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6)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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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管理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1.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指保监会制定的保险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保险公司应遵循的证监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指引和上市地监管机构发布的监管规则等);2.行业自律规则:包括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制定的适用于全行业的规范、标准、惯例等;3.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公司章程以及企业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包括保险公司必须恪守的诚信经营原则,以及保险公司的员工和营销员应当遵守的诚实、守信、正直、不弄虚作假的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简单说,就是通过建立一整套机制,使公司能够有效识别、评估、监测、防范、控制、化解合规风险,从而免受法律制裁或财务、声誉损失的活动。

合规管理属于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合规风险与法律风险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既有重合的部分,又有不同的地方。

比如,保险公司因某项业务的开展违反了国家法律或保监会的强制性监管规定而遭受处罚时,它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同时也是一种法律风险;但是,如果公司的经营行为因不遵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或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而可能遭受经济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只能称为合规风险,而不是法律风险。

相应的,企业因合同纠纷而导致损失的风险也只能称为法律风险,而不是合规风险。

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也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内部控制的重点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主要是财务、业管、IT等)的操作流程进行科学设计和严格执行来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营运的效率、效果。

而合规管理更加侧重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违反已有的外部法律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等进行有效的识别和监控,以避免企业遭受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

可以说,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一个侧重外部监管遵循,另一个侧重内部流程监控,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保险公司防范经营风险,实现长远发展的基石。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下面是整理的关于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准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治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及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公司全体保险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集团整体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全集团合规管理的规划、领导和监督,提高集团整体合规管理水平。

各成员公司应当贯彻落实集团整体合规管理要求,对自身合规管理负首要责任。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2006
2007
2009
2016
2017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 统一规范了保险行业的合规工作,确保保险公 司稳定经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16]38号
完善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任职条件和禁止 任职情形;全面梳理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申 报要求;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 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的工作提供必要的 物力、财力和技术保障。
第十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 织架构,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并为合规负责人和合 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 (二)审核公司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后执行;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 评估,并审核年度公司合规管理计划; (四)审核并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提 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五)发现公司有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应当 及时制止并纠正,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 按规定进行报告; (六)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九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 织架构,向董事会提名合规负责人,设立合规管理 部门,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 (二)审核合规负责人提交的公司合规政策,报经董 事会审议后执行;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 评估,并审核年度公司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四)审核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年度、 半年度合规报告; (五)发现公司有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应当 及时制止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追究违规责任人 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保监发〔2016〕116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提高保险合规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并配备符合规定的合规人员,相关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

二、本办法实施以前,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兼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于2017年7月1日前予以调整。

三、2017年7月1日以后,保险公司申请核准任职资格的合规负责人由总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须提供拟任合规负责人任职期间不兼管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的声明。

中国保监会2016年12月30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保险行业的合规与风险控制

保险行业的合规与风险控制

保险行业的合规与风险控制保险行业是一个关乎个人和企业财产安全的重要行业,合规与风险控制是其运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从保险行业合规的意义和保险业务风险控制的方法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保险行业合规的意义在保险行业中,合规指的是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遵守规定,履行职责,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保险行业的合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保险公司在合规的基础上进行经营,能够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的竞争环境,防止市场垄断和恶性竞争的出现。

2. 保护客户利益。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保险信息,充分尊重和保护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3. 确保保险赔付能力。

合规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资本监管和风险评估,保持充足的资本金,确保能够及时履行保险责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提供充分的赔偿。

二、保险业务风险控制的方法保险业务风险控制是指在保险业务运营过程中,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和制度,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保险业务风险控制的方法:1. 合理定价和风险评估。

保险公司应根据风险的大小与类型,合理制定保险费率,并通过风险评估手段准确评估保险风险,避免因过低保费或风险评估不准确导致的亏损。

2. 配置充足的资本金。

保险公司应根据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确保充足的资本金储备,以应对可能的风险事件和保险承保压力。

3.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内部审计制度、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等,及时发现、评估和控制风险。

4. 加强信息技术安全保护。

保险公司要加强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和数据保护制度,防止信息泄露、网络攻击和恶意软件侵害。

5. 加强内部人员培训与管理。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培训,提高其风险认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员工行为符合合规要求。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壮大,保险行业在我国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与此同时,保险市场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健全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合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讨论:第一部分将介绍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将探讨保险公司如何做好合规管理。

一、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是指保险公司在业务运作中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确保其经营行为合法合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具体来说,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合规管理办法的出台和执行能够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和形象保险行业是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有助于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树立行业的专业和可信赖性,为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3. 防范和减少风险保险行业存在着各种潜在的风险,例如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操作风险等。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执行有助于规范业务操作,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提高公司经营风险抵御和应对能力,保障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二、保险公司如何做好合规管理保险公司在实施合规管理时,应该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 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和规定保险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合规管理制度和规定,明确组织架构、内控机制、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加强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各项制度和流程,确保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同时,还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内部信息共享和监管效能。

3. 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法律法规素养。

保险公司合规监管红线培训课件


销售行为管理
赠送保险 ➢ 赠送保险行为要经过总公司的批准 ➢ 仅限于赠送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保期不超过1年, 纯风险保费不超过100元 ➢ 赠送保单,公司应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问题
销售人员管理
销售人员管理
签署合同
销售前
执业证: 范围 、区域 分红险证书
岗前培训:80小时(合规和职业道德 教育不少于12小时),在职培训不少 于36小时。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应一次性通知
问题
合规管理、责任追究
合规管理
司法案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 保监局报告专报。
在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日内将本级 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向当地 保监局报告。
感 谢 聆 听!
保费缴款单位=投保人 退保金收款人=投保人 赔款收款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手续费和佣金必须由省公司统一支付
财务管理
投保单、保单、批单、收据等保险单证应由保险公司总 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并建立单 证样本档案。
设立专门的、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的保险单证存放场所 对单证领用数量和有效期进行控制,定期核销、定期盘 点
问题
销售行为管理
销售行为管理
宣传材料
➢ 应由总公司或由其授权分公司印刷 ➢ 不得存在误导内容 ➢ 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 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地址及咨询投诉电话 ➢ 严禁自编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
宣传推介活动。
销售行为管理
产品销售
➢ 产品说明会由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统一组织开展, 任何个人不得举办
产品管理 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费率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 承保死亡保险责任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加强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范围内注册登记并经营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正确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维护国家尊严和民族利益,依法接受和支持社会监督。

企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建立的基本制度,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规范职责权限,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确保企业依法开展工作,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自觉公开信息,接受公众评价、监督和监查,接受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报告。

第六条国家采用各种形式鼓励和扶持发展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根据职能任务和业务特点,确定相应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履行好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与权限,完善管理决策,提高管理效率。

第九条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财务会计机构,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标准规范工作,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专门负责内部监督的机构,对其所属部门、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第十一条企业的职责和任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社会需求,开展各项经营活动,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企业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标准的规定,确保财务资金安全和合法使用。

保险公司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

保险公司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保险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着严格的监管和合规要求。

为了有效管理风险、确保合规运营,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框架。

而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框架通常包括三道防线,即内部控制、合规风险管理和合规文化建设。

本文将结合这三道防线,深入探讨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构建和完善合规管理框架。

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框架的第一道防线。

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为了达成业务目标,并对内外部环境中对业务目标构成的各种风险和威胁,以及日常经营活动而制定的一组帮助界定企业政策和目标达成程度的程序、措施和管理手段。

在内部控制的框架下,保险公司需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做到风险可控、业务合规。

合规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框架的第二道防线。

合规风险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对潜在合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公司运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

在合规风险管理的框架下,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评估、管控和报告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合规风险问题。

合规文化建设是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框架的第三道防线。

合规文化建设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规程和培训,引导员工树立合规意识,倡导合规行为,促进全员参与合规管理,形成健康的合规文化氛围。

在合规文化建设的框架下,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合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和管理机制,树立合规意识,强化合规责任,构建和谐的合规文化。

总结而言,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框架包括内部控制、合规风险管理和合规文化建设三道防线。

这三道防线相互交织、相互依存,构成了保险公司完备的合规管理体系。

在实践中,保险公司需要从制度建设、流程管理和文化引领三个方面着手,推动合规管理框架不断完善。

只有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框架,才能有效管理风险、提高合规运营水平,为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保险公司内控合规与风险管理监管要求

保险公司内控合规与风险管理监管要求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风险保障和财富保护的重要使命。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和保障投保人的权益,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内控合规和风险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

下面将介绍保险公司内控合规与风险管理监管要求。

一、内控合规内控合规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加强组织管理,规范业务运作,保证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以下是保险公司内控合规方面的监管要求:1.制定健全内控制度:保险公司应制定适用于其业务特点和规模的内控制度,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授权审批、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2.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框架: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框架,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任务、职责和流程,并将其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3.风险分类与评估:保险公司应对公司所涉及的各类风险进行分类,根据风险等级和可能性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的重点和优先级。

4.制定应急预案:保险公司应根据可能发生的风险情景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危机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5.实施内部控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业务流程、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等进行有效控制,减少内部操作错误和违规行为的风险。

6.加强合规培训:保险公司应定期开展内控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确保员工严格遵守内控制度和合规要求。

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回报五个环节,全面管理风险,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监管要求:1.制定风险管理政策:保险公司应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并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和方法,确保风险管理与经营战略相一致。

2.建立多层次风险管理体系:保险公司应建立多层次、多维度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战略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多个方面。

3.识别和评估风险:保险公司应对所涉及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包括风险的概率、影响程度和紧急程度等,为风险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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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监发〔2016〕1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解读:原《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简称《指引》)(本《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发后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该《指引》同时作废)第二条规定: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对比前后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款中,《办法》将原“员工和营销员”修改为“保险从业人员”,早期员工和营销员一般予以区别称呼的原因在于员工一般是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业内叫做内勤人员,而营销员一般是指签订代理合同的销售人员,业内也叫做外勤人员,这样的表述随着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的发展,已不再准确。

2013年保监会下发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已将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人员统称为销售从业人员,而在保险行业从业的人员,无论承担何种职务或工作内容,都可以统称为保险从业人员。

因此《办法》为了更加精准的表达和措辞,也做了此调整。

第二款中,《办法》删除了原《指引》中的“监管处罚”,可能是考虑到监管处罚可以纳入“法律责任”的范畴,因为监管处罚做出的依据为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法》,因而未再单独列示。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解读:原《指引》第三条规定: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对比新旧条文发现,《办法》一是丰富了合规工作方式,由原来的“合规监测、合规培训等”明确扩展至“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二是将原来所定位的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修正为“重要内容”,因为全面风险管理所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且是一个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如突出合规管理为“核心内容“,可能容易导致对其他风险管理的忽略;三是《办法》增加了保险公司推动合规文化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公司全体保险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解读:原《指引》第四条规定:合规人人有责。

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全体员工和营销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应当从高层做起。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办法》删除了原《指引》中的“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应当从高层做起”的口号式的描述。

第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当建立集团整体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全集团合规管理的规划、领导和监督,提高集团整体合规管理水平。

各成员公司应当贯彻落实集团整体合规管理要求,对自身合规管理负责。

解读:本条是《办法》新增加的条文,明确了保险集团的合规管理原则,明确了保险集团对全集团合规管理的规划、领导和监督职责,以及各成员公司与集团在合规管理中的职责划分。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第七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三)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四)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五)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沟通;(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解读:原《指引》第六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采取措施解决;(三)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四)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五)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其他专业委员会沟通;(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办法》对董事会的合规职责进行了三点微调:一是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由“采取措施解决”修改为“提出解决方案”,与董事会承担的决策职能相呼应,而非实际执行职能;二是对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的决定,删除了“根据总经理提名”,与《办法》第十条规定总经理职责相一致,意味着以后的合规负责人可能不需要再经由总经理提名,而有可能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合规负责人的人选。

;三是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沟通的对象中删除了“其他专业委员会”,因为《办法》第八条中赋予了专业委员会审核年度合规报告、听取相关合规事项报告等职责,与合规负责人之间可以形成上下级汇报的关系。

第八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一)审核公司年度合规报告;(二)听取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有关合规事项的报告;(三)监督公司合规管理,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解读:此条为《办法》新增加的内容,明确了相关专业委员会在得到董事会的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履行特定的合规职责。

第九条保险公司监事或者监事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一)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职责的情况;(二)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及决策流程是否合规;(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负责人的建议;(五)依法调查公司经营中引发合规风险的相关情况,并可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协助;(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解读:本条与原《指引》相比,一方面删除了”保险公司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的“”的既有要求,因为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的要求,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之一就是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监事。

另一方面,将依法调查的情形由“异常情况”修改为“引发合规风险的相关情况”,因为并非所有的异常情况都属于合规风险,这样的修改使得监事或监事会发起合规调查的条件更加准确。

第十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履行以下合规职责:(一)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并为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二)审核公司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后执行;(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审核公司年度合规管理计划;(四)审核并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五)发现公司有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纠正,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六)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履行前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合规职责,以及保险公司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解读:本条与原《指引》第九条规定的保险公司总经理合规政策相比,主要有两方面的变化,一方面是删除了其“向董事会提名合规负责人”的描述,意味着以后的合规负责人可能不需要再经由总经理提名,而有可能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合规负责人的人选。

另一方面《办法》各处均删除了“半年度合规报告”的相关内容,包括本条,原《指引》第三十一条中实际上也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向监管提交半年度合规报告的内容,相当于半年度报告属于公司内部自行制作和向董事会提交的内容。

《办法》可能考虑到对于合规报告的内部制作频次应当属于保险公司根据自身内部管理需求而自行确定的内容,因而在相关条文中仅保留了对年度合规报告的硬性要求。

第三章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

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保险公司总经理兼任合规负责人的除外。

本条所称的业务部门指保险公司设立的负责销售、承保和理赔等保险业务的部门。

解读:原《指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

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

对比新旧条文可以看出,《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增加了不相容岗位兼任禁止的范围,将原来的不得兼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扩展至了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相当于设置了兜底性条款,但同时又将总经理兼任合规责任人的特殊情况排除在外了。

另外,对所谓的业务部门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为负责销售、承保和理赔等保险业务的部门,避免实践操作中,保险公司简单狭隘的将该“业务部门”仅理解为销售部门。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任命合规负责人,应当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核准其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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