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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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工作

职责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三、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四、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本院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二、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医院分管药学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三、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医院药事管理的要求。讨论和研究医院药事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管理要遵循合理使用、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

二、根据医疗活动需要,实行计划采购、计划供应的办法。

三、药品的外购入库和领用,必须健全入库验收和出库手续,必须将药品销售情况报送财务科进行核算。

四、合理划分药库和药房储备药品数量,药库为一至三个月,药房为一周至一个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价。

五、医院药品实行“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正确核算药品的销售,定期盘点。

六、医院药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经医生处方使用。

七、药剂科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外借药品。

八、库管人员认真验收入库,发现运输等原因原包装破损药品,可由药库通知药品采购人员与进货单位联系调换,以降低报损率,减少浪费。

九、各药品使用部门发现药品有霉变、裂开、过期失效、损毁等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办理报损手续。责任部门应填写报损单。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及原因。责任部门组长及科主任签名,上报分管院长及院长批准。药品会计当月办理报损后,计算药房药品报损单,在帐目上销帐。报损药品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

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疫苗的报损应按有关法规另行处理。

十一、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保证病人用药安全,门诊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如有特殊情况(调剂错误或医生开错等),病人退回的药品不得使用,按照相关报损程序进行处置。住院病区因病人死亡或转院没有用完的药品;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不良反应,不能继续使用的药品;病人病情需要改用其他药情况,经药房工作人员确认药品是该药房发出且质量未发生改变的,凭医师退药处方进行退药并销帐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的退药: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退,按国家规定无偿收回;

2.需低温冷藏的药品不退;

3.使用过的、包装破损的、批号不符的、有污染的药品一概不予退换;

4.自取药起超过3天的药品不退;

5.传染病人用药,即使药品外观无破损,效期、储存条件符合要求,也不能退药。否则,极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危害他人健康。

药品盘点制度

一、各药房药库每季度末盘点一次,参加盘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认真盘点,做好记录。

二、进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贵重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在盘点时要重点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三、盘点时应对药品质量和效期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药品有质量问题和近效期药品及时报告、处理。

四、药房负责人及时做好盘点表,交药品会计,交接双方都应对盘点表进行核对,药库、药房盘盈、盘亏超出%,应查找原因,详细加以说明,并作相应处理。

五、医院不定期安排审计、财务人员进行监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理》、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度规定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检查纳入医院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一、药品采购和“印鉴卡”的管理

药剂科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所在地市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一般在有效期前三月内),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

购买药品必须采用银行转帐方式。本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

二、专用保险柜和固定基数的管理

药库贮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固定基数管理,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交接手续。

三、药品采购与验收

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药品采购员应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提交采购计划。由指定的经营单位负责药品的运送,采购人员不得自行带回。药品到达后,由双人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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