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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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

活动
诉讼上的证明
主体:司法机关与诉讼参加人
目的:解决诉讼争议与相关的待证事实
性质:诉讼活动
第一节 证明概述
二、证明的特点:
主体 过程
特定性 诉讼期间内
证明要求
法律真实
证明标准
相对真实
第一节 证明概述
三、诉讼证明的意义:
1.诉讼的核心,贯穿于整个诉讼进程。 2.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的惟一方法。 3.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
第二节 证明对象的概念与特征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的对象 即 证明的客体
待证事实
需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 案件事实及有关事实
案例
湖南长沙人胡光荣曾经在某银行共存有四笔 定期存款,总额4.8万美元。2003年1月31 日,他拿着到期存单取款,却被工作人员告 知存款由一个自称是胡光荣的弟弟“胡光仁” 的人取走了。那人于1月19日拿着自己和胡 光荣的身份证办理了挂失手续,随后将美元 兑换成人民币全部取走。经查,
第六章 证明对象
第一节 证明概述 第二节 证明对象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 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与证明
对象 第四节 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
证明对象
第六章 证明对象
重点:诉讼证明的概念 证明对象的概念 哪些是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能够分析案件中的证明对象
第一节 证明概述
一、证明的概念 证明 已知事实 推断 未知事实


明 证明不作为案件中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证明行政赔偿中受到损害的事实
案例
某县卫生防疫站,在一次检查时发现某个体餐馆 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600元,并限其 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但该卫生防疫站没 有出具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给了餐 馆业主一罚款收据。该个体餐馆不服处罚,即向 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防疫站接到起诉书之后, 未告知法院即找该个体餐馆要求其提供处罚当日 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

第六章 证明与证明对象

第六章 证明与证明对象

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where):
何情(How):是指案件发生时的情况,或者说案件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如 何发生的,因此又可称为“如何”。它包括案件发生的方式和过程。
何故(why):指的是案件发生的原因,或者说案件为何发生,所以又可称为“为
何”。它包括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何故”还可以指造成案件后 果的原因。 何物(what thing):即与案件有关的是什么物体。可以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 案件中的标的物;第二类是案件中的使用物;第三类是案件中的关联物。 何人(Who):即与案件有关的是什么人。可以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案件中的 当事人;第二类是案件中的关系人;第三种是案件中的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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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被指控的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


有关罪行轻重量刑情节的事实
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程序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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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事(What):即什么性质的事件。 何时(When):它有三层含义:其一是该案件是在什么时间发生的。其二是该案 件持续了多长时间;其三是该案件与其他事件的时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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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自向证明是向自己证明,一般来说是证明者先提出一个假设的结论,然后 去寻找证明,并按照一定规则运用证据去证明该结论的正确的或可以成立 的;他向证明是向他人证明,证明者在证明时已经知道或认为自己已经知 道了证明的结论,但是他人不知道或不相信,所以要用证明向他人证明。 自向证明的目的是满足自己行使某种职权的需要;他向证明的目的是满足 他人的某种认知需要。
自向证明是以司法职权为中心的,而他向证明是以诉讼当事人的活动为 中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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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概念:

证明对象的特征.doc

证明对象的特征.doc

证明对象的特征-
证明对象的确定有利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有目的的收集和提供证据,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的查明案件的事实,正确的解决民事纠纷。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不是所有案件的事实都能成为证明对象,能够成为证明对象必须具备以下的特征:首先,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必须是与审理的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只有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对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来讲才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即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能够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如果某一事实与案件无关联或对认定事实无法律上的意义的话,就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其次,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必须是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也就是说,该事实存在与否必须由证明主体进行证明,以消除真伪不明这一状态,可见,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关系相当紧密。

最后,证明对象的确定与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有着密切的联系。

当事人要使自己的诉讼请求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必须就自己主张的事实与实体法规中抽象的要件事实相一致,才能获得该法规的相应效果。

于是在三段论式的证明过程中,只有蕴涵于实体法规范中的要件事实,才是当事人证明的主要对象。

民诉第6章 证明

民诉第6章 证明

第六章证明第一节证明对象一、定义证明对象即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又称待证事实。

二、需证明的事实(一)实体法事实按法律要件说,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权利产生所依据的事实;权利消灭所依据的事实;权利变更所依据的事实;妨害权利产生所依据的事实(无行为能力)。

(二)诉讼法事实(回避)(三)证据事实(证据材料)(四)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三、不需要证明的对象公式:绝对免证1种+相对免证5种+承认4 种(选择)《证据规定》8、9注意:证据规定第9条修正了意见75条将第一款自认单列将第二款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分列,众所周知的事实为相对免证,自然规律及定理为绝对免证;四、绝对免证(1种)和相对免证(5)(一)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及定理;(二)相对免证: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众所周知的事实;2、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联想记忆: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3、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预决)4、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预决);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公证)五、承认(一)承认的种类证据规定8、13、67、74、761、明示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明示的承认(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2、默示:两个条件同时成立(1)另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并且(2)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3、代理人的承认,(1)原则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2)例外: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同时)(3)例外的例外: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联想:民法里的:表见代理4、书面承认: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证据规定》第74条《证据规定》第75条本人承认(明示+默示)+代理人承认+书面(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二)承认的撤回规定8第4款1、书面承认的撤回(1)当事人反悔并且(2)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2、其他承认(1)撤回时间:都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2)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撤回,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承认3、撤回的效力:经有效撤回后,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法律证明的三个基本概念,它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以下是这三个概念的简要解释:
1. 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的事实和主张,通常涉及到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和争议点。

在诉讼程序中,证明对象由法律明文规定或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2.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以避免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3. 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或要求。

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和诉讼程序中,证明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则相对较高。

在法律实践中,这三个概念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证明对象、分配证明责任和确定证明标准,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法律知识评析证明对象

法律知识评析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01
02
03
04
赔偿损失
指承担因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 方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
和人身损害等。
支付违约金
指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应当支付 给对方的一定金额,通常在合
同中约定。
恢复原状
指将因违法行为而受损的财产 或环境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刑罚处罚
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规定而应当 受到的刑罚处罚,包括监禁、
在仲裁程序中,证明对象主要用于提供证据支持主张、反驳对方主张和
确定争议焦点等方面,以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06
证明对象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证明对象与证据的关联性分析
总结词
证明对象与证据的关联性分析是法律知识评析的重要环节。
详细描述
在法律诉讼中,证明对象和证据是密不可分的。证明对象是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事实,而证据则是用来证明这些事 实的材料。在进行证明对象与证据的关联性分析时,需要明确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哪些证明对象,以及这些证 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可信度。
03
证明对象的证据
证据的种类
书证
提供书面证据,如合 同、遗嘱、信件等, 证明相关事实。
物证
通过展示物品、痕迹 、物品的组合等,证 明相关事实。
视听资料
如录音、录像等,提 供动态证据,证明相 关事实。
证人证言
由目击者或知情人士 提供口头或书面证词 ,证明相关事实。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 和义务进行陈述,证 明相关事实。
证明对象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区别
证明对象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证明责任是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的义务。
证明对象与证据的区别

第六章 证明与证明对象

第六章 证明与证明对象

遂于2003年6月8日结算,并由吴玉和立一欠 据:欠赵成化现金4300元。2004年5月10日赵 成化起诉吴玉和,要求其偿付尚欠的饲料款 2000元。被告吴玉和辩称,款已付清,还款情 况记录在欠条的右边,该部分内容已被原告剪 去,并申请对是否还款进行测谎鉴定。原告赵 成化以无时间为由拒绝测谎鉴定,另赵成化对 已付2300元的具体情形叙述不清。
案例:陈甲与李乙系夫妻关系, 1998 年 11 月 14 日他
们共同向陈丙借款10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 陈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利 息按月利率 1.5 %计;借款后 , 陈甲、李乙已按约分三 次支付了九个月的利息。因此,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 1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 陈甲到法庭签收应诉材料时向法官陈述,自己于1999年 2 月 14 日、1999 年5 月 14 日、1999 年8 月 14 日分三次 按月利率 3 %支付了九个月的利息;支付九个月利息 后,双方已口头约定以后不用再支付利息。 但在提交的答辩状及庭审中,两被告否认双方曾有约定 利息及已支付九个月利息这回事,并提出在法庭上的 陈述是因为当时头脑不清醒。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 内为受理案件的法官和一般社会成员所共知 的事实。
(三)自然规律及定理
(四)推定的事实
1、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日常生活的经验从已知的事 实经过推论推断出的另一事实的思维活动就 是推定。
2、分类
(1)事实上的推定:法官根据已经知道的事实推论出 另一事实。 (2)法律上的推定:法官根据法律的事实推论出另 一事实。 联系: A 都具有推定的一般特征 B 二者的划分是相对的 C 对推定加以反驳时都可以使用相同的方法
案例:张某是某电影学院的在学生,出于职业的考虑,

法律顾问法律实务讲义:声明对象.doc

法律顾问法律实务讲义:声明对象.doc

法律顾问法律实务讲义:证明对象证明对象,即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如书证、物证等是否客观事实,所反映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是否相关等。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二)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法律  教育网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即推定事实无须证明,但作为前提(的事实需要证明。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顾问法律实务讲义: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也称为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即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需作为证明对象的待证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不能证明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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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依据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周某的行 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 不服判决,提起上述,二审法院进行司法法医学鉴 定,结论为:“颅骨单纯性骨折。” 问:证据事实是什么?证据事实能够称为证明对象 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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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事实,也就是证据本身所记载和反映的事实 能否成为证明对象,也是一个学术界颇有争议的 问题。对此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1.肯定说。此说认为证据事实既是证明的手段, 又是证明的对象。 2.否定说。该说认为证据事实不是证明的对象。 3.折中说。此说主张部分证据可以成为证明的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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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明对象概述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 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 义的事实。 狭义的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之外的实体性要件 事实; 广义的证明对象除包括实体性要件事实外, 还包括诉讼中的程序性要件事实以及非诉讼 中的要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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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罪行轻重的量刑情节的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量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 法裁量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进行的,其所要解决的 问题主要在于:对犯罪分子应否量刑、应判处 何种刑罚并当如何确定刑期。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影响量刑的事实为情节 事实,情节事实又分为法定情节事实和酌定情 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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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证据事实是否应确定为证明对象存在着争议 本教材认为,证据事实应当既是证明手段,又是 证明对象。 认定案件事实,首先就涉及到对作为定案依据的 证据事实进行审查核实。 在诉讼证明的过程中证据事实具有证明对象和证 明手段的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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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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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6—2】2005年10月21日,梁某利用杨某将周某 骗到其住处,当周某进入房间,梁某、李某、王 某三人用尼龙绳将杨某捆绑住,抢得人民币4025 元,手机一部。2005年11月13日,三人被公安人 员抓获,并对四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经 法院审理,梁某是本案的主犯,李某揭发他人犯 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问:本案中,实体法事实是什么,程序法事实是 什么?


把握构成要件可操作性的公式:


(1)何人——犯罪的主体要件; (2)何种动机与目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要件; (3)何时——犯罪的时间,属于客观方面 的要件; (4)何地——犯罪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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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种手段——犯罪方法,属于客观 方面的要件; (6)何种行为——犯罪行为方式; (7)何种危害后果——犯罪行为造成的 损害,属于客观方面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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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体法事实 实体法及实体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要件事实, 是证明对象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司法机关 进行判决的依据和前提。 刑事诉讼中的实体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实体事实 行政诉讼中的实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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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法事实 关于程序法事实能否成为诉讼中的证明 对象,在学理上存在有不同的看法。 1.肯定说 2.否定说 3.折中说 本教材认为程序法事实也是证明对象。
第六章 证明对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证明对象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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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学



证明对象是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把握证明对象的概念、 特征和确定证明对象的意义。 在不同的诉讼中有不同的证明对象,应当结 合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各自的任 务和特点来理解三大诉讼中证明对象的具体 范围。

证明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证明对象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二)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三)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及诉讼的性质密切 相关 (四)证明对象是需要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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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证明对象的意义


(一)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的出发点 和归宿 (二)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 (三)有利于当事人有针对性的进行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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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每一种犯罪行为都规定了构成要件,被指 控的罪名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也不同,因而证明 对象也就各不相同。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行为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 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的 主观方面。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着重围绕这四个方面予 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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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证据事实

【6—3】2006年4月3日,被告人周某的次子因园田界址与 王家发生斗殴,周某的长子又以骂猪影射王某,与王某发 生口角、撕打。周某闻讯前往。这时王某的母亲沈某已被 周某的长子用砖头砸倒在地,王某见状,拿起扁担上前与 周某对打,被周某用木棒打中头部当即昏倒在地,口、鼻、 耳流血。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颅骨骨折,外伤性右侧面 神经周围性瘫痪。


在不同的诉讼中,有不同内容的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各自的诉 讼证明对象,是由他们的具体诉讼任务所 决定的,分别由各自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所 调整,既受实体法调整,也受程序法调整。 在同一诉讼领域中,每个案件的具体证明 对象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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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对象的特征



一、被指控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 【6—3】被告人胡某1998年1月15日至2006年9月18 日,利用担任某单位会计兼出纳的职务便利,趁办 公室无人之际,先后盗用同事的印章盖在自己保管 的转账支票上,然后私开转账支票,多次从自己经 管的账户上将公款人民币15万元转入自己开办的超 市的账户上,用于个人挥霍和超市经营。 问:本案中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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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明对象的范围




证明对象的确定受归责要件、证明主体和诉讼 模式等因素的制约。 第一,证明对象的确定由实体法上的归责要件 决定。 第二,证明主体不同,证明对象也不一样。 第三,证明对象范围的大小还与诉讼模式有关, 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下,证明对象的范围也各不 相同 证明对象一般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 证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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