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之比较
两大法系与我国检察制度的对比

两大法系与我国检察制度的对比作者:吴迎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本文指出由于受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政治生活需要的影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我国的检察制度在许多方面呈现出很大的差异。
具体表现在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机关的设置、检察机关的职能等方面,通过对比两大法系的检察制度,为我国检察制度的完善发挥借鉴作用。
关键词检察制度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作者简介:吴迎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43-01一、两大法系与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不同讨论检察机关的性质,首先应该明确检察权的性质。
由于对检察权的性质存在着司法权、行政权和行政司法权不同定位,因而检察机关也就相应的存在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的差别。
笼统的简单的把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还是行政权都是不正确的,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检察权都兼具有行政权性质和司法权性质的双重属性。
从严格意义上讲,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检察机关并不存在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的之争,只是更偏向哪种属性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大陆法系国家将检察机关纳入司法机关行列;英美法系国家则强调检察官的行政性。
我国的检察机关应当定位为司法机关而非行政机关。
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二,刑事诉讼是以控制犯罪、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国家司法程序,其中侦查和起诉与法院的审判和处罚行为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的侦查权和公诉权在广义上属于司法权,检察机关属于广义的司法机关。
第三,检察官的公诉活动必须履行客观义务原则,公正适用法律。
检察机关在收集证据和审查起诉时,应注意全面性。
第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我国的检察院与法院一样,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独立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两大法系与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的差异就机构设置,大致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将检察机关设置于审判机关,英美法系国家更倾向于将检察机关设置于司法行政机关。
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2006年1月5日 第21卷第1期 法学论坛Legal F orumJan.5,2006V ol.21N o.1[文章编号]1009-8003(2006)01-0118-08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于改之,郭献朝(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当今世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颇有影响。
本文分析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构造,比较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异同,并就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借鉴意义作了探讨。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比较;借鉴[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5-11-20[作者简介]于改之(1969-),女,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比较刑法。
Subject:C om paris on between the T 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 w o M ain Legal Systems and the Reference to That in ChinaAuthor&unit:Y U G ai-zhi,G UO X ian-chao(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Shandong250100,China)Abstract:The crime systems is the core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s o s ome people call it as“the crown gem on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In today’s w orld,the crime systems in the C ontinent Legal System which are represe-nted by G ermany’s and Japan’s law and in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both have significant in fluence.This article ana-l yzes the interior structure of t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w o main legal systems,com par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and di-scusses the use for reference of them to that in China.K ey w ords:crime systems;com paris on;reference 犯罪论体系,简言之,就是犯罪成立要件的体系,它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大陆英美两大法系法律适用之比较

・法治论坛・大陆、英美两大法系法律适用之比较童兆洪 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西方世界影响最大最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两大法系。
(一)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民系、法典法系或罗马一日耳曼法系。
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1]以法国民法典为样板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资本主义法系。
大陆法系历史悠久,经历了近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
它起源于欧洲古代的罗马法,在罗马法衰落的年代里又受到日耳曼法、教会法的影响,在中世纪后期伴随着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而开始形成。
17世纪至20世纪,特别是法国大革命后,大陆法系获得了进一步发展。
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是大陆法系发展新阶段的标志,是近代意义上的大陆法系的开端。
19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席卷了欧洲大陆,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权纷纷仿效法国法典进行法典编纂,大陆法系初具规模。
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的影响超出欧洲大陆而扩展到世界广大地区,它作为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而确立。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以法德两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即指法国和联邦德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包括、意、比、西、葡、荷、瑞士、奥地利等。
但它的影响扩展到世界上其他地区。
其中主要是以前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的殖民地国家和地区。
还包括日本、泰国、士耳其、埃塞俄比亚等国。
大陆法系内部各国法律虽有一些差异,但在大陆法系地区内有一种统一感,共同的传统和原则,使人强烈地感受到这一法系的统一性和自成一体。
(二)英美法系。
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为基础和仿效这种法律而建立起来的一种资本主义法系。
英美法系同样是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它起源于英国中世纪出现的“普通法”,其中经“普通法”与“衡平法”抗衡的影响,在17世纪,伴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妥协,进而将中世纪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形式全盘继承下来,并赋予这种形式以资本主义内容,使其逐渐演变为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两大法系国家检察官公诉权的比较及启示

过 , 国检察 机关行 使提 起公 诉权 与英 国有 所 区别 : 美
按照 法律 规定 的刑 事诉 讼 程 序 , 于一 般 较轻 的刑 对
提起公 诉 的案 件 , 。 联邦 的一 些 国家对 刑事 案件 等 英
的起诉 , 在相 当长 的时 间 内都 是 实行 以 国家警 察 机 关为主、 检察 机关 为辅 的制 度 。l _ 比如 , 大利亚 。 澳 不
在 行 使公 诉权 时 享 有极 大 的 自 由裁 量 权 , 主要 表 现
的检察 机关 作为 国家 的公诉 机关 。 有公诉 职权 , 均 具
体各 国又存 在差 异 , 对其 加 以 比较 研究 , 有助 于我 将
上诉 法 院审查 庭 审查决 定后 , 由检 察官 提起 公诉 。 再
日本实行 国家 追诉 主 义制度 , : 切公 诉概 由 即 一 检 察官 提起 , 检察 官拥 有绝 对 的提起 公诉 职权 。 日本 不 实行 个人追 诉 , 被害 人没 有起 诉权 。究 其 原因 , 主
多 。 国检察 机关 在对 刑事 案件提 起公 诉 的过程 中 , 法
察 官代 表 国家 行使 公诉 权 。
( 起诉 裁 量权 的 不 同 二)
司法 警察 机关 进 行 , 察机 关 只 对少 数 重 大 刑事 案 检
检 察官 的起诉 裁量 权是 检察 官履 行公 诉 职能 的
一
件提起 公 诉 权 , 包括 : 由政 府 提交 起诉 的案 件 , 对 对
权范围和起 诉裁量权 不同。借 鉴两大法 系国家检 察官公诉权的各 自优 势, 国人 民检 察院应在 简化酌定不起诉 的 我
两大法系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根源对比-读《漂移的证据法》有感

大陆 法系 将 民事诉 讼法 与刑 事诉 讼 法视 为两 种
不 同 的诉讼 体 系 ,将 民事诉 讼视 为解 决平 等 地位 的 双 方 当事人 之 间 的纷争 , 侧 重其 私法 的一 面 ; 而将 刑 事 诉讼 视 为维 护 国家稳 定 ,保 护公共 秩 序 打击犯 罪 的必要 手段 , 侧 重其 公 法 的一面 。可 以说 , 各 自的诉 讼 目标 互 相 区别且 截然 分 离 。英 美 法 系则不 管是 民 事 诉讼 还是 刑 事诉讼 ,均奉 行 当事人 应 对整 个诉 讼 程 序 具有 控制 权 。 民事 诉讼 与 刑事诉 讼 在英 美法 系 看 来并 不具 有 本质 的 区别 ,二者 的存 在 都是 为 了解 决 当事 人有 争 议 的事项 。 在谈 及 证据 排 除规则 时 , 人 们 往 往认 为这 是英 美法 系所 特 有 的证据 规则 ,其 实
不 然 。证 据 的外部 排 除规则 事 实上 是证 据 的证据 能 力问题 , 外 部 排除 规则 是 “ 为 了与事 实真 相 的追求 无 关 的诸多 价值 而排 除有 证 明力 之信 息 的诸 多规则 显 然 不是 英 美法 系所 特有 的” 。 至 于其 内在 排 除规则 主
生根源 , 并 以不 同的形式 表 现 出来 。 刑 事证 据外 部 排除规 则 的产 生根 源
【 关键词】 刑事证据排除规则; 产生粮源; 对比
【 d o i 】 1 0 . 3 9 6 9  ̄ . i s s n . 1 6 2 2 — 1 1 9 5 . 2 0 1 3 . 0 3 . 0 0 7
【 中图分类号 】 D 9 1 5 . 5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6 7 2 — 1 1 9 5 ( 2 0 1 3 ) 0 3 — 0 0 3 4 一 ( 0 4 )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辩诉交易之比较与评论

决; 检察官和被告方在审判前均可就被告人 的刑罚
进 行协 商和交 易 , 院 的判 决 也 均可 能 直接 以双 方 法
的协议 为 基 础 等 等 。然 而 由 于 两 大法 系 国家 在 诉 讼 目标 模式 、 察 官 自由裁 量 权 、 官 所 处 地 位 及 检 法 起诉 原 则等方 面 的差 异 , 致辩 诉 交 易程 序 在 两大 导
量 权 、 官地位 、 法 案件 当事人 的地位 的差异 。 由于辩 诉 交易被 应用 范 围的越 来越 广泛 , 引发 了对 也 刑事 审判 结果 的思考 , 交 易制度 的存在使 得刑 事审判结 果在英美 法系 国家是可 以商量 的, 辩诉 而在
大陆法 系国家 的定 罪是 不可 以经过 商量 灵活处 理 的。辩 诉交 易在 两大 法 系之 间不 断 融合 , 差异 越
都 得到 了被 告 人 的赔 偿 。在 控 方 的 证 据 并 不 强 的 情 况下 , 被告人 作 有罪 答辩 于 国于 己于 受 害 人 都是 有利 的。既 然 被 告 人 承 认 有罪 能 给 国家 带 来 不 少
五 、两大 法 系 国 家 辩 诉 交易 制 度 的 比
较
意 大利 的辩诉 交 易制 度 是 从美 国移 植借 鉴 的 ,
来越小 。 关键词 : 辩诉 交 易 ; 源 ;比较 ;审判 结果 起
中图分 类号 : D 1. 95 1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8— 38 2 1 )2— 0 2— 4 10 5 7 (0 10 0 3 0 纪 的产 生 、 发展 、 完善 的历 史过 程 , 由刚开 始产 生 时 的一种地 下 交 易演 变 成 目前 美 国 处理 刑 事 案 件 的
试论两大法系检察制度的差异及原因

试论两大法系检察制度的差异及原因[摘要]现代检察制度源于欧洲,进而又被推及到世界各国。
封建社会时期的英国和法国,是最早建立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的国家。
英法两国仅相隔一道英吉利海峡。
均继承了起源于西欧大陆的日耳曼习惯法,但在中世纪晚期却分道扬镳,一个成为英美法系的发源地,而另一个则被奉为大陆法系的肇始国,两国检察制度的发展道路迥然相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检察制度。
本文从两国的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入手,分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检察制度的差异及原因。
[关键词]两大法系;检察制度;差异及原因因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方面不尽相同,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和职能也不尽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主要是公诉机关,在诉讼中处于一方当事人地位,法庭活动较为积极;而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以公诉人和法律监督者双重身份参与诉讼,法庭活动较为消极。
一、现代法国检察制度的特点1.检察职权范围较广,且呈现扩展趋势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检察官负责提起公诉。
要求适用法律”,“检察官参加审判法庭的辩论,所有裁决都应在检察官在场时宣布,检察官保证司法裁决的执行。
”从接受控告申诉,到立案侦查、预审、审判到判决的执行,检察官参与、监督刑事诉讼全过程。
2.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时接受并服从上级的领导法国检察机关虽然附设在法院系统内,但检察官与法官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
检察官是司法部的代表,接受司法部长的领导。
他们被分为若干鲜明的等级,每上一级法院的检察官都可以对其下级下达命令或指示,这一点使检察官的身份更类似行政官员。
3.检察官实际控制并指挥警方的侦查活动法国检察院和警察机关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机构,但两者密切配合,且检察官实际控制并指挥警方的侦查活动。
检察官有权指挥所在法院辖区范围内的司法官或司法警察的一切活动,诸如要求他们按照指定的方式、地点和期限检查被追诉人的身份等等。
二、现代英国检察制度的特点1.英国检察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与法国不同,英国的检察机构并不附设于法院系统,而具有独立的体系。
两大法系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起诉制度的立法比较——兼论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两大法系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起诉制度的立法比较——兼论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李中和;金伟【摘要】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但修改后的法律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作为不起诉制度核心内容的不起诉裁量权,也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如何完善不起诉制度和防止不起诉裁量权被滥用,这是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国外这方面的成功立法经验,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不起诉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期刊名称】《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33)002【总页数】5页(P40-44)【关键词】不起诉制度;不起诉裁量权;刑事诉讼【作者】李中和;金伟【作者单位】惠州学院思政部,广东惠州516007;惠州学院旅游系,广东惠州5160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刑事不起诉制度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的内容之一。
它把免予起诉的内容纳入了不起诉的范围之内,相应地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某些案件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扩大了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顺应了世界各国法律普遍确立的起诉便宜主义和无罪推定原则的进步潮流。
但是,检察机关的这种自由裁量权要受到特定条件的制约和限制,否则即意味着权力的滥用。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运用自由裁量权决定具体案件是否被起诉,如何避免不起诉裁量权被滥用,这是一个必须面对的矛盾问题。
上述问题的解决,可以借鉴国外这方面的立法经验,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
一、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及其制约措施刑事不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专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过补充侦查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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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之比较
法系是指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进行分类将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的若干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系。
在当代一百多个国家中,有两个历史悠久、影响广泛的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前者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
自20世纪以来,上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互相借鉴、吸收或融合,但由于法律的传统、文化和习惯的不同,客观上仍然各自具有明显的特点。
这些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法律形式上的特点
英美法系发源于英国,自11世纪起,以中世纪英国普通法的概念和原则为基础、根据资本主义的需要重新解释和改造而成。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Caselaw)为主,英美国家高级法院的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适用判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遵照先例”(starede~isis)的原则,下级法院必须遵守上级法院的判例,尤其必须遵守最高法院的判例,因而判例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
20世纪下半叶以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加强了议会立法和修订原有立法,如英国《1965年证人出庭法》、《1974年陪审团法》、《1976年保释法》、《1980年治安法院法》、《1985年犯罪起诉法》、《1995年刑事上诉法》等;美国《1975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1983年联邦司法官审理轻微犯
罪程序规则》、《1984年联邦保释改革法》以及各州的立法,如《纽约州刑事诉讼法典》等,但是上述议会立法或国会立法,多系单行法,不是统一的法典。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盛行于欧洲大陆诸国,以后又传播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典为主,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开,既有总则又有分则,内容比较严谨,形式比较完整。
在古罗马,查士丁尼[1]就禁止法官引用判例,当然法官更无权造法(1awmaking)。
直到如今,1804年《拿破仑法典》第5条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公认的一个原则,该条规定:“审判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
”[2]因此,成文法才是大陆法系法官判决案件的依据,判例仅供参考而已。
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分卷首和五卷,共803条,《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分8编,共477条;《日本刑事诉讼法》分7编,共506条和附则;《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分11编,共746条;都自成体系,比较严谨和完整。
二、侦查程序的特点
英美法系的侦查由警察机关负责。
现代的警察机关起源于英国,于1829年9月由当时担任内政大臣的罗伯特,皮尔爵士在伦敦创建,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和侦查刑事犯罪。
美国于1845年依照英国的模式在纽约市建立起第一个警察机关。
这一模式还对世界上许多国家产生
过影响。
英国警察机关根据1984年制定的《警察机关与刑事证据法》开展对犯罪的侦查[3].英国警察机关具有较广泛的询问权,警察机关为了了解案情和收集证据,可以询问任何人,而不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但除了成文法有特别规定的(如恐怖主义分子)以外,被询问人可以拒绝回答。
自1991年起,警察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用同一部机器同时录制两盘录音带和录像带,不许复制,一盘供诉讼中使用,一盘封存,如果以后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及其律师对警察机关的录音、录像记录提出异议,就可以由法官主持,当众启封另一盘进行对比,以核实口供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当警察机关认为被询问人确有犯罪嫌疑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即可以不开口说任何话。
但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沉默权问题上,英国已有所变化,虽然《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仍保留沉默权,但在某些法定的情况下的沉默,法庭或陪审团可以对此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4].此外,为了提高侦查和鉴别犯罪的技术手段,英国向警察机关投资1.07亿英镑,扩大建设含300余万件样品的脱氧核糖核酸(DNA)数据库,计划到2004年用于对所有犯罪进行DNA鉴定。
[5]在美国,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并且通过判例规定警察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其律师必须在场,否则,该证据应当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用。
在侦查阶段,英美的警察机关还有权采取搜查、扣押、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等强制措施。
同时,英美在侦查阶段对保释的运用比较广泛,即除了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罪、逃犯和曾经违反过保释规定的以外,一般的轻罪嫌疑人均可在提供担保、承诺
随传随到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后予以释放。
大陆法系国家负责侦查的司法警察要受检察官或预审法官的领导或指挥。
法国的预审法官是从法官中选出任命的,任期3年。
预审法官有两项主要职能,一是领导、指挥侦查,二是有权签发传票、拘票、拘留证或逮捕证[6].德国的检察官领导和指挥警察的侦查,但一般案件仍由警察机关进行侦查,案情基本查清之后,移送给检察官,检察官可以要求警察机关补充调查证据[7].日本法律赋予犯罪侦查权的有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司法警察职员,三者无明确分工,但检察官对司法警察职员有指示、指挥权[8].意大利规定,在初期侦查阶段,由检察官领导侦查工作并且直接调动司法警察。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继续危害社会,大陆法系各国均有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但在名称和分类上有所不同。
关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拘留20小时以后,被拘留人可以要求会见律师。
”[9]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指控人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委托辩护人。
”[10]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或者被疑人,可以随时选任辩护人。
被告人或者被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可以独立选任辩护人。
”[11]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初期侦查阶段,即48小时之内应讯问嫌疑人,同时应告知他有权委托律师,与律师会见和通讯。
”[12]
三、起诉程序的特点
英国在传统上是由警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权限和作用较小。
1985年5月英国议会通过了《犯罪起诉法》,该法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设立皇家检控署(CrownProsecutionService),[13]强化了检察官在公诉中的作用,即警察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以后,认为应该起诉的案件,必须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官独立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这明显是吸收大陆法系的制度和做法。
美国起诉有两种形式,一是经大陪审团(由16至23人组成)审查后批准的起诉书(indictment),二是检察官提出的告发书(information)。
联邦和半数的州规定重罪案件必须由大陪审团决定是否批准起诉。
在起诉书或告发书送达法院以后,法院应迅速及时安排传讯。
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而且法官确信该答辩系出于自愿,被告人懂得其后果和意义,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再开庭,法官可以迳行判决。
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
基于此,审前程序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因为许多案件在审前程序阶段已经解决,只有少部分案件才进入开庭审理程序,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辩诉交易(又称答辩谈判、答辩协议)在美国合法化以后更是如此,即起诉方和被告方律师在庭外进行磋商或谈判,如果被告方满足起诉方的要求作认罪答辩,检察官则作出撤销部分指控、降格指控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判刑的承诺,即控辩双方达成辩诉交易;法院如果接受该辩
诉交易,将在定罪和判刑中体现辩诉交易的内容;法院如果拒绝该辩诉交易,则应将这一事实记录在卷,通知双方当事人,并给被告人以撤回其答辩的机会,而且要告知被告人如果仍然作认罪答辩,案件的最终处理可能比辩诉交易所期待的更为不利于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