经理办公会是分支机构总经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策日常管理和重要事项。
3.4分支机构总经理办公会是分支机构管理团队的决策机构,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决策执行。
3.5分支机构经理办公会是分支机构经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分支机构日常业务管理和运营。
四、分支机构经营管理4.1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总部的战略和业务要求,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目标,并提交总部审核和批准。
4.2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业务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4.3分支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司总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确保业务运营合规。
4.4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市场调研和客户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开展精准营销活动,提高市场竞争力。
4.5分支机构应当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制定并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推进员工培训和绩效考核机制。
4.6分支机构应当健全信息化建设,确保数据安全和信息管理规范。
五、分支机构业绩考核5.1分支机构的业绩考核应当以公司总部制定的绩效目标为基础,综合考核分支机构的业务规模、业绩质量和市场份额等指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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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2001年3月13日)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为切实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就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系列,统一规范为分公司、中国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二、保险公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城市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设立的机构称为“分公司”;在地、市、州、盟所在城市设立的机构称为“中心支公司”;在区、县及县级市、旗设立的机构称为“支公司”;在支公司以下设立的营业性机构称为“营业部”。
同一家保险公司在省、地(市)及区、县只能分别设立一个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和支公司。
三、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分公司的名称不变。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与省会城市分公司合并后设立的营业管理部,属省分公司的内设机构。
四、保险公司在地、市、州、盟设立的机构,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中心支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五、保险公司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及地、市、州、盟所辖区设立的机构,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区名+支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泰安市城东支公司”。
市区支公司下设的营业部,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区名+支公司+街道或其他名+营业部”,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中关村营业部”。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03-24 分享到:【字体:大中小】保监发〔2013〕2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3年3月15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筹建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XX人寿分支机构管理制度(2012版)第一条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适应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经总公司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本办法适用于营销系列和区拓系列,其中的“业务员”包括营销业务员和收展员。
第三条公司内部管理使用的分支机构名称定义(一)二级机构指由总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
(二)三级机构指设立在地级市的中心支公司或支公司,由二级机构直接管理。
(三)其它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指设立在地级市、县、县级市、乡镇或二级机构本部所在市区的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由二级机构本部或三级机构直接管理。
第四条二级机构的职责范围(一)研究公司内外环境,在总公司整体规划和计划框架指导下,制定二级机构年度计划预算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推动机构的各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保证机构整体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有效管控机构的成本和费用,优化投入产出和资源配置,防范与控制财务风险。
(四)切实贯彻执行总公司制定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建立机构内控制度,规范作业流程和基础管理,构建高效、稳定的内部经营环境。
(五)总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三级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切实贯彻执行总公司和二级机构制定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二)在总公司和二级机构整体规划和计划框架指导下,制定三级机构年度计划预算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并负责实施。
(三)负责推动所辖营业单位的业务达成,并保证其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有效管控成本和费用,优化投入产出和资源配置,防范与控制财务风险。
(五)总公司和二级机构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关于一元、二元市场的定义(一)一元市场指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市区,以及市区所辖的乡镇;每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为一个一元市场。
(二)二元市场指县和县级市,以及县和县级市所辖的乡镇;每一个县、县级市、县和县级市所辖的每一个乡镇都是一个二元市场;县和县级市做为二元市场时,仅指县和县级市的城区,不包含所辖的乡镇。
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办法

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节分公司设立第一条本着顺应公司总体发展需求,经充分市场调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对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的建筑市场以及与之相关的产业可设立分公司。
第二条对已成立的分公司,按承包经营责任制模式,承包人实行竞争上岗,承包周期为三年,竞争承包人的资格须经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
竞争承包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以公司整体发展为已任,顾全大局,立足长远。
2、不低于五年的生产经营经历,对所竞争的建筑市场熟悉,有较高的管理驾驭能力。
3、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保证承包金的按期、足额上缴。
第三条对新成立的分公司,立足起点要高、管理要严,同时公司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加以扶植。
新成立分公司程序及要求:1、由经营部牵头,对所欲设立分公司的市场或产业进行市场调研,编制可行性报告,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
2、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承包金额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对已经成立分公司的建筑市场,应力求避免分公司重复设置,避免管理混乱,相互倾轧。
第五条分公司组织体制一般为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工程处、项目部的负责人由分公司统一任免,对分公司负责,鼓励分公司推行直属经营模式。
第六条分公司须设立市场发展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来源为第年按分公司完成产值的2%提取该资金的所有权归分公司。
该基金主要用于分公司涉及新的经营领域发展使用,亦可弥补年度亏损。
在承包经营期满,结清往来后作为经营业绩奖励由分公司负责人支配使用。
第二节分公司管理第七条分公司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经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财务管理、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到位,并将分公司管理体系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分公司人事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定薪。
由分公司负责人结合本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岗位任职资格、待遇、报酬等相关条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分公司使用员工一律实行竞聘上岗,但同等条件下,分公司员工应优先使用公司已在册的职工,分公司与所聘用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岗位、职责、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保险等。
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2)第一节分支机构的设立 (2)第二节分支机构的变更 (6)第三节分支机构的撤销 (7)第三章各级分支机构的职能及人员、场所、设备配备要求 (7)第一节省级分公司 (7)第二节其他分公司/支公司 (9)第三节营销服务部 (10)第四章分支机构管理 (12)第一节管理模式 (12)第二节销售管理 (13)第三节渠道管理 (13)第四节承保管理 (13)第五节单证、印鉴管理 (14)第六节再保险管理 (14)第七节理赔管理 (14)第八节财务管理/资产管理 (15)第九节内控、合规及反洗钱管理 (16)第十节信息系统管理 (16)第五章附则 (17)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建立规范运作、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的分支机构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各级监管机构发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操作指引,结合丘博保险集团的各项内部管理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旗下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原则)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对分支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主要遵循以下三大原则: 合理规划原则:根据中国保险业的总体发展规划,结合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合理制定分支机构的发展计划,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分工,充分发挥和协调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的运营能力。
矩阵管理原则: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各级分支机构将参照实行丘博集团的矩阵管理模式,即分支机构各部门的主管需要同时向其所在机构的管理层以及上级机构相应部门的主管报告。
通过上级机构的职能控制和各级分支机构的统筹管理共同营造一个规范运作、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架构。
合规经营原则: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各级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循合规经营的重要原则,充分认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道德,营造一个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确保分支机构的健康发展.第四条各级分支机构的员工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区域事业部、子(分)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组织和经营管理行为,明晰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的管理关系和职责权限,保护股东投资权益,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为公司总部派驻各地的经营生产单位,在经营管理、生产管理、技术质量、财务和人力资源等各方面均接受公司总部的领导和协调,形成一体化运作,共同弘扬公司的品牌,完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
第三条公司实行模拟集团化管理,设立区域事业部管理相邻区域的子(分)公司。
区域事业部总经理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并对其属下子(分)公司管理全面负责。
第四条公司总部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实行三个共享和三个一致的原则:即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利益共享和管理理念一致、技术质量一致、服务标准一致。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设立与撤销由公司总经理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建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由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子(分)公司、控股公司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第七条区域事业部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任命,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区域事业部副总经理、子(分)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区域事业部总经理提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由公司总经理任命。
社会招聘子(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执行公司人力资源操作守则的流程。
第八条分支机构部门设置及其生产、经营及管理人员聘任,由各分支机构制订组织机构方案,分支机构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在公司劳动合约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分支机构用工劳动合同,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公司律师审查,由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后实行。
分支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公司总部与其签署公司的劳动合约,其他人员由区域事业部总经理或子(分)公司总经理签订分支机构劳动合约。
第十条分支机构统一实行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岗位薪酬体系,其岗位设置和薪酬管理原则上应与公司保持一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适合本地区岗位及薪酬考核标准的,应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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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支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激励分支机构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按照本办法对分支机构部门设置及人员编制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的分支机构包括:
(一)分公司,含省级分公司、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
(二)中心支公司,含直属营销服务部等同层级机构;
(三)支公司,含营销服务部等同层级机构。
第二章机构分类的原则与标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的原则:
(一)市场导向,公平竞争;
(二)统一标准,动态调整;
(三)差异管理,促进发展。
第五条公司将分支机构划分为S类、AAA类、AA类、A类、B类、C类共六类。
分类标准以上一年度完成的电网业务保费收入和市场业务保费收入为基础,适当考虑年度保费计划,进行分类保费标准折算后,根据分类保费标准确定
分公司类别。
第六条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计算公式:
分类保费标准=上年度标准保费*0.7+本年度标准保费计划*0.3
其中:年度标准保费=(年度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电网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电网集中业务保费收入*0.4
第七条分公司分类的标准:
S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大于或等于8亿元;
AA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8亿元,大于或等于6亿元;
A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6亿元,大于或等于4亿元;
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4亿元,大于或等于2亿元;
B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2亿元,大于或等于1亿元;
C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1亿元。
第八条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计算公式:分类保费标准=上年度标准保费*0.7+本年度标准保费计划*0.3
其中:年度标准保费=年度电网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市场业务保费收入
第九条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分类标准:
S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大于或等于1亿元;
等于8000万元;
AA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8000万元,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
A类中心支公司:年分类保费标准小于5000万元,大于或等于3000万元;
B类中心支公司:年分类保费标准小于3000万元,大于或等于1000万元;
C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1000万元。
第十条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心支公司分类标准:
S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大于或等于1.2亿元;
AAA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1.2亿元,大于或等于9000万元;
AA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9000万元,大于或等于6000万元;
A类中心支公司:年分类保费标准小于6000万元,大于或等于4000万元;
B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4000万元,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
C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2000万元。
第十一条支公司分类标准
S类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大于或等于1500万元;
AAA类支公司:年分类保费标准小于1500万元,大于或等于1000万元;
于700万元;
A类支公司:年分类保费标准小于700万元,大于或等于500万元;
B类支公司:年分类保费标准小于500万元,大于或等于200万元;
C类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200万元。
第三章机构分类定编的管理与应用
第十二条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
(二)结合公司综合实力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制定分支机构分类定编标准;
(三)根据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定期调整分支机构类别;
(四)审核分公司上报的编制测算材料;
(五)根据分支机构类别,优化资源配置;
(六)有关机构分类定编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分公司在机构分类定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根据机构分类定编管理的要求,进行编制测算,并提交总公司审核;
(三)抓好人员编制配置使用的贯彻执行;
(四)有关机构分类定编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类别是确定分支机构内设部门数
量、干部职数、人员编制的依据。
第十五条公司每年初核定一次分支机构类别。
分公司年初提报申请,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在开业的第一年按照开业初期定编方案执行。
第一个经营年度结束后,在公司年初核定类别之后按相应类别定编标准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